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柏县城西北片区建设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090422
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

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1.28•【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2023年11月2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公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征收批前程序第三章土地征收报批第四章土地征收批后程序第五章补偿安置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行为,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以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活动。
第三条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障被征地农民及时足额获得补偿、得到妥善安置。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征收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土地征收的报批和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土地征收工作中的问题,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征收的相关工作。
土地征收具体事务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土地征收实施机构承担。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征收相关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履行土地征收程序。
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收土地公告、补偿费用支付情况等需要公告、公示的事项,应当做好公告、公示现场的信息采集、证据留存和归档。
征地补偿标准(忻州)

合计土地补偿倍数安置补助倍数Ⅰ西部山地区8242181317304Ⅱ北部平川区176227101747574Ⅲ丘陵区93824101422512Ⅳ城市规划区224328101862804Ⅴ东部平川区195727101752839Ⅵ南部平川区140625101535150122524.830373Ⅰ北部丘陵区89124101421384Ⅱ平川区119025101529750Ⅲ城郊区161025101540250Ⅳ东部丘陵区93324101422392Ⅴ经济园林区119323101327439Ⅵ山区70325101517575110324.627080Ⅰ旅游服务区16002391436800Ⅱ土石山区6322491515168Ⅲ丘陵区9772491523448Ⅳ平川盆地区11632491527912Ⅴ城镇规划区16772491540248Ⅵ经济林种植区14522491534848Ⅶ一年两熟区15332491536792Ⅷ水利灌溉区1358249153259296623.923091Ⅰ城郊区19822882055496Ⅱ平川区12702681833020Ⅲ丘陵区12032371627669Ⅳ东山区10322371623736Ⅴ西山区10162481624384117524.729028Ⅰ山区10532481625272Ⅱ半坡丘陵区9732481623352Ⅲ平川区11962481628704Ⅳ城郊区13712610163564610592425444Ⅰ城镇规划区13802882038640Ⅱ北部土石山区8902061417800Ⅲ滹沱河下游平川区12152471729160Ⅳ中心集镇规划区13272681834502Ⅴ滹沱河上游平川区11092061422180Ⅵ南部工矿发展区998277202694610202424452Ⅰ工矿区10492361724127Ⅱ煤、铝资源开发区9602361722080Ⅲ城市规划区17122361739376Ⅳ旅游开发区7462361717158Ⅴ农牧区8762361720148Ⅵ农业区91623617210689492321838Ⅰ县城规划区14442371633212Ⅱ河川区11652371626795Ⅲ黄土丘陵区8762371620148忻州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汇总表县(市、区)名称区域编号区域名称区域面积(亩)统一年产值标准补偿倍数补偿费用(元/亩忻府区全区统一年产值标准定襄县全县统一年产值标准五台县全县统一年产值标准原平市全市统一年产值标准代县全县统一年产值标准繁峙县全县统一年产值标准宁武县全县统一年产值标准静乐县Ⅳ土石山区59623716137088642319882Ⅰ山区7742381517802Ⅱ平川区9372381521551Ⅲ城郊区118523815272558652319887Ⅰ丘陵区7852491518840Ⅱ平川区8912591622275Ⅲ城郊区14382481634512Ⅳ南山区892207131784085223.319891Ⅰ西北部黄土丘陵沟壑区6752371615525Ⅱ北部平川区8442371619412Ⅲ中部城区14382381533074Ⅳ西南部石山区7172371616491Ⅴ东部山区73923716169978232318922Ⅰ建城区19702691751220Ⅱ平川区14842691738584Ⅲ半山区10522481625248Ⅳ高山区10202181321420108822.924913Ⅰ北部工矿区11122381525576Ⅱ县城规划区13592481632616Ⅲ中部工矿区11212481626904Ⅳ西部果园枣园区10332481624792Ⅴ东部丘陵农业区9742481623376Ⅵ南部丘陵农业区9342381521482102423.524111Ⅰ城郊区11742781931698Ⅱ关河平川区9862581724650Ⅲ北部山区7762081215520Ⅳ南部丘陵区7302481617520Ⅴ黄河沿岸区11152381525645808231857398923.723480静乐县全县统一年产值标准神池县全县统一年产值标准五寨县全县统一年产值标准岢岚县全县统一年产值标准河曲县全县统一年产值标准保德县全县统一年产值标准偏关县全县统一年产值标准忻州市。
拆迁协议分家协议书模板

