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服装报检管理规定和要求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161号——《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161号——《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2.15•【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161号•【施行日期】2015.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关,动植物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1号《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2月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长支树平2015年2月15日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报检行为,维护正常的检验检疫工作秩序,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报检企业的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区域报检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报检企业,包括自理报检企业和代理报检企业。
自理报检企业,是指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本企业报检业务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出口货物的生产、加工单位办理报检业务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自理报检企业的规定管理。
代理报检企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为委托人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报检业务的境内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报检人员,是指负责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所在企业报检业务的人员。
报检企业对其报检人员的报检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备案管理第五条报检企业办理报检业务应当向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报检企业备案表》;(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四)《报检人员备案表》及报检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五)企业的公章印模;(六)使用报检专用章的,应当提交报检专用章印模;(七)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应当提交国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出口产品装运前检验

出口产品装运前检验近年来随着我国对非洲国家出口贸易的迅速发展,产品质量问题已成为影响中非贸易的一个重要方面。
为杜绝假冒伪劣商品和贸易欺诈行为,配合国家外交和外贸工作大局,根据出口非洲产品质量情况的特殊性,总局积极推动与非洲国家建立检验检疫合作关系,已经与4个非洲国家(塞拉利昂、肯尼亚、(六)国质检函[2007]106号:《关于出口埃塞俄比亚产品检验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七)中埃关于中国出口工业产品装运前检验合作谅解备忘录(草签稿)(八)国质检函[2007]346号:《关于总局将于2008年上半年对出口埃及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函》(九)检验证书--装运前检验附件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7号为了促进中国和塞拉利昂两国之间贸易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塞拉利昂共和国贸易工业和国有企业部合作协议援外物资》及其实施方案,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塞拉利昂共和国的商品实施装运前检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2004年2月1日起,塞拉利昂海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证书接受进口中国商品的申报。
各地检验检疫局将同时开始受理出口商关于中国出口塞拉利昂商品装运前检验的报检。
出口商向当地检验检疫局报检的手续、时间和单证要求按照《出口商品报检管理规定》执行。
二、中国对塞拉利昂出口商品装运前检验的范围是中国对对塞拉利昂出口每批次价值在2000美元以上的贸易性质商品。
三、中国对塞拉利昂出口商品检验的内容包括品名、质量、数量、安全、卫生和环保项目检验,价值评估和监督装载和装箱。
检验标准根据塞拉利昂国家的法律和/或贸易合同确定。
四、出口检验工作完成后,当地检验检疫局要在5日内向出口商签发检验证书。
该证书是塞拉利昂海关和关税部门受理进口货物申报和征收关税的依据,是塞拉利昂有关部门确定进口商品检验检疫要求的依据,是进口商向进口国银行申请外汇的依据。
五、根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塞拉利昂共和国贸易工业和国有企业部合作协议》及其实施方案,各地检验检疫局对出口塞拉利昂商品实施装运前检验参照出口检验收费标准收取检验费。
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

一、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对于列入《进出口商品检验种类表》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必须依法实施检验。
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主管机关是国商品检验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检局及其分支机构负责管理该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国家商检部门根据《商检法》和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制定、调整、公布《种类表》。
