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0.05.14•【字号】宁自然资办发〔2020〕31号•【施行日期】2020.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宁自然资办发〔2020〕31号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局、土地储备局(中心),自治区土地征收储备中心:按照自然资源部对新形势土地储备转型发展的部署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区土地储备管理,促进土地资源高效配置、合理利用,充分发挥土地储备在落实“两统一”职责方面的作用,持续优化土地市场营商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和规范土地储备机构管理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局要以2020年土地储备机构名录更新为契机,对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理顺体制、健全制度,从根本上实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土地储备机构,并作为第一监管主体全程参与土地储备监管工作。
土地储备工作由纳入土地储备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承担,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开展土地储备工作,违反相关要求的,给予警示直至退出名录。
二、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结构土地储备机构应加强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及土地市场形势的分析,根据用地需求预测和市场调控方向提出建议,合理控制土地储备总规模。
各市、县(区)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合理确定未来三年土地储备规模,对三年内可收储的土地资源,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
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局应会同财政局合理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于每年第三季度组织编制完成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12月底前通过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提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发改环资 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环资〔2006〕1864号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精神,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将保留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与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工作合并。
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精神,结合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实际,我们对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2000〕660号)进行了修订。
在此基础上,特制定《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也是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要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的管理,落实好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和扶持政策,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事业健康发展。
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们。
附: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二○○六年九月七日附: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和扶持政策,加强资源综合利用管理,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是指对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鼓励和扶持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工艺、技术或产品进行认定(以下简称资源综合利用认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19.09.11•【字号】宁自然资规发〔2019〕4号•【施行日期】2019.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自然资规发〔2019〕4号所属机构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责任部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自治区地质局,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8月30日自然资源厅党组第37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20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2019年9月1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自治区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9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自治区、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自然资源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执行自然资源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以及部门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未依照本办法要求制发的各类文件,不认定为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管理行政相对人的依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22年)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9.27•【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0号•【施行日期】2022.09.2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2年9月2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张雨浦2022年9月2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关于全面集中清理政府规章的工作部署,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策精神和法律、法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现决定:一、对7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二、对6件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维护建设税施行细则》的通知(1985年3月26日宁政发〔1985〕41号公布)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1996年7月29日宁政发〔1996〕85号公布)三、宁夏回族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2001年6月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0号公布)四、宁夏回族自治区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实施办法(2005年5月2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7号公布)五、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作物有害生物预测预报办法(2007年7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8号公布)六、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2008年10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号公布)七、宁夏回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奖励办法(2018年8月1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9号公布)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一、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办法(一)删去第六条第二款中的“迁移”。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06年3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一、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第十三条修改为:“探矿权人完成勘查项目后,应当编写地质勘查报告。
地质勘查报告经自治区具有资格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评审通过后,应当作为矿山设计、建设的依据。
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未经评审通过的地质勘查报告不得作为矿山设计、建设的依据。
”2、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进行评估。
评估工作由国家认定的矿产资源评估机构进行。
探矿权评估结果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修改为:“可能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发展和改革部门不得核准该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三、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收或出具证明介绍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业。
对国家有特殊规定,确需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29•【字号】宁政发[2011]66号•【施行日期】2011.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1]6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政府第九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行为,促进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市场,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活动、发布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信息、办理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事务的专门场所。
本办法所称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的出让和转让。
本办法所称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第三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的,适用本办法。
国家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应当依法进行,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交易管理职能第五条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区监察、审计机关和财政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自治区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自治区设立的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机构(以下称交易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收集、汇总、提供和发布全区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供求信息、交易信息;(二)受理全区土地和矿业权竞买(投标)人申请,审查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竞买(投标)人资格;(三)组织实施全区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活动;(四)委托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出让申请、登记并公布交易结果等相关工作;(五)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循环经济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循环经济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27•【字号】宁政发[2007]47号•【施行日期】2007.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循环经济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宁政发[2007]47号2007年3月27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宁夏回族自治区循环经济发展“十一五”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循环经济发展“十一五”规划循环经济是一种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特征,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经济增长模式,是对“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传统增长模式的根本变革。
编制和实施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章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性和战略意义一、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性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目标是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资源利用率显著提高,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发展循环经济,既是当前要集中力量解决好的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也是关系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长远大计。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区经济保持了持续快速发展,经济实力逐步增强,人民生活明显改善。
但随着我区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和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也和全国同样面临着资源开发、能源消耗及环境污染压力日益加重的困难,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带来了尖锐的资源环境矛盾。
随着我区经济规模的增长和资源消耗的增加,这种矛盾还会进一步扩大,如不尽快扭转,不仅影响当前的经济健康发展,对我区最终实现工业化和全面小康目标都将会产生不利影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国土资源工作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国土资源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25•【字号】宁政发[2012]103号•【施行日期】2012.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国土资源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12〕10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构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新机制,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国土资源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国土资源工作的重要意义(一)加强和改进国土资源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国土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要素和物质基础。
近年来,我区国土资源开发利用取得显著成效,耕地数量质量稳步提高,矿产资源开发成为主导产业,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治理和土地整治等惠民工程有序推进,有力促进了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同时还存在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突出、耕地保护难度加大、资源利用粗放浪费等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当前,我区正处在加快发展方式转变、统筹城乡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对国土资源的需求持续上升,资源环境约束将明显增强。
加强和改进国土资源工作,正确处理保障发展与保护资源的关系,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成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当务之急。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节约优先的总体要求上来,统一到自治区第十一次党代会的战略部署上来,切实加强和改进国土资源工作,坚持利用与保护并举、规范与发展并重,努力开创国土资源工作新局面,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和发展方式转变。
二、加强和改进国土资源工作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二)总体要求。
加强和改进国土资源工作,必须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保障发展与保护资源并重为目标,以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为主线,以改善服务民生、促进社会和谐为根本,以总量控制、供需双向调节、差别化管理为抓手,加大改革创新力度,积极主动服务,严格规范管理,在改革中探索,在创新中完善,以国土资源有效供应和科学利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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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资源综合利用
【发文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0.01.10
【实施日期】2000.01.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2012)【失效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8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1月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马启智
2000年1月10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益,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源综合利用是指: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合理利用;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对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旧物资进行回收和再生利用。
本办法所称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是指: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列入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产品。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经济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资源综合利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助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资源综合利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鼓励资源综合利用的经济政策。
对资源综合利用的建设项目和产品在投资、信贷、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扶持;对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资源综合利用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资源综合利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工作重在资源综合利用
科学技术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列入科学技术攻关计划,所需经费列入科学技术费用年度专项计划。
第七条自治区建立资源综合利用统计报表制度。
工业废弃物排放单位和从事资源综合利用的单位,应当定期向统计部门报送资源综合利用的统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