工伤认定范围扩大
详细解读新《工伤保险条例》

详细解读新《工伤保险条例》五项重大突破新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为我国建立与符合国际惯例的工伤保险制度典定了基础。
如实施范围将"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界定为用人单位,明确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
将"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与"各类企业职工"并列,规定其"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这是新《条例》总结我国工伤保险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在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上取得的新突破。
这一突破意义十分深远:一是将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纳入世界通行做法,与国际惯例接轨;二是适应我国就业格局的变化,为建立工伤保险制度提供了法规体系的充分准备。
新《条例》第二方面比较大的突破是: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这一原则的含义是,工伤保险,根据基金需求决定基金征收,需要多少征收多少。
这一费率原则的确立,充分体真正意义,完完全全的社会保险制度,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到工伤保险法规体系中,科学性与操作性的有机统一,并最终落实到为创造社会财富的劳动者群体提供可靠的物质保障待遇。
《条例》同时还规定:"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差别费率制度,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日本把这种做法,叫做"功过制",对于促进安全生产,节约工伤保险费开支,很有效果。
新《条例》第三方面比较大的突破是:对概念性的条款在表述上作了严格的规范。
如第四章将原用"劳动鉴定"表述的概念明确界定为"劳动能力鉴定",将"劳动能力鉴定"定义为"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新《工伤保险条例》中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之我见

新《工伤保险条例》中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之我见摘要:上下班途中发生车祸或其他伤害,是工伤保险条例中所规定传统工伤认定范围。
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对于上下班途中所发生的伤害,扩大了认定范围,也增加了限制条件,本文将分析该修改对审判实践中的影响。
关键词:工伤;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范围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工伤保险制度也逐步显现出了一些不足和欠缺,比如覆盖范围还不够宽,保障水平还不够高、保障功能还不太全等。
国务院2010年12月8日对实行了6年的《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新条例对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是否认定工伤的问题,笔者有以下粗浅认识,以供商榷。
新条例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将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都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同时对事故作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定。
如何界定”上下班途中”是关键,实践中有”时间论”和”路线论”两种观点。
即按上班时间时段和上班路线路段来划分和认定。
一般理解是上下班途中首先应该是按单位规定的上下班时间计算,大部分事业单位都会有相关的规定。
实际认定中,一般会根据上班路途的远近和途中交通实际状况作出合理判断。
例如,从家到单位平时需要 1个小时车程,单位上班时间为上午8时,则从7时起就应该算是上班时间。
在实际办案中,采用对当事人有利原则,一般会认定在法定工作时间中,从离开家门起为上班时间开始,回到家中为上班时间结束。
如果规定一个星期工作时间为5天,那就是在此期间,离开家为上班,回到家为下班。
对于一些实行弹性工作时间的职业,如新闻记者、保险销售人员,则应看出行目的和地点来界定工作时间。
出去采访或推销,是以工作为目的,也应该认为是工作期间,发生事故也算工伤。
在审判实践中,对于”上下班途中”的认识应作全面、正确的理解。
”上下班途中”应当理解为职工在合理时间内,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
《学习贯彻新工伤保险条例几点思考》张建新

学习贯彻新《工伤保险条例》几点思考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科张建新内容●一、《条例》修订的主要背景●二、《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三、新《条例》在实施中需要准确把握的几个主要问题一、《条例》修订的主要背景●《工伤保险条例》是2003年4月16日颁布,从2004年开始实施的。
实施后不久,就产生了修订的需求,当时的背景比较简单,主要是《条例》中个别条款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基础发生了变化,如2003年10月28日《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也于2004年5月1日起实施;2005年8月28日《治安处罚法》颁布,取代了《条例》原来依据的《治安处罚管理条例》等。
这都需要对《条例》中相关规定作出修改。
《条例》修订工作自2006年6月启动,到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历时4年半。
在《条例》实施和修订时间,党的执政理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各界对工伤保险制度的认识和广大人民的需求,都有了很大提升。
所以,《条例》最后形成的修改稿,已经不局限于个别的技术性修改,而是广泛的实质性修改。
总体上看,《条例》的修订工作大致有以下4个方面的背景和基础。
●第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是《条例》修订的政治基础。
●第二,《社会保险法》的颁布,是《条例》修订的法律基础。
●第三,社会各界对工伤保险制度的认识不断提高,广大职工的需求增长,是《条例》修订的社会基础。
●第四,工伤保险事业不断发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是《条例》修订的实践基础。
二、《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对老《条例》作了24处修改。
●重点在以下6个方面作了修订,这也是实施中的新“亮点”,需要着重领会。
(一)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原《条例》规定适用于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新《条例》适用范围扩大到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外的所有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
工伤比例调整

