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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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1990.04.02
•【文号】[1990]法经函字第11号
•【施行日期】1990.04.02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债权综合规定,管辖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1990年4月2日(1990)法经函字第11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经高法字(1990)第35号报告收悉。

经研究,现对该借款合同纠纷案管辖问题答复如下:
一、该借款合同的签订地在北京,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借款合同纠纷案有管辖权。

中信贸易公司给付贷款的方式是自带信汇和电汇,借款合同的履行地应在收款方贸易中心所在地连云港市。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借款合同纠纷案也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合同与借款合同本身虽属两个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其诉讼标的也不相同,但两者之间有着事实上的联系。

委托合同的存在是借款合同产生的原因,借款合同的签订是为了保证委托合同的履行。

该两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符合合并审理的条件。

而且贸易中心起诉在先,起诉状的内容亦涉及两个法律关系。

两案合并审理,既便于法院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又可以减少当事人不必要
的讼累。

三、现连云港中院已作出合并审理判决,中信贸易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中院不应再对借款合同纠纷进行实体审理。

中信公司对借款合同纠纷的诉讼请求,应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由该院在二审中一并审理。

此复。

委托合同纠纷处理6篇

委托合同纠纷处理6篇

委托合同纠纷处理6篇篇1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与乙方在__________年签订了关于某项委托事务的合同,因履行该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为妥善解决该纠纷,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纠纷事项及原因概述双方签订委托合同后,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了委托费用,但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导致甲方遭受损失:__________。

(此处可根据实际情况详细列举纠纷事项及原因)二、协议目的双方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达成纠纷处理协议,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合法权益,促进双方长期合作。

三、处理原则与方式1. 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纠纷;2. 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双方应充分沟通,积极协商解决争议;3. 双方同意将纠纷提交至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或仲裁;4. 若双方同意调解解决纠纷,应在协议中明确调解方案及执行方式。

四、损失赔偿及责任承担1. 乙方承认在履行委托合同过程中存在过错,并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 双方共同确认甲方的损失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3. 乙方同意在协议签署后______日内向甲方支付赔偿金额______元;4. 若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赔偿金额,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五、委托合同后续事宜1. 双方同意在纠纷得到解决后,继续履行委托合同;2. 双方应对委托合同的剩余事项进行协商,确保合同顺利履行;3. 若双方在履行委托合同过程中再次发生纠纷,应依照本协议的处理原则与方式协商解决。

六、保密条款1. 双方同意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及协议终止后,对涉及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信息予以保密;2.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本协议内容及相关信息。

七、争议解决1.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 若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建设工程合同诉讼管辖规定最新

建设工程合同诉讼管辖规定最新

建设工程合同诉讼管辖规定最新我们要明确什么是建设工程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发包人委托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这类合同通常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内容。

我们重点探讨建设工程合同诉讼的管辖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纠纷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由于工程地点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了特别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主要如下:1. 如果双方在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诉讼管辖地,那么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按照合同约定的法院管辖。

2. 若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那么可以由建设工程施工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 在特定情况下,如果工程涉及多个地点,那么任何一个地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均有权管辖。

4. 对于一些专业性较强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如涉及工程质量鉴定等,可由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法院管辖。

还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注意:- 当建设工程合同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相关联时,诉讼可以由土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对于涉及建设工程价款的争议,可以选择由工程所在地或者发包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多个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提起诉讼。

在处理建设工程合同诉讼管辖问题时,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当事人应当在起诉状中明确指出管辖法院的选择,并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

- 如果双方对管辖权有争议,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

-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将对管辖权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将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关于委托贷款合同纠纷的案由应确定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并据以确定管辖法院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关于委托贷款合同纠纷的案由应确定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并据以确定管辖法院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关于委托贷款合同纠纷的案由应确定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并据以确定管辖法院的通知正文:----------------------------------------------------------------------------------------------------------------------------------------------------关于委托贷款合同纠纷的案由应确定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并据以确定管辖法院的通知市第一、第二、第三、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当事人和部分法院反映在司法实践中,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委托贷款合同纠纷如何确定案由并确定一审管辖法院不统一,有的法院定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由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有的法院定为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等由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经研究,通知如下:委托贷款合同纠纷属于借款合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划分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即为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借人,以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为借款人订立的借款合同;民间借贷系指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贷款通则》第二章第七条将金融机构的贷款种类划分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与银行之间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宜认定为金融借款合同。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案件:……(二)按照级别管辖标准,应由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保险纠纷案件、涉外及涉港澳台的商事案件……”。

因此,应由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委托贷款合同一审案件,按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确定案由并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特此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2017年7月17日——结束——。

