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之精讲复习

合集下载

2019法考必备考点:抢劫罪

2019法考必备考点:抢劫罪

【导语】锲⽽舍之,朽⽊不折;锲⽽不舍,⾦⽯可镂。

备考也需要这样持之以恒的精神。

为您提供了“2019法考必备考点:抢劫罪”,欢迎阅读参考!更多相关讯息请关注! ⼀、抢劫罪 ⾏为模式:实施暴⼒胁迫等强制⼿段→压制对⽅反抗→对⽅因为⽆法反抗⽽放弃财物→⾏为⼈取得财物。

侵犯法益是他⼈的财产权和⼈⾝权利。

(⼀)不法与责任要素 1.⼿段⾏为:暴⼒、胁迫或其他强制⽅法。

标准:达到⾜以压制对⽅反抗,但不要求事实上压制,需要具体综合判断。

暴⼒:最狭义。

⾏使有形⼒,包括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还包括故意杀害被害⼈的情形。

⾏为对⼈实施,没有对物暴⼒,包括财物的直接持有者、保管者、有权处分财产的⼈、其他妨碍⾏为⼈劫取财物的⼈。

程度:⾜以抑制对⽅的反抗(⾜以造成轻伤),但不要求具有危害⼈⾝安全的性质。

抢劫暴⼒与强 *暴⼒明显不同。

胁迫:最狭义。

⽅式不限定,语⾔、动作、⼿势等。

胁迫内容:通说要求以当场对⼈使⽤暴⼒相威胁,并达到⾜以抑制对⽅反抗的程度。

若以将来实施暴⼒相威胁,以及当场⽴即实现毁损名誉、毁坏财物等⾮暴⼒内容进⾏威胁的,原则上不成⽴抢劫罪,可成⽴敲诈勒索罪。

即胁迫的内容不能马上兑现,如果是马上⾮暴⼒、⽇后暴⼒、⽇后⾮暴⼒,都只能成⽴敲诈勒索罪,⽽⾮抢劫罪。

胁迫者是否具有真正当场加害的能⼒和加害意思不影响胁迫的成⽴,只要胁迫内容使被害⼈以为⾏为⼈会实现胁迫内容即可。

其他⽅法:暴⼒、胁迫以外的⾜以压制对⽅反抗的⾏为。

没有实施⾜以压制对⽅反抗的⾏为,绝不成⽴抢劫罪。

单纯利⽤被害⼈不能反抗的状态取⾛财物,仅成⽴盗窃罪。

药物、酒精使⼈暂时丧失⾃由意志,然后劫⾛财物成⽴抢劫罪。

【注意】被害⼈⾃⼰陷于昏醉状态,⾏为⼈单纯利⽤被害⼈这种状态取⾛财物,仅成⽴盗窃罪。

将具有反抗能⼒和意识的⼈,反锁在房间,将其他房间⾥⾯财物拿⾛的也是抢劫罪。

2.⽬的⾏为:抢劫公私财物。

强⾏劫取财物,是指违反对⽅的意志将财物转移给⾃⼰或者第三者占有。

二 抢劫罪

二  抢劫罪
从抢劫罪的角度说,本罪强调的是手段行为与目的 行为必须是当场同时进行并完成的,具有连续性。
从绑架罪的角度看,本罪最大的特征即在于利用第 三人对被害人的担心忧虑来勒索钱财。
5. 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
适用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应具备三个条件: (1)行为人必须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 ——前提条件 (2)行为人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
(2)“携带”的含义和认定
是否使用或者出示?是否为被害人感知?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陈正华,男,江西省波阳县团林乡程家村人。 犯罪嫌疑人陈正华于2000年8月23日晚21时许携带多用途小
刀(已缴获)在上海浦兴路近博兴路处,见被害人沈鸿娣单身路 经此地,遂起歹念,乘被害人沈 鸿娣不备抢得手提塑料袋一只 (内有人民币80余元及公交预售票等物)逃跑,嗣后被害人沈鸿 娣大声呼叫,恰遇包卫平、曹震寰(浦东公安分局民警)、仲轶 青 (上海市少教所干部)等人路过进行追捕,犯罪嫌疑人陈正华 见状即用携带的多用途小刀向追捕人员刺击,当犯罪嫌疑人陈正 华被追捕人员围堵后又将刀顶在自己的 腹部,后公安民警在过路 群众的帮助下将其抓获。
a、私密性 b、封闭性 (2)对“入户”的理解问题
是否限定为行为人入户之前即必须有抢劫的 故意?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 公共交通工具的基本特征:公共性;营运性
8. 抢劫罪既遂和未遂的区分标准
观点争讼:
(1)以是否抢到财物作为区分既未遂的标准 (2)以是否造成人身伤害作为区分既未遂的标准 (3)对抢劫罪的一般构成,应以是否取得财物为既遂的确定标准;而对
