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死不救的立法思考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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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死不救的法律思考

见死不救的法律思考

见死不救的法律思考监视不就是由⼀定的法律争议的,因为他不属于法律中所规定的必须执⾏的内容,都是依靠⾃⼰的⾃愿所决定的。

见死不救的情况⼀般在法律中所的的判决是有⼀定困难性的,因为他不受法律的管辖。

接下来,就跟着店铺⼩编⼀起来看看吧。

不同意纳⼊刑法的理由是:刑法的⽴法⽬的是预防犯罪、惩罚犯罪,犯罪的构成要有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要有符合实施犯罪的⾃然⼈、犯罪的主观⽅⾯要有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理状态(故意或过失)、犯罪的客观⽅⾯要有犯罪⾏为⼈具体的表现、犯罪客体要有刑法所保护⽽被犯罪⾏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从犯罪的构成要件来看要想制定见死不救罪很难把握。

⽐如⼀个⼩孩掉⼊河⾥,岸边站着⼀个成年⼈,成年⼈没有救助,⼩孩溺⽔死亡,如果我们想制裁成年⼈,那我们⼜怎么判断其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怎么判断其是故意不救助呢?因为不是每个⼈都有救助的条件,恰恰站在岸边的这个⼈就不会游泳,实施不了救助的⾏为,法律也不能强⼈所难。

要想判定成年⼈是否有救助的条件,关键的问题是成年⼈是否会游泳,我们该怎么去判断、怎么去取证呢,做鉴定吗?不现实。

如果是这样那恐怕从此以后不会有⼈再去河边了,否则会有被刑事处罚的危险。

⼈与⼈的⽣命是等价的,法律保护⼩孩的⽣命权,也同样要保护救助者的⽣命权,谁能保证成年⼈在救助的过程中不会有⽣命危险呢?法律绝不能在保护被救助者的⽣命、财产安全时⽽不顾及救助者的⽣命、财产安全。

只有那些社会危害性达到⼀定程度且经刑法明⽂规定为犯罪的⾏为才构成犯罪,才能给予刑事处罚。

将⼀种道德范畴的⾏为⽴法要⼗分慎重,不能在个别恶性的个案影响下,在舆论的⿎噪下,就贸然地将道德问题法律化,特别是道德问题刑法化,如果将其法律化、刑法化,不仅⽆助于问题的解决,⽽且可能给侵犯公民权利和⾃由制造借⼝。