委托合同纠纷案由规定

委托合同纠纷案由规定

委托合同纠纷案由规定委托合同也属于合同的一种,是委托人与被委托人针对委托事务签订的合同,如果发生委托合同纠纷,可以协商进行处理,或者是申请调解,若还是无法解决的话,就只能进行起诉了,那么,委托合同纠纷案由规定是怎样的?下面跟着我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委托合同纠纷案由规定合同纠纷的案由有139种,其中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案由只有8种,其中包括诉讼代理合同纠纷、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专利代理纠纷、商标代理纠纷、船舶代理合同纠纷、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合同纠纷、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保险代理纠纷。

二、委托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

委托合同分为有偿的委托合同和无偿的委托合同,区分有偿和无偿的委托合同并不改变委托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性规定。

委托合同比较常见的有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代为参与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当事人支付律师费给律师事务所。

如果委托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合同已经履行又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可以将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地方作为合同履行地,可以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学习:网友提问:委托合同纠纷会要坐牢吗?律师回答:需要具体看案情分析,单纯的经济纠纷属于民事案件的范畴,不存在犯罪问题。

因此,也就不存在坐牢之说;如果经济纠纷中夹杂有其他违法事实,触犯刑法的,如合同诈骗等。

此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能坐牢,具体看案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以上是我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委托合同纠纷案由规定的相关内容,委托合同纠纷案由又8中,包括诉讼代理合同纠纷、货运代理合同纠纷等等,具体属于哪种案由需要根据委托的具体情况来定,若还是不确定的或者有什么法律疑问,欢迎学习专业律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省法院机关审判业务部门管辖案件范围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省法院机关审判业务部门管辖案件范围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省法院机关审判业务部门管辖案件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2.12.20•【字号】粤高法[2012]458号•【施行日期】2012.12.2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省法院机关审判业务部门管辖案件范围的通知(粤高法〔2012〕458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优化审判职权配置,规范案件审级管理,强化省法院审判业务部门的监督指导工作,推动法院工作的科学发展,省法院决定调整省法院机关审判业务部门管辖案件的范围和业务指导工作,调整后具体分工如下:一、立案二庭负责审理的案件和业务指导范围:劳动争议、人事争议、运输类侵权及其相关合同纠纷、其他合同纠纷、其他物权纠纷、案外人撤销之诉一审、二审、再审审查和再审案件;部分适用特殊程序案件;统筹协调指导再审审查工作。

二、民一庭负责审理的案件和业务指导范围: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不动产物权及其相关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一审、二审、再审审查和再审案件;小额诉讼、部分适用特殊程序案件。

三、民二庭负责审理的案件和业务指导范围:商事纠纷一审、二审、再审审查和再审案件;部分适用特殊程序案件。

四、民三庭负责审理的案件和业务指导范围: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审、二审、再审审查和再审案件;部分适用特殊程序案件。

五、民四庭负责审理的案件和业务指导范围:涉外商事、海事海商纠纷一审、二审、再审审查和再审案件;公益诉讼、部分适用特殊程序案件。

六、审监庭负责审理的案件和业务指导范围:抗诉审查、抗诉再审、最高法院指令再审、对本院生效裁判提起的再审、减刑假释案件。

七、立案一庭、四个刑事审判庭、行政庭现有分工不变,相应增加再审审查和再审案件的审理。

八、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异议之诉按照基础法律关系性质分别由各业务庭管辖。

承揽合同的管辖

承揽合同的管辖

承揽合同的管辖在商业活动和经济交往中,承揽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合同类型。

当涉及到承揽合同的纠纷时,确定管辖法院就成为了解决争议的重要前提。

那么,什么是承揽合同的管辖?它又是如何确定的呢?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深入探讨这个问题。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在确定承揽合同的管辖时,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一般地域管辖原则。

一般来说,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然而,在承揽合同纠纷中,还存在着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承揽合同的履行地,通常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这里的“加工行为地”如何理解呢?比如说,一家工厂接受了另一家企业的委托,为其加工一批零部件。

那么,这个工厂进行零部件加工的地点,就是加工行为地。

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那么就应当以约定的履行地为准。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约定必须是明确且合法有效的。

如果约定不明确或者违反法律规定,那么就不能以此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

在实践中,确定承揽合同的管辖可能会遇到一些复杂的情况。

例如,合同中可能存在多个履行义务的地点,或者承揽工作涉及多个环节和地点。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综合考虑合同的约定、合同的性质、交易习惯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管辖法院。

