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行政许可实施期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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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的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资商业银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邮政储蓄银行)等。

第三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对中资商业银行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中资商业银行以下事项须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第五条申请人应当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章机构设立第一节法人机构设立第六条设立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章程;(二)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兑换货币,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三)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六)建立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科技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第七条设立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二)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有效控制各类风险;(三)发起人股东中应当包括合格的战略投资者;(四)具有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拥有高素质的专业人才;(五)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六)有助于化解现有金融机构风险,促进金融稳定。

银监会2008年第3号令

银监会2008年第3号令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适用操作流程和期限,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资金互助社等。

第三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以下事项须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

第五条申请人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章法人机构设立第一节农村商业银行设立第六条设立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银监会规定的章程;(二)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基础上以新设合并方式发起设立;(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七条设立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二)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有效控制关联交易风险,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三)有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有较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四)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五)没有地方人民政府财政资金入股;(六)不良贷款比例低于8%;(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考虑发起人拟缴纳的股本、中央银行票据置换因素后);(八)所有者权益大于等于股本,即经过清产核资与整体资产评估后(可考虑用中央银行票据置换不良资产及历年亏损挂账等因素),申请人辖内农村信用社合并计算所有者权益剔除股本后大于或等于零;(九)按规定提足贷款损失准备;(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4.30•【文号】银监发[2008]22号•【施行日期】2008.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8〕22号)机关各部门、各监事会办公室,各银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银监会机关及各派出机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银监会制定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同时,就做好银监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银监会各级保密委员会是本单位政府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机构,负责按照《条例》和《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银监会机关及各派出机构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保密委员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银监会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二、认真做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有关工作属于银监会机关及各派出机构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获取该信息的部门,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所在单位保密委员会进行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保密委员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保密审查工作,并将审查通过的政府信息提交所在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外发布,确保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银监会机关及各派出机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若信息内容属于重大或敏感性监管政策、规定或重要监管活动、举措,应遵循“三位一体”的发布原则,即在发布重大或敏感性信息的同时,要发布新闻稿和答记者问,个别情况还需要考虑发布更详细的背景材料。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银监会行政许可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银监会行政许可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银监会行政许可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6.30•【文号】银监发[2004]48号•【施行日期】2004.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银监会行政许可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4]48号2004年6月30日)机关各部门、各监事会办公室,各银监局:依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要求,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我会对现有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经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我会共有59项行政许可项目,取消8项行政许可项目,保留51项行政许可项目。

(详见附件)我会将于近期发布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具体实施规定,以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

附件一、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附件一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填表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序号┃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及其具体条款┃处理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0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国有商业银行支行┃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1┃副行长任职资格备┃管理机构制定。

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事┃┃┃┃案┃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三)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

《2008年第3号令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2008年第3号令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2008年第3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3月4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7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适用操作流程和期限,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资金互助社等。

第三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以下事项须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

第五条申请人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章法人机构设立第一节农村商业银行设立第六条设立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银监会规定的章程;(二)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基础上以新设合并方式发起设立;(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行政许可操作规程

行政许可操作规程

行政许可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云南银监局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程序,明确各处室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银监会的相关行政许可规章,结合云南银监局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云南银监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政许可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云南银监局设立行政许可委员会审议行政许可事项。

行政许可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

主任由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副局长和局纪委书记担任,委员由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各监管处以及监察室的负责人组成。

行政许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

第四条本规程所称行政许可事项包括:(一)机构设立、机构变更和机构终止许可;(二)业务许可;(三)董事(理事)和高级治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

第五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包括申请与受理、审查、决定与送达。

办公室、监管处按照本规程明确的职责分工和时限要求办理行政许可程序各环节的相应工作。

办公室主任、监管处处长是行政许可各环节相应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由云南银监局办公室统一签收。

