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三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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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三包承诺

车辆三包承诺

车辆三包承诺
1. 三包内容
车辆三包承诺通常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1.1. 质量保证期
车辆质量保证期通常为购车之日起一定的时间段。

在质量保证期内,消费者可以享受免费维修、更换零部件、返修或退换货等服务,如果发现车辆存在质量问题。

1.2. 保修范围
车辆保修范围一般涵盖车辆的整车和零部件。

在保修范围内,消费者可以享受由供应商或制造商提供的免费维修、更换和维护服务。

1.3. 保修期限
车辆保修期限是指在一定时间段内,消费者可以享受供应商或制造商提供的免费维修、更换和维护等服务。

2. 注意事项
在签署购车合同时,消费者应仔细阅读车辆三包承诺条款,并确保内容明确无误。

以下是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 确保车辆三包承诺书与销售合同一致。

- 注意维修、更换和维护服务的具体范围和期限。

- 熟悉售后服务流程和联系方式,以便在需要时能及时寻求帮助。

- 在保修期限内,及时维护保养车辆,避免自身过错导致保修失效。

3. 违约责任
如果供应商或制造商未按照车辆三包承诺履行义务,消费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 协商解决:与供应商或制造商协商解决问题,并要求其履行承诺。

- 投诉维权:向相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投诉,寻求帮助和维权。

- 诉讼救济:在余下的保修期限内,根据法律规定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车辆三包承诺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机制,消费者购车时应注意了解相关承诺内容,并在遇到问题时及时采取适当的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

汽车三包 标准

汽车三包 标准

汽车三包标准
一、包修
1.包修是指在“三包”有效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或保管不当等因素致使商
品损坏外,由生产者免费修理(包括零配件更换和维修人工费用)。

2.维修必须使用原厂生产的零部件。

如果维修时需要更换零部件,必须使用
该车型原厂装车件或原厂指定认可的零部件。

3.如果在“三包”期内,因同一个故障修理次数超过5次(包含5次),消费者
可以要求换车。

4.包修期不得低于2年或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二、包换
1.包换是指在“三包”期内,当因生产者原因造成商品性能故障或损坏,无
法正常使用的,应当负责免费更换。

2.如果在购车后60日内或行驶里程3000公里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
以选择免费更换变速箱等主要零部件。

3.在“三包”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
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要求换车。

4.包换期不得低于2年或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三、包退
1.包退是指在“三包”期内,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
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或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轿总成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

2.如果在购车后60日内或行驶里程3000公里内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
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等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

3.包退期不得低于2年或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4.如果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上述质量问题,生产者应当负责免费退货。

汽车三包法规全文内容(一)

汽车三包法规全文内容(一)

汽车三包法规全文内容(一)汽车三包法规全文内容什么是汽车三包法规?•汽车三包法规是指对汽车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法规。

•该法规规定了消费者购买新车后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三项保障,即质量保证、修理保证和更换保证。

汽车三包法规的内容包括:1. 质量保证•汽车生产企业应保证销售的新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和技术标准,且没有质量问题。

•汽车在销售后一段时间内,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换货或者修理。

•质量保证期限一般为12个月或者2万公里内,以先到期为准。

2. 修理保证•汽车销售企业对购买的新车享有免费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的责任。

•质量问题导致的汽车损坏,消费者可以在质量保证期限内免费修理。

•若无法修复,汽车销售企业应提供退货、换车等解决方式。

3. 更换保证•销售的新车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生产制造问题无法修理的,消费者可以要求更换同类车辆。

•更换车辆应与原车同型号、同配置、同售价或者按照新车购买时的价格补差价。

汽车三包法规的适用范围:•汽车三包法规适用于在我国购买并在我国使用的新车。

•法规覆盖了乘用车、商用车以及其他非民用汽车。

汽车三包法规的责任主体:•制造商、销售商和维修服务提供商是汽车三包法规的责任主体。

•消费者在享受三包权益时应与这些责任主体进行协商解决问题。

总结•汽车三包法规为消费者提供了在购买新车后一定期限内的保障。

•消费者在遇到质量问题时,可以要求退货、换货或修理。

•三包法规适用于我国所有新车及不同类型的汽车。

•制造商、销售商和维修服务提供商承担着保障消费者权益的责任。

以上是对汽车三包法规全文内容的简要概括,消费者在购买新车时应熟悉相关法规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汽车三包法规定退换货条件