拆迁协议分家协议书拆迁协议书甲方(拆迁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被拆迁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因城市建设需要,需对乙方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进行拆迁,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拆迁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拆迁范围及补偿1.1 拆迁范围:乙方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1.2 补偿方式:甲方以货币补偿和/或产权调换的方式对乙方进行补偿。
1.3 补偿金额: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支付乙方拆迁补偿款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_______)。
1.4 产权调换:如乙方选择产权调换,甲方同意提供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作为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具体调换条件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二条拆迁时间及程序2.1 拆迁时间: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日内搬离拆迁房屋。
2.2 拆迁程序:甲方应提前______日通知乙方拆迁时间,并协助乙方完成搬迁工作。
第三条搬迁补助3.1 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搬迁补助费人民币______元(¥______),用于乙方搬迁过程中产生的费用。
第四条拆迁房屋的交付4.1 乙方应在约定的拆迁时间内将拆迁房屋交付给甲方。
4.2 交付时,乙方应保证房屋结构完整,不得擅自拆除或损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如甲方未按约定支付补偿款或提供调换房屋,应按未支付金额的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嵩明县西片区征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

嵩明县西片区征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快嵩明县城西片区开发建设,进一步提升城市环境,改善居民生活条件,完善公共服务配套功能,依法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按照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一、责任划分县城西片区改造征迁工作,在县征迁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以嵩阳街道办为实施主体,具体负责项目建设范围内的征迁安置补偿工作。
对军事光缆、民用通信设施、电力设施、输水管道、输油管道等重要设施的征用和迁改,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解决。
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林局、县水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信访局各负其责,并督促、指导、协调征迁安置补偿有关工作。
二、征迁补偿安置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六)《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七)《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八)《昆明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九)《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昆政办〔2015〕103号);(十)《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昆政办〔2015〕104号);(十一)《嵩明县农村住宅建设管理指导意见》;(十二)《嵩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嵩明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房屋等附着物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嵩政通〔2011〕18号);(十三)《嵩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嵩昆高速等五条道路征迁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嵩政办通〔2014〕62号);(十四)城市棚户区改造等相关政策。
三、征收时间及范围征收时间为2018年3月25日至2018年6月30日。
征收范围包括嵩明西片区改造所涉区域(以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即布能居委会部分区域房屋、土地。
西渝高铁拆迁标准(一)

西渝高铁拆迁标准(一)
西渝高铁拆迁标准
1. 背景介绍
•西渝高铁作为西部地区重要的交通运输项目,其建设对于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为了进行高铁线路的建设,不可避免地需要对相关区域进行拆迁,这一问题牵动了众多居民的利益。
2. 拆迁标准概述
•西渝高铁拆迁标准是指在西渝高铁建设过程中,对拆迁补偿的具体规定。
•拆迁标准主要分为经济补偿和安置补助两部分,旨在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顺利过渡。
3. 经济补偿标准
•经济补偿是指对于被拆迁房屋面积、建筑结构、使用年限及市场价值等因素的综合评估,给予相应的补偿金额。
•一般情况下,拆迁补偿金额应该能够覆盖被拆迁人重新购置房屋的费用,并补偿相关的搬迁费用。
4. 安置补助标准
•安置补助是指对于被拆迁人需要重新安置居住的情况下,提供的相应补助措施。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按揭购房、货币补偿或公房配租等方式进行安置。
5. 补偿纠纷解决机制
•对于拆迁补偿金额或安置补助方式的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
•地方政府应设立专门的拆迁纠纷调解机构,及时处理冲突,确保公平、公正。
6. 合理公正的拆迁标准的重要性
•制定合理公正的拆迁标准,能够有效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减少拆迁过程中的社会矛盾。
•合理公正的拆迁标准也有助于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提升人民群众的生活品质。
7. 总结
•西渝高铁拆迁标准是推动高铁建设的重要规定,它直接关系到被拆迁人的利益和社会稳定。
•希望相关部门在制定拆迁标准时,能够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充分尊重被拆迁人的意愿,确保拆迁过程的顺利进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西铁路扩能改造工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西铁路扩能改造工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16•【字号】延政发[2008]25号•【施行日期】2008.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西铁路扩能改造工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延政发〔2008〕25号)宝塔、子长、甘泉、富县、洛川、黄陵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的《包西铁路扩能改造工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包西铁路扩能改造工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包头至西安铁路(以下简称包西铁路)是包柳铁路大通道的组成部分,也是连接京兰通道、欧亚大陆桥通道的重要组成部分,包西铁路扩能改造工程对于发挥神延线、西延线路网综合效能,促进蒙西及陕北地区资源开发和经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包西铁路北起内蒙古包头市、南至陕西省西安市,涉及我省榆林、延安、渭南、西安四个市18个县区,我省境内正线长624.6公里,总投资167.3亿元,途经我市子长、宝塔、甘泉、富县、洛川、黄陵6个县区。
为确保包西铁路扩能改造工程征迁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征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包头至西安铁路扩能改造工程省界至张桥段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107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太原至中卫(银川)铁路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政办发〔2006〕50号)文件规定,参照我市近年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迁补偿安置标准,结合本次征迁范围内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征迁范围和时间:严格按设计文件确定的铁路用地范围组织征迁,对用地范围以外的征迁,原则上不予考虑,情况特殊确实需要征迁的,必须经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和铁路建设单位共同审查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征迁工作自《征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
常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4〕6号

