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秋法学概论法基与实务课程期末复习应考指南

合集下载

法学概论期末复习

法学概论期末复习

《法学概论》期末复习指导紫金县广播电视大学(钟新越)一、课程考核说明1、考核目的:普及法律知识,加强法制教育,为学习本专业的有关课程奠定必要的法学知识的基础。

2、考核对象:专科文秘、行政管理专业。

3、考核方式:期末闭卷方式。

4、命题依据: 依据教材、下发的教学实施意见、复习指导和综合练习题。

5、考试要求:考试主要是考察学生对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基本方法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在能力层次上,从了解、掌握、重点掌握三个角度来要求。

了解是要求考生对课程的基本知识和相关知识有所了解;掌握是要求考生对课程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基本方法,不仅要知道是什么,还要知道为什么,重点掌握要求考生能综合运用所学的基本理论、基本技能,根据所提出的问题,正确地分析和解答思考题。

6、试题的类型和结构:填空题(15分),判断题(15分),名词解释题(25分),简答题(25分),论述题(20分)。

7、考核形式:闭卷、笔试。

时间:120分钟。

其它:从题型可以看出,《法学概论》的考试题注重客观性命题,即着重考察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的掌握,量较大,面较宽,题量分散是其特点。

•同学们在学习和复习时请注意全面掌握。

书本外的补充知识原则上不做考试要求。

二、期末教学复习指导导论:概括了解法学的研究对象和体系,•明确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根本区别,懂得学习法学概论的意义和方法,树立正确的学习态度。

第一章:法学基本理论。

正确认识法的本质和基本特征及其发展规律,•了解并掌握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一般原理和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第二章:宪法。

了解宪法的一般原理和我国宪法的基本内容,明确宪法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懂得如何遵守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

第三章:行政法。

•了解我国行政法的一些基本知识和几个重要的行政法律文件的内容,明确行政法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的重要作用。

第四章:刑法。

了解我国刑法的性质、任务以及犯罪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和基本知识,懂得如何运用刑法同犯罪进行斗争。

《法律基础与实务》期末复习要点提示

《法律基础与实务》期末复习要点提示

《法律基础与实务》期末复习要点提示2014年6月一、考试基本情况说明1.考核范围:教材第一单元(法律概述)至第七单元(国际法)的全部内容2.考试题型:(1)单项选择题;(2)多项选择题;(3)辨析题;(4)案例分析3.考试形式:开卷考试4.考题与分数:(1)客观题共38分,单项选择题(18分,6题),多项选择题(20分,5题);(2)主观题共62分,辨析题(28分,4题),分析题(34分,2题)。