90年代中叶法学界就曾对见死不救是否构成犯罪问题进⾏了热烈⽽长时间的讨论,结果不了了之,未见到任何结论。

2011年11⽉26⽇凤凰⽹对见死不救是否应当⽴法进⾏民意调查,结果有80、42%的⼈持反对意见。

见死不救的立法思考与评价

见死不救的立法思考与评价

现代商贸工业2018年第34期137㊀见死不救的立法思考与评价路文哲(襄阳市第五中学,湖北襄阳441000)摘㊀要:这些年以来,社会上发生着各种见死不救的事件,该事件也随之登上了社会的一个讨论热点,许多人也对道德法律化这一事件进行了深入思考.但这一事件并不属于法律的范畴,而是道德上的问题,这种问题要通过社会以及道德的方式予以解决.阐述了该事件的定义以及可能会发生的各种情形,关于见死不救这一事件的立法上,要从可行性和必要性上来进行分析.关键词:道德问题;立法;见死不救中图分类号:D 9㊀㊀㊀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㊀㊀㊀㊀㊀d o i :10.19311/j.c n k i .1672G3198.2018.34.0781㊀前言这些年来,见死不救的报道频现,这也引起了许多人的重视以及关注.这一事件与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相悖,见死不救这一行为饱受人们的指责,而其对于社会的影响深度也在加大.因此,对于该行为的立法便映入了人们眼中,但目前,这一行为是否具有立法的条件还是有待商榷.尽管我国法律已相对完善,但关于见死不救的相关法律却迟迟没有被制定出来,只是在相关法律部门的一些条文中有所体现对见死不救的惩治方式,但是这一情况对于社会发展显然是不利的.随着该行为危害性的增长,针对见死不救设立专门的法律尤为必要,从而使对该行为的评价由舆论上升到法律层面.此外,对于见死不救者不能完全给予否定评价,要从更广更深的层面进行考虑.2㊀见死不救的概念与种类2.1㊀概念所谓定义就是,在有人面对危险或者麻烦时能够提供帮助却不施以援手.该词最早是由论语中: 见义不为,无勇也. 而演变过来的.所谓见死不救,一般来说是指在别人遇到危险时,自己有能力施以援手而不去救助.在如今社会,见义勇为属于助人行为,而美国则把这种行为作为一个人的个人选择.而印度教徒则将这种助人行为视为要履行的义务和道德层面的责任.我国的主流观点很显然与印度的较为符合.即,从社会上来讲,见死不救这种行为只是一种人们评论的一个事实,而在人伦道德上来看,这种行为则上升到了一种对价值观的评价.在书上,见死不救是一个用道德来衡量的词语,需要与法律规定的不犯罪划清一定的界限.2.2㊀种类首先是指国家在职的公务人员见死不救的行为.国家公职人员对于危险承受者有义务去帮助他们,如果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不施以援手则被认定为不作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另外就是国家的专门的救助机构面对受害者不施以援手的行为.主要就是医院等相关的救助机构.医院对于受害者视而不见,见死不救或者放弃对流浪者的照顾以至于发生难以挽回的事件,在社会上已经吸引了很多人的关注.所谓医疗机构,救死扶伤是他们的天职.对于承担这一责任的医院和员工的这种见死不救的行为自然会受到人们的批判.此外就是普通大众见死不救的行为.对公民来讲,只要他们不做出侵害别人利益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其行为便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公民的这种行为是受道德约束而不受法律管制.3㊀加强见死不救专门立法的必要性紧抓见死不救行为的立法,也就是细化法律部门的一个过程.如今专门立法越来越多,这一现象主要目的便是为了解决法律在解决问题上存在的一定欠缺,加以弥补.这对于法制的进步与完善尤为重要.3.1㊀现行法律不足以解决问题我国的宪法㊁民法以及刑法等几个基本法律部门组成了我国的法律体系.目前针对见死不救这一现象所作出调整的主要是刑法和民法,而一些现实中的问题难以用已有的明文规定予以解决.根据立法精神,通过修改法律来解决该问题的方式并不可取.3.1.1㊀民法不能解决的问题所谓民法,其目的就是以调整社会生活过程中人与人之间发生的经济利益以及人身关系来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在发生危险时,见死不救者并没有和受害者建立起这样或者那样的联系,但是一旦出手,其行为便与受害人建立了一定的联系.尤其是救援过程中,施助者发生意外,受伤或者死亡,受害者有着何种责任和义务,归属民法的范畴.而在现实生活中,只要受害者本人并没有故意侵害的行为存在,其应当承受的责任都是很有限的.因此,设立专门立法管制见义勇为的行为,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立法迫在眉睫.3.1.2㊀刑法不能解决的问题所谓刑法,也就是所规定的刑事责任和犯罪以及刑罚的法律规定.刑法设立的目的是根据犯罪人员行为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上考虑的,在其行为构成了刑法规定的有严重危害性的行为,才以犯罪论处.而见死不救行为虽然其危害性再蔓延,不过是否以及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了呢?这些年来,通过对见死不救这些案件的分析,我国所施行的刑法是通过罪量进行限定的,对于有义务救助而见死不救者,则被认定为是一种狭义的行为.而没有特定义务进行救助的人的见死不救,法律上并没有做出相关规定.而法学界对于见死不救这一行为的看法是,普通大众的见死不救行为政策与商法研究现代商贸工业2018年第34期138㊀㊀的处罚措施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比如刑罚的证据获取困难,罪行认定有困难,而仅仅依靠刑法是不足以解决见死不救这一行为的问题的,因此设立专门的立法尤为必要.3.2㊀见死不救专门立法的社会功能每个社会都有着主流的道德观念,该观念一定会在其法律中体现出来.