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职工职业技能大赛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第四届全国职工职业技能大赛总结表彰大会召开等6则

第四届全国职工职业技能大赛总结表彰大会召开等6则第四届全国职工职业技能大赛总结表彰大会召开日前,第四届全国职工职业技能大赛总结表彰大会在北京召开,21名选手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28名选手获“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
第四届全国职工职业技能大赛于2012年3月启动,历时6个月,设车工、铣工、钳工、焊工、维修电工、数控机床装调维修工、计算机程序员7个比赛工种。
全国4000多万名职工参加了各个层次的职业技能比赛,946名代表参加各工种决赛。
据统计,今年以来,全国有73.5%的企业开展了岗位练兵活动,实现职工技术革新50.1万项,发明创造20.9万项,获得专利6万项,总结推广先进操作法14.2万项。
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1〕33号)部署,人社部组织专家完成了首批示范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评估工作。
北京市第四职业技能鉴定所、唐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等260余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获评示范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我国2012年制造业用工数降幅超过20%近日,新华经参仕邦人力资源指数研究院发布第六期人力资源指数称,2012年前三季度在就业总量方面,制造业用工数下降20%以上。
报告显示,2012年前三季度,总聘用量同比增长超过5%,比去年略微下降。
与此同时,2012年1~9月,物流业用工数持续井喷,而批发和零售业、制造业萎缩明显,后者降幅高达20%以上。
对此,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苏海南认为,产业结构调整引发了聘用量的行业差异。
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及激烈竞争,成为物流业井喷的主要原因。
物流业对劳动者的学历和技能要求不高,也与我国现阶段劳动力整体供给状况比较匹配。
而针对造成制造业聘用量下降的原因,中央党校战略研究中心副主任周天勇指出,全球经济危机降低了对我国制造业产品的需求,同时,由于国内经济增速放缓,企业经营困难,也减少了就业机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号【部分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16.01.28【实施日期】2016.01.28【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141号)等规定,现就下列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的后续管理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的后续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33号)规定,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为股份、投资比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者获奖人员,应在授(获)奖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报送《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表》(见附件1)。
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股权奖励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由奖励单位留存备查。
二、关于“取消个人取得股票期权或认购股票等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纳税有困难的审核”的后续管理(一)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规定,纳税人若选择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其扣缴义务人应在股票期权行权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手续,报送《个人取得股票期权或认购股票等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见附件2)。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由扣缴义务人留存备查。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规定,纳税人若选择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其扣缴义务人应在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手续,报送《个人取得股票期权或认购股票等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见附件2)。
个人所得税优惠文件

个人所得税优惠文件一、与民生相关的优惠1.财税字〔1999〕267号(三险一金)2.财税〔2006〕10号(三险一金)3.财税〔2008〕8号(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4.财税〔2012〕40号(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5.财税〔2013〕103号(企业年金职业年金)6.财税〔2017〕49号(支持创业就业)7.财税〔2018〕22号(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二、与房子相关的优惠1.财税〔2000〕125号(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2.财税〔2005〕45号(城镇房屋拆迁)3.财税〔2007〕13号(低价向职工售房)4.财税〔2008〕24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5.财税〔2009〕78号(无偿受赠房屋)6.财税〔2013〕101号(棚户区改造)7.财税〔2018〕135号(易地扶贫搬迁)三、与农业相关的优惠1.国税函发〔1995〕079号(青苗补偿费收入)2.财税〔2004〕30号(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3.财税〔2010〕96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四业经营所得)四、与促进科技、教育、专家相关的优惠1.