汽车三包法规定退换货条件

汽车三包法规定退换货条件
汽车三包法退换车条件是:1、安全性能故障累计2次修理,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安全性能故障;2、发动机和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发动机和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3、转向系统和制动系统及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

其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和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

车辆三包规定

车辆三包规定

车辆三包规定车辆三包规定是指汽车厂商在销售新车的过程中对消费者提供的保修服务,分为整车质量三包和零部件三包两部分。

整车质量三包的主要内容包括:七天包退、两年包换、三年包修。

具体规定如下:第一条:七天包退消费者自购买新车之日起7日内,如发现车辆出现非人为原因导致的故障或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

退货时,退货车辆应处于正常状态,没有被损坏、改装或使用过程中出现过故障。

在退货时,消费者应当提供相应的购车合同和发票等相关凭证。

第二条:两年包换消费者自购买新车之日起2年内,如发现车辆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经厂家认定后,消费者有权要求更换新车。

更换车辆时,新车应当与原购车辆的配置和品质相同。

在更换新车时,消费者应当提供相应的购车合同、发票、车辆登记证等相关凭证。

第三条:三年包修消费者自购买新车之日起3年内,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出现车辆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要求厂家提供免费维修服务。

修理期间,如需更换零部件,消费者不需承担任何费用。

但如果出现非人为原因导致的损坏或改装车辆,不在三包范畴内。

零部件三包指的是车辆上的各个零部件在特定期限内的保修服务。

具体规定如下:第一条:发动机三包车辆发动机在购车之日起,行驶10万公里或5年之内出现质量问题,厂家提供免费维修服务。

如需更换发动机,厂家提供全新零件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条:变速器三包车辆变速器在购车之日起,行驶10万公里或5年之内出现质量问题,厂家提供免费维修服务。

如需更换变速器,厂家提供全新零件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三条:底盘三包车辆底盘在购车之日起,行驶15万公里或8年之内出现质量问题,厂家提供免费维修服务。

如需更换底盘部件,厂家提供全新零件并承担相关费用。

总体而言,车辆三包规定确保了消费者在汽车购买和使用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对于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和消费者权益的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消费者购车时应仔细阅读购车合同和保修条款,以了解自己的权益和维权方式。

车辆三包的法律规定(3篇)

车辆三包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车辆三包,即汽车产品的质量保证、维修和更换服务,是指汽车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对所售汽车产品在质量、性能、使用寿命等方面给予的保障。

车辆三包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体现,旨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汽车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车辆三包的法律依据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过程中享有的合法权益,以及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应当承担的责任。

2.《产品质量法》:明确了产品质量责任,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应当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

3.《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对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

4.《汽车维修管理规定》:对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进行了规范。

三、车辆三包的责任主体1.生产者:指汽车产品的制造企业。

2.销售者:指汽车产品的经销商、代理商等。

3.维修者:指承担汽车产品维修服务的维修企业。

四、车辆三包的责任范围1.产品质量保证:汽车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应当具备的质量特性。

2.维修服务:对汽车产品出现的故障进行维修,使其恢复原状或达到规定的性能。

3.更换服务: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汽车产品无法维修时,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提供更换服务。

五、车辆三包的责任期限1.产品质量保证期限:自汽车产品交付之日起,不少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不少于10万公里。

2.维修服务期限:自汽车产品交付之日起,不少于1年或者行驶里程不少于2万公里。

3.更换服务期限:自汽车产品交付之日起,不少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不少于10万公里。

六、车辆三包的责任承担1.生产者责任: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汽车产品承担质量保证责任,确保汽车产品在质量保证期限内不存在质量问题。

2.销售者责任: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汽车产品承担质量保证责任,确保汽车产品在质量保证期限内不存在质量问题。

3.维修者责任:维修者应当对其维修的汽车产品承担维修服务责任,确保维修后的汽车产品达到规定的性能。

汽车质量三包

汽车质量三包

汽车质量三包汽车质量三包是指汽车制造商对其生产的全新汽车在规定期限内之内有质量问题,可以自由更换或修理汽车的责任和义务。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和消费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购买自己的汽车,而汽车三包条款成为了保障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法规。