见死不救的专门立法并不仅仅针对见死不救者,实际上,该立法是一个相对庞大的体系,在惩处见死不救者之外也要注意对救助者进行奖励补偿,对于被救助者的恶意诬陷等要予以追究,确保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保证法律法规伸张社会正义,端正社会道德风气,帮助人们的道德价值取向走向正轨.4㊀见死不救专门立法的立法思考法律在法理学上来说只是一种最低限度的道德,在社会保障体系不够完整的情况下,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难以保证将道德上的高层次的要求付诸法律上的.所以,我国如今要做的便是将见死不救与高层次的道德要求上的行为和法律想联系起来,要想做好两者之间的联系,就要注意见死不救行为的实施者的权益的保护和施救主体的规定以及保障体系的完善等.4.1㊀见死不救的主体界限见死不救者可以分成两种人群,一种是有着相关规定有义务对受害者实施救助的人群,还有就是不受法律约束去救助受害者的主体.因为,目前针对有义务实施救助的见死不救者有着刑法上的相关规定,而无义务的人群却没有法律规定,所以本文所讨论的立法针对的便是这一人群.在遇到危险时,并不是所有在场人员都会被认定为见死不救者.在我国的目前情况下,让每一个人在面对别人受到威胁时都施以援手是不现实的,如果用法律对他们予以这种要求未免过于苛刻.所以,目前设立的针对见死不救的立法的主体应该有着谨慎的判别,见死不救主体应当是在受难者对其发出求救信号或者是在自身有能力的情况下却不予施救人员.随着社会的发展们对于见死不救主体的规定也会不断变化,并在人们道德水平得以提高的同时,其主体的规定也应随社会的发展需要予以扩大.4.2㊀救助者的相关权益保护之所以社会中会存在着普遍的见死不救行为,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其中,救助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便是一个重要原因.在见识到许多狗咬吕洞宾的行为之后,很多人便对于处在危险中的人视而不见,不予施救.那么,怎么样才能在立法过程中保障救助者的合法权益呢?本文从两个方面给出了建议.4.2.1㊀严惩恶意逃避责任人所谓恶意逃避责任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方面是指在救助者救助受害者时有着承担能力却不去承担相应的责任;还有就是在受害者找不到肇事者的情况下,蓄意诬陷救助者,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医疗以及精神损失费用的敲诈勒索行为.对于恶意逃避责任的人,如何对其行为加以定性,本文认为其行为与普通违法有所不同.一般来讲,有行为必然伴随着后果,不过见死不救这一行为的后果不能作为承担责任的条件.也就是说,只要被救助者有着逃避责任的想法,并付诸行动了,其便有着承担责任的义务.因为在收到别人帮助之后却以德报怨,对于社会风气有着不利影响.也就是说对于恶意逃避责任的人要加大惩治力度.这也不仅能够增加逃避责任人的赔偿金额,还能有助于救助者伤后的保障.此外,对于情节恶劣的,应当要其承担刑事责任,但犯罪规范与刑法的规定应有所不同,来展示惩治逃责人的立法精神.4.2.2㊀加强对见义勇为者的社会价值肯定在 见义勇为 烈士 等奖的颁发评定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一直难以顺利实施.现在对于侵权违约的责任判定主要分成三种形式.首先是像法国这种国家所采取的禁止当事人自行决定.行之有效合同的当事人在事件发生时无权对在对方履行合同时提起诉讼.此外便是英美等国家所代表的,在一定限制内允许受害人提出一个要求,请求失败后不能再次诉讼.还有就是德国为代表的国家规定受害人有着随意选择.比如,在受害者提出侵权的诉讼之后因时效期满等原因被驳回,被害人可以通过违约的方式再次诉讼,并且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变更请求.我国的处理方式与英美的处理原则相一致,也就是说受害人在所提出的一个请求败诉后不能再次申请.所以当事人选择何种请求至关重要,对于侵权或者违约的处理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所以,诉讼处理理论的多样性还有这儿一定程度上的必要性.也就是说,对于同一案件判处不同的初衷没有恶意,不过其代价却是牺牲当事人一部分的合法权益,甚至在法律失衡的情况下来维持法院的公信力.本文在去掉非合法的㊁不合理的因素不谈,对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综合分析其发生的种种缘由,得出这种现象在一定情况下,是法律特性的体现,也有助于保证法律程序的公平正义.5㊀总结在如今的法律体系中,没有制定相关的规定或者法律法规来约束见死不救这一行为,只是在一些部门的条文中有所体现对这一行为的惩治精神,不过现行的针对见死不救的立法方案已经不能促进社会的发展.在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日俱增的同时,做好相关的立法尤为重要.一个好的法律是兼顾现在和未来的,具有现实意义,能够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能很好的适应现实各种情况.参考文献[1]谢忠良.当下中国社会道德失范问题研究 以 见死不救 现象为例[M ].成都:西南政法大学,2009.[2]刘凯.见死不救行为不应入罪 以法社会学视角[J ].法制与社会,2009,(11).[3]杨丽沙.见死不救的立法思考与评价[J ].法制与社会,2009,(8).[4]徐斌.见义勇为的行为保障思考[J ].法制与社会,2008,(1).[5]党晓慧.对 见死不救罪 立法有关问题的思考[J ].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06,(3).[6]池应华. 见死不救 行为的事实认定与法律评价[J ].法商研究,2005,(6).。