5.考题时间:90分钟二、考场注意事项1.可带入考场的资料:任何纸质的书面资料均可,包括教材、指导书、法律法规及其他书面资料等。

2.答题注意事项:(1)严禁考生在考场中交换资料(2)选择题须将正确的选项填入括号内(3)辨析题每题7分,其中判断3分,分析4分。

无论对错,都必须阐述理由。

(4)分析题由于占分较多,答题务必有重点,有层次,表述规范、流畅。

(5)请考生在充分复习的基础上认真答题,并合理控制时间。

三、主要知识点提示重点:民法单元刑法单元诉讼法单元第一单元法律概述1.我国法的概念和特征2.关于法的溯及力的规定第二单元宪法3.资本主义国家的第一部成文宪法4.全国人大代表的特别人身保护权第三单元行政法5.行政法在内容和形式方面的特征6.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7.国家行政权力的主体8.行政处罚的种类第四单元民法9.属于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10.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则与权利不得滥用原则1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分类12.宣告失踪的概念13.宣告死亡的概念14.监护制度与被监护人15.代理的概念、种类,委托代理的含义16.法人的概念17.法人的财产责任18.关于定金的概念19.关于抵押权与质押权的规定20.所有权的概念、权能,以及所有权的转移21.法定继承人的概念与顺序22.遗嘱继承与赠与的区别23.合同要约、承诺以及要约实质性变更的含义24.合同的效力25.人身权的内容与分类26.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27.著作权的保护28.因产品质量引起的民事责任29.无过错责任的含义30.民事权利的行使与民事责任的承担31.诉讼时效的概念及其效力第五单元刑法32.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33.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34.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35.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36.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37.刑罚的种类38.应当判处死刑,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怎样的刑罚?39.死刑的限制性规定40.共同犯罪的概念41.抢劫罪的犯罪构成第六单元诉讼法42.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要件43.先予执行的案件种类44.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哪个机关行使45.上诉、抗诉、审判监督程序的区别46.合议制度的法律规定47.关于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48.未经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49.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概念和适用50.关于不公开审理的法律规定51.民事诉讼中的执行程序第七单元国际法52.国际法的特征、效力依据53.国际法的主体有哪些,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应具备的要素有哪些54.国民待遇的法律规定55.最惠国待遇的概念56.国家领土最重要、最基本的组成部分57.庇护权的概念*以上内容为复习要点提示,并非复习范围*复习时多从实例出发理解和掌握相关制度和规定*案例分析题须运用法律规定或原则阐明自己的观点,表达要规范、流畅,适用法律要正确。

2007年秋期教育法学期末复习应考指南

2007年秋期教育法学期末复习应考指南

2007年秋期《教育法学》期末复习应考指南重庆电大巴南分校课程辅导教师唐毅有问题请致电:66230647一、复习应考基本要求教育法学课程是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公共事业(教育管理)专业本科必修的一门专业课。

本课程的考核对象为中央电大开放教育试点管理学科公共管理类教育管理专业(本科)的学生。

(一)考试范围本课程的命题依据是现行的相关教育法律法规、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教育法学》课程的教学大纲、文字主教材(《教育法学》,杨颖秀主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和本考核说明。

(二)考核方式。

本课程采用形成性考核与终结性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其中,形成性考核成绩占课程总成绩的30%。

考核内容分两部分:一为平时作业,共24分;二为学习情况,共6分,详见《教育法学形成性考核册》。

终结性考核成绩即期末考核成绩占课程总成绩的70%。

凡未完成平时作业者不能取得该课程的终结性考核资格或本课程的学分。

形成性考核采用中央电大统一下发的考核册。

终结性考核采取期末考试,由中央电大统一命题,统一在2008年1月12日上午8:30—10:00考试。

(三)考试形式:闭卷考试。

考试时间:90分钟。

(四)试题结构1.判断题:主要考核学生对基本概念、知识、理论的理解和识记程度。

共5道题,每题2分,占全部试题分数的10%。

2.单项选择题:主要考核学生对基本概念、知识、理论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要求学生在列出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

共5道题,每题2分,占全部试题分数的10%。

3.多项选择题:主要考核学生对基本概念、理论、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要求学生在列出的备选答案中选出所有正确答案。

共5道题,每题2分,占全部试题分数的10%。

4. 填空题:主要考核学生对基本概念、知识、理论的理解和识记程度。

共5道题,每题2分,占全部试题分数的10%。

5.简答题:主要考核学生对基本概念、理论、原则、规律的识记与掌握程度。

共2道题,每题12分,占全部试题分数的24%。

07秋法学概论(法基与实务)平时作业评讲4

07秋法学概论(法基与实务)平时作业评讲4

07秋法学概论(法基与实务)平时作业评讲4一、判断分析题1.联合国为实现宪章所规定的宗旨,设有五个主要机构,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由联合国大会投票选出的15个不同国籍的独立法官组成。

知识点:联合国的主要机构、国际法院。

判断:错理由:联合国的主要机构有六个,国际法院的15名法官是由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分别投票选举产生的。

理解:国际法院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成立的,按《联合国宪章》规定,国际法院是解决国际争端的世界性司法机构。

