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与规范建筑垃圾管理告知书

加强与规范建筑垃圾管理告知书
加强与规范建筑垃圾管理告知书

关于规范建筑垃圾管理的告知书

各建设、施工单位、运输公司、驾驶员:

为了切实加强县城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保障我县城区市容整洁、环境卫生,深化全国文明县城建设工作,根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华容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现将有关建筑垃圾管理要求告知如下,望遵照执行。

一、凡建设、施工单位需要处置建筑垃圾,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证》后,方可委托运输单位或个人实施运输。

二、运输单位或个人需要运输建筑垃圾,应当在承运前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后,并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运输,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三、施工单位在建设施工时应采取围挡作业,对施工场地实行道路硬化处理,建立洗车平台,配备洗车设施,安排专人保洁,运输渣土的车辆须使用密闭改装车辆实施运输,严禁车轮带泥上路,防止污染环境。

四、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

垃圾运输的单位或者个人运输。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堆放物料的,应征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六、相关处罚条款

1、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密封覆盖运输,不按指定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建筑垃圾,或者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合同交警、交通等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4、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

处200元以下罚款。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建筑垃圾超出核准范围的。

6、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准运和消纳核准证件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总结

、目前建筑垃圾整治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存在的薄弱环节 今年初,**城管执法局、创建办、规划建设、公安、交通等部门多次召开专题会议,抽调精兵强将,组成审批许可组、督察指导组、联合执法组,根据桐乡市政府统一部署和《桐乡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全面开展了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并将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与建筑工地创卫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有机结合,整体推进。截至11月底,审批许可组已办理建筑垃圾处罚核准20多起,3家建筑垃圾运输公司达到《**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标准,通过审批核准。督察指导组、联合执法组走访指导施工单位100多家,发放宣传资料300多份,建筑垃圾消纳场处置建筑垃圾3000多立方米。城管执法各辖区中队针对建筑垃圾乱倾倒、装潢垃圾处置等的特点,组织力量走访装修公司、开展夜间执法巡查活动,对电瓶三轮车乱倒建筑垃圾、装潢垃圾堆放不规范等问题加强教育纠正,查处违章行为10多起。通过前阶段整治,建筑垃圾初步实现了规范化处置,乱倒建筑垃圾现象明显好转,建筑垃圾事先审批核准制度基本建立,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但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目前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当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1、规范建筑垃圾处置的氛围有待进一步营造。由于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工作刚刚起步,长期以来建筑垃圾处置处于无序化状态,一些施工单位、道路开挖单位、运输单位以及装修单位及人员尚未形成实施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意识,少数电瓶三轮车、施工单位人员对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不理解不配合,制约了管理工作的开展。2、建筑垃圾长效管理办法有待进一步完善。由于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刚刚起步,管理经验相对不足,对运输单位、施工单位、装潢单位的监管机制有待探索和完善,如何应用市场化手段来规范建筑垃圾市场秩序,促进建筑行业发展的办法有待进一步创新。一些镇、街道尚未开展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少数运输单位偷倒、乱倒现象仍然存在。3、建筑垃圾执法方式有待进一步创新。建筑垃圾运输处罚主要在晚间进行,目前对建筑垃圾的执法管理主要依靠通过延长管理时间,开展联合整治的方式,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人力物力的投入较大。在执法方式上需要进一步创新,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执法的实效性。4、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机制有待进一步理顺。目前建筑垃圾消纳场对建筑垃圾收纳处置,主要用于工程回填,尚未对建筑垃圾中石料、砖块等实施综合利用,形成建筑垃圾循环利用。 二、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的对策措施 针对目前建筑垃圾管理中存在的实际情况,建议以引导建筑垃圾市场向规范化、有序化发展为着眼点,进一步完善建筑垃圾管理制度,加大对建筑垃圾源头治理力度,加快实现建筑垃圾管理规范化。(一)继续加大宣传发动,提高群众自觉遵守意识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培养群众的自觉遵守意识十分重点。因此,必须持之以恒地加强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的宣传和引导,不断提高建筑垃圾行业从业人员及广大群众规范建筑垃圾处置的自觉性。一是进一步做好上门宣传指导工作。督察指导组和城管执法各中队要树立长效管理意识,建立定点、定人联系制度,继续走访施工单位、装潢单位等,发放建筑垃圾规范处置宣传资料,宣传解释规范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重要意义和乱倒、乱堆建筑垃圾的危害性。指导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施工单位、装潢单位做好建筑垃圾审批核准、包扎覆盖、规范消纳等措施,逐步让群众知道在运输处置建筑垃圾时应当遵守什么样的规定,提高规范建筑垃圾管理的自觉性。二是加强新闻媒体报道。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营造氛围方面

