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技术装备政府采购工作管理规程
学校教育装备管理制度方案

一、指导思想为全面提高学校教育质量,保障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充分发挥教育装备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方案。
本制度方案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教育装备的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和均衡化,确保教育装备为学校教育教学提供有力支持。
二、管理目标1. 规范学校教育装备的采购、使用、维护和报废流程,确保教育装备的质量和安全。
2. 提高教育装备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其功能,促进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
3. 保障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的教育装备水平,缩小城乡差距,实现教育公平。
4. 建立健全教育装备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率,确保教育装备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
三、管理制度1. 采购管理(1)学校教育装备的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2)采购前,学校应进行需求调研,明确采购标准和数量,确保采购的教育装备符合教育教学需求。
(3)采购过程中,学校应加强对供应商的资质审查,确保采购的教育装备质量合格。
2. 使用管理(1)学校应建立健全教育装备使用管理制度,明确使用范围、使用时间和使用责任人。
(2)教师应按照教学计划和课程要求合理使用教育装备,充分发挥其功能。
(3)学生应遵守教育装备使用规定,爱护设备,不得随意损坏或擅自拆卸。
3. 维护管理(1)学校应设立专门的教育装备维护人员,负责教育装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
(2)定期对教育装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复,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3)建立教育装备维修档案,记录设备维修情况,便于跟踪和管理。
4. 报废管理(1)教育装备达到报废标准或无法修复时,应及时报废。
(2)报废前,学校应组织专业人员对设备进行鉴定,确保报废程序的合规性。
(3)报废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处置,防止环境污染。
四、保障措施1. 学校成立教育装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教育装备管理工作。
2. 加强教育装备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3. 定期开展教育装备检查,确保教育装备的安全和有效运行。
4. 建立健全教育装备管理信息化平台,实现教育装备的实时监控和管理。
教育技术装备管理制度模版(5篇)

教育技术装备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教育技术装备的管理与使用,提高教学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学校内各级各类教育技术装备的管理与使用。
第三条学校的教育技术装备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多媒体设备、投影仪、网络设备等相关设备。
第四条学校的教育技术装备管理工作由学校教育技术部门负责,并得到学校领导的支持与协助。
第五条学校教育技术装备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购置和验收,保证技术装备的质量和数量的合理符合教学需要。
第二章购置与验收第六条学校教育技术装备的购置程序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并经过学校领导的批准。
第七条购置教育技术装备需编制详细的设备采购计划,明确需求,合理购置。
第八条教育技术装备的验收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并按照相关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第九条教育技术装备验收合格后,需做好设备备案,并登记入账。
第十条验收不合格的教育技术装备需要及时向供应商提出整改或退换要求。
第三章使用与维护第十一条学校教育技术装备的使用应遵循科学教育的原则,合理安排与利用。
第十二条学校教育技术装备的使用应遵守学校以及有关管理规定,妥善保管设备,防止设备损坏和丢失。
第十三条学校教育技术装备的使用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操作步骤正确使用装备,并注意设备的维护与保养。
第十四条学校教育技术装备的维护保养工作由专门人员负责,并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和保养。
第十五条对于损坏、故障的设备,应及时维修或更换,并做好记录。
第十六条学校教育技术装备的报废应经过学校领导批准,并及时报废处置,防止造成资源浪费。
第四章安全与保密第十七条学校教育技术装备使用过程中应加强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八条学校教育技术装备使用过程中应保密学校教学和学生信息,禁止私自外传。
第十九条学校教育技术装备使用过程中应加强设备防火、防淹、防盗等措施。
第五章违纪与处罚处分第二十条学校教育技术装备的管理人员与使用人员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应依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或处分。
