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政策及业务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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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新政策暨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业务培训

社保新政策暨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业务培训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解读
2.征缴基数确定办法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解读
缴费基数确定
其它单位:按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企业单位:按本企业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确定,并不得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参保个人: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并受上年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以及300%的“托底”和“封顶”。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解读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解读
8.缓缴与减免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经营发生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能按期缴费的,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缓缴期间,缴费单位应按规定进行正常申报,社保经办机构保留缴费单位职工个人的社保待遇。
11.年度清算 考虑较大部分企业对职工工资实行年薪制和企业对按月缴费金额的调整,办法设定了年度清算程序,企业根据清算结果自行补缴或申请退费。具体办法由地方税务机关制定。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解读
12.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模式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解读
二、完善社会保险有关政策调整解读
(一)主要文件《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 〔2012〕139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社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甬政发〔2012〕140号)
三、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八)明确职工医疗保险各类补缴办法 5.应缴未缴的补缴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的,应以办理补缴时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补缴时的单位缴费比例补缴医疗保险费,并按补缴时的参保类型及人员身份确定补缴身份,个人缴费部分同时补缴。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解读
(二)起草背景 1.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和《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需要。 2.落实国家审计署对我市社会保险制度审计整改意见的需要。 3.社会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发展需要。 4.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

成都企业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政策及业务办理指南.doc

成都企业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政策及业务办理指南.doc

企业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政策及业务办理指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以及省、市政府相关政策规定,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并据实申报参保职工人数和缴费基数,按月足额统一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一、各项社会保险的参保缴费范围、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一)基本养老保险(1)参保缴费范围●按照《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细则》(成劳社发[2006]134号文)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劳动者;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省、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和人员都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为用人单位职工上月工资收入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的实际收入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职工上月工资收入总额低于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高于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2007年缴费基数可在2006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100%两档中确定一档;2008年及其以后年度,缴费基数按缴费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确定。

(3)缴费比例●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8%,其中:单位缴纳20%、个人缴纳8%。

江西省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指南

江西省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指南

一、办理部门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用人单位及职工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和待遇发放等。

税务部门负责受理用人单位社保费申报、费款征收等。

二、办理渠道(一)参保登记。

用人单位可在江西省人社网上办事大厅、江西医保网上服务大厅办理,也可在行政服务中心社保(医保)窗口或社保(医保)经办大厅办理。

(二)费款申报。

用人单位可在“金税三期工程社保费管理客户端”、江西省电子税务局办理,也可在行政服务中心税务窗口、办税服务厅办理。

三、参保登记根据国家《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办理参保登记。

(一)单位参保登记1.用人单位依法在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将参保信息、险种信息通过社保费信息共享平台传递到税务部门。

2.税务部门根据税务登记信息进行参保缴费关联登记,用人单位如果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向对应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关联登记申请,由其或其协调其他税务机关办理组织临时登记。

(二)职工参保登记用人单位在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参保、变更、停保等,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将职工参保信息、职工险种信息通过社保费信息共享平台传递到税务部门。

(三)查询、确认参保信息在首次参保登记或发生参保信息变更情况下,用人单位经办人员可在社保(医保)网上大厅查询参保信息后,在税务社保费管理客户端或电子税务局确认税务部门接收到的参保信息。

(四)特别提醒社保(医保)端参保信息与税务端参保信息不一致的,应提请社保(医保)经办机构重新向税务部门传递参保信息。

四、现行缴费政策五、申报缴费方法参保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推荐使用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参保职工较少的用人单位,可以使用电子税务局。

可以将参保职工数据导出处理完成后,再导入客户端或电子税务局。

(一)日常申报每月月初,省税务局根据上月用人单位参保职工、参保险种、职工年度缴费工资生成应缴金额。

缴纳职业年金的机关事业单位,凡是做实职业年金的职工,会同时生成单位应缴金额和个人应缴金额,否则,只会生成个人应缴金额。

成都市社会保险缴交政策(五险一金)