2.使馆所保护的利益是全面性的,活动范围是接受国全境;而领馆保护的利益则是地方性的,活动范围一般限于有关的领事区域。

知识点:外交和领事关系。

判断:对理由:外交关系属于国家对外关系的范畴。

领事关系是指一国根据与他国达成的协议,相互在对方一定地区设立领事馆和执行领事职务所形成的国家间的关系。

使馆全面代表派遣国,与接受国政府进行外交往来;而领事馆通常只有护侨、商业和航务等领事职务范围内的事务与所在国的地方当局交涉。

3.安理会由5个常任理事国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

常任理事国是不经选举和永久担任的,他们现在是中国、俄罗斯、美国、英国和德国。

知识点:联合国的主要机构。

判断:错。

理由: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现在分别是;中国、俄罗斯、美国、英国和法国。

德国不是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

理解:安理会是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负主要责任的机关。

只有安理会有权作出全体会员国都有义务接受并执行的决定。

4.国际法的效力源于超越国家的“世界政府”对规则的制定。

知识点:国际法的特征判断:错理由:国际法规范是经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形成的,国家的同意和国际社会的公认是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国际上并不存在超越国家的“世界政府"。

理解:国际社会的主要成员是国家,而国家相互之间是独立平等的,国际上并不存在超越国家的“世界政府”。

5.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了。

当时,世界上许多国家政府纷纷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表示祝贺,并表示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

法学概论期末复习

法学概论期末复习



《婚姻法》:
1、结婚和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2、夫妻的财产关系(法定财产制和约定 财产制的规定) 3、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规 定和后果
刑法
1、犯罪的特征 2、理解犯罪的构成要件 3、理解犯罪的既遂、预备、未遂和中止 4、正当防卫、紧急避险须具备哪些条件,它 们的区别? 5、理解共同犯罪 5、什么是刑罚?我国刑罚有哪些种类? 6、理解刑罚的具体运用

法学概论期末考试题型: 一、单项选择题 二、多项选择题 三、名词解释 三、简答题 四、案例分析题 (刑法、民法 行政法)
法律、法制与宪法
法律的本质和特征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和结构 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适用和遵守 我国的国体、政体、政权组织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和经济制度 公民的基本权利概念和内容 我国的国家机构
行政法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1、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2、行政行为的概念、内容和效力 3、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 4、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概念、原则、 管辖和适用 5、行政法律关系
经济法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消费者的权利、争议的解决和法 律责任 劳动合同的解除
《民法》
民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和生效条件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类型 公民的侵权责任能力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概念、法律要件、效力 无效的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类型和效力及处 理 代理的概念、特征和后果 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的规定 我国财产继承制度的主要内容。 民事权利的类型 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责任

《法学概论》课程考核大纲

《法学概论》课程考核大纲

《法学概论》课程考核大纲【考核目的】通过考试了解学生对本课程内容的掌握程度,使学生了解自己学习效果的同时发现教学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寻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办法,从而进一步改进教学方法并提高教学质量。

【课程学习的基础】本课程的学习以中学阶段所学的法律常识为基础,但所涉及的法律常识内容并不作为考核内容。

【考核的内容范围】法的一般原理及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商法、经济法、社会法、诉讼法等部门法的基础知识。