财税字〔1999〕45号(促进科技成果转化)2.国税发〔1999〕125号(促进科技成果转化)3.国税发〔2000〕149号(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4.财税〔2004〕39号(教育税收政策)5.财税〔2007〕93号(建立亚洲开发银行协定)6.财税〔2008〕7号(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7.财税〔2016〕101号(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8.财税〔2018〕58号(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五、与外籍人员相关的优惠1.(80)财税字第189号(外国来华工作人员)2.财税〔2004〕29号(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3.国税函〔2004〕808号(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和驻华新闻机构雇员)六、与资本相关的优惠1.国税发〔1997〕198号(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2.财税字〔1998〕55号(证券投资基金)3.财税字〔1998〕61号(个人转让股票所得)4.财税字〔1998〕289号(城市合作银行个人股增值所得)5.国税发〔2000〕60号(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6.财税〔2002〕128号(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7.财税〔2005〕103号(股权分置试点改革)8.财税〔2008〕132号(储蓄存款利息所得)9.财税〔2008〕140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10.财税〔2013〕5号(地方政府债券利息)11.财税〔2014〕25号(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12.财税〔2014〕81号(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13.财税〔2015〕41号(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14.财税〔2015〕101号(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15.财税〔2015〕116号(企业转增股本)16.财税〔2015〕125号(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17.财税〔2016〕100号(行政和解金)18.财税〔2016〕127号(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19.财税〔2017〕78号(沪港股票市场)20.财税〔2018〕21号(货物期货对外开放)21.财税〔2018〕55号(创投和天使投资)22.财税〔2018〕137号(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23.财税〔2018〕154号(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七、与奖金和中奖相关的优惠1.国税发〔1994〕127号(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2.国税函发〔1994〕376号(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3.财税字〔1995〕25号(见义勇为奖金)4.财税字〔1997〕051号(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5.财税字〔1998〕12号(体育彩票中奖所得)6.国税函〔1998〕632号(长江学者奖励计划)7.国税函〔1999〕525号(特聘教授奖金)8.国税函〔2000〕688号(长江小小科学家奖金)9.国税函〔2003〕961号(母亲河(波司登)奖)10.国税函〔2006〕561号(陈嘉庚科学奖)11.财税〔2007〕34号(有奖发票奖金)12.国税函〔2010〕74号(刘东生青年科学家奖和刘东生地球科学奖学金)13.国税函〔2010〕78号(全国职工职业技能大赛奖金)14.国税函〔2010〕130号(中华宝钢环境优秀奖奖金)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68号(2011年度李四光地质科学奖)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4号(第五届黄汲清青年地质科学技术奖)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28号(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八、与军队相关的优惠1.财税字〔1996〕14号(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2.财税〔2000〕84号(随军家属就业)3.财税〔2003〕26号(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4.财税〔2011〕109号(退役士兵退役金和经济补助)5.财税〔2017〕46号(退役士兵)九、与特定地区相关的优惠1.财税字〔1994〕021号(西藏)2.财税字〔1996〕91号(西藏特殊津贴)3.财税〔2014〕23号(广东横琴新区)4.财税〔2014〕24号(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十、与特定事项相关的优惠1.财税〔2008〕62号(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2.财税〔2015〕27号(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3.财税〔2017〕60号(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十一类、综合类优惠1.财税字〔1994〕020号(若干政策问题)2.国税发〔1994〕089号(若干问题的规定)3.国税发〔1999〕58号(内部退养交通补贴等)4.国税函〔2001〕84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5.财税〔2001〕157号(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6.国税发〔2009〕121号(董事会征税等若干问题)7.财税〔2011〕50号(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8.财税〔2018〕164号(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
中职学生技能大赛税务技能赛项比赛规程