教育系统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教育系统物资采购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教育系统内物资采购的流程和管理,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高效,并提高采购效果和机构的整体运行效率,以满足教育系统的日常运作需求。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教育系统内所有机构的物资采购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办公用品、教学设备、实验器材等。
三、采购流程3.1 采购需求确认教育系统内的各机构根据实际需求提出物资采购需求,并落实采购申请人和资金来源。
3.2 编制采购计划采购申请人根据采购需求和预算,编制详细的采购计划,包括物资的种类、规格、数量、质量标准等。
3.3 采购方式确定根据采购计划,采购机构确定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确保采购公平、公正。
3.4 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机构按照相关规定,编制采购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包括采购公告、采购公示、采购合同等。
3.5 发布采购公告采购机构将采购公告发布在指定的平台上,包括教育系统内部的公告栏和互联网上的采购信息发布网站,确保公告的及时性和公开性。
3.6 招标、评标和中标根据采购文件的要求,采购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评标和中标,确保采购过程的公正、公平。
3.7 签订采购合同中标企业与采购机构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并约定交付时间、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等。
3.8 履约管理采购机构对中标企业的履约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确保物资按时交付、质量符合要求。
3.9 采购结果公示采购机构将采购结果进行公示,包括中标企业名称、金额、履约情况等,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
四、监督与评估4.1 监督机构教育系统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对物资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估,保证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4.2 风险评估采购机构在采购前进行风险评估,排除采购过程中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范风险的发生。
4.3 质量评估采购机构对采购物资进行质量评估,确保物资的质量符合要求,并记录评估结果。
4.4 评估报告监督机构定期发布采购评估报告,对物资采购活动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意见,以确保采购活动的持续改进和提高。
教育系统物品采购管理办法

教育系统物品采购管理办法教育系统物品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教育系统政府采购行为,确保我市教育系统政府采购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促进廉政建设,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温州市教育系统采购工作实施细则》及《温州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教育系统采购工作实施细则的补充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教育系统的实际,特制订市教育系统物品采购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我市教育系统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购置所需货物的采购。
第三条我市教育系统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规范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市教育局是我市教育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教育局政府采购办公室是负责本系统物品采购管理业务的职能部门。
市教育技术中心依法组织我市教育系统部门集中采购活动,办理集中采购活动相关事务,并接受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的管理和监督。
市教育局政府采购办设在市教育技术中心。
第三章采购程序第五条学校(单位)要定期申报年度采购计划。
凡属于政府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物品采购,均需按时申报采购计划;不属于政府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但货物、服务类及非建设工程类采购项目本年度累计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物品采购,也需按时申报采购计划。
各校(单位)申报采购计划时间为前一年度的11月份。
特殊情况确需临时采购的,需经教育局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采购。
第六条学校(单位)采购计划要经过审批方可实施采购。
市教育技术中心将学校(单位)申报的采购计划汇总,经市教育局党委讨论审核通过后,报市财政局审批,确定采购金额、采购方式及采购活动实施主体。
第七条凡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物品,必须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采购。
凡属于教育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中的物品,需报财政部门审批后,由市教育局政府采购办公室组织采购。