使被告人黄某(女)色相勾引,以此为把柄,敲诈、要挟丁某为其提供资 金。黄某在林某的授意下,先后两次与丁某私会。某日下午,黄某按照预 谋将丁某诱骗到林某的二哥家。林某藏于室内,吴某先后对丁某进行威胁、 逼迫,强令丁某为他们提供10万元贷款,丁某不愿意,吴某遂对丁某进行 殴打。丁某借故推脱,吴某继续对丁某进行殴打。此时,林某从室内出来, 与吴某、黄某一起对丁某软硬兼施进行威逼。丁某无奈,便以自己的名义, 亲笔写了一张“市行急需现金5万元”的便条,要信用社当班人员支付。 吴某持此便条到信用证取走现金5万元,后三个被告人予以瓜分(其中, 林某分得2万元,吴某和黄某各分得1.5万元)。直到晚上,林某、吴某、 黄某三人才将丁某放走。 [问题] 对本案如何定性,存在不同的意见。现在,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并分析:本案应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法抢劫罪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法抢劫罪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法抢劫罪财产类型的犯罪,你掌握了多少?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法抢劫罪,一起来学习一下吧!希望大家能好好复习!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法抢劫罪在事业单位和三支一扶的考试当中,财产类型的犯罪,是我们刑法的重中之重,而这其中抢劫罪的考察频率更是十分之高,那我们今天就通过几道题来了解一下抢劫罪的常考点有哪些。

下列情形中成立抢劫罪的是( )A、张某乘坐出租车后,司机要求其支付车费,张某遂对司机使用暴力,迫使司机放弃了车费。

B、15岁的小王将一瓶矿泉水藏在怀里,对银行的工作人员说:“给钱,不然我就引爆手榴弹”,银行工作人员遂将钱给了小王。

C、张三买了一把水果刀放入自己的背包内,在回家的路上看到一女士背的包十分昂贵,遂起歹意,趁其不备,一把将包抢下之后逃跑。

D、李四某晚潜入本市的富豪王五家中盗窃,过程中因动静太大将王五吵醒,李四为了逃跑遂将王五打趴在地。

【答案】ABD。

解析:选项A中,张某为拒付车费而当场使用暴力,迫使出租车司机放弃债权,根据刑法的规定可知,抢劫罪的对象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还可以是财产性利益,此处出租车司机被迫放弃的就是自己的财产性利益,因此张某构成抢劫罪。

选项A正确。

选项B当中,根据《刑法》第263条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构成抢劫罪。

小王的行为实际上属于胁迫的一种,足以压制银行工作人员的反抗,最终交出财物,构成抢劫罪。

故B选项正确。

选项C中,根据《刑法》第267条之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

张三不是为了犯罪准备的凶器,所以不构成抢劫罪。

故C选项不选。

选项D中,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转化为抢劫罪。

李四为盗窃后为逃跑使用暴力,构成转化型抢劫。

D选项正确。

司法考试刑法重要考点:抢劫罪

司法考试刑法重要考点:抢劫罪

司法考试刑法重要考点:抢劫罪司法考试刑法重要考点:抢劫罪。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刑法是司法考试复习的重点,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抢劫罪的重要内容,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司法考试刑法重点:抢劫罪司法考试刑法重点:虐待罪司法考试刑法重点:重婚罪司法考试刑法重点:拐卖妇女、儿童罪一、抢劫罪既遂、未遂的认定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