成都市社会保险缴交政策(五险一金)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涉及到“职工平均工资”,使用上一年四川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
基本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 工伤保险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工资收入低于职工平均工 资60%的缴费基数(元/
月)
工资收入在职工平均工资 60%-300%之间的缴费基数
(元/月)
1428 实际工资收入
1364 实际工资收入
1364 实际工资收入
1364 实际工资收入
1364 实际工资收入
1364 实际工资收入
工资收入高于职工平均工资300% 的缴费基数(元/月) 7140 6819 6819 6819 6819 6819
注:根据《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如何确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问题的函》(成社险[2007]17号 政府令第154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劳社发[2006]91号)、《成都市人 互助补充保险按实际工资申报,按60%保底,300%封顶后作为缴费基数。
二○
眉山市社会 眉社
眉山市社 关于征收2010
各区、县社保局(中心),市属以上参保单位: 近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0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基数问题的通知》(川 会保险参保缴费及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以企业在岗职工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其缴纳2010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月缴费基数最低按1429元,最高按714 (二)以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自由职业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其缴纳2010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 4572元、5148元、5724元。2010年度缴费截止时间统一确定为2010年10月31日。超过规定时间缴费的,按规定加收利息。 (三)2010年当年办理基本养老金领取手续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按28563元核定,涉及养老金补发的,在2010年8月补发到 (四)2010年度内领取基本养老金后死亡的人员,其丧葬费计发基数按28563元核定,涉及丧葬费补发的,在2010年10月前补发到位

浙江企业社保缴纳流程

浙江企业社保缴纳流程

浙江企业社保缴纳流程浙江省自2023年7月1日起,优化调整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

一、优化调整申报缴费流程内容自2023年7月1日起,将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缴费人”)此前实行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优化调整为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以下简称“自行申报”)。

具体范围是:(一)用人单位(含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及其职工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二)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等)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

(三)税务部门征收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二、申报缴费方式及时限(一)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继续按照现行计算方式确定。

(二)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调整职工缴费工资。

2023年7月1日前,在职职工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但尚未申报2023年度缴费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于2023年7月1日至8月15日向税务部门申报2023年度缴费工资。

2023年7月1日后,职工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于参保当月底前向税务部门申报当年度缴费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15日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确认应缴费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三)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规定自行申报缴费基数,并按月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缴费人因应办理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政策性补缴等特殊情形需补缴的,仍应当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核定生成应补缴费额后,再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申报缴费渠道(一)用人单位可通过浙江省电子税务局、社会保险费管理客户端、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办理缴费工资申报、缴费等业务。

成都2012企业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政策及业务办理指南

成都2012企业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政策及业务办理指南

476.1
原综保的本市户籍劳动者 227.52
151.68
76.5
34
34
17
17
202.68
358.42
561.1
企业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政策及业务办理指南 2011年的成都城镇平均工资是37924,所有全部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为34008元。
备注: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比例 按照60%档次, 依照养老基数为1896 其他基数为1700 单位:元 注意事项:因社保缴费比例保持不变,但社保缴费基数每年4月至6月变更,固具体金额将会每年变动一次。 生育保 项目 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大病医疗 险 个人缴 费总额 单位缴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缴 人员缴费类别 个人缴纳 单位缴纳 单位缴纳 单位缴纳 纳 缴纳 缴纳 缴纳 纳 2011年3月31日前 已经参加城镇职工 城镇 社会保险的劳动者 职工 2011年4月1日后新 参保的本市户籍劳 动者或者非本市户 籍的城镇职工
单位缴费 总额
合计
379.2
151.68
110.5
34
34
17
172Biblioteka 2.68561.1763.78
原综保的非本市户 非本 籍农民工 市户 227.52 籍农 2011年4月1日后新 民工 参保的非本市户籍 农民工
10.2 151.68 42.5 无 34 无
优惠反馈 缴费10.2

151.68
324.42

企业社会保险政策及报销流程

企业社会保险政策及报销流程
• 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报销资料参照《成劳社办〔2008〕479 号》文件要求提供。
医疗保险报销流程及时限
流程
• 基本医疗处人员将窗口收到的资料交审核人员; • 基本医疗处人员将外伤的资料交定管处调查外伤情况; • 审核后的一般个人垫付医疗费用的资料交回基本医疗处; • 定管处工作人员将调查后资料退回审核处人员进行费用审核; • 审核后的资料交回基本医疗处。
•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规定参加 失业保险1年以上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 劳动合同期满,未续定劳动合同或者未被其他单位录用的;
条件 •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 按照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参保年限 2年<X≥1年 3年<X≥2年 5年<X≥3年 8年<X≥5年 10年<X≥8年
流程
Corporate social insurance policy and reimbursement process
演讲人:XXX
时间:2021.11.2
目录 CONTENTS
社会保险
流程
常规答疑

