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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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基础知识》(首都经贸大学·PICC培训教材)汇总

《保险法基础知识》(首都经贸大学·PICC培训教材)汇总

考试指定教材:《保险法基础知识》,出版社: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主编:李玉泉、邹志洪;出版时间:2011年【考试内容】掌握:1.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第五章)2.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七章)3.财产保险合同概述。

(第十章)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第十二章)5.人身保险合同概述。

(第十三章)熟悉:1.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2.保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第六章)3.保险合同的解释。

(第八章)4.重复保险。

(第十一章第一节)5.保险索赔时效。

(第九章第一节)6. 对死亡保险的限制。

(第十四章第二节)7.关于受益人的规定。

(第十四章第三节)了解:1.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第二章)2.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第四章第一节)3.民法上的诉讼时效制度。

(第九章第一节)第五章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5.1】第一节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最终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

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的状态,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的形成和开始。

保险合同的成立是通过具体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过程实现的,但又有区表示的互动过程,可以包括要约、反要约、承诺等各个阶段;保险合同的订立则是保险合同订立这一动态过程追求的积极结果和最终完成阶段。

保险合同的成立则是保险合同订立这一动态过程追求的积极结果和最终完成阶段。

【结论】:保险合同的订立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前提,保险合同的成立是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产生的符合当事人目的结果。

【掌握部分】一、保险合同的订立(一)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保险法》第11条: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除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1、公平原则2、协商一致原则3、自愿订立原则(二)保险合同的订立凭证《保险法》第13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第五章财产保险合同

第五章财产保险合同

第五章财产保险合同第五章财产保险合同第⼀节财产保险合同概述⼀、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NO12财产及其财产性利益:有形财产——房屋、车辆、机器设备等。

⽆形经济利益——信⽤、保证、责任保险。

⼆、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财产保险合同的标的是财产及其有关利益。

(⼆)财产保险合同是补偿性保险合同。

(三)保险⾦额的确定以保险标的的价值为依据。

(四)财产保险合同具有周期性短的特征(五)财产保险合同适⽤代位求偿原则。

NO60三、财产保险合同的种类(⼀)保险标的不同——财产损失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信⽤与保证保险合同财产损失保险合同:以有形财产及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企业)财产保险合同、家庭财产保险合同、运输⼯具保险合同、利润损失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NO65 公众责任保险、场所责任保险、产品责任险、雇主责任险、职业责任保险、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等信⽤保险合同:以债务⼈的信⽤作为保险标的,在债务⼈未能如约履⾏债务时,由保险⼈向债权⼈提供风险保障,给予保险的⼀种保险。

投保⼈与被保险⼈是同⼀⼈即债权⼈,债务⼈不是合同当事⼈。

合同主体是:债权⼈与保险⼈保证保险合同:债务⼈向保险⼈投保并⽀付保险费,以债权⼈为被保险⼈,保险⼈对债务⼈的⾏为导致被保险⼈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合同。

债权⼈对债务⼈债权的保险。

债务⼈是投保⼈,债权⼈是被保险⼈。

合同主体是:债务⼈与保险⼈(⼆)投保⼈⾝份不同——个⼈财产保险合同与单位财产保险合同(三)承保财产所处⾏业——⽕灾保险合同、运输保险合同、⼯程保险合同与农业保险合同(四)保险价值是否确定——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五)保险⾦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额保险合同、不⾜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第⼆节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保险标的财产与财产有关的“利益”可保财产:动产和不动产是否包括⽆形财产?有关利益:现有利益期待利益信⽤保险和农业保险标的消极利益责任保险标的不保财产:①不能⽤货币衡量其价值的财产或利益。

保险合同的条款

保险合同的条款

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合同条款第一章保险合同的订立及生效第一条甲方与乙方根据双方自愿的原则,订立这份保险合同。

第二条乙方应当根据甲方提供的真实、准确的信息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费用等相关事项。

第三条乙方应当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以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甲方应当根据约定收取保险费用,并开具相应的保险费收据。

第四条保险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并遵守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内。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五条甲方在保险期限内,对保险标的发生的意外事故负责赔偿,并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

保险标的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人身等。

第六条甲方对保险事故的赔偿金额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超过保险金额的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乙方在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以便甲方进行理赔。