第八条学校(单位)采购不属于集中采购目录的物品,采购办法如下:由教育技术中心汇总全市各学校(单位)申报的计划数,货物、服务类及非建设工程类采购项目本年度单项累计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由市教育技术中心组织部门集中采购或根据需要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采购;货物、服务类及非建设工程类采购项目单项年累计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经市教育局政府采购办审核同意后,可由学校自行组织采购。
学校教育装备采购管理制度

学校教育装备采购管理制度1. 引言学校教育装备采购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学校的教育装备采购流程,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透明度,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学校的教育装备采购活动。
2. 采购管理机构学校应设立专门的采购管理机构,负责学校的教育装备采购管理工作。
该机构应由管理人员和专业的采购人员组成,负责拟定采购计划、制定采购策略、实施采购活动、评估供应商和管理采购合同等。
3. 采购流程3.1 采购计划编制采购管理机构应根据学校的教育装备需求,编制年度采购计划。
采购计划应包括采购项目名称、数量、规格、预算和采购时间等信息,并经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才能执行。
3.2 供应商评估采购管理机构应根据学校采购政策,对潜在的供应商进行评估和筛选。
评估内容包括供应商的资质、信誉、质量控制能力等。
满足评估要求的供应商才能进入下一步的采购流程。
3.3 报价和谈判采购管理机构应向被评估通过的供应商发送采购邀请,并要求供应商提供详细的报价和相关证明文件。
根据报价和其他条件,采购管理机构可以与供应商进行谈判,以获取更有利的采购条件。
3.4 采购合同签订在确定供应商后,采购管理机构应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交付时间、付款方式、品质标准、售后服务等内容。
采购合同应经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才能生效。
3.5 采购执行和验收在供应商交付教育装备后,采购管理机构应对交付的装备进行验收。
验收内容应包括数量、规格、功能和质量等方面的检查。
只有通过验收的教育装备才能正式进入学校的使用环节。
4. 采购管理控制4.1 采购预算控制采购管理机构应制定采购预算,确保采购活动的经费使用合理。
采购预算的制定应根据学校的需求和财务状况进行合理的安排和控制。
4.2 供应商管理采购管理机构应与供应商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对供应商的履约能力、质量控制、售后服务等进行监督和评估。
对于表现优秀的供应商,可以予以合同延期或再次邀请参与采购。
学校教学设备采购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教学设备采购工作,确保教学设备的质量和性能,提高教学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教学设备采购的全过程,包括设备需求、采购申请、采购实施、验收交付、后期管理等环节。
第三条学校教学设备采购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采购需求第四条教学设备需求由学校教务处、各教学部门提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后,形成采购需求计划。
第五条教学设备需求计划应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技术参数、预算价格等信息。
第六条教学设备需求计划应定期进行审查,确保其准确性和合理性。
第三章采购申请第七条教学设备采购申请由教务处或各教学部门负责,按照需求计划向采购部门提交。
第八条采购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采购需求计划;(二)采购预算;(三)采购方式;(四)采购时间;(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采购部门对采购申请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第四章采购实施第十条学校教学设备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
第十一条采购部门根据采购方式,组织采购工作,确保采购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二条采购部门在采购过程中,应加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确保投标人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第十三条采购部门应与投标人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验收交付第十四条采购部门负责组织对采购的教学设备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验收内容包括:(一)设备数量、规格型号、技术参数等是否符合采购需求计划;(二)设备外观、性能、质量等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三)设备包装、运输、安装等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六条验收合格后,采购部门与供应商签订交付合同,明确交付时间、地点、方式等。
第六章后期管理第十七条教学设备投入使用后,由使用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十八条使用部门应建立健全教学设备使用管理制度,确保设备的安全、完好。
教育装备采购管理制度建立

教育装备采购管理制度建立在当今教育领域,教育装备的质量和适用性对于教学效果和学生的学习体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学校能够采购到符合教育需求、质量可靠且价格合理的教育装备,建立一套科学、规范、高效的教育装备采购管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一、教育装备采购管理的重要性教育装备是学校开展教学活动的重要物质基础,涵盖了教学仪器、实验设备、多媒体教学设施、体育器材、图书资料等多个方面。