办公室应于当日或次日收文登记后,将电子和纸质申请材料一并送转相关监管部门(以下称承办部门)并做好签收工作。

第七条承办部门认为批转的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行政许可或不属于职权范畴的,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事项不属于职权范畴的,还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八条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畴的,承办部门自办公室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审查,并将《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第九条《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未能提交补正申请材料的,承办部门自期满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申请人按期提交补正申请材料的,办公室应于当日将补正申请材料批转相关承办部门,承办部门收到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制作《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制度

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制度

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首条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明确行政许可其他事项、条件、适用滚轮流程和期限,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银行资产大韩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大韩民国行政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的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海外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等机构。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非银行金融机构上列事项须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非银行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销售业务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

第五条申请人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决策程序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章机构设立第二节第一节信托公司法人机构设立第六条设立信托公司法人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公司法》和银监会新规定的公司章程;(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将区,包括东部非金融机构、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三)股权投资为一次性实缴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处理信托事务不行使亲自管理职责,即不承担投资管理人会职责的,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四)有董事长符合任职资格市场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相适应的合格的信托从业人员;(五)有健全的组织政府机构、业务操作业务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六)有与管理业务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市场条件。

第七条境内非金融机构西部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保有以下条件:(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充分的组织管理方式;(三)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合法经营记录和纳税记录;(四)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规违规经营记录;(五)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累计盈利;(六)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七)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八)单个出资人及其受托人关联方投资入股信托公司不得超过2家,其中绝对中信集团不得超过1家;(九)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信托公司部分股份(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第十二条中载明;(十)除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公司负债口径);(十一)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规定功能性条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1号《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已经2005年11⽉10⽇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0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2006年2⽉1⽇起施⾏。

⼆○○六年⼀⽉⼗⼆⽇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政许可⾏为,明确⾏政许可程序,提⾼⾏政许可效率,保护申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银⾏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民共和国⾏政许可法》等法律、⾏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条银监会依照本规定的程序对银⾏业⾦融机构及银监会监督管理的其他⾦融机构实施⾏政许可。

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局(以下简称银监局)和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分局(以下简称银监分局)在银监会授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的程序实施⾏政许可。

第三条银监会实施⾏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率及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作⼈员在实施⾏政许可过程中,应当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银监会的⾏政许可事项包括银⾏业⾦融机构及银监会监督管理的其他⾦融机构设⽴、变更和终⽌许可事项,业务许可事项,董事和⾼级管理⼈员任职资格许可事项,法律、⾏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许可事项。

第六条⾏政许可实施程序分为申请与受理、审查、决定与送达三个环节。

第七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以下操作流程实施⾏政许可:(⼀)由银监会、银监局或银监分局其中⼀个机关受理、审查并决定;(⼆)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报送银监会审查并决定;(三)由银监分局受理并初步审查,报送银监局审查并决定;(四)由银监会受理,与其他⾏政机关共同审查并决定。

第⼋条银⾏业⾦融机构及银监会监督管理的其他⾦融机构⾏政许可的事项、条件、具体操作流程、审查决定期限等适⽤《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融机构⾏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融机构⾏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融机构⾏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规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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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述规定适用于中资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
机构变更
所有机构
3个月内
机构临时停业
所有机构
10日内
机构终止
所有机构
3个月内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所有机构
3个月内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所有机构30日内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送达
所有机构
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
颁发、换发许可证
所有机构
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
说明:
1、上述期限规定无特殊要求的,自受理机关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算;由下级机关受理,报上级机关决定的,自决定机关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算,下级机关应在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及完整材料上报决定机关。
行政许可实施期限表
行政许可事项
实施期限
机构设立
筹建
法人机构
4个月内
分支机构(非法人机构)
中资商业银行
4个月内
合作金融机构
2个月内
开业
法人机构
2个月内
分支机构
特殊规定
合作金融机构自助银行设立
2个月内
中资商业银行自助银行设立
3个月内
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事处设立
筹建延期、开业延期申请20日内,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算;但中资商业银行自助银行延期开业申请1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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