比如,如果合同中约定了交货地点,而交货地点与加工行为地不一致,那么交货地点也可能被视为合同履行地之一。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是合同没有实际履行。

如果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那么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除了地域管辖,在承揽合同纠纷中,还可能涉及级别管辖的问题。

级别管辖是指根据案件的性质、繁简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将案件划分给不同级别的法院管辖。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法律依据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法律依据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法律依据引言加工承揽合同是指委托方(甲方)将一定的原材料交付给承揽方(乙方)进行加工、处理或制造,并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加工费用的合同。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加工承揽合同可能会出现纠纷。

本文将针对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介绍其法律依据。

合同法的管辖规定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可以由以下两种法院管辖:1.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被告的住所在原告住所地的,原告可以选择将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提交至原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2.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加工承揽合同可以选择在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合同履行地指的是合同中约定的加工或承揽工作的实际地点。

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当承揽方开始履行合同的地点即被认定为合同履行地。

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除了合同法的管辖规定外,还应参考相关法律法规来解决加工承揽合同纠纷。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法律依据:1.民法通则的适用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合同双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各自的义务。

如果一方违约或者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另一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2.侵权责任法的适用在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中,如果一方的不当行为导致了对方的损失,那么损失方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3.产品质量法的适用如果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涉及到产品质量问题,可以适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根据该法律的规定,生产者应当为其生产的产品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如果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要求赔偿。

管辖法院的选择在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中,当事各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管辖法院。

一般而言,可以考虑以下因素:1.原告住所地的便利性选择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时,原告可以省去长途诉讼的时间和费用,同时可以更方便地调取证据、提供证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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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纠纷,管辖
篇一:姜法强与李瑾委托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姜法强与李瑾委托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XX)信中法立民终字第28号
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法强,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瑾,女。

原审第三人晨虹,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上诉人姜法强因与被上诉人李瑾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负忧?嗣穹ㄔ海?011)信?该癯踝值?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李瑾签订了一份委托合同,约定合同双方任何一方违约,未违约方可在其本人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一审和再审都是在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的,且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裁定由信阳市?负忧?嗣穹ㄔ褐厣蟆8?莘?晒娑ǎ?谌?宋奕ㄌ岢鲆扑桶讣???螅?景甘俏?泻贤?婪祝?簧婕白ㄊ艄芟健9是肭蟛枚ū景赣尚叛羰?负忧?嗣穹ㄔ杭绦?罄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上诉人姜法强与李瑾于20XX年7月6日签订委托购买商品房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双方在该合同的第六条约
定,合同双方任何一方违约,未违约方可在其本人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鉴于当事人双方在委托合同中对管辖权有明确约定,且不违背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双方应当共同遵守约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第三人晨虹接到?负忧?嗣穹ㄔ翰渭铀咚贤ㄖ?楹螅?魑?景傅牡谌?瞬渭铀咚希?奕ǘ员舅叩墓芟饺ㄌ岢鲆煲椤1景甘俏?泻贤?婪祝?凑辗?晒娑ǎ?贤?乃?降笔氯丝梢栽谑槊婧贤?行?檠≡穹ㄔ汗芟剑?景冈?嫜≡裣蚱渥∷?厝嗣穹ㄔ浩鹚撸?幽鲜⌒叛羰?负忧?嗣穹ㄔ憾员景赣泄芟饺āT?蟛枚ú坏保?τ璩废?I纤呷说纳纤呃碛沙闪ⅲ?淝肭蟊驹河枰灾С帧R勒铡吨谢?嗣窆埠凸?袷滤咚戏ā返诙??逄酢⒌谝话傥迨?奶踔?娑ǎ?枚ㄈ
缦拢
一、撤销河南省信阳市?负忧?嗣穹ㄔ海?011)信?该癯踝值?5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河南省信阳市?负忧?嗣穹ㄔ汗芟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应祥
审判员朱长华
审判员黄共田
二o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瑞雪
篇二:上诉人金XX因委托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
上诉人金XX因委托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XX)岳中管终字第6号
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XX)岳中管终字第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XX,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湖南省XX。

法定代表人袁XX,主任。

上诉人金XX因委托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20XX)湘平法民初字第0169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在长沙市芙蓉区,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地域管辖原则,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的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管辖。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或指定其他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未予答辨。

本院经审理认为:20XX年7月14日,以上诉人金XX为甲方,被上诉人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为乙方,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方与凌想才、凌广东、龚稼农四案,委托乙方代理其诉讼。

委托合同以委托事项进行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上诉人委托的四案,被上诉人依约分别在平江县公安局和平江县人民法院进行了诉讼代理,故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平江县,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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