(一)适用范围目前,列入《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共18类,涉及海关税则税号200余个。
凡是列入《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在办理进出口通关手续前,必须向商检机构申请商品检验。
对暂时进出口货物、非销售用的展览品、陈列品、保税仓库货物、来料加工装配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样品和礼品、免税品、免税外汇商品以及其他非贸易性物品,除另有规定外,免予法定商品检验。
(二)有关手续及通关要求列入《种类表》的进口商品,收货人必须向卸货口岸或者到达地的商检机构办理登记,海关凭商检机构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已接受登记”印章验放。
进口商品办理登记后,收货人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或商检机构规定的检验地点、时间内,持有关单证向商检机构报验。
列入《种类表》的出口商品,发货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持合同等必要单证,向商检机构报验,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放行单或者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放行。
实施进出口商检的商品,若属国家规定应实施其他管制的,如许可管理、动植检,食检的,进出口货物通关时,还应办理相关的进出境手续。
二、动植物检疫制度为了防止动植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入、传出,保护我国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维护我国的对外贸易信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对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强制性检疫。
国家在各口岸设立动植物检疫机构,行使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行政管理权。
(一)适用范围列入动植物进出境检疫范围的有:1.动物指饲养、野生的活动物,如畜、禽、兽、蛇、龟、鱼、虾、蟹、贝、蚕、蜂等。
服装质检部门管理制度

服装质检部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服装质检部门的管理,提高质检工作效率,保障产品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服装质检部门是指负责对服装产品进行质量检验、检测、把控的部门,负责保证产品质量。
服装质检部门的管理制度适用于本企业的质检部门。
第三条服装质检部门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企业的质检相关制度,不得违反规定。
服装质检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本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条服装质检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检测、把控,及时发现和解决产品质量问题,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企业要求。
第五条服装质检部门的管理原则是严格按照标准操作、科学管理、全员参与、不懈追求、持续改进。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服装质检部门设立部门负责人、质检员等岗位。
第七条部门负责人是负责领导、管理、组织和协调服装质检部门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第八条质检员是指负责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检测、把控的专业技术人员,他们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资格和工作经验。
第九条服装质检部门成立质量安全小组,负责组织质检工作,定期进行质量安全管理评审。
第十条服装质检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规范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十一条服装质检部门坚持品质至上的原则,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检验,确保产品质量。
第十二条服装质检部门依据国家和企业相关标准,建立质量控制体系,完善检测设备,提高检测技术水平。
第十三条服装质检部门应当进行定期的质量培训,提高员工的质检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四条服装质检部门应当做好产品质量数据的归档和备份工作,确保数据完整、真实、可靠。
第十五条服装质检部门应当及时对产品质量问题进行跟踪、调查、分析,制定改进措施,确保同类问题不再发生。
第十六条服装质检部门应当建立不合格产品的处理程序,对不合格产品进行隔离处理,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第十七条服装质检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质量审核和管理评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质检工作符合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2005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7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海关总署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进出口商品的口岸、集散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管理所负责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第三条海关总署应当依照商检法第四条规定,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