一、比赛名称及时间地点1. 中职学生技能大赛税务技能赛项是一项旨在培养学生税收征管能力的比赛活动,旨在推动中职学生的税收征管能力。
2. 本次比赛将于XX年XX月XX日在XX地举行,具体地点和时间将另行通知参赛单位。
二、参赛对象1. 本次比赛面向全国中职学生开放,每所中职学校可派遣专业对口的学生代表队参赛。
2. 参赛选手须为在校学生,芳龄在18-22周岁之间。
三、比赛内容及形式1. 比赛内容包括税收政策知识、税务核算、税务申报等多个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2. 比赛形式分为笔试和实操两个环节,笔试占比70,实操占比30。
3. 笔试环节采用闭卷考试方式,考察参赛选手对税收政策、税法等理论知识的掌握情况。
4. 实操环节设置多个工作岗位,包括税务申报、税务交流等,要求参赛选手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
5. 比赛采用小组赛和个人赛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小组赛结果决定个人赛的晋级名额。
四、报名及资格1. 报名时间为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逾期报名者不予受理。
2. 参赛学校需向主办单位提交报名申请,报名表格请登入主办单位全球信息站下载填写。
3. 参赛学校报名时需提供正式学生名单及学生唯一识别信息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并由学校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
4. 报名成功后,主办单位将通过电流新箱形式向参赛学校发放参赛指南及相关材料。
五、奖项设置1. 本次比赛设置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若干名,具体名额将根据参赛队伍数量进行调整。
2. 获奖选手将获得奖金及奖状,学校获得的奖品将体现在学校评价体系中。
3. 主办单位将邀请税务相关领域专家为获奖选手进行指导辅导,并为获奖学校提供税收征管专业培训。
六、纪律要求1. 参赛选手需装束整齐,言行得体,不得携带通讯工具、书籍或其他非比赛必需物品参赛。
2. 参赛选手须遵守比赛规程,不得作弊、抄袭等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比赛资格并进行通报。
七、其他事项1. 参赛学校及参赛选手需自行承担报名费、交通费、食宿费等相关费用。
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获奖者奖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作者: 无
作者机构: 不详
出版物刊名: 财会月刊(上)
页码: 79-79页
主题词: 免征个人所得税 技术创新成果 职工学习 获奖者 奖金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全国人才工作会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收入
摘要:近接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中请免征全国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获奖者奖金所得税的函》(工函字[2004]284号)。
函中称: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激发广大职工学习和创新技术的积极性,该会与科学技术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在全国职工中开展评选优秀技术创新成果活动。
目前评选表彰活动已经结束,共有1项成果获得一等奖,奖金20万元;5项成果获得二等奖,每项奖金10万元;28项成果获得三等奖,每项奖金3万元。
为此.中华全国总工会申请对上述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
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7.02.27
•【文号】财税[2007]34号
•【施行日期】2007.02.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
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有奖发票的使用和推广,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具发票,规范发票管理,现就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金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税务机关或其指定的有奖发票兑奖机构,是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依法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00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职工职业技能大赛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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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职工职业技能大赛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
通知
【标 签】全国职工职业技能大赛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全国职工职业技能大赛全国职工职业技能大赛,大赛奖金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10﹞78号
【发文日期】2010-02-21
【实施时间】2010-02-2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激发广大职工学技术、练技能的热情,提高职工技术水平,中华全国总工会、科学技术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举办了第三届全国职工职业技能大赛,分设钳工、焊工、维修电工、数控机床装调维修工、数控铣工、数控车工、加工中心操作工、速录师等8个工种的比赛;对第三届全国职工职业技能大赛每个工种决赛前20名选手分别给予不同数额的奖金,总计52.8万元(名单及奖金数额附后),全部由全国总工会承担。