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制度(1)

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制度 建筑工地在施工过程中,有较多的建筑垃圾需要处理,加强对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职工的身心健康,创造一个舒适的工作环境,特制订建筑垃圾专项管理制度。 1. 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以班组未单位切实搞好各班组的清理工作,根据项目部的统一规划,将建筑垃圾在指定的场所分类堆放,并标以指示牌,落地灰等含砂较高的垃圾应及时过筛回用,无法再用的垃圾在指定的地点堆放,并由项目部统一安排。` 2. 废钢筋、铁钉、铁丝、纸张类的废料,及时送废品回收。 3. 建筑场内清除的垃圾渣物,通过施工人员及时清运,施工现场必须做到“工完场清”,由项目部专人管理现场清洁卫生工作。 4. 项目部将定期组织检查,并将建筑垃圾的管理制度与班组切实的结合起来,利用经济杠杆,根据工作业绩奖优罚劣。 乌兰察布市森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怡馨花园13#、14#路 2018年6月1日 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制度 建筑工地在施工过程中,有较多的建筑垃圾需要处理,加强对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职工的身心健康,创造一个舒适的工作环境,特制订建筑垃圾专项管理制度。 1. 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以班组未单位切实搞好各班组的清理工作,根据项目部的统一规划,将建筑垃圾在指定的场所分类堆放,并标以指示牌,落地灰

等含砂较高的垃圾应及时过筛回用,无法再用的垃圾在指定的地点堆放,并由项目部统一安排。` 2. 废钢筋、铁钉、铁丝、纸张类的废料,及时送废品回收。 3. 建筑场内清除的垃圾渣物,通过施工人员及时清运,施工现场必须做到“工完场清”,由项目部专人管理现场清洁卫生工作。 4. 项目部将定期组织检查,并将建筑垃圾的管理制度与班组切实的结合起来,利用经济杠杆,根据工作业绩奖优罚劣。 乌兰察布市森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怡馨花园13#、14#路 2018年6月1日

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清运制度

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清运制度 一、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以班组为单位切实搞好各班组的清理工作,将建筑垃圾在指定的场所分类堆放,并标以指示牌。二、实行准运证制度。即:凡是从事垃圾、砂石、渣土运输的车辆 安装使用全封闭运输装置,按照市政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办理准运证。垃圾、砂石、渣土消纳办理消纳证。 三、施工现场设置封闭式垃圾站,生活垃圾和施工垃圾分开存放, 不得混放。 四、建筑物内的垃圾搭设密闭式专用垃圾道,或者在各楼层或区域 设立足够尺寸的封闭式垃圾箱,采用容器吊运,严禁随意抛撒。 五、所有垃圾在当天清除出现场,运送到政府指定的垃圾消纳场。 六、车辆运输砂石、土方、渣土和垃圾,按照政府部署的有关规定,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车辆运输泄露遗撒。 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施工工地出入车辆冲洗制度 一、车辆冲洗工作由值班门卫人员或指定的专人进行车辆冲洗工作,所有车 辆均需到统一洗车点洗车,任何个人不得私自接水洗车。 二、对进出建筑工地运输车辆实行出入登记制度。所有运输车辆每次进出建 筑工地,必须由冲洗人员做台帐,台帐下班后交由项目部保留。台帐内容包括进出建筑工地时间、车辆牌号、运输货物以及是否符合文明运输的要求等。 三、冲洗人员车辆表面进行冲洗,车轮、车轮挡泥板、门下沿等位置必须冲 洗干净。 四、冲洗台沟必须排水通畅,应经常清理疏通,保持畅通,沉淀池要定期清 理,场地不得积泥积水。 五、所有驶出大门的车辆,必须配合车辆冲洗工作,严禁未经冲洗干净车辆 强行驶出工地,严禁带泥土上路,严禁超载;运送各种建筑材料、建筑垃圾、渣土的车辆必须应有遮盖和防护措施,防止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尘土飞扬、洒落和流溢、否则不允许其驶出建筑工地,违者承担全部责任,并进行相应的罚款。 六、值班门卫或专职冲洗人员因冲洗工作不到位或工作不尽职,使带泥车辆 外出造成城市道路污染,必须立即冲洗并对相关人员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 七、对屡禁不止或整改行动缓慢的冲洗人员,责令调换工作岗位,并加重处 罚,或给予退场处理。 八、工地大门口的文明卫生和外出车辆冲洗监督工作,由项目部“文明施工 领导小组”监督管理,当班门卫全天候值班看管,因车辆未冲洗或冲洗不到位驶出工地,造成城市道路污染的由当班门卫负直接责任。 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建筑垃圾处理措施

