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维丝: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2010年6月) 201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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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规程

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规程

XX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规程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质量,明确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编制、披露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三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至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前,公司管理层和财务负责人应当向独立董事汇报关于公司本年度经营、规范运作及财务方面的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进展情况。

如有必要,公司管理层应安排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进行实地考察调研。

第四条独立董事对公司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经1/2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后向董事会提出是否续聘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

第五条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向独立董事汇报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独立董事应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等事宜。

第六条独立董事应履行会面监督职责。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公司应当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监督作用,保证年报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根据《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并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在审计前、审计期间及审计后应加强与会计师事务所的书面沟通。

(一)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与注册会计师协商年审工作的时间安排,并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二)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书面沟通初审意见,并审阅经初审的公司财务会计报表;(三)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以书面的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反馈结果;(四)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五)年审结束后,应对会计师事务所本年度的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并续聘为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员会改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书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的了解和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六)在审计期间,如确需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对公司改聘理由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发挥公司独立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235 号)及本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编制工作中的有关制度第二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三条在年度报告编制工作中,公司管理层应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并由公司安排每位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

上述事项由公司负责组织人员进行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它相关资料。

第五条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每位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

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六条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获取的信息保密,关注和严防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工作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三章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年度报告编制工作中的有关制度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应当与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九条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后,审计委员会有权了解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进度及发现的问题,并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并由相关负责人在书面意见上签字确认。

公司法中的独立董事与审计委员会

公司法中的独立董事与审计委员会

公司法中的独立董事与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是公司法中两个重要的监督机构。

独立董事的设立和审计委员会的成立,旨在保障公司治理的公正性、透明度和合规性。

本文将从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的职责、角色和作用等方面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相关建议。

一、独立董事的职责与角色独立董事作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承担着监督、决策和咨询等职责。

首先,独立董事在公司经营决策中具有独立性和专业性。

他们不受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的控制,能够客观、公正地评估和决策公司的重大事项。

其次,独立董事有义务监督高管层的行为。

他们应当对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决策、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以及公司运营中的违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公司合规经营。

此外,独立董事还应提供必要的咨询和建议,为公司的发展方向和战略决策提供专业性的指导。

二、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与作用审计委员会是独立董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存在和发展与公司治理环境的不断完善密切相关。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主要包括对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内部控制的评估和风险管理的监督。

首先,审计委员会应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他们应与审计机构合作,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发现并纠正任何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错误。

其次,审计委员会应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估和监督,确保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此外,审计委员会还应对公司的风险管理进行监督,确保公司的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治理要求。

三、独立董事与审计委员会的配合在公司治理中,独立董事与审计委员会的配合是至关重要的。

首先,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应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

他们应定期召开会议,交流并共享信息,确保彼此了解公司的情况和问题。

其次,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合作,共同制定和执行公司治理的制度和规范。

他们应根据自身职责和角色,制定合适的监督和控制措施,推动公司的规范运营和可持续发展。

四、相关建议为了进一步完善和强化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的作用,以下提出一些建议。

董事会财务与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董事会财务与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上海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财务与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董事会财务与审计委员会(以下称“财务与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报告编制的监督作用,维护审计的独立性。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董事会财务与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三条财务与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四条财务与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审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审计师进场后,财务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审计师的沟通,在审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财务与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

第七条财务与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

如需改聘,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提交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决议。

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并安排其在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

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财务与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审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八条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财务与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财务与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对年度审计工作的有效监督作用,维护审计的独立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xx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xx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审计委员会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适时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并在审计机构进场之前,会同独立董事,沟通了解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业绩预告更正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并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上述第三条至第六条中审计委员会形成的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维工程:独立董事2010年度述职报告(潘爱玲) 2011-03-29

三维工程:独立董事2010年度述职报告(潘爱玲)
 2011-03-29

山东三维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0年度述职报告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作为山东三维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依照《公司法》、《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独立董事的权利和职责,主动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按时出席2010年度的相关会议,参与审议董事会会议议案,并依法对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切实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现就2010年度本人履职情况报告如下: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1、出席董事会的情况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公司独立董事的要求,勤勉履行职责,未发生缺席应出席会议的情形。

2010年,公司共计召开6次董事会、本人均亲自出席会议并表决。

会前本人认真查阅资料,与相关人员沟通;会议中认真听取并审议每一项议案,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以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对公司董事会做出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作用。

报告期内,本人对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所有议案都无异议,均投赞成票。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依法出席董事会,2010年公司出席会议情况述职如下:2、出席股东大会的情况2010年,公司共召开了3次股东大会,本人亲自出席了股东大会。

二、作为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委员工作情况报告期内,作为审计委员会主任,本人按时召集出席了审计委员会的会议,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存放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公司内部审计情况进行了检查并对外部审计工作予以适当督促,对审计部编制的工作报告进行审核,对公司编制的2010年度原始财务报表进行审核,与会计师沟通确定公司2010年度审计时间及审计计划安排,对会计师出具的初步审计意见后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核。

三维通信:年度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4月) 2010-04-28

三维通信:年度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4月) 2010-04-28

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年度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经2010年4月2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3、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相关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4、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5、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6、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3、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4、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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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2010年6月17日经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职责和义务,勤勉尽责,顺利完成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与披露工作,确保公司年度报告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第二章年报工作职责
第三条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应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根据需要对有关重大问题的实地考察。

第四条对于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在听取管理层汇报、实地考察等环节中提出的问题或疑义,公司应予以解答并对存在的相关问题提供整改方案。

第五条在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之前,公司财务总监应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审计部应提交内部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给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

第六条公司应在年度审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根据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安排与年度审计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署。

第七条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八条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九条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条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和内幕交易发生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有权对上述第四条相关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并就整改方案的进展情况向公司管理层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厦门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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