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长沙市中山西路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操作方案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2007年10月31日长沙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7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2007年12月18日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16号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地补偿安置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征地补偿安置,是指因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而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征地补偿安置具体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社会保障工作;征地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加强征地补偿费用核算、支付的监督管理;确保被征地农民依法得到足额补偿,居住条件和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服从国家征地的需要,支持、配合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征地补偿程序第六条拟征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土地调查红线确定后、征地方案依法报批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拟征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组发布预征地公告,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申请听证的权利等,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0.15•【字号】长政发〔2015〕21号•【施行日期】2015.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15〕2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现将《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2015年10月15日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规定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03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4〕4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实施主体和职责问题(一)区县(市)人民政府和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主体,主要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并设立征地办公室,拟订征地方案;发布征地公告;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核准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的人员名单;组织货币安置人员的住房建设;组织有关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合法性认定的复查;组织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协调处理好遗留问题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等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稳步推进。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要对本辖区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全面负责,并建立项目负责人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履行好各自职责。
凡违反规定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应予立即纠正,并由市纪检监察部门实行责任追究,追究主要领导和项目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令第116号)-2011年11月1日实施

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发表日期:2011-12-19 信息来源: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11月1日市第13届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张剑飞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领导。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需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区、县(市)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是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
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区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指导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区、县(市)可以设立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以接受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征收工作的,应当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应当明确委托权限和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住房保障、城管执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教育、信访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06•【字号】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施行日期】2011.12.0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11月1日市第13届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张剑飞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领导。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需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区、县(市)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是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
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区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指导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区、县(市)可以设立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以接受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征收工作的,应当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应当明确委托权限和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长沙拆迁补偿标准

长沙拆迁补偿标准长沙市作为湖南省的省会城市,城市建设不断发展,拆迁工作也在不断进行中。