优质的教育装备能够为教师提供更好的教学工具,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教学质量和效率。
然而,如果采购管理不当,可能会导致采购到不符合实际需求的装备,造成资源浪费;或者采购的装备质量不过关,影响教学的正常进行;甚至可能出现采购过程中的腐败现象,损害学校的利益和形象。
二、教育装备采购管理的原则1、需求导向原则采购教育装备应紧密围绕学校的教学目标和课程设置,充分考虑教师和学生的实际需求。
在采购前,应进行广泛的调研和论证,确保所采购的装备能够真正服务于教学。
2、质量优先原则教育装备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教学效果和学生的安全。
在采购过程中,要严格把控质量关,选择具有良好口碑和质量保证的产品和供应商。
3、性价比原则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要充分考虑装备的价格,力求采购到性价比高的产品。
避免单纯追求低价而忽视质量,也不能盲目追求高端昂贵的装备而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4、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采购过程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竞争。
采购信息应透明公开,接受师生和社会的监督。
5、节能环保原则优先选择节能环保的教育装备,促进学校的可持续发展,培养学生的环保意识。
三、教育装备采购管理的流程1、需求提出与论证学校各部门根据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教育装备采购申请,并详细说明采购的理由、数量、规格型号等要求。
采购申请提交后,由学校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论证,确保采购需求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2、采购计划制定根据论证通过的采购需求,制定采购计划。
小学现代教育技术装备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小学现代教育技术装备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学现代教育技术装备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小学现代教育技术装备的采购、使用、维护、保管、报废等活动。
第三条小学现代教育技术装备包括教学电脑、投影仪、音响设备、电子白板等设备。
第四条小学现代教育技术装备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使用各种技术装备的师生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第五条小学现代教育技术装备的管理应注重实用性、合理性、安全性和经济效益。
第六条教师应积极探索创新,充分发挥现代教育技术装备在教学中的应用价值,提高教学效果和教育品质。
第二章采购管理第七条小学现代教育技术装备的采购程序分为需求调研、拟定采购计划、选择供应商、签订合同、验收等环节。
第八条教育教学部门应根据学校的发展需要和教学要求,按照法定程序,确定小学现代教育技术装备的采购计划。
第九条小学现代教育技术装备的采购应经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确保选取具有资质和实力的供应商。
第十条小学现代教育技术装备的采购合同应明确供应商的责任和义务,保障学校的权益,并规定故障设备的维修和更换条件。
第十一条学校应及时组织验收小学现代教育技术装备,确保设备的质量、数量和配置与合同要求一致。
第十二条采购过程中的有关文件和记录应妥善保管并依法归档,以备后续审计和查阅。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三条小学现代教育技术装备的使用应符合教育教学需求,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进行安排和调度。
第十四条小学现代教育技术装备的使用应遵守相关的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十五条教师在使用小学现代教育技术装备前应进行相关培训,熟悉设备的使用方法和功能,了解常见故障排除方法。
第十六条学生在使用小学现代教育技术装备时,需得到教师的指导和监督,保证设备的安全使用和维护。
第十七条小学现代教育技术装备的使用记录应详细记录设备的使用情况、维护情况、故障情况等,以便进行设备维修和管理分析,提升设备使用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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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技术装备政府采购工作管理规程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市教育技术装备的政府采购工作,强化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有效地推进廉政建设,有效地预防和治理商业贿赂、职务犯罪,充分发挥部门集中采购的优势,维护学校和教育的利益;南京市教育装备与勤工俭学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装备办)作为全市教育系统部门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结合单位的行政事业管理职能和工作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合同法》、《招投标法》及《南京市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的适用范围为市、县二级教育技术装备业务管理职能部门和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同时也是规范供应商参与教育技术装备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本规程的适应内容为南京市教育技术装备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中的货物、工程与服务(见市财政局相关教育系统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目录的文件,或附件:NO.1)。