建筑垃圾处理措施

一、前言 每个行业都会产生各种垃圾,尤其是建筑行业每年都会产生大量的各种建筑垃圾。为了体现环保施工的新理念,营造良好的施工环境,展示公司施工现场的新风貌,我公司将切实承担起总包职责,加强文明施工管理,采取有力的环境保护措施,将施工时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 二、工程目标 1、工程管理目标 1.1文明管理目标:确保市级文明工地,积极配合县上双创工作。 1.2安全管理目标: 1)施工安全管理达标创优, 2)无重大伤亡、机械和火灾事故,死亡事故为零; 3)无扰乱社会安和污染环境事故; 4)一般事故频率控制在0.15%以下; 2、环境管理目标 我们将依据环境管理标准,建立环境管理建筑垃圾处理保证体系,配备相应的资源,遵守法则,合理处理,节能减废,力争达到施工与环境的和谐,创建环境保护工作先进达标现场。 在制定控制措施时,考虑对环境影响的范围、影响程度、发生频次、社区关注程度、法规符合性、资源消耗、可节约程度等。

3、组织管理 在项目经理部建立建筑垃圾处理保证体系中,明确体系中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并保持一套工作程序,对所有参与体系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 现场由项目经理挂帅,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具体协调,下设文明施工管理员专职负责具体协调工作,生产、技术、质量、安全、消防等积极配合,同时要加强对操作人员的教育与培训。 三、工作制度 建立并执行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理检查制度。每半个月组织一次由各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理负责人参加的联合检查,对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开出“问题处理通知单”,各施工单位在收到“处理通知单”后,应根据具体情况,定时间、定人、定措施予以解决,项目经理部有关部门应监督落实问题的解决情况。在工地现场入口处,设置现场施工标志牌,标明工程概况,工程负责人建筑面积开竣工日期,施工进度计划,总平面布置图以及场容分片包干和负责人管理图及有关安全标志。 四、环保预控措施 (一)施工现场防大气污染措施 1、高层或多层建筑清理施工垃圾,使用封闭的专用垃圾道或采用容器吊运,严禁随意凌空抛撒造成扬尘。施工垃圾要及时清运,清运时,适量洒水减少扬尘。

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管理制度

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管理制度编制: 审核: 审批: 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12年12月1日

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管理制度 本项目栋号多,规模大,为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和加强建筑垃圾的合理利用特制定以下制度: 1.钢筋余料的再生利用 1.1钢筋下料由施工员、预算员及劳务队具体制作人共同 核算,避免废料的产生; 1.2所有余料在指定区域集中分规格堆放,禁止乱扔乱放; 1.3构造柱植筋,马凳筋,定位筋一律使用余料制作; 1.4完全不能使用的余料,应存放在钢筋回收区,由回收 部门统一回收。 2.模板余料的再生利用 2.1拼模后产生的木板、木方应集中分类堆放; 2.2后浇带的覆盖,垃圾箱的制作应采用废旧木板; 2.3短木方应采用接长机接长再利用; 2.4禁止乱裁乱切新木板、新木方; 2.5完全不能使用的废料应集中堆放,由回收部门统一使 用粉碎机粉碎后重新压制成型。 3.混凝土废料的再生利用 3.1混凝土浇筑后产生的废料应由专用管道输送至底层, 用于基坑回填,若仍具有塑性,应用于临时道路的硬化 或其他零星工程; 3.2混凝土在浇筑前应由预算员、混凝土工长共同核定工

程量,并在浇筑过程中随时跟踪记录,严禁超量。4.砖及砂浆废料的再生利用 4.1 施工过程中应轻拿轻放,减少非生产性损耗; 4.2 砌筑砂浆应工完料清,落地灰应随砌随清,用于墙面勾缝或零星抹灰。 5. 安装管线的废料回收利用 5.1 优化布线方式,减少管线的切割; 5.2 管线余料应用于电缆电线的过墙套管和临时用电线路的敷设; 5.3 完全不能使用的余料应由回收部门统一回收。 6. 其他废弃物的回收利用 6.1 材料包装物应由材料部门收集,用于混凝土浇筑时的包裹覆盖; 6.2 打印纸两面使用,废旧纸张用于计算草稿和方案初步设计; 各工长、班组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由项目部绿色施工管理小组监督检查,如若发现违反本制度的行为,项目部将按规定给予处罚! 陕一建悦达项目部 2012年12月1日