目录应当至少在实施之日30日前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
海关总署制定、调整目录时,应当征求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四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以下称法定检验)。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
第五条进出口药品的质量检验、计量器具的量值检定、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检验、船舶(包括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和集装箱的规范检验、飞机(包括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的适航检验以及核承压设备的安全检验等项目,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机构实施检验。
第六条进出境的样品、礼品、暂时进出境的货物以及其他非贸易性物品,免予检验。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符合国家规定的免予检验条件的,由收货人、发货人或者生产企业申请,经海关总署审查批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免予检验。
报关管理制度规则

报关管理制度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报关行为,促进贸易畅通,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所有进出口货物的报关行为及相关管理制度。
第三条报关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正透明、高效便捷的原则,加强信息化、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第四条报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报关行为的监管。
第五条报关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报关行为合规、规范。
第六条国家对于依法纳税的、符合规定的报关行为应当给予便利和支持。
第七条进出口货物的报关行为应当遵循真实、合法、准确的原则,不得有欺诈、虚假的情况。
第八条报关行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进行,不得擅自调整货物名称、规格、品质等信息。
第九条报关单据的填报应当真实、准确,不得有误导性的信息。
第十条报关业务应当遵守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形式,确保货物符合安全规范,不得有违禁品、管制品等。
第十一条报关行为应当遵守标准的计价准则,不得私自提高或者减少货物的价值。
第十二条报关行为应当遵守质量、数量的监管标准,准确提供货物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报关业务应当符合国家税收政策,依法缴纳关税、进口环境保护税、增值税等税费。
第十四条报关行为不得违反禁止性规定,不得从事走私、洗钱等违法活动。
第十五条报关行为应当遵守外汇管理制度,不得违规转移资金。
第二章报关单据管理第十六条报关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报关单据管理制度,确保报关单据的真实、准确、合法。
第十七条报关单据的填报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不得有乱填、漏填、错填等情况。
第十八条报关单据应当准确反映货物的实际情况,包括名称、规格、品质、数量、价值等信息。
第十九条报关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报关单据的审查制度,对于可能存在的疑点和隐患进行仔细审查。
第二十条报关单据的备案和存档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进行,不得有遗漏、篡改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报关单据的相关材料和凭证应当真实、齐全,不得有缺失、伪造等情况。
公司出口管理制度

公司出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司出口业务管理,提高出口业务的效益和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从事出口业务的各个部门和人员,涉及出口产品、服务的相关活动,涉及的人员应严格遵守制度规定,确保出口业务合规进行。
第三条公司出口管理制度的宗旨是规范、高效、安全、质量、合规,实现出口业务的良性发展,提升公司的国际竞争力和形象。
第四条出口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包括出口政策、出口手续、合同管理、质量管理、物流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的规定,全面规范和管理出口业务。
第二章出口政策第五条公司应根据国家政策和市场需求,确定出口产品和目标市场,做好市场调研和竞争分析,明确出口政策和发展方向。
第六条出口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质量和标准要求,制定出口产品备案和申报程序,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出口政策应与公司整体发展战略相一致,确保出口业务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出口手续第八条出口业务包括报关、报检、报验、报关手续齐备,确保合规出口,避免违规操作。
第九条出口手续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进行操作,提前办理手续,确保出口正常进行。
第十条出口手续应有相关业务人员负责管理和监督,每一步操作都应有清晰的记录和文件保留。
第四章合同管理第十一条出口合同应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签订,合同内容应详细、真实、合法,避免合同漏洞和争议。
第十二条合同执行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证产品质量和交货期,确保合同完成顺利。
第十三条出口合同应在公司内部进行备案和审核,确保合同真实可靠,避免风险隐患。