第三条本规程是全市教育技术装备政府采购工作和装备过程管理工作必须遵循的操作规范,其目的是指导区(县)、学校规范参与教育技术装备项目政府采购工作,特别是招标投标管理活动,明晰所肩负的工作职责和应遵守的职业操守,明确提高工作质量与效率的方法。
第四条政府采购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它包括五个环节。
一是预算与计划,二是采购需求制定(功能、技术与质量方案),三是组织招投标,四是合同履约管理,五是合同验收付款。
每一个环节的质量都将影响或制约到政府采购的质量。
本规程围绕政府采购的五个环节提出工作管理规范。
二、计划编制与申报第五条年度经费计划编制。
各区、县教育局根据市、区(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与年度财政经费安排,依据市教育局和财政局关于教育装备工作的年度指导意见,结合本区(县)的发展规划和事业目标,于年初做好全年的装备项目与经费计划,上报给市装备办。
市装备办汇总各区(县)年度装备计划,并报市教育局与市财政局审核,经审核后的年度计划原则上不得变更。
如因学校建设等原因,确需变更的,应按规定提交变更申请。
第六条月度采购计划申报。
各区(县)依据年度装备计划及《南京市教育技术装备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见附件NO.1),制定每月具体装备项目的月度计划申报表(见附件NO.2)。
各区(县)应在每月20日之前报送次月采购计划,并提交市装备办核准。
原则上计划中没有的项目次月不予采购。
第七条教育装备常规项目集中申报。
各区(县)应将不同学校的同类项目集中申报,以便集中采购和公开招标;市装备办将对部分常规装备项目及教育专项装备项目进行全市集中采购,规定统一的申报时间,制定统一的采购方案,各区(县)应按照规定的时间集中申报采购计划。
对不集中申报或故意拆分,造成“化整为零”嫌疑的,市装备办将给予通报批评。
三、采购方案编制第八条“采购方案”是指具体用户(学校)的具体项目的详细需求方案,包括:功能实现要求、技术规范规格、技术与质量标准等,是制作招标文件的根本依据。
采购方案如果只有简单的数量视为无效方案。
“采购方案”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南京市教育技术装备政府采购项目招标申报表”(见附件NO.3);二是南京市教育技术装备项目招标采购方案书(包括功能实现要求、技术规范与标准、设备清单与设备的参数,及货物或工程质量标准等要求,见附件NO.4)。
采购方案编制的具体的责任部门为各区(县)教育局技装办(科)与项目学校(用户)。
第九条编制采购方案必须符合政府采购的相关政策与法规要求。
不得对采购方案中的主要设备指定唯一品牌,不得设置技术壁垒,不得用不合法的条款限制和排斥他人竞争。
市装备办有权对采购方案进行审核,若发现存在上述不规范行为,有权在不改变技术需求的前提下进行依法修改,或将采购方案退回,责成区(县)技装办(科)重新制定,并将记录在案,纳入区(县)装备工作的考核纪录。
第十条编制采购方案的依据:一是国家课程标准及相应的“教材”,二是国家及江苏省教育技术装备的相关标准,三是学校的具体基础设施和师资情况,四是满足学校校本课程或特色教育教学的需要,五是体现学校的文化建设等。
第十一条编制采购方案过程中,凡是属于系统工程或需要对整个项目进行方案设计的,都需要在方案的技术性与质量上进行可靠性、可行性和技术质量等方面的论证,并提供完整的设计方案。
上报的采购方案必须有用户(学校)和区、县技装办(科)相关负责人签字盖章,缺一不可,否则审核不予通过。
经过用户(学校)和区(县)技装办(科)负责人签字盖章的采购方案,视为已经经过方案论证。
在采购方案的编制过程中,要求对二十万以上的装备项目或技术含量较高的项目,进行必要的调研论证工作,认真征询用户(学校)及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并将研讨、论证的过程记录在案。
对于技术较为复杂的项目或大型项目(100万元以上的),为形成更为科学与规范的采购需求,可以提请市装备办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即填写“南京市教育技术装备项目方案技术与质量论证一览表”(见附件NO.5),并随月度采购计划一并提交。
第十二条申报采购方案的同时,学校的其他配套条件必须已经具备。
如用房、水电、室内环境建设等基础配套设施已经具备。
不得在配套条件不具备的前提下,先行采购,以避免造成资产闲置或流失,或因不能及时签订合同、市场变化等原因而产生纠纷等后果。
第十三条采购方案原则上应随月度采购计划一同上报,应同时提供加盖公章的纸质文本与相同的电子文档,若纸质文本与电子文档不一致,以纸质文本为准。
电子文档的申报将实行网络申报。
如遇特殊情况或已经上报计划,但因采购方案被退回重新论证等原因,也可于每月30日前补报,但所报内容应与月度采购计划一致,否则将会被安排到下月工作计划中。
四、招标采购第十四条属于教育技术装备的政府采购项目(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由市财政局指定的教育系统部门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即市装备办负责组织招标采购,不得在区(县)自行采购。
区(县)应将全年计划内的装备项目一次性委托给市装备办,并与市装备办签订采购委托书,通过委托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采购方式与采购程序1、协议供货。
对于常规性装备项目,特别是采购较为频繁的货物类项目,可以采取协议供货方式。
属于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或市装备办自行组织的协议供货项目,一次性采购预算金额在二十万以上的,由市装备办负责组织协议供货框架下的二次询价或竞争性谈判。
即由各区(县)采购人从协议供货目录产品中选择三个以上的品牌产品和供应商,并将所需产品的技术参数或配置标准、服务要求等描述清楚,由市装备办制作询价或竞争性谈判文件,向协议供货商进行询价或竞争性谈判。
2、公开招标。
根据我市对于采购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规定,各区(县)采购人必须提供采购项目的详细技术要求,配置标准,服务要求,包括供应商的资质条件以及其它商务条款等,市装备办据此制作采购文件,并提请采购人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是采购需求和评分标准或定标原则)。