据此,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七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其中属抢劫未遂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

二、对“暴力”一词的界定第一,是否使用了某种工具,该种工具是事先准备的,还是就地取材。

第二,工具是否具有一定的杀伤力,是否足以危害人身安全。

第三,是否对被害人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如果行为人的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一般就可以认定为暴力。

以下几种情况一般不能视为暴力,而仍然以原来的犯罪论处: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没有明显的伤害意图,只是为了挣脱抓捕而徒手冲撞他人,推倒抓捕人等。

抢劫罪中的暴力手段必须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事实抑制了对方的反抗。

暴力的强度并不要求必须达到危及他人的健康和生命。

只要使被害人身体受到强制,处于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状态即可。

以不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轻微暴力取得他人财物的,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三、抢劫罪的“其他方法”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使用催眠术或用毒药毒昏等,致使被害人处于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状态。

如果行为人仅仅利用被害人熟睡、酣睡、昏迷等状态而秘密窃取财物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对于利用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在屋内并且不备之机或者将被害人骗进屋内,将屋门锁上、拧住、堵住,在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知晓的情况下,非法拿走在屋外的财物的,也应认定为抢劫罪。

刑法学习之抢劫罪

刑法学习之抢劫罪

1.客观要件(1)方法行为:抢劫罪必须当场使用暴力等强制手段,当场获得财物,这两个“当场”必须同时具备。

(2)目的行为:当场劫取财物2.抢劫罪的八种法定刑升格条件3.几种特殊的抢劫罪(1)携带凶器抢夺视为抢劫罪。

(2)转化型抢劫:指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论处。

转化型抢劫是一种事后抢劫,它与一般抢劫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的使用时间,转化型抢劫是取财结束之后使用强制手段。

(3)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成立抢劫罪。

4.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着手:开始实施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程度的暴力、胁迫或其他行为。

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

5.抢劫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6.真题与解析1)(单选题)下列哪些行为成立抢劫罪(不考虑前一行为的定性)?A.甲基于报复动机殴打钱某,致钱某倒地后昏迷不醒。

甲离开时发现钱某手机掉在地上,便顺手拿走该手机B.甲基于报复动机伤害孙某,孙某为避免身受重伤,提出给甲5000元,但甲要求孙某给1万元,否则将继续殴打孙某,孙某被迫给了甲1万元C.甲基于报复动机伤害李某,李某倒地昏迷,手刚好放在口袋上,但甲以为李某在保护口袋里的钱包,便将李某的手移开,取走钱包D.甲基于报复动机重伤赵某,赵某要求甲将自己送往医院,甲要求赵某给自己1万元,否则就不送赵某去医院,赵某被迫给了甲1万元答案及解析【答案】B【考点】抢劫罪【解析】关于A项。

被害人即使昏迷,但依然占有其身上的财物。

此时,对被害人占有物的占有,成立盗窃罪。

因此,甲成立盗窃罪,而非抢劫罪,故A项不当选。

关于B项。

甲基于报复动机伤害孙某,孙某为避免身受重伤,提出给甲5000元。

此时,如果甲主动接受5000元,该行为不构成犯罪,毕竟这是孙某自愿处分财产的行为。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讲义:抢劫罪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讲义:抢劫罪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讲义:抢劫罪 【相关法条】 第⼆百六⼗三条以暴⼒、胁迫或者其他⽅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有下列情形之⼀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或者其他⾦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的;(五)抢劫致⼈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百六⼗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暴⼒或者以暴⼒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百六⼗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百六⼗七条第⼆款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百六⼗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百⼋⼗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百三⼗四条、第⼆百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毁坏或者抢⾛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要分⼦,依照本法第⼆百六⼗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知识要点】 法益:他⼈财产和⼈⾝权利。