常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4〕6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常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5月29日常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9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
具体办法由辖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辖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米易县老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北街片区安置住房分配方案第四组

米易县老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北街片区安置住房分配方案(第四组)按照《米易县老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等约定,本着公开、公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选择调换安置的被征收人情况根据《米易县老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住房调换安置)》的规定,换安置的私有产权住房被征收人选择UOIn2—120ι112(三室两厅两卫户型)的共有104户,人员名单见下表:110m 2-120Hf 户型选房人员明细表国有土地上房 公正的原则, 国有土地上房 现选择住房调二、安置房源情况110∙120m2房源共有104套可选择,其中17套由于开发商将3间卧室改为了2间卧室,故重新在商品房中拿出17套三室两厅两卫户型(面积为U3∙34m2)用作安置房源。
但因这17套房源属开发商自售区建设的房屋,具体交房时间由开发商确定,故在安置区交房后,选择该17套房源的若没有同时交房,只按照15元/m2标准计算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不再增加倍数。
同时,该17套房源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为2.5元∕ι112∙月,置换区域的安置房物业管理服务费为1.2元∕m2∙月。
各第四组被征收人先进行17套房源选房,若抽取到该17套房源可选择放弃,放弃后重新参与安置区内房源选房。
若选择了该17套房源,即视为同意上述的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和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开具选房确认书后,不得以各种理由要求征收部门退房、申请调换或降低物业管理服务费。
2以上房屋面积为预测绘面积,最终以实测绘面积为准,实测绘面积作为最终结算和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依据。
三、安置住房分配原则按照协议约定,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了附生效条件的模拟征收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按照协议约定的回购区域建设楼盘和初选户型面积进行分类,根据分类情况采取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号,被征收人根据选房顺序号在协议约定的区域和规定楼盘及选择的户型中进行自主选房。
四、安置住房分配方案按照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第三条第三款第八项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了附生效条件的模拟征收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按照协议约定的户型面积进行分类,根据分类情况采取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号,被征收人根据选房顺序号在新建安置住房意愿选择的面积相近户型中进行自主选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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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县城西北片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拆迁补偿方案
为做好双柏县城西北片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双方的合法利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拆迁人
双柏县城西北片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指挥部
二、拆迁范围
(一)双柏县城西北片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二)本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拆迁过程中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扩建、改建和装修建筑物和构筑物;
2、改变建筑物、构筑物和土地用途;
3、租赁建筑物和构筑物。
三、被拆迁人
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包括居民和单位。
拆迁所有权共有的房屋,被拆迁房屋共有人作为被拆迁所有人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四、拆迁补偿原则
(一)采取货币补偿、货币补偿与异地安置补偿相结合的方式实施。