经采购人确认同意后即在市财政局采购网及市教育装备网上发出招标公告,从发出公告到投标截止时间,最短不得少于20日,由市装备办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组织开标与评标活动,并根据专家评审组的评审意见确认中标单位。
3、邀请招标。
对于采购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装备项目,可以面向已通过资格预审并交纳投标履约保证金的教育装备政府采购会员供应商进行招标采购。
参与投标的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
4、竞争性谈判采购。
对于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或对于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未能成立的,且招标文件无不合理条款,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
5、询价采购,对于采购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下且技术标准统一的装备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参与询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并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十六条采购方式的选择。
区(县)技装办在上报采购方案时,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建议采购方式,但应以市装备办最终确认的采购方式为准。
市装备办有权在区(县)上报的采购方案的基础上,将同一区(县)或不同区(县)的相同项目或相近项目,依据集中采购的原则和要求,进行合并形成招标文件,进行集中采购,最大化地推行公开招标,以节约资金,提高采购效率与质量。
第十七条开标与评标。
开标与评标是招标投标活动公开性、公正性的重要过程。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开标、评标阶段的程序及当事人行为进行了具体规范。
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之一的各区(县)采购人代表要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不得发表影响其他评委公正评审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非法干预评标过程及评审结果。
同时,各区(县)教育部门有义务建立教育技术装备项目采购纪检监督机制,派遣纪检监察人员共同参与教育装备项目采购的全过程。
第十八条定标。
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中所订立的评分标准完成评标,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各区(县)采购人代表无权改变或剥夺评标委员会判定的中标候选人顺序,无正当理由,不得违背中标候选人顺序或在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十九条质疑与回复。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供应商有权提出质疑。
各区(县)采购人有义务配合市装备办在质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五、合同履约管理第二十条合同签订。
各区(县)采购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相关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签或拖延合同的签订,或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合同签订时,各区(县)采购人应认真核实好技术质量标准、货物封样、供货清单、交货时间、质保年限、服务条款及付款条件等主要条款,切实维护好自身及使用学校的权益。
第二十一条合同构成。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合同文本,均为政府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合同双方的当事人均具有法律效力。
采购人不得与供应商擅自变更或另行签署违背市装备办规定合同条款以外的内容,以防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确需要增补条款,则需报市装备办核准。
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如有项目增减,双方可签订补充合同,但其增减项目不得超出原合同规定的范围,增减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并报市装备办核准备案。
第二十二条合同备案。
在合同签订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内,应将政府采购合同提交市装备办进行合同鉴证和备案。
未经市装备办鉴证的合同,视为无效合同,市装备办将拒绝出具付款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合同纠纷处理。
如合同发生纠纷或遇履约困难,区(县)技装办(科)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进行协调。
协调不能解决的,应提交申请报告,由市装备办负责组织调查与调解。
协调依然不能解决的,由双方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交由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责任追究。
区(县)技装办、学校与中标供应商,都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履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