第五章质量管理第十四条出口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质量和标准要求,确保产品质量可靠。
第十五条出口产品应根据市场需求和客户要求,制定相应的质量控制计划和方案,确保产品符合要求。
第十六条出口产品应有专门的质量检测部门负责质量监控和检测工作,确保产品质量合格。
第六章物流管理第十七条出口产品的物流管理应合理组织,确保产品的准时交货和安全运输。
公司报检管理制度

公司报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公司的报检工作,提高报检工作效率和质量,保证公司进出口货物的顺利通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报关单的填写1. 填写报关单需准确无误,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不能随意涂改或造假。
2. 填写报关单时,要仔细核对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价值等信息,确保与实际情况一致。
3. 对于涉及敏感物品或需要特殊审批的货物,必须如实申报,不得隐瞒或虚假申报。
第三章报检资料的准备1. 报检资料必须齐全,包括商业发票、装箱单、合同等相关文件,确保准确无误。
2. 对于需要特殊许可证或证明文件的货物,必须提前准备好,并在报检时一并提交。
3. 报检资料的整理和归档由专人负责,确保资料清晰、完整、易于查阅。
第四章报检流程的管理1. 报检工作由专门的报检员负责,报检员需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
2. 报检员应按照流程规定,及时准确地填写报关单、提交报检资料、处理报检复核等各项工作。
3. 报检员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和流程要求办理报检手续,确保货物及时通关。
第五章报检过程中的问题处理1. 在报检过程中如遇到任何问题,应立即向报检主管报告,及时寻求解决方案。
2. 对于报检期间出现的延误、纠纷、罚款等问题,需及时妥善处理,保障公司利益。
3. 对于频繁出现问题或违规行为的报检员,必须及时进行整改或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六章报检工作的监督与评估1. 公司设立报检监督岗位,负责对报检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报检工作的规范有效。
2. 定期对报检员进行绩效评估和考核,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奖惩和培训。
3. 对报检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不良现象进行整改和改进,提高报检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七章附则1.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对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2. 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调整和修改,如有修订,应及时通知全体员工。
3. 本制度未尽事宜,可根据需要另行规定或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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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服装报检管理规定和要求根据《商检法》规定,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出口商品应当在商品生产地检验。
对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企业应自觉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有关证书、换证凭条或通关单后,方可将货物出运。
一、企业注册登记企业首次办理报检时,须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报检单位代码后,可办理相关的报检/申报手续。
办理注册登记要登陆中国电子检验检疫网(),进入后在网页左面“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报检员注册申请(企业用户)”栏进行申请,打印申请表后,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校验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同时校验原件),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应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咨询电话:)。
办完注册登记后,到本局纺织品处进行出口企业情况登记。
三、报检放行流程三、报检所需单证(1)办理换证凭条或检验证书所需单证(货物在杭州之外的口岸报关、出运)1)出境货物报检单;*2)纺织制成品检验结果单;*3)出境纺织制成品标识记录单;*4)出境纺织制品贴样单;(除毛衫) *5)外销合同、发票、装箱单;(外贸公司提供);6)包装性能合格单(由纸箱或塑料编织袋生产企业提供);7)理化检测报告;*(报检前做好服装面料检测,取得理化检测报告);8)委托书(当外贸公司(即发货人)委托办理报检手续时,外贸公司提供);9)企业声明(2)办理通关单所需单证(杭州口岸报关、出运)除上述所需单证外,还需要提供报关单。
*空白单证:请至市民中心(解放东路18号)H楼二楼26号窗口购买。
联系电话:。
四、报检前企业应做好以下工作:1、产品质量经检验合格。
企业检验员应按出口服装相关标准*和检验要求对出口服装实施出厂前检验,并经检验合格(包括理化检测合格)。
*相关标准:详见备注。
2、分清批次,外包装上注明生产批号。
企业应将出口服装分清批次,出运批次与报检批次相一致,不能并批。
外包装上注明生产批号,并且与报检单证一致。
服装生产批号编写方法为:“企业注册号(全)+7(检验部门代号)+10年份后2位)+报检批次流水号(4位)”。
若某企业注册号为“”,2011年报检的生产批号从开始。
3、做好理化检测,取得理化检测报告。
企业应至少在报检前的5个工作日将出口服装面料的检测样品送至检测中心检测。
非检企通企业以一个合同为一个检测批,检企通企业以一个生产批为一个检测批。
样品获取方式:理化检测样品采用企业送样*和检验检疫机构现场抽样相结合。
*企业送样:请将样品送至市民中心(解放东路18号)H楼二楼 19号窗口或邮寄至市民中心(解放东路18号)H楼1001室蒋美娜收,电话:。
