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厅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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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运林木种子苗木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调运林木种子苗木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4、调运林木种子、苗木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根据《甘肃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之规定:凡从事林木种子、苗木的生产经营单位在进行种子、苗木调运时,必须持“一签两证”。

“一签”是指“林木种子标签”。

“两证”是指“植物检疫证书”和“苗木检验证书”。

其中:
需跨省调入的林木种子、苗木:要经市、县两级林木种苗管理部门审批。

需从外省、市、县调入的林木种子、苗木:必须先到市林木种苗管理站填写申请表,等外调的种子、苗木抵达后必须申请当地森防检疫部门进行复检。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程序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程序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程序
1. 申请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进口企业需要在预计进境时间前向主管部门申请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申请时
需提供以下文件:
•进口植物产品的检疫申请书或者进口动物产品的检疫申请书;
•植物健康证或动物卫生证;
•进口者及中转者的营业执照;
•进口合同;
•装船单或空运单;
•运输工具的检疫证及检疫处理结果复印件。

2. 检疫机构预验收,临时验收通关
•预验收阶段:检验检疫机构需对申报植物、动物及其产品进行预验收,检查文件齐全性和条目的准确性;
•临时验收通关阶段:当货物到达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预验收结果进行清关,验收完毕后将开放通关。

3. 动植物检疫处理程序
•如果货物在动植物检疫过程中发现有动或植物疫病,应根据国家规定,对货物进行隔离或者销毁处理;
•对于有害生物的检疫情况较为严重,可能需要进行检疫处理,例如熏蒸、菌剂处理等。

4. 检疫工作完成后的进口程序
•检疫工作完成后,检验检疫机构会出具《动植物检疫证书》;
•进口企业根据《动植物检疫证书》和《进口合同》,进行支付及其他进口手续。

5. 注意事项
•进口企业在申请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时应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和规定;
•进口企业应及时了解相关动植物检疫政策和法规的变化;
•进口企业应注意植物、动物及其产品的质量,确保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符合质量卫生要求,不会对我国的植物和动物环境带来任何危害。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林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4.09.17•【文号】•【施行日期】1984.09.1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发布日期:1994年7月26日实施日期:1994年7月26日)废止《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一九八四年九月十七日林业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国对内森林植物检疫(简称检疫)工作,由林业部林政保护司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疫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的森林植物检疫站或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执行。

省辖市、地区、自治州及县(市)、自治区、市辖区的检疫工作,由省辖市、地区、自治州及县(市)、自治县、市辖区的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执行。

未设检疫机构的,由同级林业局指定的单位执行。

第二章检疫人员及检疫机构职责第三条检疫人员应具备的条件:一、林业、森保助理工程师,或中等林业专业学校毕业生、连续从事森保工作三年以上、熟悉业务的技术员;二、工作认真负责,大公无私,能严格贯彻执行检疫的政策法令;三、身体健康。

第四条地方各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的检疫人员,经同级林业行政部门,按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审查批准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统一发给森林植物检疫员证(见附件一)。

第五条省级(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有关的政策法令、规章制度;二、拟订本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三、补充本省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和林产品名单;四、对危险性森林病虫组织调查,划定疫区、保护区,提出封锁、扑灭检疫对象的措施;五、检查指导本省各森林植物检疫站的检疫工作,必要时执行现场检疫任务;六、统一签发出省的森林植物检疫证书(即《植物检疫证书》,见附件二),但边远地区出省检疫证书的签发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授权基层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办理;七、培训检疫人员,组织交流检疫经验,汇编检疫技术资料;八、办理本省从国外引种的检疫审批手续;九、对可能带有危险性森林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指定试种单位,进行隔离试种观察。

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引进林木种苗检疫审批与监管的办法

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引进林木种苗检疫审批与监管的办法

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引进林木种苗检疫审批与监管的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6.03.22•【字号】粤林〔2016〕50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引进林木种苗检疫审批与监管的办法(广东省林业厅2016年3月22日以粤林〔2016〕50号发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从国外(含境外,下同)引进林木种子、苗木的检疫管理,有效防止外来有害生物入侵,保护我省的国土生态安全、经济贸易安全,根据《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种子法》、《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以及国家林业局《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与监管规定》等相关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以下简称“林木引种”)的检疫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苗木,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以及省人民政府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植物种类。

第四条广东省林业厅负责本辖区林木引种的检疫管理,广东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管理办公室负责执行林木引种检疫审核、审批和监管任务。