见死不救的立法问题研究

见死不救的立法问题研究

见死不救的立法问题研究摘要:随着社会上见死不救现象的日益严重,见死不救行为的定性和预防问题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人们对见死不救者在道德上深深谴责的同时,也感到了仅靠道德约束的无力。

因此,许多人转而寻求法律对这一行为进行规制。

本文通过对国内见死不救的立法争论进行分析,提出了对于见死不救是否该入罪的看法。

关键词:见死不救;道德;入罪一、“见死不救”行为的事实认定与法律评价(一)负有特定义务的国家公职人员“见死不救”行为的事实认定与法律评价保护每个公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是国家的法定责任,而这一责任是通过特定公职人员的具体行动来实现的,如公安警察、消防人员、治安联防人员等。

正是因为负有这种义不容辞的责任,在面临危急事件时,除非上述特定人员主观上没有注意到发生的事件,或者虽然注意到事件的发生但不认为是突发事件,否则他们必须做出相应救助行为。

此类人员能够履行而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构成犯罪。

由于在渎职罪中,已经包含了惩罚“见死不救”行为的内容,所以无需再单独设定“见死不救”罪。

(二)不负有特定义务的其他国家公职人员“见死不救”行为的事实认定与法律评价由于不负有特定义务的其他国家公职人员,如法官、检察官或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等并不负有保护公民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因此,他们的不救助行为不能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

但他们是国家责任的实践者,社会寄予的期望更高,面对突发事件,他们应当做出实施救助行为的决策。

鉴于其身份特征,他们的“见死不救”行为对社会具有更大的不良示范性,对国家公信力和政府形象有很大的损害,因此有关主管部门已相继出台相关条例,对此类公职人员能救助而不救助的行为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

(三)专业救助机构“见死不救”行为的事实认定与法律评价专业救助机构如医院等“见死不救”行为自然会引起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

我们不时听到某医院因“见死不救”行为而失信于公众被处罚、有关责任医生被调离岗位的消息。

见死不救主要观点

见死不救主要观点

不赞成立法的依据
三、现实矛盾。有网友感叹:“以前好心 救人成了被告,于是遵纪守法,见死不 救了。现在见死不救又成了被告。横竖 都是死” 四、削弱了道德的作用和范围。见死不救 如法社会上不会出现见义勇为这样的词 语。
谢谢
见死不救该不该立法
个人观点 盛文龙
个人观点
反对见死不救立法 原因:四个方面
不赞成立法的原因
一、社会基础存在问题 从我国社会基础上看,虽然世界范 围内确实有少部分国家将见死不救列入 刑法惩处对象,但这是建立在社会公民 有高度诚信与公信力与较高国民素质基 础之上的,显然我国不具备这样的社会 条件。
不赞成立法的依据
二、从法律界定上讨论。 这是立法最大的问题。按照刑法传 统的四要件理论,无非将所谓的“见死 不救罪”定位1、主体有完全刑事责任2、 明知有伤者而不作为3、有能力救助而不 作为4、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不救助行 为与后果有因果关系。
不赞成立法的依据
举个例子:以救助落水者为例。围观者大 可以说自己没看见。如果有摄像头记录 了,围观者大可以说自己不会游泳,没 有救助能力。如果有人不死心,非要证 明围观者会游泳。但会游泳和会救人还 是有天壤之别。被落水者当救命稻草似 的拼 力的人去救助落水者,也是将自己置于 危险之中,法律不能强人所难。
不赞成立法的依据
1(主体)主体好说,不做讨论。 2(主观)明知就难以界定,路人大可说自己没看见。 3(客观)有能力救助就更难界定了,很多的伤害救助要 求有专业的知识,否者会造成伤者的二次伤害。 4因果关系其实很扯淡,虽说不救助与伤者死亡之间有一 般观念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但并不符合刑法意义上的 因果关系。现行刑法总则确认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 间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注意是危害行为,路人只 是看一眼,显然不属于危害行为。