寄送样品时需填写好检测委托书,空白委托书请26号窗口购买,联系电话:。
样品要求:样品必须与大货一致,确保面料品种、花色齐全。
特别是成衣染色、印花或其他后整理的服装,必须是与最终成品一致的染色、印花或后整理后的面料。
服装面料样品要确保每花每色抽取50cm×全幅,需做燃烧性能的样品需100cm×全幅。
服装面料、里料要同时送样,并在理化单上贴样时,注明“里料”、“面料”。
确保所有面料送齐,尤其是拼料或撞色服装,避免少送漏检,因补做测试而耽误出货时间。
针织毛衫要确保每花色抽取30×30㎝的片子(若只有1个花色时,需50×50cm),成衣1件或多件(一种成份一件)。
理化检测不合格处置:(1)理化不合格的相关货物不得出口。
(2)对检测结果或送检样品有异议需重新检测的,要由检验检疫机构人员现场抽样○附,请及时与相关检验科室联系现场抽样和重新检测事宜;(3)如因理化检测不合格而更换面料或进行技术处理○附,消除不合格因素后,需重新检测的,请与相关检验科室联系现场抽样重验或现场检验事宜。
(4)出现理化检测结果涉及安全卫生项目(如AZO、甲醛等)不合格批,均要以书面形式说明不合格原因、处理方式及企业采取防止类似情况发生的措施,并提交给相关检验检疫人员。
○附现场抽样:指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人员到企业生产现场抽取面料或半成品或成衣。
○附技术处理:指纤维成份不合格更换成份唛;燃烧性能不合格加贴“KEEP AWAY FROM THE FIRE”(远离货源)永久性标识;甲醛不合格经水洗处理等。
一般检测项目:根据输入国或地区的技术法规的要求、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合同(包括服装标识需达到的要求或功能)要求的检验项目。
目前检测项目有纤维含量、甲醛、禁用偶氮染料(AZO)、含氯苯酚(PCP)、重金属镍、燃烧性能及合同中或服装标识中、检验标准中规定的其他项目。
其中纤维含量、合同或标识中规定的项目批批检测外,其余按一定比例抽查。
儿童服装检验检测项目:除一般检测项目外,儿童服装要测试儿童服装有关安全项目。
如:小附件抗拉强力、输美儿童服装的临苯二甲酸盐和含铅量等的检测及绳带检验等。
4、预约检验。
出口服装检验的预约工作,应提前一个工作日,预约数量要尽量与报检数量一致,不得超出10%。
预约情况有变化要及时联系,否则视作未预约处理。
检验当天,确保货物成箱率达到80%以上,特殊情况除外。
预约方式:采用网上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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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录前请查看登录界面下面的操作说明,关闭浏览器“弹出窗口阻止程序”。
咨询电话:。
预约注意事项:(1)预约工作必须在查货前一天杭州检验检疫局下班前半小时完成,不要在下班后或节假日进行预约,否则有可能被遗漏预约登记,作未预约处理,特殊情况除外。
(2)换成份唛、加贴远离货源永久性标识、理化不合格后重新抽样、儿童服装或针织服装等报检批,应在备注栏内说明。
(3)“批次数”栏,应填写报检批数,而不能填写批号。
(4)输入国或客户有特殊要求时(如埃塞俄比亚、塞拉利昂、埃及要求装运前检验,阿尔及利亚要求出具品质证书等),在备注栏或其他栏内填写明确。
(5)查货日期,除节假日外。
若有特殊情况需节假日查货的,按特殊情况申请办理。
5、报检所需单证填制要求。
企业报检人员务必在报检输机前,完成填写报检所需单证。
报检单证应按表单内容如实填写,确保单证内容和实际货物一致,即单单相符、货证相符,审核无误后,方可组批报检或委托代理公司报检。
单证填写填制说明和样本如下:单证填制说明——出境纺织制成品检验结果单生产单位:填写生产单位名称并盖公章。
报检号:填写出口报检号码。
发货人:填写外贸单位名称。
品名:填写准确、详细的货物名称。
H.S编码:根据实际货物情况填写商品编码。
报检数量:填写实际出口数量。
标记及号码:见标识记录单。
输往国家和地区:填写货物最终到达国家或(地区)名称。
生产批号:填写生产企业的生产批号,如(注册号)。
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号:填写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口商品运输包装容器性能检验合格单》编号。
生产日期:填写出口产品生产年份和月份。
合同/信用证号:填外贸合同号或信用证号。
检验依据:填写合同及对应的检验标准号。
抽样标准:填写相应的抽样标准号。
款式/款号数量规格颜色:填写具体的款式,每款式的数量、颜色和规格。
理化检测单号:填写理化测试结果单号。
理化检测结果:填写实际理化检测结果。
AZO检测单号:填写AZO测试单号。
AZO检测结果:填写实测结果(检出或未检出)。
检验结果(包括标识查验结果):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企业质量监督员:由经检验检疫局培训的企业质量监督员签名,检验检疫方式、评定意见、检验检疫审核人员、审核日期:由检验检疫部门填写。
备注:(1)、声明:由企业负责人签字或盖手签章。
(2)、填写其它需要说明的。
——出境纺织制成品标识记录单生产批号:填写生产企业的生产批号。
挂牌粘贴处:粘贴服装挂牌标识。
箱唛(主唛):填写箱外主唛。
生产单位(盖章):填写生产单位名称并盖章。
其它标识粘贴处(商标、水洗唛、成分唛等):粘贴服装商标、水洗唛等标识。
标识来源:填写实际标识来源,如:客供或根据客户要求制作。
备注:1如采用中性包装的,需在此栏注明“中性包装”字样。
2填写其它需要说明的。
——出境纺织制成品贴样单生产单位(盖章):加盖企业公章生产批号:填写企业生产批号款式及面料名称花色数(贴样):该批服装的各种面料、各花色各取一块小样,贴在此处,并应与理化检测审请单上的贴样相一致。
声明:由企业负责人签字或盖手签章。
单证填写样本:样本出境纺织制成品检验结果单生产单位(盖章):杭州制衣厂报检号:2-样本出境纺织制成品标识记录单样本出境纺织制品贴样单声明报检号为2- 的出口涤纶女上衣、棉制女腰裙、棉制男式衬衫,销往目的国或地区是意大利,涉及合同号为DFWM008数量7250件,上述产品符合输入国或地区有关技术法规要求。
声明企业(盖章):年月日6、报检单证管理要求检验检疫局自检批单证由检验检疫局留存,非自检批单证均由企业自行保管。
企业应妥善做好报检单证保管工作,以备检验检疫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纺织处2010年12月24日备注:相关标准如下:SN/T1932系列标准《进出口服装检验规程》SN/T 0453-2009毛衫类SN/T 0452.2-2009针织外衣SN/T 0452.3-2009针织内衣SN/T 0781-1998泳装SN/T1932.3-2008浴袍、睡衣SN/T1932.8-2008 SN/T1522-2005童装SN/T 0682-2010围巾FZ/T73012-2008文胸类标准内容可至网站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