【考核方法】《法学概论》课程考核包括过程性考核和期末考核两部分。

过程性考核成绩占总成绩的40%,包括学生出勤情况(20%)、课堂学习态度及回答问题情况(10%)、课后作业完成情况(10%)。

期末考核成绩占总成绩的60%,采用笔试形式,考查学生对本门课程内容的掌握情况。

【期末考核形式】采用闭卷、笔试的考核形式。

【期末考核对试题的要求】主、客观试题的比例:主观性试题占50%,客观性试题占50%。

题型比例:填空题5%、单选题10%、多选题5%、概念题10%、辨析题20%、简答题20%、论述题10%、案例分析题20%。

难度等级:分为较易、中等、较难三个等级,大致的比例是20:60:20。

【期末考核的具体内容】第一章法的一般理论知识点:1.法的概念 2.法的要素 3.法的分类 4.法的渊源 5.法的效力 6.法律体系 7.法律关系 8.法的起源 9.法的历史类型 10.法的运行 11.法与经济的关系 12.法与政治的关系 13.法与道德的关系 14.法治考核目标:1.识记:(1)法的概念(2)法的特征(3)法的体系2.理解:(1)法的要素(2)法的分类(3)法的渊源(4)法的效力(5)法律关系(6)法的起源(7)法的运行(8)法治的概念(9)法与经济的关系(10)法与政治的关系(11)法与道德的关系3.运用:根据法与道德的异同明确法与道德之间是否可以相互替代第二章宪法学知识点:1.宪法的概念 2.宪法的分类 3.我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4.监督宪法的实施5.我国的国家性质 6.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7.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8.我国的经济制度 9.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1.国务院 12.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1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14.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15.人民法院 16.人民检察院考核目标:1.识记:(1)宪法的概念(2)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3)历次宪法修订之处(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含义(5)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内容2.理解:(1)不同类型宪法的特点(2)国体与政体的含义(3)宪法监督的含义(4)我国经济制度的特点(5)人民法院审判权独立的含义3.运用:(1)结合宪法的特点说明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2)结合自治机关的特点说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点第三章行政法学知识点:1.行政法的概念和特点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3.行政法的地位 4.行政法的渊源 5.行政机关的含义 6.被授权组织 7.受委托组织 8.国家公务员9.行政相对人 10.行政行为的概念和内容 11.行政立法 12.行政许可 13.行政处罚 14.行政救济的概念 15.行政救济的特征 16.行政救济的途径考核目标:1.识记:(1)行政法的概念(2)行政法的渊源(3)行政机关的含义(4)国家公务员的含义(5)行政相对人的含义(6)行政行为的概念和内容(7)行政救济的概念2.理解:(1)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涵(2)行政法的地位(3)行政主体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区别(4)行政立法(5)行政许可(6)行政处罚(7)行政救济的特征3.运用:(1)根据对行政法的学习认识行政法治的意义所在(2)根据对国家公务员的相关知识的学习区分公务行为与个人行为(3)行政救济的途径第四章刑法学知识点:1.刑法的概念 2.刑法的基本原则 3.刑法的适用范围 4.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5.犯罪构成 6.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7.犯罪形态 8.共同犯罪 9.刑罚的概念和目的 10.刑罚的种类 11.量刑考核目标:1.识记:(1)刑法的概念(2)犯罪的概念和特征(3)刑罚的概念(4)刑罚的种类2.理解:(1)刑法的基本原则(2)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的含义(3)量刑的含义(4)共同犯罪的特征3.运用:结合犯罪构成要件分析具体行为是否属于犯罪第五章民法学知识点:1.民法的概念和任务 2.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3.民事主体 4.民事行为5.代理 6.民事责任 7.诉讼时效 8.财产所有权的概念和内容 9.财产所有权的类型 10.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和丧失 11.财产所有权的保护 12.共有关系13.相邻关系 14.债的概念 15.债的法律特征 16.债的类型 17.合同18.知识产权的概念 19.著作权 20.专利权 21.商标权 22.法定继承23.遗嘱继承 24.遗赠 25.遗赠扶养协议 26.人身权的概念 27.人身权的种类 28.人身权的保护 29.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30.婚姻关系 31.亲属32.家庭关系考核目标:1.识记:(1)民法的概念(2)代理的概念(3)财产所有权的概念(4)财产所有权的类型(5)债的概念(6)债的类型(7)合同的含义(8)知识产权的概念2.理解:(1)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2)民事主体的含义(3)民事责任(4)诉讼时效(5)共有关系的含义(6)相邻关系的含义(7)债的法律特征(8)著作权的特征(9)专利权的取得标准(10)商标权的保护(11)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关系(12)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3.运用:(1)结合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以及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比较分析解决继承法律问题(2)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解决实际婚姻法律问题第六章商法学知识点:1.商法的概念 2.商法的调整对象 3.商法的地位 4.商法和民法的关系5.公司的含义 6.有限责任公司 7.股份有限公司 8.保险的概念 9.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10.保险法律关系 11.财产保险合同 12.人身保险合同考核目标:1.识记:(1)商法的概念(2)公司的含义(3)公司债券的含义(4)保险的概念(5)保险合同的基本特征2.理解:(1)商法的调整对象(2)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3)商法和民法的关系(4)保险法的基本原则(5)保险利益的含义3.运用:(1)结合公司的特点分析公司与非公司企业的区别(2)财产保险合同(3)人身保险合同第七章经济法学知识点:1.经济法的概念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3.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4.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 5.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6.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7.消费者的权利 8.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及法律责任考核目标:1.识记:(1)经济法的概念(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3)消费者的权利2.理解:(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2)经济法的基本原则(3)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含义3.运用:(1)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2)结合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途径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第八章社会法学知识点:1.社会法的概念和性质 2.社会法的特点 3.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4.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5.工作时间的含义 6.休息休假制度 7.劳动合同的订立 8.劳动合同的种类 9.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 10.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11.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 12.劳动争议的概念 13.劳动争议的调解 14.劳动争议的仲裁 15.社会保障的含义 16.社会保险的含义 17.社会保险法的内容考核目标:1.识记:(1)社会法的概念(2)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3)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4)工作时间的含义(5)休息休假制度(6)劳动合同的种类(7)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8)劳动争议的概念(9)社会保障的含义(10)社会保险的含义(1)社会法的性质(2)社会法的特点(3)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含义(4)2.理解:社会保险法的内容3.运用:(1)劳动合同的订立(2)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3)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4)劳动争议的调解(5)劳动争议的仲裁第九章诉讼法学知识点:1.民事诉讼参加人 2.反诉 3.财产保全 4.先予执行 5.民事诉讼证据及举证责任 6.民事诉讼中的管辖 7.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8.诉讼费用9.民事诉讼审判程序 10.执行程序 11.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12.刑事诉讼参与人13.刑事案件的管辖 14.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1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16.刑事诉讼证据 17.刑事诉讼程序 18.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9.行政诉讼的管辖 20.行政诉讼参加人 21.行政诉讼程序考核目标:1.识记:(1)民事诉讼参加人(2)民事诉讼证据及举证责任(3)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4)诉讼费用(5)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6)刑事诉讼参与人(7)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8)刑事诉讼证据(9)行政诉讼受案范围(10)行政诉讼参加人2.理解:(1)反诉(2)财产保全(3)先予执行(4)民事诉讼中的管辖(5)民事诉讼审判程序(6)执行程序(7)刑事案件的管辖(8)刑事附带民事诉讼(9)刑事诉讼程序(10)行政诉讼的管辖(11)行政诉讼程序3.运用:比较分析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以及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特点【样题】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5分)1.法律规范的结构又称法律规范的逻辑构成,由和“法律后果”两部分构成。