对于拆迁补偿标准,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下面将对长沙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长沙市的拆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房屋补偿、货币补偿和其他相关补偿。
对于被征收的房屋,按照房屋的面积、结构、楼层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同时,对于因拆迁而导致的临时生活困难,也会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
其次,长沙市对于拆迁补偿标准的制定,充分考虑了被征收户的合法权益。
在征收过程中,相关部门会与被征收户进行充分沟通,听取意见,确保补偿标准的公平合理性。
同时,也会对于不同情况的被征收户给予不同的补偿政策,确保每个被征收户都能够得到应有的补偿。
再次,长沙市对于拆迁补偿标准的执行力度也非常大。
相关部门会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对于拆迁补偿进行核查和执行,确保每一位被征收户都能够按时、足额地收到补偿款项。
同时,也会加大对于补偿款项的监督力度,杜绝任何形式的挪用、私分等违法行为,保障被征收户的合法权益。
最后,长沙市对于拆迁补偿标准的公示和信息公开也非常重视。
在拆迁过程中,相关部门会及时公示拆迁补偿标准和政策,让被征收户了解到最新的政策动态。
同时,也会积极回应社会关注,对于拆迁补偿标准进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总之,长沙市在拆迁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充分考虑了被征收户的合法权益,保障了每一位被征收户的权益。
同时,也加大了对于拆迁补偿的监督力度,确保政策的执行到位。
希望长沙市在未来的城市建设中,能够进一步完善拆迁补偿标准,让每一位被征收户都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长沙旧城改造补偿标准

长沙旧城改造补偿标准长沙市旧城改造工作一直是城市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逐步改善旧城区的居住环境和提升城市形象,长沙市政府制定了相应的补偿标准,以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推动旧城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房屋补偿标准。
1. 拆迁补偿,根据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市场价值确定拆迁补偿金额,确保居民可以购买同等条件的新房或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
2. 迁改房安置,对于需要搬迁的居民,提供与原房屋相当条件的安置房,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面积和质量的补偿。
3. 迁改房租金补贴,在安置期间,对于需要租房居住的居民,按照一定比例给予租金补贴,帮助其解决居住问题。
二、生活补偿标准。
1. 迁改补助金,对于需要搬迁的居民,给予一次性的生活补助金,用于安置期间的生活开支和过渡。
2. 就业安置,为受影响的居民提供就业机会和职业培训,帮助他们顺利融入新的社区和生活环境。
三、公共设施补偿标准。
1. 公共设施补偿金,对于因旧城改造而需要拆迁的公共设施,给予相应的补偿金,确保公共利益不受损失。
2. 公共服务配套,在新建的社区中,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和便利度。
四、文物保护补偿标准。
1. 文物保护费用,对于受影响的文物建筑,提供相应的保护费用,确保文物得到妥善保护和修缮。
2. 文物保护安置,对于因文物保护需要搬迁的居民,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安置和补偿,保障其合法权益。
长沙市旧城改造补偿标准的制定,充分考虑了居民的合法权益和城市发展的整体利益,为旧城改造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和支持。
希望通过这些补偿标准的落实,能够让旧城改造工作更加顺利进行,为长沙市的城市建设和居民的生活环境带来更多的改善和提升。
长沙市征收补偿标准

长沙市征收补偿标准
长沙市征收补偿标准是指在城市建设、改造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对
被征收单位及相关权益人进行的经济补偿和其他补偿的标准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长沙市制定了相应的征收补偿标准,以保障被征收单位及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
首先,长沙市征收补偿标准包括经济补偿和其他补偿两部分。
经济补偿主要包
括被征收单位的房屋、土地等财产的补偿,其他补偿则包括被征收单位的搬迁补助、生活困难补助、就业安置等。
其次,在征收补偿标准中,长沙市根据被征收单位的具体情况和市场价格制定
了相应的补偿标准。
对于房屋征收,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使用年限、产权性质等因素确定补偿金额;对于土地征收,按照土地的用途、土地性质、土地评估价值等因素确定补偿标准。
此外,针对不同的被征收单位,长沙市还制定了不同的其他补偿标准,以满足被征收单位的实际需求。
另外,长沙市在征收补偿标准的执行过程中,注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
保被征收单位及相关权益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在确定补偿标准时,长沙市征收部门会与被征收单位进行充分沟通,听取意见,保障其合法权益。
同时,征收补偿标准的执行过程中,长沙市也建立了监督机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补偿标准的执行公正、透明。
总的来说,长沙市征收补偿标准是长沙市政府为了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保障
被征收单位及相关权益人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政策。
长沙市将继续完善征收补偿标准,提高补偿标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稳定发展。
长沙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长沙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长沙市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长沙市作为湖南省的省会城市,棚户区改造一直是城市发展中的重要议题。
为了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提高城市的整体形象,长沙市政府一直在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
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补偿标准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合理的补偿标准可以保障受影响居民的合法权益,也是推动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首先,根据长沙市政府相关政策规定,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于被征收居民的住房补偿,二是对于被征收居民的生活补助。
在住房补偿方面,根据被征收居民的房屋面积、房屋产权年限、房屋结构等因素进行评估,合理确定房屋的补偿价格。
在生活补助方面,主要是对于被征收居民的临时居住费用、搬迁补助、安置补助等方面进行合理补偿。
其次,补偿标准的确定需要充分考虑被征收居民的实际情况,不能简单地依据市场价格或者统一标准进行补偿。
要充分尊重被征收居民的意愿,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确保补偿标准的公平合理。
同时,也要加强对于补偿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补偿款项能够真正落实到被征收居民手中,避免出现资金挪用或者滞留的情况。
再次,长沙市政府在确定补偿标准的过程中,也需要充分考虑城市的整体发展规划,不能只顾及被征收居民的利益,而忽视了城市的整体利益。
要根据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合理确定被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确保城市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能够实现良性发展,提升城市的整体品质。