(⼀)⾏为结构当场使⽤暴⼒、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法,强取公私财物。

暴⼒、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法,是⼿段⾏为;强取公私财物,是⽬的⾏为。

1.⼿段⾏为:必须达到⾜以压制对⽅反抗程度。

(1)暴⼒⽅法暴⼒内容:对被害⼈不法⾏使有形⼒,使其不能反抗的⾏为,包括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还包括杀害被害⼈的情形(彻底压制对⽅反抗)。

暴⼒对象:必须针对⼈实施(不包括对物暴⼒),具体包括财物的直接持有者、保管者,有权处分财物的⼈以及其他妨碍⾏为⼈劫取财物的⼈(包括财物的辅助占有者或者协助占有,管理财物的⼈、财物占有者的家⼈、有⼀定看管能⼒的⼉童)。

暴⼒程度:要求⾜以抑制对⽅的反抗,但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的反抗,更不要求具有危害⼈⾝安全的性质 (2)胁迫⽅法胁迫⽅式:语⾔或者动作、⼿势。

胁迫内容:以当场⽴即使⽤暴⼒相威胁(⾜以抑制对⽅反抗的程度)。

2020云南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抢劫罪知识点梳理

2020云南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抢劫罪知识点梳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了索要合法债务-非法拘禁或故意伤害)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抢劫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为它不仅直接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而且因为它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就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因此我国刑法将抢劫罪列为重罪,并作为历来重点打击的对象。

抢劫罪与其它侵犯财产的犯罪相比,有一个显著特点:构成抢劫罪没有数额的限制,哪怕你只抢到一分钱,甚至一分钱都没抢到,但只要你是以抢劫财物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就构成了抢劫罪。

因为该罪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构成抢劫罪主要有以下几种行为方式:暴力:是指对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的人身实施不法的打击或强制,致使被害人不能的行为。

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等。

只要行为足以压制受害人的反抗即可。

抢劫罪中的暴力只能是最狭义的暴力,即必须针对人实施,并足以压制对方的反抗。

实施暴力的对方并不限于财物的直接持有者,对有权处分财物的人以及其他妨碍劫取财物的人使用暴力的,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

其中要进行注意:暴力方法是否包括故意杀人?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了制服被害人的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数罪并罚。

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进行精神强制,从而使其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任其抢走财物或者被迫交出财物的行为,胁迫的内容是当场对被害人施以暴力。

胁迫的方式则多种多样,有的是语言,有的是动作如拨出身带之刀;有的还可能是利用特定的危险环境进行胁迫,如在夜间偏僻的地区,喝令他人“站住,交出钱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不敢反抗,亦可构成本罪的威胁。