建筑垃圾清运及土方工程的暂行管理程序

建筑垃圾清运及土方工程的暂行管理程序 随着城市花园14区、11区、5区的延伸开发,将会出现大量的建筑垃圾及土方工程,由于前期工程中建筑垃圾清运及土方工程在管理上一直没有明确的依据,在量的控制上难度大,价格上定额又没有明确的依据,曾引起管理上的一些漏洞,为使该类工程在严格的管理下规范操作,特制定此管理办法,要求各部门结合目前ISO标准严格执行。 一、工程施工前控制及资料档案制定 1、工程立项后,工程部主办人员要求设计部门对该项目从设计角度提出处理意见(场内短驳平衡、外运等),同时征得预算部对处理方式的意见,两者相结合确定处理方案。 2、处理方案确定后,设计部在清理方案上给予明确的指导,用书面形式表明土方垃圾应清理至什麽标高。土方造型应做成如何形状等。 3、预算部在价格上应给予明确指导,对驳运、翻土等有定额的严格按定额执行。无定额的,由工程部、预算部共同操作,先进行市场调查,后确立价格、并对价格确定做文字说明。 4、工程部对所属清运的土方活建筑土方垃圾用图纸的方式正确体现原貌,由预算部计算出工程量,由非受益方两人(监理、工程部主办人员活工程部主办人员、预算部主办人员)签字生效。

5、预算部对以上资料必须进行复核、复查。 6、以上资料齐全才可施工,此类合同原则上实行闭口价。 二、工程施工中间控制管理 1、工程施工中间如由于甲方原因要反复施工或更改施工内容,必须按第一条的规定备齐资料。 三、工程结算 1、工程竣工后,由工程部将完工后地貌用图纸表示作为竣工图,由设计部和工程部主办人员签字生效。 2、工程结算单必须有施工全过程有效的图纸签证资料,报送计划预算部,计划预算部对所有资料进行审核,现场实际况与资 料相符才能办理结算。 四、建筑垃圾清运及土方工程超过五万元同样按“招投标管理办法” 操作执行。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

xx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 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市容市貌,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进程,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和《xx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xx市主城五区、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 空港经济区、阳宗海风景名胜区、晋宁区和其他县(市)、区参照本细则开展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拆迁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分为建筑废弃物和工程弃土。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统筹本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其职责是: (一)负责全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工作的宏观统筹、统一协调、行业制度政策和发展规划的研究制定等工作; (二)负责对各(县)市、区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有关审批、执法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考评工作; (三)督促辖区落实“两证、一书、一卡”管理制度。“两证”是指《xx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xx市建筑垃圾消纳处

置核准证》,“一书”是指《xx市市容保洁责任书》,“一卡”是指《xx市运载建筑垃圾车辆排放、处置备案卡》; (四)对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行业协会进行业务指导; (五)负责对上级督办的重点工程、跨县区的建筑垃圾运输、消纳处置工作进行协调,组织指导重大跨区建筑垃圾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六)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垃圾“三化”管理工作和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日常管理,其职责是:(一)贯彻实施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建筑垃圾管理的制度、规定; (二)负责本辖区建筑垃圾运输核准和消纳处置核准。具体开展本辖区《xx市运载建筑垃圾车辆排放、处置备案卡》日常办理工作;具体开展本辖区弃土消纳场、调拨点的审批有关工作; (三)负责辖区内《xx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的审核、换发工作,按计划对新增渣运企业、新增渣运车辆进行审批,开展渣运企业、渣运车辆的日常监管及车辆年度复验工作; (四)负责辖区内弃土产出施工工地、消纳场、调拨点的日常巡查监管; (五)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违规违法行为的日常巡查及执法查处工作; (六)负责组织实施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辖