(二)被拆迁房屋面积的确认: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产权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
如记载与实际不符的,除违章建筑外,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
(三)拆迁评估:按成本估价法和市场估价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
1、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度进行结算。
2、土地按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的费用进行结算。
五、拆迁补偿方式
(一)国有资产拆迁补偿方式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需拆迁的房屋,按成本估价法进行房产评估,并按建设使用年限折旧,计算房产价值;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国有土地不予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由县人民政府决定。
(二)居民住宅及自建房拆迁补偿方式
拆迁住宅的按照货币补偿与异地安置补偿相结合的方式实施,由被拆迁人自由选择。
拆迁非住宅的,原则上只采取货币补偿。
1、货币补偿: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给予补偿,土地按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的费用给予补偿。
2、异地安置补偿
(1)拆迁住宅房屋被拆迁人要求给予安置宅基地的,按以下方式实施。
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②按照项目区详细规划要求安置宅基地。
原宅基地面积不足125平方米的,按125平方米给予安置;原宅基地面积大于125平方米的,按150平方米给予安置;原宅基地面积大于或小于安置标准的,在货币补偿中增加或扣减相关土地取得费用。
(2)拆迁临街铺面被拆迁人要求给予安置经营性用地的,按以下方式实施。
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②工农路临街2宗铺面进行货币补偿,不再安置用地;妥甸街5宗铺面按照原权属用地面积等面积进行安置,因地块限制,原面积大于或小于安置标准的,在货币补偿中增加或扣减相关土地取得费用。
3、安置方案
(1)安置地点
地点一:拆迁规划小区,位于项目区南北向20米次干道(人民路延长线)右侧地块,地块北接元双路、南与首期120米征地界线相连,可安置约40户,与元双路建设拆迁安置进行统筹规划。
地点二:建筑公司后地块,地块南北向总长120米,南侧宽约6米,北侧宽约35米,可安置约10户。
地点三:东兴路与项目东西向主干道交叉口南侧、工农路与凹子村之间,地块约500平方米,可安置3户。
地点四:文明路右侧袁正洪户与苏跃培户之间地块,面积约320平方米,可安置2户。
(2)安置原则
①地块安置顺序以地点次序进行选择。
优先考虑在地块一内安置,与元双路建设拆迁安置户形成一个拆迁安置小区。
地块二、地块三、地块四与现状居民区相连,面积小且较为零散,属边角地,用于安置居民建设不影响片区建设的整体效果。
②安置各居民建房土地顺序,按先搬迁的先安置,后搬迁的后安置的原则进行,时间以指挥部核发的验收单日期为准。
(3)安置办法
如统一安置在规划小区安置达不成协议的,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①妥甸街被拆迁户就近安置在建筑公司后地块,地块进深从小到大依次安置铺面拆迁户和住宅拆迁户。
②主干道范围内的被拆迁宅基地。
王琼英户和李双萍户就近安置在教育局旁地块,李秀梅户就近安置在工农路与凹子村之间地块。
六、拆迁的步骤
第一阶段:拆迁西北片区东西向40米主干道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产。
第二阶段:拆迁人民路北延段道路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产。
七、临时过渡期限及方式
(一)过渡时间:以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时间为准。
(二)过渡方式:由被拆迁人自行过渡。
(三)补助费用标准和支付办法
1、搬迁补助费:每产权户600元。
由拆迁人在被拆迁人搬迁腾房时一次性支付。
2、临时过渡补助费:拆迁住房和铺面的,按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5元计发6个月;拆迁其它房屋的,按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5元计发3个月;拆迁临时房的不予补助。
临时过渡补助费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根据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临时
过渡时间,在被拆迁人搬迁腾房时一次性计发。
八、其他规定
(一)搬家腾房期限以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时间为准。
(二)考虑到项目实施的紧迫性,对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协议并搬家腾房者,每户增发2000元临时过渡补助费补贴,逾期签订协议并搬家腾房者不再发放该笔款项。
(三)被拆迁人在安置用地上建盖房屋,必须按基本审批程序办理,同时要严格按照《双柏县城特色城镇管理办法》的要求建设。
(四)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协议的,由县人民政府裁决。
(五)自项目开始实施至拆迁工作完成的时段内,涉及拆迁的范围公安部门暂停办理分户、迁入等手续,房产管理部门暂停办理房屋交易、抵押等等相关手续。
(六)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双柏县城西北片区基础设施建设
项目指挥部
二00九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