工伤比例调整工伤比例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保障系统完备程度的重要指标。
工伤比例的调整对于改善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竞争的加剧,工伤比例调整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提高工伤比例、扩大工伤保障范围、优化工伤认定程序等方面探讨工伤比例调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首先,提高工伤比例是改善劳动者权益的需要。
在我国,劳动者的工伤保险比例相对较低,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劳动者的医疗费用、伤残赔偿金等往往无法得到充分保障,给劳动者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和压力。
提高工伤比例可以确保劳动者在发生工伤时能够得到足够的经济保障,减轻其经济负担,提高其生活质量。
其次,扩大工伤保障范围是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的需要。
目前我国的工伤保障范围主要集中在企事业单位劳动者身上,城镇居民和农民工等其他劳动者群体的工伤保障相对薄弱。
扩大工伤保障范围,将其覆盖到更多的劳动者群体,可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减少社会不公现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再次,优化工伤认定程序是提高工伤比例的必要措施。
当前的工伤认定程序存在许多问题,例如认定标准模糊、程序繁琐等,导致许多工伤事故无法得到合理认定,劳动者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优化工伤认定程序,明确认定标准,简化程序,加快审批速度,将有助于提高工伤比例,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当然,在进行工伤比例调整时,也要注意平衡各方利益。
一方面,提高工伤比例将增加企业的负担,特别是中小企业可能面临较大的经济压力。
因此,在调整工伤比例时,应采取逐步增加的方式,与企业实际情况相结合,避免给企业带来过大负担。
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对劳动者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从根本上减轻社会负担。
总之,工伤比例的调整是提高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
要通过提高工伤比例、扩大工伤保障范围、优化工伤认定程序等措施,确保劳动者在发生工伤时能够得到充分的经济保障,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新工伤保险条例六大亮点

新工伤保险条例六大亮点亮点一工伤保险适用范围扩大修改后的《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解读:修改前的《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修改后的《条例》进一步扩大了工伤保险制度覆盖的职业人群,有利于发挥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优势,有利于保障职业人群的工伤保险权益。
亮点二工伤保险认定范围扩大修改后的《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解读:修改前的《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而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由原来的机动车事故扩大到机动车、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和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同时限定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对上下班途中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如无证驾驶、酒后驾车等行为造成本人伤亡的,不纳入工伤的范围,这样规定有利于提示和引导职工群众注意上下班途中的交通安全。
亮点三工伤认定程序有所简化修改后的《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同时明确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时限,取消行政复议前置程序。
解读:修改后的《条例》取消了工伤认定争议中的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缩短了争议处理的程序和时间,如果企业和个人在接到工伤认定书后不服,无需再向劳动部门申请复议,可直接走司法程序起诉至法院。
如此一来,有利于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亮点四工伤保险待遇大幅提高修改后的《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追加工伤认定部位

追加工伤认定部位工伤认定部位是指在工作期间因工作造成的身体损伤或疾病的具体部位。
在劳动法中,工伤认定部位的追加是指在初次工伤认定后,由于伤情发展或病情恶化,需要继续对认定部位进行追加认定。
下面是关于追加工伤认定部位的700字的介绍。
在工伤认定中,一般通过医疗鉴定来确定工伤认定部位。
医疗鉴定是指在工伤鉴定委员会组织下,由专业的医疗鉴定人员对工伤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
如果初次工伤认定部位出现了新的伤情发展或病情恶化,需要追加工伤认定部位时,同样需要进行医疗鉴定。
追加工伤认定部位的情况有很多种。
比如,一个工人在工作中受伤导致了腰椎骨折,这是初次工伤认定部位。
但是,在治疗过程中,他的脊柱出现了移位情况,需要进行手术治疗。
这个时候,医疗鉴定人员会对这个新的部位进行鉴定,如果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就可以追加工伤认定部位。
另外,追加工伤认定部位的要求也是有一定的条件的。
总的来说,追加工伤认定部位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第一,需要有充分的医学证据支持。
所谓医学证据,就是指由医生或医疗鉴定人员提供的工伤损伤的诊断报告、影像资料、手术记录等。
第二,需要有因工作原因导致的工伤损伤或疾病的证据。
比如,如果追加工伤认定部位是由于工作中的特殊条件导致的,那么就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
第三,需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费计算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比如,对于某些特定的疾病或损伤,可能会有具体的认定标准,只有符合这些标准,才能将其追加为工伤认定部位。
追加工伤认定部位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如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出现了新的工伤损伤或疾病,但不进行追加认定的话,劳动者就无法享受到工伤保险的相应待遇。
因此,追加工伤认定部位的追加是非常重要的。
总的来说,追加工伤认定部位是在初次工伤认定后,由于伤情发展或病情恶化,需要继续对认定部位进行追加认定。
追加工伤认定部位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有充分的医学证据支持、有因工作原因导致的工伤损伤或疾病的证据以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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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死亡的时间成了这类案件认定的关键,48 小时是临界点。
►在案例【1】中,李某在突发疾病后的48小时之 内死亡的,因此可以认定为视同工伤;
►而在案例【2】中,郑某是在突发疾病之后的50 多天后才死亡,因此不能视同工伤。
►案例【3】中,虽然潘力在交接班过程中感觉不 适,但未上岗,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 发疾病而导致死亡,所以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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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章作业导致伤亡,是否为工伤? ►案例:某工厂电焊工皮某,违章操作引起火灾,
►案例【2】:2003年10月,某公司员工郑某在加
班时突然突发疾病倒地,经抢救无效,50多天后
死亡。郑某家属认定郑某是“过劳死”,应属工
伤;某公司则认为不属于工伤。案例2:交接班
前伤亡不属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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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交接班时突然病发。 ►潘力是深圳市龙岗区某时装厂的员工,从事保安
工作。2005年12月17日,潘力在准备接班时, 因身体不适而要求同事延长上班时间以替其上班; 之后潘力感觉病情严重,前往医院入院就诊,并 于次日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事故3属于工伤;
►事故4不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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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病死亡,何种情况才会被认定为工 伤?
►案例【1】:2004年5月10日上午10时,某公司 职工李某在工地进行仪器仪表的现场配置作业时。 突感胸闷难忍,面色苍白,经单位领导及同事送 往医院,因抢救无效,于5月12日凌晨6时死亡, 经诊断:李某为心肌梗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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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舣镇工作人员李某的网名叫“忘忧谷”,他介 绍了大量朱继宏平时工作的情况。 “忘忧谷”介绍说,“7月24日午饭后,小朱 和往常一样,在办公室上网,边做做工作上的事 情,边和女友聊天,并相约下午迟一点陪女友逛 街,中午一点多钟同女友话别,先到厕所方便一 下准备午休,结果摔倒在厕所内。” 这条帖子立即引来网友强烈争议,称其为“世 界第一强的牺牲 ”。
2024年宿迁工伤保险认定指南