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方案

建筑垃圾管理方案1 目的 加强企业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范垃圾运输,确保公司建筑垃圾得到及时处理,杜绝建筑垃圾乱倒现象。 2 定义 2.1 建筑垃圾 指公司建(构)筑物新建、扩建、改造、拆除、装饰装璜、修缮等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淤泥以及管道施工、保温、设备安装、电缆敷设等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 2.2 建筑垃圾处置管理 指对建筑垃圾的收集、倾倒、运输、中转、回填、利用、处置的管理。 4 管理内容及要求 3.1 建筑垃圾倒运采用指定地点存放的方式,由装备部统一指定建筑垃圾倾倒地点。 3.2 各单位要按规定的时间、路线、地点清运建筑垃圾、在指定的地点倾倒。严禁不按规定地点乱堆、乱倒建筑垃圾,严禁建筑垃圾泄漏、遗撒、车辆轮胎带泥运行等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3.3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要求如下: 必须做到密闭化,四周车厢板牢固可靠、无破损、无变形、挡板严密,运输过程中必须采取苫盖措施,装载不得过满,不得污染环境和道路。 3.4建筑垃圾倒运到建筑垃圾场后,由施工单位安排装载机推平。 3.5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4 考核 4.1 建筑垃圾未倒运到指定地点,出现乱倒,1m3以内扣施工单位400元,超过1m3的扣施工单位1000元/m3,并令其清扫干净。 4.2运输车辆沿途泄漏、遗撒或者轮胎带泥运行影响环境卫生且清扫不及时,按相关规定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清除。 4.3未按要求在垃圾存放场地进行整平的,按照400元/车~1000元/车收取处置费,并安排装载机推平,费用从责任单位结算中扣除。 4.4 建筑垃圾中的废铁等夹杂物必须挑拣干净后装车,发现不挑拣就装车的,按生产安全部的相关规定处罚。 4.5 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不服从主管部门调剂的,出现一次扣400元~1000元。 4.6将危险物品混入建筑垃圾的,出现一次考核400元~1000元。 4.7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一经发现考核生产安全部40元~100元: a)车辆手续不齐全允许运输车辆出门的; b)垃圾外运台账建立不完全的。 4.8 工程管理单位负连带责任,出现上述问题除考核施工单位外,视情节轻重在当月经济责任制考核中扣工程管理单位100元~1000元,给公司造成较大影响的,在全公司进行通报。

垃圾清运管理制度

垃圾清运管理制度 铁山街道办事处垃圾处理长效管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处“户集、村收、处处理”的农村垃圾处理运行机 制,加强全处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有效改善村处环境卫生状况,创建环境优美、干净整洁、舒适宜居的处、村环境,根据中共胶南市委办公室、胶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南办发【2011】3号)文件要求,经办事处政府研究,制订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化建 设目标,按照”户集、村收、处处理”的农村垃圾处理模式,本着布局合理、运转有效、资源充分利用的原则,由处、村、户三级负责,分级管理,加强农村垃圾收集处理工作,完善基础设施,建立环卫队伍,加大资金投入,落实运营经费,严格考核奖惩,逐步建立收集、运输、处理、管理、监督于一体的农村垃圾处理管理机制,推进农村环境整治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常态化。 二、主要任务 (一)责任分工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划分垃圾收集和保洁 工作责任范围。 1、村庄内垃圾收集和保洁工作由各村负责督促管理。国道、省 道、市道、处主次干道以及田间生产道路两侧的垃圾收集和保洁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村负责。 2、村集体、企业、群众等产生的建筑垃圾由建筑垃圾制造者直 接送到处垃圾处理场,所在村负责督促管理。

3、办事处垃圾收集和保洁工作由办事处负责督促管理;处直各单位的垃圾处理由办事处负责督促管理;全处范围内的企业垃圾处理由处经济办负责督促管理;中小学校垃圾处理由处中心校负责督促管理,各学校负责收集并清运到临近的垃圾中转站或简易垃圾填埋点。 4、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机构产生的污染垃圾由该机构进行消污处理后,送到临近的垃圾中转站或简易垃圾填埋点。 5、未进入垃圾中转站或简易垃圾填埋点的大堆生活垃圾和大堆建筑垃圾由所在村或单位负责清运到处垃圾处理场或简易垃圾填埋点。 办事处共设立中转铁皮箱35处。 (二)运行机制 按照处、村、户三级联动,分级负责的要求,实行户集、村收、处处理的模式进行处理。 1、户集。各村要给各家各户统一配置垃圾桶或各户自备垃圾桶,群众负责自家房前屋后的卫生清扫,每天将垃圾按时送到指定地点。 2、村收。由各村根据自身实际,合理规划建设垃圾中转站或简易垃圾填埋点,配置清运车。各村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环卫工人人数。环卫工人负责收集群众 垃圾桶内的垃圾,并做好村内外道路、公共场所的卫生保洁,要做到日产日清,按时将垃圾清运至垃圾中转站或简易垃圾填埋点。 3、办事处处理。办事处进一步规范处级环卫公司,安排专项资金,建设大型垃圾处理场。环卫公司负责将各村垃圾中转站的垃圾统一清运至处垃圾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落实经费保障 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原则,向处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商户