对“见死不救”的思考

对“见死不救”的思考

对“见死不救”的思考法学12甲班蒋诗雨当今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飞速提升的同时,伦理道德,某些精神层面的高尚德操,却似乎正在慢慢地与这物质时代的繁荣渐行渐远。

就像《双城记》开篇所说的那样: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也是一个最坏的时代。

不可否认,机器的轰鸣将无数落后的东西毫不留情地撕的粉碎。

但是,在我们一味追求着城市先进化、现代化的时候,我们是否也将自己的内心伪装成了一个无坚不摧的机器,遗忘了最初的怜悯与善良,看似无坚不摧,实则冷漠无情。

我们用自己的双手,亲自动摇了我们努力了千万年所建成的道德石碑的根基。

这确实是一个让人痛心万分的现实!现在的我们,每天在鳞次栉比的高楼大厦里穿行,高楼大厦表面产生的眩光一次又一次蒙蔽了我们的双眼;每天在车水马龙的街道上穿梭,汽车引擎的轰鸣一次又一次隔绝了我们对外界的倾听。

正因如此,我们的视线变得模糊,我们的听觉不再灵敏。

然而,眼和耳是我们心灵与外界沟通最直接的窗户,没有了这两扇窗户的清明,我们的心也开始渐渐变得封闭与浑浊,变得僵硬与无情。

所以不难理解,为何现在社会上会出现那么多道德丧失的现象,更不难理解,为什么那么多人会在别人遇到困难时选择转身离开而不是奋勇向前。

“见死”却还是“不救”,似乎是对这个时代极大的嘲讽,但这嘲讽背后,却仍然蕴含着众多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今天,就让我这个刚刚踏入大学校园的大一新生,来浅谈一下我自己对“见死不救”这一社会现象的看法吧。

剖析所有的事件,基本上都是三个步骤,即是什么、为什么和怎么办(what、why、how)。

所以要探讨“见死不救”,撇去它的定义不说,首先我们得思考一个问题,那就是:为什么在危机出现时,我们会选择见死不救?对于这个问题,我想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第一是责任感。

当只有一个人面对需要救助者时,绝大多数情况下那个人都会采取各种措施对需要救助者实施帮助,这是源于人多年受到的道德和社会教育,就算有不能管闲事的心理,也很难忍受自己良心的谴责。

关于对“见死不救”行为的立法思考

关于对“见死不救”行为的立法思考

关于对“见死不救”行为的立法思考摘要“见死不救”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有责任的情形。

这种情形是指“见死不救”的行为人具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不作为,导致被害人受到伤害的情况。

二是行为人虽然没有法定或约定的责任或者义务,但是有能力救助却不救助。

对于第一种情形,大部分责任属于法律中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从而这种“见死不救”行为一般是作为“不作为犯罪”来处理。

但对于第二种情形下行为人的“见死不救”行为,认识上则要复杂的多,本文对此进行分析论述。

关键词“见死不救”道德法律犯罪中图分类号:d90- 059 文献标识码:a从法律的角度看,所谓“见死不救”就是指在特定的危险情况下,行为人明知自己不对受害人实施救助,当事人就会发生死亡危险,有能力施救而不予施救的情形。

这种行为已经引起社会公众的强烈愤怒和谴责,同时也冲击着人们对社会的信心。

在2001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32 位代表关于增设“见死不救罪”的立法提案,更是给人以世风日下、唯借助法律之威慑力方能挽救社会道德和良知日渐沦丧的紧迫危机感。

一、对“见死不救”行为的立法争议对于“见死不救”行为是否应该用法律来规定,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

有的学者认为,“见死不救”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道德问题,只能从道德上予以谴责,不能将对一般人而言属于道德层面的问题“法律化”,混淆道德与法律的界限。

也有学者提出“见死不救罪”是道德问题“泛法律化”,认为属于公序良俗范畴的“见死不救”要想通过法律底线来解决或仅仅因为一方利益被损害就横加给他人法定义务,法律就不再是法律,而成为以法的名义对道德行为过分介入的非理性做法,认为“泛法律化”实质就是一种道德专制或道德暴力。