本文介绍汽车质量三包条款的基本情况,以及汽车三包的适用范围、维修方式等方面的内容。

一、汽车三包的基本情况汽车三包包括三个内容:1、质保:是指消费者购买的车辆在3万公里或2年之内发生任何硬件故障,由厂家承担维修费用,包括零部件、劳务费用等。

2、保修:是指消费者购买的车辆在3万公里或2年内发生任何软件故障,由厂家承担维修费用,包括系统软件和硬件的升级和修复等。

3、退换:是指消费者购买的车辆在7天或1,000公里之内出现问题,可以无条件退还车辆或者换车。

汽车三包的适用范围一般规定为购车当日起两年或行驶距离三万公里之内。

如果消费者购买的汽车发生了质量问题,不能正常使用,可以寻求厂家的帮助进行修理或更换。

但如果汽车故障是由消费者人为因素造成的,那么就不属于三包的范畴,消费者需要自行承担修理费用。

二、汽车三包的维修方式汽车三包质量问题的处理一般是分为两种方式:维修和更换。

1、维修如果消费者购买的车辆发生了故障,可以先选择维修,消费者只需要联系汽车厂家或者汽车经销商,说明车辆故障情况和维修需求,然后由厂家或者经销商根据车辆故障情况进行维修或更换有问题的零部件。

消费者只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将车辆送到汽车维修厂进行维修即可。

在维修的过程中,消费者无需承担任何费用。

2、更换如果在维修过程中经过多次维修都无法解决问题,或者消费者不满足汽车相关的服务质量,就可以选择更换。

汽车更换的范围通常是汽车的整车更换,也可以是部分零部件的更换。

消费者可以与厂家或经销商协商更换方案,更换后的车辆依然受到三包条款的保障。

三、汽车三包的注意事项1、购车时要仔细阅读汽车三包的合同条款,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2、注意保留汽车购车发票和质量三包合同,以便在出现问题时能够及时维修或更换,并可以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新汽车三包规定解读

新汽车三包规定解读

64 October 2023讲堂新汽车三包规定解读2021年7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第43号令,公布了新修订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汽车三包规定》),并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对法规进行更好的理解,本刊开设讲堂,对《汽车三包规定》相关知识进行普及。

第三章三包责任第二十八条 三包有效期内销售者收到消费者提出的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相关要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作出答复。

不符合更换或者退货条件的,应当在答复中说明理由。

符合更换或者退货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提出更换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为消费者完成更换或者退货,并出具换车证明或者退车证明;20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家用汽车产品更换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但因消费者原因造成的延迟除外。

相关规定第三章三包责任第二十七条 消费者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的,应当向销售者支付家用汽车产品使用补偿费。

补偿费的计算方式为:补偿费=车价款(元)×行驶里程(公里)/1000(公里)×n。

使用补偿系数n由生产者确定并明示在三包凭证上。

使用补偿系数n不得高于0.5%。

相关规定本条是关于消费者因更换或者退货而支付合理使用补偿费的规定。

(1)使用补偿费的设立原因使用补偿费不等于折旧费(或二手车交易费的折旧费算法),其设立的原因是在车辆因质量问题而退换的情况下,对由于消费者实际使用车辆,造成车辆价值降低而进行适当的补偿,因此使用补偿费不涉及二手车交易过程中复杂的车辆折旧计算。

按照规定,对符合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更换或者退货情形的,销售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更换或者退货,消费者在更换或者退货时应当支付使用补偿费。

对符合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更换或者退货情形的,销售者应予免费更换或者退货,消费者在更换或者退货时不支付使用补偿费。

(2)使用补偿费的计算“车价款”指新车出售时开具发票的票面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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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三包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产品质量,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三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家用汽车产品,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1)国家标准规定的家用乘用车,包括普通乘用车、活顶乘用车、高级乘用车、小型乘用车、敞篷车、仓背乘用车、短头乘用车以及旅行车、多用途乘用车、越野乘用车(以下统称汽车产品)。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汽车销售商、制造商、进口商、修理商,销售、生产、进口、修理汽车产品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汽车产品的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应当保证汽车产品符合使用性能、安全性能要求;并按照本规定承担汽车产品三包责任。

汽车产品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依据;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以产品的企业标准和使用说明等明示的质量状况为依据;产品的企业标准和使用说明等明示的质量状况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以汽车产品的企业标准和使用说明等明示的质量状况为依据。

第四条未列入本规定的汽车产品,其修理、更换、退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销售商、制造商、进口商、修理商对消费者的承诺或者约定执行。