浅谈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现状与对策

浅谈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现状与对策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步伐加快,建筑垃圾产生也随之不断增加。建筑垃圾乱拉乱倒,运输撒漏污染路面等问题也成为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以鲁中地区某市为例,2009年产生建筑垃圾约200余万方,2010年约为320余万方,2011年约为350余万方。这些建筑垃圾一部分被运到建筑垃圾填埋场填埋,一部分用于复坑回填利用,但还有相当一部分被堆积在城区周边、城乡结合部,既影响了市容又污染环境。据调研,其它一些地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类似现象。因此,加强建筑垃圾科学管理, 促进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有效解决建筑垃圾运输、处理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已成为目前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当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存在的问题 据调研,一些地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存在的问题,从其表现形式看,主要为建筑垃圾的偷倒、乱倒、沿途撒漏等违章行为,但从深层次看,则是建筑垃圾管理的权威性和力度不够,管理模式、管理技术、管理思路和源头管理手段等已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主要表现: (一)管理体制不顺。一些地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市级监督管理在市住建部门,检查考核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

门。有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直接下放到区县,部分区县明确了环卫部门为主管部门,少数区县建筑垃圾管理放在行政执法部门。由于市、区(县)管理主体不一致,管理不顺畅,导致我市建筑垃圾管理的力度不够,治理效果不明显。 (二)管理手段滞后。建筑垃圾管理缺乏新的行之有效方法和措施,不能对建设工地实施切实有效管理,难以及时掌握收集清运动态,建筑垃圾清运信息得不到准确反映,甚至 造成管理的真空区域,出现“底数不清、情况不明”的现象,导致滞后管理、被动管理的局面,致使建筑垃圾乱倒、沿途撒漏、扬尘污染问题突出,难以得到有效根治。 (三)处置场地缺乏。建筑垃圾的消纳大多是由建筑垃圾产生单位自找出路或委托清运公司和个体户代找受纳场所,这也是导致管理部门难以计划、规划和协调建筑垃圾排放、受纳处理,影响管理效果。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缺乏,促使个人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在郊区、农村私设消纳场地,扰乱了建筑垃圾清运市场和管理秩序。由于缺乏建筑垃圾调剂信息平台,供需双方很难得到及时有效地调配,大量的建筑垃圾只得被倾倒在城乡结合部、村镇周边,成了二次污染源。 (四)处理模式单一。大部分建筑垃圾复坑填埋,极少部分用于建筑工地回填,我市还没有一家资源化利用企业把建筑垃圾作为再生资源利用。

关于《韶关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韶关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现把《韶关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的制定情况作如下说明,请予审议。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依据 近年来,随着韶关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垃圾日益成为韶关城市管理的难点问题。当前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存在着一些需要进一步规范和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建筑垃圾排放、消纳与利用法规制度不健全,执法依据不足。二是各类建设工程、拆除项目施工现场管理不规范,建筑垃圾分类不到位、清运不及时,亟待整治。三是建筑垃圾运输管理措施不完善,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超载超速、沿途抛洒、偷倒乱倒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由于运输建筑垃圾车辆抛洒现象严重,造成市区多条道路扬尘污染,给广大市民出行带来不便,因道路污染引发的群众投诉明显增多,影响到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四是建筑垃圾监管部分环节缺失,执法信息共享程度不高、管控合力不强、管理效果不佳。五是已有的《韶关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等行政规范性文件调整范围有限,调整手段简单,法律效力弱,权威性不足,不能满足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和行政执法的需要。六是在我市机构改革中,已将原城市综合管理局与原住建局合并,成立新的住房与城乡建设管理局,原来各自的职责、权能也随之需要重新调整。2014年9月,我市成立了“市区渣土管理临时办公室”(渣土办),从公安、城管、交通、住建及浈江区、武江区政府各抽调部分工作人员,采取联合执法的方式加强对建筑工程渣土运输的管理。两年多来,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与中央对大气污染整治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急需从法规层面规范我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在当前我市大力创建“文明城市”和“粤北生态环境特别保护区”的背景下,为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和生态环境质量,提高韶关城市宜居水平,增强有关部门对建筑垃圾管理和执法的权威性,制定规范建筑垃圾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很有必要。 《条例》制定的依据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条例》依据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2.《条例》参照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包括:住建部《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韶关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韶关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韶

加强与规范建筑垃圾管理告知书

关于规范建筑垃圾管理的告知书 各建设、施工单位、运输公司、驾驶员: 为了切实加强县城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保障我县城区市容整洁、环境卫生,深化全国文明县城建设工作,根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华容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现将有关建筑垃圾管理要求告知如下,望遵照执行。 一、凡建设、施工单位需要处置建筑垃圾,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证》后,方可委托运输单位或个人实施运输。 二、运输单位或个人需要运输建筑垃圾,应当在承运前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后,并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运输,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三、施工单位在建设施工时应采取围挡作业,对施工场地实行道路硬化处理,建立洗车平台,配备洗车设施,安排专人保洁,运输渣土的车辆须使用密闭改装车辆实施运输,严禁车轮带泥上路,防止污染环境。 四、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