最后,长沙市政府在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过程中,也需要加强对于补偿标准的宣传和解释工作,让被征收居民能够充分了解到相关政策和补偿标准,避免因为信息不对称而引发的纠纷和争议。
同时,也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投诉和申诉机制,及时处理因补偿标准引发的纠纷,确保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总之,长沙市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的确定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问题,需要政府、社会各界和被征收居民共同努力,才能够找到一个既能保障被征收居民合法权益,又能促进城市整体发展的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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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中山西路棚户区改造项目
拆迁补偿安置操作方案
为加快中山西路棚户区改造建设步伐,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长沙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中山西路棚户区进行整体改造。
拆迁补偿安置,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拆迁补偿政策为依据,并结合被拆迁房屋的现状,特制定本方案。
一、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05号令);
4、《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157号令;
5、《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6、《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市人民政府第79号令);
7、《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沙市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标准的决定》(市人民政府第104号令)。
二、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拆迁补偿实行货币补偿为主的方式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按市场机制为被拆迁人提供可选购的安置房源。
第二条被拆迁房屋作价补偿费以房地产分类评估价格为基数,并结合成新调整、装饰装修补偿、拆迁补助费等进行计算。
第三条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中山西路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红线范围内房屋的区位、结构、用途等进行分类评估,确定被拆迁房屋分类评估价格。
评估结果及计算方式如下:
表1 房地产分类价格评估结果表
单位:元/㎡
表2 估价对象评估结果取值标准表
注:本评估结果中的商业、商业配套、办公类房地产的层高标准为
3.5米,住宅类房地产层高标准为3.0米,工业类房地产层高标
准为4.0米。
表3 商业门面及商业配套用房层次修正系数(R1)表
表4 住宅层次修正系数(R1)表
表5 商业门面、商业配套用房、办公用房层高修正系数(R2)表
单位:元/㎡
表6 住宅层高修正系数(R2)表
单位:元/㎡
表7 工业用房层高修正系数(R2)表
单位:元/㎡
表8 房屋结构、成新率修正值(R3)表
单位:元/㎡
计算公式:房屋补偿单价=(该房屋类型单价+R3)×R1+成新率×R2
第四条被拆迁住宅搬迁补助费为每户300元。
超过30平方米的,每超过1平方米增加4元搬迁补助费。
被拆迁办公、经营用房搬迁补助费参照第四条执行。
被拆迁厂方设施设备搬运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未作规定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参照市场情况进行协商。
第五条非住宅停产停业补助费按《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执行,住改非的不计算停产停业补助费。
第六条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按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标准的决定》所规定的标准执行。
每平方米装饰装修补偿在240元以下的,由各拆迁大组组长确定,每平方米装饰装修补偿在320元以下的由区审核组确定,每平方米装饰装修补偿费在320元以上的需市区两级审核组共同确定后方能予以补偿。
第七条为促进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参照《长沙市重点工程
拆迁补偿安置操作方案》制定奖励办法如下:
1、私有住宅在拆迁通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可将被拆迁房提高两个成新后计算补偿(如提高两个成新后仍不足六成新的,可以提高至六成新;房屋成新最高为十成新),并可以在成新提高的基础上将根据分类评估报告计算确定的补偿价格适当上浮,但上浮比例控制在10%以内进行控制。
2、私有房屋在拆迁通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并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给予寻找房源补助费4000元。
3、私有房屋在拆迁通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给予提前搬迁奖,每平方米奖励原则上控制在100元以内。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享受第七条规定的奖励
1、超过拆迁通告规定的搬迁期限仍未搬迁的;
2、经市拆迁管理部门依法做出行政裁决的;
3、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征收补偿决定书的。
第九条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拆迁住宅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且他处无房屋的被拆迁人,应在补足到45平方米后实行作价补偿。
在计算作价补偿时,对被拆迁人住宅合法面积部分,根据上述有关条款的规定按分类评估价格计算补偿;对被拆迁房屋合法面积与保障性住房面积(45平方米)之差,参照保障性房源价格每平米2800元计算,该部分房屋面积不享受第七条规定的奖励,也不计算装饰装修、设施设备、搬家费等其他补偿。
第十条对私有房屋、直管公房承租人或单位自管产中涉及职
工住房租赁的,由拆迁人将被拆迁房屋补偿费用支付给被拆迁人,但其合法承租人的相关事宜应由被拆迁人负责妥善处理。
第十一条“住改非”房屋拆迁补偿原则
1、“住改非”房屋的确定原则
在拆迁许可证下达之前房屋产权登记为住宅,但持有有关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特种行业营业证等有效证件且正在营业的房屋,由市、区两级审核部依据《“住改非”确定流程》现场勘察后确定非住宅面积予以补偿。
对已办理了工商、税务登记,但未实际经营的房屋按房屋的产权登记使用性质予以补偿。
2、“住改非”房屋补偿范围确定方法
(1)已确定为“住改非”的房屋应根据该栋房屋实际使用情况区分认定非住宅使用部分和住宅使用部分再分别按相应标准进行补偿(见表格一)。
(2)认定为“住改非”的部分应按实际使用情况分为营业门面和配套用房。
对实际经营的场地经现场拍照、丈量、画图后确定面积,按营业门面进行补偿;过道、卫生间、楼梯间、制作间、储物间等配套经营使用的场地经现场拍照、丈量,画图后确定面积,按配套用房面积予以补偿。
3、“住改非”房屋确认,补偿流畅
(1)拆迁工作人员现场实堪,收取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经营证明文件,报各拆迁大组组长。
(2)拆迁大组组长初审证件,核实经营状况,报市、区审核部。
(3)市、区审核部汇同拆迁工作人员现场拍照,丈量确定营业门面、配套用房面积,绘图标示,最后由被拆迁人、拆迁工作人员、市、区审核部在《“住改非”房屋确认表》上汇签确认。
(4)拆迁工作人员按确认并批准的营业门面、配套用房面积依标准计算补偿。
(5)拆迁工作人员与被拆迁人商定签订协议。
第十二条未办理产权登记房屋的确认和补偿、补助原则
1.凡1987年以前因各种原因改建但未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标的物的房屋,以省、市测绘部门1988年的航拍图为依据,由有资质的测绘部门测绘确定其房屋面积后,按有产权房屋进行补偿。
2.经规划部门批准的临时建筑,未超过批准期限的每平方米补偿764元。
3.凡1987年以后搭建的无证面积(含证内、证外)不予补偿,每平方补助380元。
第十三条困难补助按《长沙市关于国有土地上征用房屋实行搬迁困难补助的若干规定》。
二○○九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