胁迫必须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

第25章之一、抢劫罪


2.胁迫方法的认定 胁迫方法,通常叫做精神强制, 即以对被害人实施某种侵害行为相威 胁,使其产生恐惧而被迫服从行为人 的意志。胁迫的对象是财物的所有人、 保管人、持有人,也可能是与上述人 员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
认定行为人以胁迫方法实施抢劫, 认定行为人以胁迫方法实施抢劫,应当 把握两点:其一, 把握两点:其一,行为人以一定的方式向被 害人显示或发出恐吓, 害人显示或发出恐吓,如不满足其要求其将 要对被害人实施一定的侵害行为。其二, 要对被害人实施一定的侵害行为。其二,实 施上述行为的目的,是引起被害人的恐惧, 施上述行为的目的,是引起被害人的恐惧, 以便迫使其交出财物或者当场夺走其财物。 以便迫使其交出财物或者当场夺走其财物。
认定抢劫罪应当掌握以下特征: 认定抢劫罪应当掌握以下特征:
(一)客体特征
抢劫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抢劫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公 私财产权利和他人人身权利。 私财产权利和他人人身权利。
抢劫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什么, 抢劫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什么,要 根据立法者惩治抢劫罪的价值取向 价值取向加以 根据立法者惩治抢劫罪的价值取向加以 判断。 判断。
(三)主体特征 (四)主观特征
二、抢劫罪的司法认定
(一)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二)抢劫罪与抢夺罪的界限 关于转化型抢劫罪(准抢劫罪) (三)关于转化型抢劫罪(准抢劫罪)的认定
1.行为人必须是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这是向 行为人必须是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 抢劫转化的前提条件。 抢劫转化的前提条件。 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2.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是向抢劫罪转化 的客观条件。 的客观条件。 当场实施暴力或暴力威胁,目的是窝藏赃物、 3.当场实施暴力或暴力威胁,目的是窝藏赃物、抗拒抓 捕或毁灭罪证,这是向抢劫罪转化的主观条件。 捕或毁灭罪证,这是向抢劫罪转化的主观条件。 (四)抢劫罪情节加重犯和结果加重犯的认定 人户抢劫” 1.“人户抢劫”的认定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认定 4.“多次抢劫和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 多次抢劫和抢劫数额巨大”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的认定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认定 持枪抢劫” 7.“持枪抢劫”的认定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认定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罪名:抢劫罪

刑法分则的复习对不同罪名采取不同的复习⽅法:总则:条条重要,每个法条、每个变化都要掌握。

分则,区分重点罪和⾮重点罪。

重点罪,每个⽑孔都滴着分数,仔细研读;⾮重点罪,熟悉罪名和相关关键字即可。

抢劫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使⽤暴⼒、胁迫或者其他⽅法,当场劫取财物的⾏为。

对以下问题要重点掌握: (1)抢劫罪中的“其他⽅法”如何认定? (2)抢劫罪的⼋种加重构成如何认定? (3)转化的抢劫罪如何认定? (4)抢劫罪的⼀罪与数罪如何认定? (5)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如何认定? (⼀)重要法律、司法解释 对于抢劫罪,除了要看《刑法》第263条,还要看⼈民法院2000年11⽉发布的《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5号)(以下简称《关于抢劫罪的司法解释》)和2005年6⽉发布的《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意见》。

(⼆)抢劫罪的⾏为⽅式 暴⼒、胁迫⽅式:抢劫罪中的胁迫具有两个特征:“暴⼒性”和“当场性”,即以当场实施暴⼒打击相威胁。

如果不是以当场实施暴⼒打击相威胁,⽽是以⽇后实施暴⼒打击相威胁,则不构成抢劫罪,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其他⽅式:是指⾏为⼈实施暴⼒、胁迫⽅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法。

例如,⽤药物⿇醉,⽤酒灌醉,使⽤催眠术等。

如果是由于被害⼈⾃⼰的原因或与⾏为⼈⽆关的第三者的原因使被害⼈不能或不知反抗,⾏为⼈仅仅利⽤了这个便利条件获取财物的,不构成抢劫罪⽽构成盗窃罪。

例如某⼈昏迷在路边,路⼈将其⼿提包拿⾛的,构成盗窃罪。

(三)抢劫罪的加重构成《刑法》第263条规定了抢劫罪的8种法定加重情形 犯⼀般抢劫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有这8种情形之⼀的,则⾄少要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可处⽆期徒刑,死刑。

如何认定这8种情形,⼀直是司法考试的热点问题。

⼈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意见》对⼏种情形进⾏了细化规定。

抢劫罪



(3)客观条件 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实施犯罪的现场 追赶的过程呢? 视为现场的延伸


如果仅有轻微反抗,例如挣脱抓捕、推倒 抓捕人,没有实施明显的暴力行为或者以 暴力相威胁的, 不能转化为抢劫
4、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1)种类 A.为了事后图财,先将被害人杀死的 成立故意杀人罪,不成立抢劫罪 B.抢劫财物后,为了灭口而杀害他人的, 成立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 实行数罪并罚