第八条甲方在接到乙方的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理赔审核,并在合理的时间内给予答复和赔偿。

第三章保险费用的支付第九条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期限支付保险费用。

支付方式可以包括但不限于现金、转账、支票等。

第十条乙方如未按时支付保险费用,甲方有权停止保险服务,并保留追究乙方相关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条乙方如提前解除保险合同,仍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用至保险合同解除的日期。

第四章保险合同的解除第十二条甲方与乙方均有权在特定情况下解除保险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乙方提供虚假信息;乙方未支付保险费用;乙方故意损坏保险标的等。

第十三条甲方在解除保险合同时,应当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向乙方告知,并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乙方已支付的保险费用。

第十四条乙方在解除保险合同时,应当向甲方归还已获得的合法保险金。

第五章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第十五条甲方与乙方在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则应当提交相关的争议解决机构进行调解、仲裁或诉讼解决。

第十六条争议解决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仲裁、诉讼或其他方式进行解决。

第六章保险合同的附加条款第十七条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保险合同中添加附加条款,以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益与义务。

保险法法条全部释义

保险法法条全部释义

保险法法条全部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市场的运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经济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活动。

第三条保险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保持市场竞争的公正性。

第四条国家支持和鼓励发展保险业,保险公司是保险活动的主体。

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五条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的合同。

第六条保险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明确合同的内容和条款。

第七条保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保险的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间、保险责任、免赔额、赔偿限额、保险金的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八条保险合同应当根据投保人的申请和保险公司的核保决定来订立。

第九条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交付保险单。

第十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支付保险费。

第十一条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

第十二条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有权对保险合同的内容提出异议,并要求保险公司作出解释。

第十三条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公司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和保险费率等内容。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的价值变动或者保险风险的增加,有权要求重新核保、调整保险费率或者解除合同。

第三章保险责任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调查核实,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赔偿决定。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不得以无正当理由拒绝赔偿。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保险金。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章保险费第二十一条保险费是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保险费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

第二十三条保险费的确定应当合理、公正,并与保险责任相对应。

第二十四条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可以是一次交清、分期交纳或者其他方式。

第6章 保险合同

第6章 保险合同

(9)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有权变更受益人,无须经保险人认可或同意,但
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
【案例1】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 子另住别处,所以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时指定其妹 妹为受益人,后在保险期间内,王某不幸发生交通事
故当场身亡,问:若其妹妹在王某死亡前半月已病故,
保险公司如何给付保险金?若其妹妹在该次交通事故 中同时身亡,保险公司如何给付保险金?若其妹妹在 该次事故中受伤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保险公司如何 给付保险金?
3)个人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委托,推销保险商品、向保险 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的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 的个人。业务范围主要有:代理推销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
选择一个优秀的保险代理人为你服务,是投保的第一步,也
是最重要的一步。 《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和《展业证书》
任何个人不得兼职从事个人保险代理业务。
(三)保险凭证
“小保单”,是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的承保凭证,是一种简化了 的保单。
与保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只记载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的主要
保险内容。 凡保险凭证中没有列明的内容,以该险种的正式保单为准;保险
凭证与正式保单内容相抵触的,以保险凭证的特约条款为准。
保险凭证可单独使用,也可与保单一同使用。目前,保险凭证主 要在货物运输保险、团体人身保险和某些强制保险中使用。
(2)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由一定数目以上的股东发起组织(2个以上,50个以下),全部 注册资本被划分为等额股份,通常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所认 购股份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3)相互保险公司
由保单持有人拥有和控制;人们通过购买保单而成为公司的所有 人,并可以从公司得到分红,利润由公司所有人共享;不发行股票, 也没有股东;公司的宗旨是为投保人提供低成本的保险,而不是为了 盈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注解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注解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注解全文一、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我国保险行业发展和监管的法律基础,对于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进行全文注解,深入解读其中的条款和精神内涵,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该法律。

二、总则1. 第一章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总则部分主要规定了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强调了国家对保险业的监管职责和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

在这一章节中,重点关注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如公平、公正、诚信、合法等,这些原则体现了保险法的立法宗旨和社会责任感。

2. 第二章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保险法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保险关系的法律基础。