法学概论期末复习指导

法学概论期末复习指导

法学概论期末复习指导(别忘了带2B铝笔、专用半开卷纸、学生证或专用准考证)一、考试时间:12月25日周六下午14:00——15:30二、客观题涂答题卡,主观题在试卷上答题三、题型1、单选:1分*10题(学习指导上的单选)2、多选:2分*8题(学习指导上的多选)3、辨析题:6分*6题(判断+分析)4、案例分析题:38分辨析题复习范围:1、法的特征:P5-7 相关题型:学习指导P62A、法是调整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B、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的形式出现C、法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特征D、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

2、立法权限:P34-35 相关题型:学习指导P64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立法权限和立法事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大有权制定和修改民事、刑事、国家机构及其他基本法律。

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但不得与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违背。

归纳法此同时,《立法法》第8条还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民事基本缺席(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缺席(九)诉讼和促裁制度;(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3、宪法的修改:P60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4、国家结构形式:P73 相关题型:学习指导:P70国家结构形式是国家权力如何按地理或区域来划分,其核心是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关系。

最新版国家开放大学《法律基础与实务》期末考试问答题及参考答案精选

最新版国家开放大学《法律基础与实务》期末考试问答题及参考答案精选

最新版国家开放大学《法律基础与实务》期末考试重难点题及参考答案精选(问答题)(1)法的特征有哪些?法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社会规范;法是以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规范;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2)简述法产生、发展的过程?法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在原始社会里,没有国家和法,调整人们行为的规则是原始习惯。

在原始社会后期,生产力有了较大发展,产品有了剩余。

出现了私有制和剥削,氏族社会开始解体,出现了奴隶主和奴隶这两个利益根本对立的阶级。

奴隶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镇压奴隶的反抗,就建立暴力机构----国家,同时,制定一系列反映奴隶主阶级意志的规则,就是人类社会上最早的法---奴隶制法。