B:“当场” 如被害人身无分文,行为人令被害人立即 从家中取来财物 认定为抢劫罪 或者一道前往被害人家中取得财物的 认定为抢劫罪



如果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行为,导致被 害人逃跑时失落财物,行为人在追赶时拾 得该财物的 抢劫未遂与侵占罪 抢劫既遂
3、客体

双重客体 人身 财物
CASE


一天傍晚,犯罪嫌疑人周某看见女青年李 某独自一人在山坡上放羊,周围无他其他 人,遂走上前去,突然脱掉自己的裤子, 露出阴部。李某见状大惊,立即丢下羊群, 惊恐逃离。周某即将李某放牧的5只羊赶回 自己的家中,得人民币1500余元。 问:本案如何处理?


例如,以强奸故意使用暴力,在被害妇女 昏迷后发现了财物进而取得该财物的,不 管强奸行为是否既遂, 认定为强奸罪与盗窃罪


3、行为人出于其他故意,于正在实施暴力、 胁迫的过程中产生夺取财物的意思,并夺 取财物的 成立抢劫罪


例外: 聚众“打砸抢” 289 毁坏公私财物的,即使没有不法所有的目 的 对首要分子认定为抢劫罪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前引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是指在从事旅 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 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 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 施的抢劫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抢劫罪之讲
1、行为结构说的整体理解
行为人运用强制的方法,使被害人处于不能抵抗的状态,行为人利用此种状况来进行对持有的破坏,建立新的持有关系。

也就是依照行为人的想象,此种强制方法是用来破坏持有的手段。

2、强制行为
(1)对人直接暴力:暴力的对象并不限于财物的直接持有者,对有权处分财物的人以及其他妨碍劫取财物的人使用暴力的,也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

(2)对物强制但能够对人产生间接效果:例如,将被害人锁在屋内;破坏财物使被害人恐惧而不敢抗拒。

但如果被害人虽然被锁在屋内,但是睡着进而,行为人不能构成抢劫,只能构成盗窃。

(3)胁迫:无形强制力。

以对人的生命或者身体造成危险为内容,具有当场实现暴力的意思。

(4)其他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其他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即与暴力、与胁迫相类似的,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行为,如迷倒、麻翻,也包含用灌醉的方式。

3、足以使被害人不能抗拒
暴力和胁迫要达到足以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的程度,而被害人的反抗能力是不一样的,所以此处的“被害人”是一般人。

但是如果行为人在明知被害人胆小如鼠的时候,采取轻微暴力在客观上压制了被害人反抗的,也成立抢劫罪。

4、获得他人持有之财物或者财产上的不法利益
第一,获得方式包括犯罪人自己去拿以及被害人自己交付。

第二,获得对象包括不法利益,如逼被害人写下借据,也是按照抢劫罪来处理的。

第三,行为人必须是直接获益。

间接获益不包含在内,如逼他人卖艺,从中售票得利的,是不能按照抢劫罪来处理的。

(二)法定刑升格条件
1、“入户抢劫”
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入户”要求具有目的性,指的是为了抢劫而进入。

“入”指的是两个方面:第一,身体进入户内。

第二,暴力发生在户内。

“户”是具有家庭生活内容的家庭住所,所以抢劫大学生宿舍、旅馆、临时工棚的是普通抢劫。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公共交通工具本身也表明了它是不特定的人可以使用。

其中的出租车只包含大中型出租车,不包含小型出租车。

交通工具必须是机动的,必须是机械力,不包含是自然力,所以抢劫人力车的不能认定为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无机动装置的帆船的也不能认为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此项的核心是暴力作用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与公共安全无关。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指的是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资金等,不包含银行的普通财物。