保险合同的成立、履行和变更等方面的规定,直接影响着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权益。

对保险合同的规定内容进行深入解读,既有助于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也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第三章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保险法对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的定义、确定和变更等方面的要求。

理解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的内涵,有助于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在实际操作中更好地把握保险风险,降低纠纷和风险。

4. 第四章保险费保险费的确定和支付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保险合同的成立和履行。

保险费的确定和支付方式、标准等方面的规定,是保险法中的重点内容之一。

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合理确定和支付保险费,避免因此产生的纠纷。

5. 第五章保险责任和保险金保险责任和保险金是保险合同中的核心内容,也是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关注的重点。

保险法对保险责任的认定、履行和免除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对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和方式等进行了明确的要求。

6. 第六章再保险再保险是保险市场中的重要环节,对于扩大保险市场的容量和降低风险具有重要作用。

再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再保险责任等方面的规定,是保险法中较为复杂和专业的内容之一。

再保险合同主要条款

再保险合同主要条款
得对方同意,对合同的内容、条件等进行 变更或修改。其方式可用函件或附约办理。
• 变更或修改的内容,在性质上较为轻度 非正式者,往往以信函处理;在性质上较为 重大者,要采用附约的方法。
• 5.1.8.2合同的终止 • 1.期满终止 • 2.通知终止 • 3.特殊终止
5.2 非比例再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 5.1.6分保账单和结算条款
• 分保账单的编送,可以按每月、每季、 每半年或每年办理。
• 经确认后的账单在规定天数(一般为 30天)内由欠方向收方进行结算。
• 5.1.7报表条款 • 1.业务明细表 • 2.损失明细表
• 5.1.8合同的修改和终止条款 • 5.1.8.1合同的修改 • 分保合同在有效期内,可由任何一方取
• 5.1.3.1分保佣金条款
• 分保佣金即再保险手续费,是成数和溢 额分保实务中的重点项目之一,它是接受 公司根据分保费支付给分出公司的一定费 用,用以分担分出公司为招揽业务及业务 经营管理等所产生的费用开支。

• 5.1.3.2盈余佣金条款
• 盈余佣金,为再保险佣金的一个特殊形 态,在比例再保险合同内,常有此项佣金 约定,系再保险人将自再保险合同业务中 所获利润的一部分,退还与原保险人。
• 5.2.3任何一次事故条款 • 在非比例再保险实务中,常常用“一次
事故特殊扩展条”或称“时间条款”,对 一次事款故从时间及地区两个方面加以人 为的限制。
• 5.2.4物价指数条款 • (1)再保险人的责任额与原保险人的自负
赔款额,应维持在合同生效日或双方同意 之日为基准的一定货币价值关系上。
• (2)在以后任何时间内所理付的赔款,均 将用上一项的货币价值关系来重新核算。
• 盈余佣金在实务上一般有三种计算方式: • 1.一年基准法。 • 2.三年平均法。 • 3.亏损转移法。

保险方案计划书

保险方案计划书

保险方案计划书尊敬的客户,感谢您对我们公司的信任与支持。

以下是我们为您提供的保险方案计划书。

第一章:保险方案概述本保险方案为您量身定制,旨在提供全面保障和风险管理方案,确保您在意外情况下的财产和人身安全。

第二章:保险需求分析2.1 风险评估我们将对您的财产进行综合评估,并分析可能存在的风险,包括火灾、自然灾害、盗窃等。

2.2 保险需求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我们将为您提供包括财产险、意外险和健康险在内的全方位保险需求建议。