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林木引种的检疫管理;市、县林业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本辖区引种林木进出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的具体检疫监管工作,指导及检查苗圃日常管理,督促指导突发病虫害的应急处理,发现林业检疫性或危险性有害生物时应及时向省林业厅或者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管理办公室报告。

第五条林木引种检疫管理工作坚持公开透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责任主体、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原则,实行引种风险管理和种植地属地监管制度。

第六条林木引种检疫管理工作应当加强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农业、质检等部门的沟通和协作;支持规范、诚信、创新型企业发展;服务地方社会经济发展。

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

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

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一、项目名称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动植物产品检疫审批(检疫审批名录见附件1)。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条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等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要求运输动物过境的,必须事先商得中国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同意,并按照指定的口岸和路线过境。

第二十八条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以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第五条国家禁止下列各物进境:(一)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二)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三)动物尸体;(四)土壤。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发现有前款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批准。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名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输入动物、动物产品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检疫审批,由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或者其授权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负责。

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检疫审批,由植物检疫条例规定的机关负责。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无重大动植物疫情;(二)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三)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有关双边检疫协定(含检疫协议、备忘录等,下同)。

第十一条检疫审批手续应当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办妥。

第十二条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的,携带人或者邮寄人应当在口岸补办检疫审批手续,经审批机关同意并经检疫合格后方准进境。

第十三条要求运输动物过境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必须事先向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疫情证明、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准许该动物进境的证件,并说明拟过境的路线,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审查同意后,签发《动物过境许可证》。

从国外引进林木种苗检疫审批需提交拉丁学名

从国外引进林木种苗检疫审批需提交拉丁学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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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 川 大地震发 生后 , I 生活在 四川的 大熊猫 不但没有受到 恐惧影 响, 反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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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日l 6 7时 2 4分 至 7月 2 日 6时 5 7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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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 善林业行政许 可工作 , 国家 林业 局近 日发布 20 0 8年 第 1 1号
面启动。
实地调研 、 据采集 、 数 问卷 调 查 、 论 分 理

植物检疫证书签发流程图

植物检疫证书签发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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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植物检疫证书签发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内)
附件2
申请材料目录
2
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空白)
编号:报检日期: 年月日
附注:双线以上由报检人填写
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空白)
编号:
附件:调出单位(个人)凭要求书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或委托的单位报检。

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示范文本)
编号:报检日期: ××××年××月××日
附注:双线以上由报检人填写
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示范文本)
编号:
附件:调出单位(个人)凭要求书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或委托的单位报检。

植物检疫证书样本(省内)
植物检疫证书样本(出省)。

进境植物检验检疫一般工作程序

进境植物检验检疫一般工作程序

1. 受理报检 1.1货主或其代理⼈报检时应提供以下单证资料 1)⼊境货物报检单。

2)《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适⽤于⽔果、粮⾷等国家质检总局规定需要审批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引进种⼦、苗⽊审批单》或《引进林⽊种⼦苗⽊和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适⽤于种⼦、苗⽊和繁殖材料)。

3)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植物检疫证书。

4)产地证书。

5)品质证书(适⽤于粮⾷等)。

6)卫⽣证书(适⽤于粮⾷、⽔果等)。

7)贸易合同或信⽤证及发票。

8)海运提单或装箱单。

9)代理报检委托书(适⽤于代理报检时⽤)。

10)农业转基因⽣物安全证书或进⼝转基因农产品临时证明(2003年9⽉20⽇前)和转基因产品标识⽂件(适⽤于转基因产品)。

11)其它单证和资料。

1.2受理报检评审 1.2.1报检资格审查:报检⼈应具备报检资格。

1.2.2单证的完整性审核:要求上述报检资料齐全、完整和清晰。

1.2.3单证的有效性审核:审核上述报检资料签字、印章、有效期、签署⽇期和表述内容等,确认其是否真实、有效。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植物检疫证书、卫⽣证书必须提供原件,必要时需进⾏验证。

1.2.4单证的⼀致性审核:审核⼊境货物报检单、合同或信⽤证、发票、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农林部门审批单(证)、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植物检疫证书等单证的内容是否⼀致,报检单填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1.2.5经审核符合出⼊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的,接受报检。

否则,不予受理报检。

1.3 受理与时限规定 1.3.1⼊境清关货物,应在进境前或进境时向⼊境⼝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由⼊境⼝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

⼊境清关货物,需调离到指运地实施检验检疫或因⼝岸条件限制等原因确实⽆法在⼊境⼝岸完成检验检疫的货物,⼊境⼝岸检验检疫机构可办理相关调离⼿续,并将货物流向的有关信息(单流向联或电⼦转单信息)通知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由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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