PART
ONE
社会保险
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养老保险
定义
• 是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 年龄退休后,从政府和社 会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物 质帮助和服务的一项社会 保险制度
• 决定月领取养老金的四个因素: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社保
4
缴费基数、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
月领取养老金的案例
例子
• 成都一名男职工,2017年其60岁退休,成都上年度在 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566元,累计缴费年限为15年, 个人账户中有50000元,社保缴费基数为2139元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业务指南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业务指南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业务指南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4、《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5、《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6、《关于切实做好市级行政审批事项下放承接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2014〕126号)。

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的确定1、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2、基本医疗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3、失业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4、工伤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5、生育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1、缴费单位以本单位2018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的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基数。

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部参保职工同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2、缴费个人以职工本人2018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2019年1月后新增参保人员(含断保再次缴费人员),不在本次缴费基数申报范围,其个人缴费基数按起薪工资额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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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政策及业务办理指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以及省、市政府相关政策规定,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并据实申报参保职工人数和缴费基数,按月足额统一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一、各项社会保险的参保缴费范围、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一)基本养老保险(1)参保缴费范围●按照《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细则》(成劳社发[2006]134号文)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劳动者;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省、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和人员都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为用人单位职工上月工资收入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的实际收入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职工上月工资收入总额低于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高于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2007年缴费基数可在2006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100%两档中确定一档;2008年及其以后年度,缴费基数按缴费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确定。

(3)缴费比例●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8%,其中:单位缴纳20%、个人缴纳8%。

●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其中:雇主缴纳12%、雇工个人缴纳8%。

(二)基本医疗保险(1)参保缴费范围●按照《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劳社发[2008]120号文)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和组织形成的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省、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和人员都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港澳台地区人员、离休干部和已在省本级和本市行政区域外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在此参保缴费范围。

●按照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成民发[2008]24号文)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城乡户籍,且在领取残疾抚恤金的退出现役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含伤残民兵民工,统称残疾军人),统一参加残疾抚恤关系所在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为用人单位职工上月工资收入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的实际收入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职工上月工资收入总额低于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高于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2008年以前(含2008年)均以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作为缴费基数。

从2009年1月起按职工上月工资收入总额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有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职工上月工资收入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缴费)。

(3)缴费比例●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9.5%,其中:单位缴纳7.5%,个人缴纳2%。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4%,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缴费,直接享受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三)生育保险(1)参保缴费范围●按照《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成劳社发[2006]91号文)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本市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外地驻蓉机构及其职工都应当参加生育保险,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其中,2006年10月以前的生育保险费随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并征收;2006年10月(含10月)以后的生育保险费随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征收。

(2)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为用人单位职工上月工资收入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的实际收入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职工上月工资收入总额低于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生育保险缴费基数;高于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2008年以前(含2008年)均以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作为缴费基数。

从2009年1月起按职工上月工资收入总额确定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3)缴费比例●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0.6%,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四)工伤保险(1)参保缴费范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成都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府发[2004]3号文)、《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贯彻〈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劳社发[2006]141号文)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按月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文)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劳社函[2004]422号文)的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为用人单位职工上月工资收入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的实际收入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职工上月工资收入总额低于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工伤保险缴费基数;高于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均以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作为缴费基数。

(3)缴费比例●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根据《成都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和浮动档次的通知》(成劳社发[2004]3号文)的规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标准为:一类行业为0.6%;二类行业为1.2%;三类行业为2%。

同时,根据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实行浮动的通知》(成劳社发[2005]156号文)的有关规定,工伤保险实行费率浮动档次。

(五)失业保险(1)参保缴费范围●按照《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和成都市政府第93号令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中的事业编制人员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都应当参加失业保险,按月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2)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为用人单位职工上月工资收入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的实际收入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职工上月工资收入总额低于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失业保险缴费基数;高于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

(3)缴费比例●失业保险费缴费比例为3%,其中:单位缴纳2%,个人缴纳1%。

农民合同工个人不缴纳。

二、企业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第六条规定,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完善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7]40号文)和《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配套文件的通知》(成劳社发[2007]82号文)的相关规定,从2007年7月1日起,新参保用人单位,在营业执照上的住所(经营地点)所在地的区(市)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参保缴费手续;2007年7月1日以前已参保的单位,继续在原参保的社保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登记办理(开户)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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