抢劫银行也包含了抢劫运钞车,具体指的是抢劫运钞车里面的钱,如果只抢车,只能成立普通抢劫。

4、“持枪抢劫”
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

“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

“持”指的是使用、展示枪支。

如果行为人既不使用枪支,也不向被害人显示枪支,不能成立持枪抢劫。

“枪”是指真枪,不包含假枪在内。

拿着仿真枪去抢劫的,只成立普通抢劫,而不得被认为是持枪抢劫。

5、“多次抢劫或者是抢劫数额巨大的”
多次抢劫指的是抢劫3次以上。

对于“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经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地分析、认定。

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中发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6、“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属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致人重伤、死亡既包含故意,也包含过失。

但抢劫行为与死亡或重伤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7、“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此处注意主客观相一致的要求,即行为人在抢劫的时候就应该知道自己抢劫的是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或者明知里面可能是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如果行为人根本没有认识到,以为抢劫的是普通财物,抢来了以后才发现是军用物资,只能按照普通抢劫罪来处理。

当上述数个法定刑升格条件同时符合时,属于法条竞合,择一重适用即可。

(三)抢劫罪既遂的认定
抢劫罪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理应理解为以行为人控制被害人财产作为既遂标准。

但是司法实践中以行为人造成被害人轻伤害或者抢走财物为既遂,即抢劫罪有两个既遂标准。

认为抢劫罪侵犯了两个客体:第一,人身权。

第二,财产权。

这两个权利有一个被侵犯就构成抢劫罪既遂。

(四)法律拟制——转化型抢劫罪
1、事后抢劫
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种情形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事后抢劫或者准抢劫。

(1)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

指的是行为人有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的故意与行为(实行行为)。

第一,在盗窃的预备阶段被发现,为脱逃而实施暴力的,不能转化为抢劫罪。

第二,明显的小偷小摸行为无论如何不能转化为抢劫,因为行为人没有犯盗窃罪的故意。

(2)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胁迫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毁灭罪证需要注意,是为了前罪的罪证的湮灭,当然指的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罪证湮灭。

如果行为人在实行盗窃、诈骗、抢夺的过程中,尚未取得财物时被人发现,为了非法取得财物,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直接认定为抢劫罪,不是转化犯。

(3)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胁迫。

第一,当场:场所密接性、时间密接性。

尚在他人追击中属于“当场”,但是中途偶遇不是“当场”。

第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胁迫:与抢劫罪的程度相当,即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

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胁迫,才能按照抢劫罪来处理,如果是迷倒麻翻,就不可以转化。

第三,施暴对象包含行为人主观想象上的物的持有者或者为了保护持有的第三人。

如误以为同伙是追踪之人而施暴,也转化为抢劫罪。

2、“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凶器,是指在性质上或者用法上,足以杀伤他人的器物。

凶器分为性质上的凶器和用法上的凶器。

何时将具有杀伤力的普通物品认定为凶器,是一个需要深入分析的问题。

如果物品是一般人生活中经常携带的,并且对一般人不会产生很强的危险感,则不应认定为凶器。

如眼镜腿可以用来行凶,但是戴着眼镜抢夺,并不是抢劫罪。

(2)携带,是指在从事日常生活的住宅或者居室以外的场所,将某种物品带在身上或者置于身边附近,将其置于现实的支配之下的行为。

行为人具有随时使用凶器的可能性,否则,不能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

(3)需要行为人有使用凶器的意识。

携带凶器也是一种主客观统一的行为,即要求行为人具有准备使用的意识。

准备使用的意识应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在抢夺前为了使用而携带该物品;二是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携带可能用于杀伤他人的物品,在现场意识到自己所携带的凶器进而实施抢夺行为。

反之,如果行为人并不是为了违法犯罪而携带某种物品,实施抢夺时也没有准备使用的意识,则不宜适用《刑法》第267条第2款。

(4)当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在抗拒抓捕时又使用凶器造成他人伤害的,只适用《刑法》第267条第2款,不再适用《刑法》第269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