第五条汽车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对于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与销售商或者修理商、制造商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解决。

销售商与供货商、制造商、修理商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其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应当向消费者承担的三包责任。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消费者是指为消费需要购买汽车产品的自然人。

本规定所称制造商是指制造、装配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

制造商自行销售汽车产品的视同本规定中的销售商。

汽车产品的进口商视同制造商。

本规定所称供货商是指向销售商提供汽车产品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销售商是指以其名义向消费者直接交付汽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

本规定所称修理商是指与制造商、销售商订立代理修理合同,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为消费者免费提供维护、修理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七条本规定是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向消费者承担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

本规定不免除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承诺的比本规定更有利于消费者的三包责任,承诺作为明示担保,应当依法履行,否则应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章销售商的义务
第八条销售商应当销售经制造商检验合格的产品,同时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汽车产品经过修复,或者办理过任何购车手续的,销售商应当向消费者明示。

第九条在制造商未设立或者未指定修理商的地域,销售商应当通过与有关维修商签定代理修理合同,为其销售的汽车产品按本规定向消费者负责提供维护、修理。

第十条销售商销售汽车产品时,应当如实告知消费者以下内容:
(一)汽车产品结构、配置、性能、产地;
(二)汽车产品己行驶的里程;
(三)汽车产品三包承诺的具体内容。

第十一条销售商向消费者交付汽车产品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面检验汽车产品(包括外观、内饰及可检验功能)并试车;
(二)提供发票、三包凭证、产品合格证、中文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其它随车文件;
(三)明示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和三包方式;
(四)提供修理商名单、地址和联系电话,并不得限制消费者在上述修理商名单中选择修理商;
(五)按随车文件向消费者交清随车工具、附件、备件;
(六)在三包凭证上填写销售商有关信息;
(七)提醒消费者认真阅读安全注意事项,并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维护;
对于进口汽车产品,还应当提供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证明书》和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
第十二条销售商应当受理并妥善处理消费者的咨询、查询、投诉。

第十三条销售商不得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汽车产品,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三章修理商的义务
第十四条修理商应当具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关资格证书,并应当具备必要的服务场所、设施、设备、维修工艺技术文件和专业人员。

第十五条修理商应当与制造商或者销售商订立代理修理合同。

代理修理合同应当约定制造商或者销售商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培训、维修用零部件、维修费、备用车、拖运费及补偿费等。

第十六条修理商应当严格执行维护和修理用总成、零部件的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修理商用于维护和修理的总成、零部件应当是制造商提供或者认可,并检验合格的新的装车件。

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修理商应当为消费者提供不少于两次的免费维护,具体维护内容应当按照制造商提供的使用说明的规定进行。

第十七条修理商应当建立并执行汽车产品的维护和修理记录存档制度。

消费者有权查阅本人产品的维护和修理记录。

第十八条修理商应当认真、完整、真实地填写维护和修理记录。

维护和修理记录内容应当包括送修时间、行驶里程、送修症状、检查结果、维护和修理项目(此项需消费者确认)、更换的总成、零部件名称和编号、材料费和工时,以及拖运费、提供备用车或者补偿费、交车时间、修理商和消费者签名等。

维护和修理记录应1式3份,分别由消费者、制造商、修理商保存。

提供给消费者的维护和修理记录应当以书面形式表达。

修理商应当在向消费者交车时,当面交接验收、核对,并向消费者提供维护和修理记录。

第十九条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汽车产品发生因产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故障无法行驶或者不能正常行驶时,修理商应当提供电话咨询服务,开展现场维修服务,或者承担合理的车辆拖运费。

第二十条修理商应当保持维护和修理所需的零部件、总成的合理储备,确保维护和修理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因缺少零部件、总成而延误维护、修理时间。

第四章制造商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制造商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

第二十二条制造商生产、销售的产品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中文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等随车文件,其中:
(一)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按照国家标准GB9969.1《工业产品使用说明总则》;GB5296.1《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规定的要求编写。

汽车产品所具有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未列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企业标准的,其技术性能指标、工作条件、工作环境应当明确在使用说明书中。

(二)在随车文件中应有随车提供的工具、附件、备件等物品清单。

(三)汽车产品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发动机编号、车辆识别代码(VIN)、产品合格证编号;制造商名称、邮政编码、地址、客户服务电话;销售商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销售日期;修理商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三包项目、有效期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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