当然,也有不少学者强烈呼吁“见死不救罪”早日出台。

他们一方面肯定在道德层面上谴责“见死不救”行为不可或缺,另一方面又认为当道德约束力不从心时,法律的介入才是理性的选择。

因此,用法律来惩治“见死不救”行为才是标本兼治的做法。

“见死不救”能否入罪的法律思考

“见死不救”能否入罪的法律思考

( 三) 从立 法和 司法 实践上来看 , 惩罚 ‘ 见 死 不救罪” 客 观上存 在 可操 作性 的 问题
( 一) 道德义务不应成为追究 “ 见死不救” 行为的依据
首先, 犯罪的主体难以确定。从社会实践来看, 大部分见死 从法理学层次上讲, “ 见死不救” 行为主要涉及法律与道德的 不救 的行为发 生在 公共场所 , 这些地 方人 多, 流动 性大 , 在立法 上 问题。 古代社会常常追求法律与道德的结合, 因而使得法律和道 难以确 定犯罪 主体 的范 围, 是 不是要 把所有 见死不 救 的人都视 为 德并没有明显的界限, 这样的历史 , 无论东西方, 亦然。 所以道德 犯罪人 ?如果 不是 , 如何确 定犯罪 与合法 行为 的界限 ?如果打 击 的法律强制并不是一个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但随着现代 自由 面 过宽 或过窄 , 既不 符合立法 目的, 达不到 法律 的社会 效益 , 又 不
为 实质 上 已经 包含 了一部 分惩 罚见死 不救行 为 的内容 , 司法 实践 称 , 社 会舆 论是独 立 于立法权 、 行政 权和 司法 权之 外 的“ 第四种权 利” 。基 于上 述优 点 , 社会 舆论 应该 关注那 些见 死不 救 的不道德 中 对 国家 工作 人 员渎 职 、玩 忽职 守等 犯罪 行 为进 行惩 罚实 属常
见。 』 J 【 J 大对 这些 犯罪 行为的打 击力 度 , 可 以对那 些负有 特殊 义 务 的行为, 从道德上谴责见死不救行为, 并积极引导良好社会风气 的 工作 人 员起 到督促 、 警戒 的作用 , 使他 们 切实 履行 自己的法律 的 形成 和积 极 向上 的道德观 念 的树立 。
决 这些 难题 , 公安 机关 要增 加大 量警 力 , 警 察要 付 出大量 精力 去 最 终实现 法律所 设定 的整个 社会 关系模 式系统 的要 求 , 取得预 期

见死不救该当何罪读后感

见死不救该当何罪读后感

见死不救该当何罪读后感当我读完关于“见死不救该当何罪”这一主题的相关内容时,内心久久无法平静。

这个话题犹如一块沉重的石头,压在心头,引发了我深深的思考。

在我们的社会中,道德与法律的界限有时清晰,有时模糊。

见死不救,从道德层面来看,是一种令人痛心和谴责的行为。

当一个生命在我们面前遭遇危险,急需帮助,而我们却选择冷漠地旁观,这种行为违背了我们内心深处的善良和同情心。

然而,将见死不救上升到法律层面,认定其为一种罪行,却是一个复杂而颇具争议的问题。

有人认为,法律应该强制人们去救助处于危险中的生命,因为生命的价值至高无上。

如果见死不救不被视为犯罪,那么社会的道德底线可能会不断被突破,人们的冷漠可能会越发肆无忌惮。

但也有人提出反对意见。

他们认为,如果通过法律强制人们去救助他人,可能会侵犯个人的自由权利。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判断和能力,在某些危险情况下,自身可能也缺乏救助的能力或者面临巨大的风险。

如果因为法律的强制要求而让一些人在救助过程中遭遇不幸,这似乎也不公平。

我们不妨设想一些具体的场景。

比如,在一个繁忙的街道上,一位老人突然心脏病发作摔倒在地,周围的人来来往往,却没有一个人停下来伸出援手。

如果这种情况被认定为犯罪,那么那些路过的人是否都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又比如,在一个发生火灾的现场,火势凶猛,普通人如果没有专业的救援知识和装备,贸然冲进去救人可能会导致自身的伤亡。

在这种情况下,要求他们必须去救助,是否合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要将见死不救定罪,面临着诸多实际操作的困难。

如何界定“见死不救”的标准?怎样判断一个人是否有救助的能力和条件?如果要定罪,应该给予怎样的惩罚力度才合适?这些问题都需要仔细斟酌和权衡。

同时,我们也应该思考,为什么会出现见死不救的现象?是因为人们的道德观念淡薄,还是因为社会环境的影响?在现代社会,人们的生活节奏越来越快,压力越来越大,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变得越来越冷漠。

很多时候,人们只关注自己的事情,对他人的困难和危险视而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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