法自产生后,经历了不同历史类型的发展。

最早出现的是奴隶制法,相继发展的是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

前三种都是剥削阶级类型的法,社会主义法是人类历史上最新、也是最后一个类型的法。

(3)我国法的渊源有哪些?我国法的渊源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特别行政区法律、国际条约。

(4)简述法的效力法的效力包括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对人的效力。

①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法规范在哪些地域范围生效。

我国法律的空间效力分为三种情况:在全国范围内生效,在局部地区生效,在域外生效。

②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何时开始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律的溯及力问题。

法律开始生效的时间。

法律开始生效的时间一般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自法律颁布之日起生效;二是法律通过颁布后经过一段时间再开始生效。

法律终止效力的时间包括以下几种情况:新法公布实行后,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旧法自然失效;新法取代旧法,同时在新法中明文规定旧法废止;法律因完成其历史任务而失效;法律本身规定的终止生效时间届至;有权国家机关发布决议或命令,宣布废止某项法律或法规。

法的溯及力方面,一般来说,法不应溯及既往,法只适用于其生效以后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不应适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07秋《法学概论》法基与实务课程期末复习应考指南巴南电大刘德庄 2007年12月本指南根据市电大课程教学实施意见,教学大纲、期末复习指导、综合练习题和学生实际情况拟定。

实用于行政管理专业央专、成专学员,供参考。

一、复习应考基本要求:在期末考试中,着重考核学生对法律基础与实务的基本理论、基本原理的理解掌握,提高学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一)考试范围、命题要求、依据、原则要求学员能掌握最基本的法律知识,掌握每一个部门法的特点及其基本精神,处理、分析、判断各类简单的法律实务性问题。

考核内容限于主教材、(范军主编)大纲、实施意见。

题型包括:名词解释20%,单项选择题16%,多项选择题16%,辨析题20%,案例分析28%。

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略偏重于对第四单元(民法)和第五单元(刑法)相关内容的考核。

同时,较偏重于法律实务问题的分析和判断,需要考生灵活运用所学的知识。

(二)考试形式、时间:开卷形式,90分钟。

(考试中应注意合理掌握时间)(三)应试要注意的问题1、一定要每题都答,要有一定字数,不留空白。

2、辨析题不能太简单,要有阐述、正误理由、应有重点、层次、表述规范。

3、案例分析题,首先要审题,分清有几个问、是什么问题,然后阐明观点,引证法律依据,分析严密,逻辑连贯,有理有据,用语规范,字迹清楚。

二、复习应考资料及其使用本学科本次考试有下列几种资料,可供学员复习应考时用。

(一)重庆电大、巴南电大所有网挂复习资料均为复习重点,特别是重庆电大的期末复习指导学员应认真理解、掌握。

(二)平时作业与考试题型和要求基本上是一样的,根据过去考试的情况看也有重复,有些作业题其实就是考题,有很大参考价值。

三、复习考试重点辅导根据市电大期末复习指导意见,结合学员情况,对本期复习应考重点作如下分析辅导,答案在教材《法律基础与实务》中查阅。

第一节法的概念一、法的特征(1点)P2(重点)二、法的本质(2点)P5三、法的概念(重点)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的,并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第二节法的作用法的作用包括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

其中:法的规范作用包括:法的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和警示作用。

三、关于法的局限性(5点)P7第三节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的概念(重点)法律关系,即法律上的关系,它指的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特征(3点)P9三、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重点)任何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这三个要素构成,它们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缺一不可。

第四节法的效力与法律解释一、狭义上的法的效力的含义专指法的效力范围,即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也就是法律规范在什么时间、什么地方、对什么人适用。

二、法的溯及力(重点)又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它生效之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一般来讲,法不应溯及既往,法只适用于其生效以后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不适用于生效前的行为。

三、法律解释的分类(重点)法律解释可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

正式解释具有法律效力,非正式解释不具有法的效力。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属于正式解释;学理解释和任意解释属于非正式解释。