根据《》第四条有关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技术方面奖金免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对第三届全国职工职业技能大赛获奖者取得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为了贯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对中华全国总工会、科学技术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严格按照规定评奖办法,在以后年度评选出的上述奖项奖金收入,一律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直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无须报送审批;如果主办单位和评奖办法以后年度发生变化的,主办单位应重新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
附件:第三届全国职工职业技能大赛各工种比赛获奖人员名单.docx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届全国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获奖者奖金免征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届全国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获奖者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发文字号】国税函[2008]536号【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08.05.29【实施日期】2008.05.2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届全国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获奖者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8]5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激发广大职工学习和创新技术的积极性,全国总工会与科学技术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开展了第二届全国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评选活动,共评选出33项获奖成果,其中一等奖2项,各奖励20万元;二等奖8项,各奖励10万元;三等奖23项,各奖励3万元。
现对第二届全国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获奖者奖金的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关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的科学、技术等方面的奖金免税的规定,为鼓励全国广大职工积极参加群众性技术攻关、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等活动,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发展,对第二届全国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获奖者所得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附件:第二届全国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获奖项目名单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附件:第二届全国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获奖项目名单一等奖(2项)成果名称:轮胎式集装箱龙门起重机自动纠偏装置完成人:许振超张连钢陈树程张常杰王书章所在单位:青岛前湾集装箱码头有限责任公司成果名称:高炉炉顶煤气分析系统完成人:刘渝兴王卫平汪洪连承忠刘晓龙所在单位:武汉武钢工程技术集团计控公司二等奖(8项)成果名称:煤炭作业系统联动传输设备关键技术改造完成人:孔祥瑞金学智龚庭钢贾铁柱田保东张汝林张瑞元张有旺周洪方胜董毓海肖洪朱连义王新合江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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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 据 原 《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和 外 国 企 业 所 得 中
税 法 实 施 细 贝 》 七 十 九 条 的 规 定 。 当 补 缴 或 缴 回 按 该 条 规 定 0第 应
已享 受的 企业 所得税 优 惠税款
二 、 商 投 资 企 业 和 外 国 企 业 依 照 原 《 政 部 、 家 税 务 总 局 外 财 国 关 于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和 外 国 企 业 购 买 国 产 设 备 投 资 抵 免 企 业 所 得
三 、 商 投 资企 业 的外 国 投 资者 依照 《 华人 民共 和 国外 商 外 中 投 资 企业 和 外 国企 业 所得 税 法》 十 条的 规 定 , 第 将从 企 业 取得 的
利 润于 2 0 O 7年 1 2月 3 1目 前 直 接 再 投 资 于 该 企 业 , 加 注 册 资 增
第 九 条 拟 采 取 核 定 征 收 方 式 的 非 居 民 企 业 应 填 写 《 居 民 非
术 水平 . 中华 全 国总 工会 、 学技 术部 、 力资 源和 社会 保 障部 联 科 人
合 举 办 了 第 三 届 全 国 职 工 职 业 技 能 大 赛 , 设 钳 工 、 工 、 修 电 分 焊 维 工 、 控机床 装调 维修 工 、 控 铣 工 、 控车 工 、 工中 心操 作工 、 数 数 数 加 速 录 师 等 8个 工 种 的 比 赛 : 第 三 届 全 国 职 工 职 业 技 能 大 赛 每 个 对 工种 决赛 前 2 O名 选 手 分 别 给 予 不 同 数 额 的 奖 金 .总 计 5 8万 2. 元 ( 单 及奖 金数 额附 后 ) 全部 由全 国总工 会承 担 。 名 , 根 据 《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 四 条 有 关 国 务 院 部 中 第 委 颁 发 的 技 术 方 面 奖 金 免 征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规 定 . 第 三 届 全 国 职 对 工职 业技 能大 赛获 奖者 取得 的奖 金免 征个 人所 得税 。 为 了 贯 彻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精 神 , 中 华 全 国 总 工 会 、 学 对 科
年 度 评 选 出 的 上 述 奖 项 奖 金 收 入 。 律 按 照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的 有 关 一 规 定 直 接 免 予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 须 报 送 审 批 : 果 主 办 单 位 和 无 如 评 奖 办 法 以 后 年 度 发 生 变 化 的 . 办 单 位 应 重 新 报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主 审 核确 认 。