第三章:保险产品选择3.1 财产险针对您的财产风险,我们推荐您购买房屋保险、车辆保险等。

这些保险将在意外情况下为您的财产提供快速赔付和修复服务。

3.2 意外险为了保障您的人身安全,在您遭遇意外事故时,我们建议您购买意外险。

该险种可以为您提供医疗费用、伤残赔偿等保障。

3.3 健康险随着生活压力的增加,健康问题成为我们关注的焦点。

我们推荐您购买健康险,以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医疗费用压力。

第四章:保费计算与支付方式4.1 保费计算根据您的财产价值和保险需求,我们将为您计算出适合的保费,并详细说明计费方式和缴费频次。

4.2 支付方式在保费计算的基础上,您可以选择一次性缴纳保费或者按月/季/年分期付款。

第五章:保险合同条款为了确保您享受到完善的保险服务,我们将提供保险合同的详细条款和解释。

请您仔细阅读并确保理解其中的责任与义务。

第六章:理赔流程和维权途径6.1 理赔流程在遭遇意外情况时,我们将提供快速高效的理赔服务。

根据不同的险种,我们将详细说明理赔的申请流程和所需材料。

6.2 维权途径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到纠纷或需要维权,我们将详细说明相关途径和程序,并保证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风险管理建议7.1 安全防范建议为了最大限度减少风险,我们将提供安全防范建议,包括家居安全、驾车安全等方面的指导。