第五节法的渊源与法的部门一、法的渊源的含义法的渊源,是指法的具体表现形式,即有不同法律效力和地位的法的不同表现形式。

二、我国法的渊源(7点)三、法律部门的含义法律部门即部门法,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所规范的总称。

部门法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

四、我国的法律部门(7点)P16第六节法制现代化一、法制现代化的含义一个国家和社会伴随着社会的转型而相应地由传统型法制向现代型法制转化的历史过程。

二、法制现代化的特征(3点)第一节宪法概述一、宪法的概念(重点)真正意义上的宪法,是指确认民主制度,表现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国家根本大法。

二、宪法的特征(3点)P26三、宪法的两大历史类型1.资本主义宪法(1)英国是资产阶级革命最先发生的国家,也是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

但在法律的形式上,英国宪法没有形成统一完整的宪法典。

(2)资本主义国家第一部成文宪法是美国宪法。

它以《独立宣言》为先导,于1787在费城制定。

(3)法国宪法是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它以《人权宣言》,为其序言,在宪法史上具有深远影响。

2、世界上最早出现的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是1918年的苏俄宪法。

第二节宪法的基本原则(四原则)P31(重点)第三节中国的基本制度一、我国的国家性质(国体)(重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二、我国的政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

三、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政体)(重点)1·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通过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此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种根本政治制度。

2.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5点)P37四、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重点)1·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2.特别行政区第四节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公民的概念通常是指具有一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平等、人身自由等10项)P45三、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9项)P47第五节我国的国家机构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重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三、国务院四、中央军事委员会五、地方国家机关六、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一节行政法概述一、行政主体的概念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代表国家,并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的组织。

二、行政权力的概念行政权力,或称行政权,是指国家宪法、法律赋予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规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的一个组成部分。

三、权利与权力权力,是指一定的机关或组织依法所具有的支配力量。

权利,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进行一定的作为和不作为的资格,与义务相对而称。

四、行政法的概念(重点)行政法,是指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权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五、行政法的特点(2大点、5小点)P62—63六、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要素1.概念: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法调整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简言之,行政法律关系就是受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行政法律关系也由三个必不可少的要素构成,即主体、客体和内容。

七、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5点)P64—65第二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重点)一、合法性原则行政权的设立、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法治原则在行政法上的体现,是行政法治的核心内容。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不仅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而且应当符法律宗旨,做到客观、适当、公正、符合理性。

行政合理性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三、社会公益性原则公益性原则要求行政行为必须服从社会公共利益,即行政行为须有利于社会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

第三节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一、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两方构成。

二、行政主体(重点)1·概念: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能对行为效果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

2.特征(4点)68-69三、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是指具体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在的另一方当事人,即处于被管理地位的组织和个人。

第四节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重点)1.概念: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律行为的简称,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实施行政管理,能直接或间接引起法律效果的公务行为。

2.特征(4点)P74(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2)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管理的行为(3)行政行为是单方行为,而不是双方行为 (4)行政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二、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1.抽象行政行为(重点)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对象所实施的行政行为。

(制定法规、规章等)2.具体行政行为(重点)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特定人或特定事采取具体措施进行处理的行为。

三、行政处罚1.概念:行政处罚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等七点)P77第五节行政复议一、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征(重点)1·概念: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2.特征(1)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2)行政复议是一种事后救济措施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1·联系: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共同构成行政法上的救济制度,而且在一般情况下,是可供行政相对人选择的并列的救济手段。

在法律、法规明文规定须先经过复议才能起诉时,行政复议就成了行政诉讼前的一个必经程序。

2.区别(4点)P84第六节行政赔偿一、行政赔偿的概念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而依法由行政主体(代表国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制度。

二、行政赔偿的特征(3点)P85第一节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重点)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包括静态的财产支配关系和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

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包括人格权关系和身份权关系。

三、民事法律关系(重点)1.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内容、客体)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的利益而为一定的行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必要性。

四、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根据客观事实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

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5原则)P99(重点)第三节民事主体一、自然人1·自然人的概念:所谓自然人,是指出生于母体、具有自然生命形式的人,在法律上与“法人”相对。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重点)根据自然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我国民法将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为三类,分别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