2024年宿迁工伤保险认定指南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职工在工作中因意外伤害或职业病而导致的损害,提供相应的医疗、康复、抚恤和其他补偿的保险制度。
宿迁作为一个重要的工业城市,对于工伤保险的认定标准和流程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更好地保护职工合法权益,2024年宿迁工伤保险认定指南将会进行以下的调整和规定。
一、工伤保险认定范围的扩大根据2024年宿迁工伤保险认定指南,工伤范围将进一步扩大。
不仅包括在工作场所发生的意外伤害,也包括赴外地、外国工作期间发生的工伤。
此外,长期从事难度较高或对身体健康有一定危害的工作,如高温作业、高空作业、有毒有害作业等,职工若因此患上职业病也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
二、工伤认定标准的精细化2024年宿迁工伤保险认定指南中,对于工伤认定标准的精细化将是一项重要的修改。
除了意外伤害和职业病有明确的诊断标准外,还将加强对于工作过程中的“间接因素”造成伤害的认定。
例如,在工作中长期处于高压环境下可能导致精神障碍的情况,若符合一定条件,也可被纳入工伤认定范围。
三、认定程序的简化和加速2024年宿迁工伤保险认定指南的又一重要变化是对认定程序的简化和加速。
为了更好地保护职工权益,确保工伤保险待遇及时发放,宿迁将建立一套高效的认定流程。
职工需要向所在企事业单位或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工伤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医疗证明。
认定机构将对申报进行核实并尽快作出认定结论,确保职工能够及时享受到应有的工伤保险待遇。
四、保障监督的加强为了保证工伤保险认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2024年宿迁工伤保险认定指南还加强了保障监督的力度。
认定机构将进行常规抽查,对工伤保险认定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认定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职工申报工伤时,如发现虚假材料或故意隐瞒事实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惩处。
五、培训和宣传的加强为了提高职工对工伤保险认定的了解和认知,宿迁将加大工伤保险认定培训和宣传力度。
企事业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将组织专项培训,对职工进行工伤保险认定政策法规的解读,提高职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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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范围扩大首次纳入地铁
国务院修改《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在上下班时受到地铁等伤害,也应认定为工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提至全国人均收入20倍。
中广网北京12月8日消息(记者侯艳)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今天(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会议指出,《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施行以来,对于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规范和推进工伤保险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
针对工伤保险制度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修改后的条例草案从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出发,完善了有关制度。
(一)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
草案规定:除现行规定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也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二)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
草案规定:除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即地铁、城铁等)、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
草案规定: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认定决定。
同时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
(四)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级别增加1至3个月职工本人工资。
(五)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
将工伤预防费用增列为基金支出项目,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改由基金支付。
同时,草案加大了对不参保单位的处罚力度,加强了对未参保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权益保障。
会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自1993年12月施行以来,对加强税源监控,保证税收收入,发挥了积极作用。
针对日益严重的制售和使用假发票、不依法开具发票等违法行为,修改后的办法草案补充完善了防控措施,加大了惩处力度,同时调整和完善了发票管理行政许可制度。
会议决定,上述两个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