申 报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不 真 实 . 者 明 显 与 其 承 担 的 功 能 风 险 不 相 或
匹配的 。 权予 以调整 。 有 第十 一 条 各 省 、 治 区 、 辖 市 和 计 划 单 列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自 直
技 术 部 、 力 资源 和 社会 保 障 部严 格 按照 规 定评 奖 办 法 , 以后 人 在
附件 :略 ) (
和 地 方 税 务 局 可 按 照 本 办 法 第 五 条 规 定 确 定 适 用 的 核 定 利 润 率
幅 度 , 根据 本办 法规 定制 定具体 操作 规程 , 国家税 务总 局 ( 并 报 国
际 税务 司) 案 。 备
第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征收 企业 所得 税。 第八条 采 取核 定征 收 方式征 收 企业 所得 税 的 非居 民企业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国职 工 职 业技 能 大 赛 奖 金 免征 个 人 所得 税
的 通 知
( O O年 2月 2 日 国 税 函 [ o o] 8 号 ) 21 1 21 7 为 进 一 步 激 发 广 大 职 工 学 技 术 、 技 能 的 热 情 。 高 职 工 技 练 提
理 问题 , 研 究 , 复如 下 : 经 批
一
、
关 于 租 金 收 入 确 认 问 题
根 据 《 施 条 例 》 十 九 条 的 规 定 , 业 提 供 固 定 资 产 、 装 实 第 企 包 物 或 者 其 他 有 形 资 产 的 使 用 权 取 得 的 租 金 收 入 . 按 交 易 合 同 或 应 协 议 规 定 的 承 租 人 应 付 租 金 的 日 期 确 认 收 入 的 实 现 。 其 中 , 果 如 交 易 合 同 或 协 议 中 规 定 租 赁 期 限 跨 年 度 。 租 金 提 前 ~ 次 性 支 付 且 的 , 据 《 施 条 例 》 九 条 规 定 的 收 入 与 费 用 配 比 原 则 , 租 人 根 实 第 出
附 件 :略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贯 彻 落 实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若 干 税 收 问题 的通 知
( 0 o年 2月 2 21 2日 国 税 函 [ 0 O] 9号 ) 2l 7 根 据《 华 人 民共和 国企 业所 得 税法 》 以 下简 称企 业所 得税 中 ( 法 ) 《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 以 下 简 称 《 施 和 中 ( 实 条 例 》 的 有 关 规 定 ,现 就 贯 彻 落 实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过 程 中 若 干 问 ) 题 . 知如 下 : 通
本. 或者 作 为资 本 投 资开 办 其他 外 商 投资 企业 , 经营 期不 少 于 如
五 年 并 经 税 务 机 关 批 准 已 退 还 其 再 投 资 部 分 已 缴 纳 所 得 税 的 4 税款 . 投资 不满 五年撤 出 的 。 当 缴回 已退 的税 款。 0% 再 应
视 同其 提供的服 务 全部发 生在 中 国境 内 . 定其 劳务 收入 并 据 以 确
在 中 国 境 内 从 事 适 用 不 同 核 定 利 润 率 的 经 营 活 动 . 取 得 应 税 所 并 得 的 .应 分 别 核 算 并 适 用 相 应 的 利 润 率 计 算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 凡 不 能分别 核算 的 , 从高 适 用利润 率 。 算 缴纳 企业 所得 税 。 应 计
一
关 于政 府 关停 外 商投 资 企 业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处 理 问 题 的 批 复
( 0 O年 2月 1 21 2日 国 税 函 [ o1 6 2 0] 9号 )
关于 外商 投资企 业 因 国家发 展规 划 调整 ( 括 城市 建设 规划 包 等 ) 实 施 关 停 并 清 算 , 致 其 不 符 合 原 《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商 投 被 导 中 资 企 业 和 外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过 渡 性 政 策 规 定 条 件 税 收 优 惠 处 及
的劳务 收入 申报缴 纳企 业所 得税 。 务机 关对 其 境内外 收入 划分 税 的合 理性 和 真实性 有疑 义的 . 以要 求 非居 民企 业提 供 真实 有效 可
的证 明 . 根 据工 作量 、 作 日 并 工 寸间 、 本 费 用 等 因 素 合 理 划 分 其 境 成 内 外 收 入 : 非 居 民 企 业 不 能 提 供 真 实 有 效 的 证 明 . 务 机 关 可 如 税
企 业 所 得 税 征 收 方 式 鉴 定 表 》 见 附 件 , 下 简 称 《 定 表 》 , 送 ( 以 鉴 )报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 管 税 务 机 关 应 对 企 业 报 送 的 《 定 表 》 适 用 行 主 鉴 的 业及 所适 用的利 润率 进行 审核 . 签注 意见 。 并 对 经 审 核 不 符 合 核 定 征 收 条 件 的 非 居 民 企 业 . 管 税 务 机 关 主 应 自收 到企 业提 交 的 《 定表 》 1 鉴 后 5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其 下 达 《 务 税 事 项 通 知 书 》 将 鉴 定 结 果 告 知 企 业 。非 居 民 企 业 未 在 上 述 期 限 内 , 收到 《 务 事项 通知 书》 , 征 收方 式视 同已被 认可 。 税 的 其 第 十条 税 务 机关 发 现 非居 民企 业 采用 核 定 征收 方 式 计算
凡其 提 供的服 务 全部发 生在 中 国境 内的 , 全额 在 中 国境 内申报 应 缴 纳企 业所得 税 。凡其 提供 的服 务 同时发 生 在中 国境 内 外的 , 应 以劳 务 发 生 地 为 原 则 划 分 其 境 内 外 收 入 。 就 其 在 中 国 境 内 取 得 并
免 的企 业入 , 租 赁 期 内 。 期 均 匀计 入 相关 年 度收 在 分
入。
税有 关 问题 的 通知 》 财 税字 [ 0 0] 4 ( 2 0 0 9号 ) 有关 规 定将 已 经 享
受投资 抵免 的 2 0 0 7年 1 2月 3 1日 前 购 买 的 国 产 设 备 . 购 置 之 在
出租方 如为 在我 国 境内 设有 机构 场 所 、 采取 据实 申报 缴纳 且
企业 所得 的非居 民企 业 , 按本 条规 定执 行。 也 二 、 于 债 务重 组收 入确认 问题 关
日起五 年 内出租 、 转让 , 论出 租 、 让行 为发 生在 2 o 不 转 o 8年 1月
1日 之 前 或 之 后 的 . 应 在 出 租 、 让 日 缴 就 该 购 买 设 备 已 抵 均 转 口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