7.2 保险保障调整建议在您生活和财产变动时,我们将随时为您提供相应的保险保障调整建议,以确保您获得最合适的保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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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保人
• • • • 投保人的定义 投保人的条件 投保人的权力 投保人的义务
投保人的定义
• 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 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保 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 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
•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 1.保险人 • 2.投保人
1、保险人
• • • • 保险人的定义 保险人的形式 保险人的义务 保险人的权利
保险人的形式
• • • • • 国营保险 私营保险 个人保险 合作保险 附设保险
保险人的义务
• • • • • A.接受保险给付选择的义务; B.保险事故发生后,有调查损失事实的义务; C.保险事故发生后,有赔偿的义务; D.保险事故发生后,有确定理赔责任的义务; E.如损失由第三者造成,有代替被保险人向第 三者追偿的义务; • F.保险标的物如发生风险事故,有施行减轻损失 工作的义务; • G.保密义务。
投保人的条件
• 第一,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 • 第二,具有保险利益; • 第三,负有缴付保险费的能力和义务 。
投保人的权力
• A.有权选择保险公司 • B.有权选择保险险种(强制保险除外) • C.除法律和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生 效前和生效后,均有权解除合同 • D.投保人有权要求保险人说明保险合同的 主要条款及责任免除条款
被保险人的数量
• 同一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可以是一人,也 可以是数人,无论是一人还是数人,被保 险人都应载明于保险合同中。如果被保险 人已经确定,应将其姓名或单位在合同中 载明;如果被保险人是可变的,则需要在 合同中增加一项变更被保险人的条款。当 约定的条件满足时,补充的对象自动取得 被保险人的地位。
第五章:保险合同
顾盼自豪,不可一世的拿破仑,当他暮年被囚于圣 赫勒拿(St. Helena)孤岛上的时候,说过这么两句话: “我的光荣不是在打过四十次的胜仗,因为滑铁卢 (Waterloo)之一败便可使它们完全被人忘记了。但永 久不能被人忘记,而且可以与时间共存的,却是我的 《民法典》。”这是拿破仑自己对于他那法典之价值的 估计!
• 1、合同的概念与类别 • 2、保险合同的定义 • 3、有效保险合同的条件
1、合同的概念和类别
• 合同(也称“契约”)是平等主体的当事 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以双人或多人意 思表示一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关 系的协议。 • 这一概念体现:(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 议;(3)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 关系为目的 下一张
受益人的变更
• A.保留主义 • B.直接主义
受益权的性质
• A.受益权是一种期待权 • B.受益权的行使须以保险事故发生时,受 益人尚生存为前提 • C.受益权不同于继承权
受益权的撤消和转让
• A.受益权的撤销 • B. 受益权的转让
受益人的特点
• A.受益人应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并在合 同中注明,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 险人书面同意。如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时,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 B.被保险人有权随时向保险人声明更换受益人, 但投保人更换受益人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 C.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时,法定继承人就是 受益人; • D.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不列为死者遗产,不得 用来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 • E.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人无权分享。
保险价值
• 保险价值是指保险标的本身具有的实际价 格。 • 财产标的的价值:固定资产(原始价值、 净值、重置价值、市场价值)、流动资产 (原始价值、市场价值) • 人身标的的价值:需要和可能法、个人潜 在财产价值法、新休曼式系数法、延长生 命年法 返回
(三)按照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
• l.单一风险合同 • 2.综合风险合同 • 3.一切险合同
三、保险合同的种类
• • • • (一)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 (二)依据标的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 (三)按照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 (四)根据保险金额与出险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 值对比关系 • (五)按照保险标的分类 • (六)按照保险承保方式分类
• (七)按照保险合同保障的程度分类
(一)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
(六)按照保险承保方式分类
• 1.原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 投保人直接订立的保险合同,合同保障的 对象是被保险人。 • 2.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为 了将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转移给其他的保 险人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合同直接保障的 对象是原保险合同的保险人。
(七)按照保险合同保障的程度分类
2、保险合同的定义
• 经济学上的定义: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对保险人 支付保险费以换取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遇约定的 事故时,对被保险人受到的损失给予补偿,或者 在约定事故发生时,或者在约定的期限到达时履 行给付保险金的协议。 • 法学上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 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 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有效保险合同的条件
• • • • (1)要约和承诺 (2)约因 (3)缔约行为能力 (4)合法目的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 1、一般合同的特征: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自愿协商所达成的协议,是双 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确 立一种法律关系,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 2、保险合同自有的特征: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 合同;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保险合同是射悻合 同;保险合同是诚信合同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保险人的定义
• 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经营保险业务, 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 并对被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的 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明确规定: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 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四)根据保险金额与出险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对比关系
• l.足额保险合同 • 2.不足额保险合同 • 3.超额保险合同
(五)按照保险标的分类
• 1.财产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 及其有关的经济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 同。 • 2.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 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常见受益人疑难情况的判定
• 1、未指定受益人与指定法定继承人的区别; • 2、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 • 3、多数受益人中有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 保险金的分配; • 4、受益人致被保险人死亡是否影响其他受 益人的利益; • 5.能否制定动物为受益人。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 (一)保险利益 • (二)保险标的
合同的分类
(1)根据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双方合同和单务合同 (2)根据合同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 (3)根据当事人取得权利是否付出代价: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4)根据合同的形式: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 (5)根据合同间的关系:主合同和从合同 (6)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一定的形式为要件: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7)根据订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自己取得利益还是为第三人取得 利益:为自己订立的合同和为第三者利益订立的合同 (8)根据合同是否能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 返回
• l.补偿性保险合同 • 2.给付性保险合同
(二)依据标的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 • 1.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 保人和保险人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 将其载明于合同中的保险合同。 • 实行定值保险合同主要有:特约财产保险、海上 保险、人身保险 • 2.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订 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仅载明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事故发生后赔偿最高限 额的保险合同。 下一张
保险标的
•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与其具有关联利益或者人的寿命 和身体。 • 保险标的的种类: (1)实物财产:座陆、存放与固定地点的财产 处于流动中的财产; 有生命的财产。 (2)与财产相关联的利益 (3)民事赔偿责任 (4)人的寿命和身体:寿命----生存、死亡; 身体----肢体缺失、功能丧失
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关系
• A.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而签订保险合同时, 合同一成立投保人即为被保险人,两者实 为一人; • B.投保人为他人的利益而签订保险合同时, 合同一经成立,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即分属 两人。
被保险人的权利
• A.对保险金的给付享有独立的请求权。 • B.被保险人享有同意权 :一是人身保险合 同中受益人的指定须经被保险人的同意; 二是以他人身体为标的投保死亡保险的须 经被保险人同意;三是保险合同的出质、 转让一般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保险人的权利
• A.有决定承保、加减保费及要求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权 利; • B.有赔款方式选择的权利(包括拒绝赔偿的权利); • C.有随时通知注销(解除、停止、终止)保险合同的权 利; • D.有请求被保险人为合同上所必需的一切详细情况告知 及通知的权利; • E.有代位追偿的权利; • F.为了决定保险费及赔偿金额,有检查保险标的物及被 保险人帐册的权利; • G.对残余物有取得全部或一部分的权利。
投保人的义务
• • • • • • A.如实回答保险人的询问义务; B.按约定缴付保险费的义务; C.保险合同生效后,风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D.保险合同生效后的防灾防损义务; E.风险事故发生时的积极施救义务; F.风险事故发生时或约定事件出现时,及时通知保险人 的义务; • G.在行驶索赔权时,负有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 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 H.在财产保险中,如保险事故是由于第三者的行为所致, 在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 或其所知道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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