垃圾运输的单位或者个人运输。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堆放物料的,应征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六、相关处罚条款 1、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密封覆盖运输,不按指定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建筑垃圾,或者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合同交警、交通等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4、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最新)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X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示范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拆迁单位以及其他建设施工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固体废弃物。 第四条建筑垃圾运输、消纳、处置实行核准制度。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消纳、处置必须办理核准登记。 第五条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理、利用单位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谁付费”的原则,对建筑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六条示范区、X区两级应在产业、财政等方面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给予扶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鼓励和支持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研发和生产。推进建筑垃圾

资源化利用,鼓励建设、施工和其他单位积极研发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和技术,在保证建筑质量、满足相关技术要求及其他条件的前提下,城市公用设施和公共建筑建设应当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七条示范区城管局负责示范区建筑垃圾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编制建筑垃圾处置规划,制定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X区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三)监督X区查处规划区范围内违法倾倒、排放、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示范区城管局X分局(以下简称X分局)负责示范区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执行示范区城管局制定的建筑垃圾处置规划和管理规定。 (二)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核准、发放《建筑垃圾消纳许可证》《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三)监督管理建筑垃圾消纳处理设施的运营、使用。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及产业化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洛政办[2016]129号 【发布部门】洛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2.05 【实施日期】2016.1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及产业化发展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洛政办〔2016〕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及产业化发展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12月5日洛阳市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及产业化发展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及产业化发展,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见》(豫政﹝2015﹞39号)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试点省工作实施方案》(豫建墙﹝2015﹞15号)等有关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谁产生谁付费、谁处置谁受益”,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特许经营、循环利用”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行业主管、属地管理的建筑垃圾管理体系,构建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技术先进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体系,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纳入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内容,实现建筑垃圾的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促进资源化利用和产业化发展。 (二)工作目标。2016年底,各县(市)及城区完成建筑垃圾消纳场选址建设,城市区建设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装备研发制造基地(绿色建材园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40%以上;2017年底,各县(市)及城区建筑垃圾消纳场实现达标运行、规范管理;2020年底,有计划、分批次完成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工程,提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理能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70%以上。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1.规范排放处置核准。严格执行《洛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若干规定》(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项目,应当办理建筑垃圾(排放)处置核准手续。施工许可前需要处置建筑垃圾的,由建设项目单位负责申请办理;施工许可后需要处置建筑垃圾的,由施工单位负责申请办理;辖区政府组织实施的城中村、旧城改造

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建筑垃圾管理方案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适用于项目部、市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本方案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本项目部从事建筑过程中,拆除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一条任何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二条操作人员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项目部指定地点,由项目部统一处理。 第三条项目部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方案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条项目部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五条任何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六条任何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方案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应对建筑垃圾中的许多废弃物经分拣、剔除或粉碎后,大多是可以作为再生资源重新利用的,如废钢筋、废铁丝、废电线和各种废钢配件等金属,经分拣、集中、重新回炉后,可以再加工制造成各种规格的钢材;废竹木材则可以用于制造人造木材;砖、石、混凝土等废料经破碎后,可以代砂,用于砌筑砂浆、抹灰砂浆、打混凝土垫层等,还可以用于制作砌块、铺道砖、花格砖等建材制品。 第八条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方案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九条任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第十条各班组或个人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项目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第十一条任何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项目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本方案自本工程开工之日起施行。

建筑垃圾管理制度

建筑垃圾管理制度 建筑工地在施工过程中,有较多的建筑垃圾需要处理,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创造一个舒适的工作环境,特制定建筑垃圾专项管理制度。 1.目的 本管理制度旨在明确施工现场施工/生产垃圾处理作业程序,以确保现场文明施工规范、标准化和程序化,并符合环保规定,满足绿色施工规范要求。 2.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施工现场在施工过程对施工、生产垃圾的处理。 3.引用标准及相关文件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绿色施工导则》(【2007】223号) 《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50640-2010》 4.职责 4.1本管理制度由项目经理负责保持和改进 4.2本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由项目生产副经理全面负责 4.3本管理制度的具体工作由生产、技术部门管理

4.4其他相关作业单位、部门参与实施 5.施工/生产垃圾管理制度 施工/生产垃圾主要包括:施工现场内的生产弃渣、施工人员带入现场的塑料袋(杯)、一次性饭盒以及塑料泡沫板等白色垃圾;混凝土、砂浆的弃料;木村、钢筋加工厂产生的废料废渣等。 5.1施工现场内弃渣,处理程序:清理、分类、运输、弃渣 5.1.1定期对施工现场弃渣清理、分类; 在施工过程产生的建筑垃圾,以班组为单位切实搞好各班组的落手清工作,根据项目部的统一规划,将建筑垃圾在指定的场所分类堆放,并标以指示牌;无法再用的垃圾在指定的地点堆放,并由项目部统一安排,及时运出工地,垃圾清运出场必须到批准的场所倾倒,不得乱倒乱卸。 5.1.2可利用的钢筋、钢管、铅丝、木板等进行二次回收再利用; 5.1.3对于不能二次利用的废钢筋头、钢管头、铅丝、短木板等 统一运往废料仓库进行处置; 5.1.4对于施工现场清理出的砖、石、瓦块、砂石等可统一堆放用 临时道路路基; 5.2混凝土、砂浆的弃料可用作构配件的预制及场地硬化 5.3钢筋、木材加工厂产生的废料废渣 5.3.1钢筋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短废料,回收至废钢筋仓库存放,项 目部统一处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总结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总 结 Final revision by standardization team on December 10, 2020.

、目前建筑垃圾整治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存在的薄弱环节 今年初,**城管执法局、创建办、规划建设、公安、交通等部门多次召开专题会议,抽调精兵强将,组成审批许可组、督察指导组、联合执法组,根据桐乡市政府统一部署和《桐乡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全面开展了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并将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与建筑工地创卫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有机结合,整体推进。截至11月底,审批许可组已办理建筑垃圾处罚核准20多起,3家建筑垃圾运输公司达到《**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标准,通过审批核准。督察指导组、联合执法组走访指导施工单位100多家,发放宣传资料300多份,建筑垃圾消纳场处置建筑垃圾3000多立方米。城管执法各辖区中队针对建筑垃圾乱倾倒、装潢垃圾处置等的特点,组织力量走访装修公司、开展夜间执法巡查活动,对电瓶三轮车乱倒建筑垃圾、装潢垃圾堆放不规范等问题加强教育纠正,查处违章行为10多起。通过前阶段整治,建筑垃圾初步实现了规范化处置,乱倒建筑垃圾现象明显好转,建筑垃圾事先审批核准制度基本建立,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但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目前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当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1、规范建筑垃圾处置的氛围有待进一步营造。由于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工作刚刚起步,长期以来建筑垃圾处置处于无序化状态,一些施工单位、道路开挖单位、运输单位以及装修单位及人员尚未形成实施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意识,少数电瓶三轮车、施工单位人员对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不理解不配合,制约了管理工作的开展。2、建筑垃圾长效管理办法有待进一步完善。由于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刚刚起步,管理经验相对不足,对运输单位、施工单位、装潢单位的监管机制有待探索和完善,如何应用市场化手段来规范建筑垃圾市场秩序,促进建筑行业发展的办法有待进一步创新。一些镇、街道尚未开展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少数运输单位偷倒、乱倒现象仍然存在。3、建筑垃圾执法方式有待进一步创新。建筑垃圾运输处罚主要在晚间进行,目前对建筑垃圾的执法管理主要依靠通过延长管理时间,开展联合整治的方式,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人力物力的投入较大。在执法方式上需要进一步创新,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执法的实效性。4、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机制有待进一步理顺。目前建筑垃圾消纳场对建筑垃圾收纳处置,主要用于工程回填,尚未对建筑垃圾中石料、砖块等实施综合利用,形成建筑垃圾循环利用。 二、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的对策措施 针对目前建筑垃圾管理中存在的实际情况,建议以引导建筑垃圾市场向规范化、有序化发展为着眼点,进一步完善建筑垃圾管理制度,加大对建筑垃圾源头治理力度,加快实现建筑垃圾管理规范化。(一)继续加大宣传发动,提高群众自觉遵守意识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培养群众的自觉遵守意识十分重点。因此,必须持之以恒地加强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的宣传和引导,不断提高建筑垃圾行业从业人员及广大群众规范建筑垃圾处置的自觉性。一是进一步做好上门宣传指导工作。督察指导组和城管执法各中队要树立长效管理意识,建立定点、定人联系制度,继续走访施工单位、装潢单位等,发放建筑垃圾规范处置宣传资料,宣传解释规范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重要意义和乱倒、乱堆建筑垃圾的危害性。指导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施工单位、装潢单位做好建筑垃圾审批核准、包扎覆盖、规范消纳等措施,逐步让群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五条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一条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建筑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方便居民。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置建筑垃圾。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第十四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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