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上市公司执行会计准则监管报告
证监会会计部关于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1-4期

为解决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一些难点问题,近日,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发布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0年第一期,总第四期)。
问题解答针对目前出现的上市公司按照税法规定需补缴以前年度税款或由上市公司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无偿代为承担或缴纳税款及相应罚金滞纳金、认定前期会计估计发生差错和上市公司在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交易费用及其他费用等难点问题进行了必要的解答。
附录: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0年第一期,总第四期)中国证监会会计部2010年6月23日问题1.上市公司按照税法规定需补缴以前年度税款或由上市公司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无偿代为承担或缴纳税款及相应罚金、滞纳金的,应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解答: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及其他税费的核算。
对于上市公司按照税法规定需补缴以前年度税款的,如果属于前期差错,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处理,调整以前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否则,应计入补缴税款当期的损益。
因补缴税款应支付的罚金和滞纳金,应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无偿代上市公司缴纳或承担的税款,上市公司取得股东代缴或承担的税款、罚金、滞纳金等应计入所有者权益。
问题2.上市公司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认定前期会计估计发生差错,需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进行处理?解答:会计估计,指企业对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者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
尽管会计估计所涉及的交易和事项具有内在的不确定性,但如果上市公司在进行会计估计时,已经充分考虑和合理利用了当时所获得的各方面信息,一般不存在会计估计差错。
例如由于上市公司据以进行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或者由于取得新信息、积累更多经验以及后来的发展变化,可能需要对会计估计进行修订,这种修订不属于前期会计差错。
只有上上市公司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表明由于重大人为过失或舞弊等原因,并未合理使用编报前期报表时已经或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做出会计估计,导致前期会计估计结果未恰当反映当时的情况,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进行前期差错更正,其他情况下会计估计变更及影响应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情况报告

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情况报告尊敬的领导、各位同事:大家好!今天我向大家汇报关于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情况。
自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实施以来,我公司高度重视新准则的理解、学习和贯彻。
在公司领导的正确指导下,公司全体员工积极响应,广泛开展专门的学习活动,以确保新准则的正确实施。
通过深入学习和持续的培训,我公司员工对新准则的掌握逐渐加深,实用能力有了明显提高。
其次,我公司在准备工作方面也做了大量的工作。
首先,制订了详细的实施方案,并成立了专门的实施小组,负责新准则的解读和讲解。
此外,我们还发布了内部的培训材料,提供了实施新准则的相关指导意见,使员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新准则。
在日常工作中,我们进一步加强了新准则的实施。
首先,对所有会计相关的业务进行了全面梳理,与新准则进行了对照,确保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新准则的要求。
同时,加强了内部控制,确保会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其次,加强了会计信息的收集和汇总,及时准确地提供必要的数据信息,以满足财务报告的编制要求。
新准则的实施对公司的财务报告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新准则的要求使我们更加注重披露信息的透明度和财务信息的可比性,使投资者和其他相关方更好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其次,新准则的实施也提高了财务报告的质量和可信度,加强了财务报表的价值和决策参考性。
最后,新准则的实施对公司的内部运营和经营管理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有利于公司认识和发现经营风险,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整和改进。
然而,新准则的实施也带来了一些挑战。
首先,由于新准则对一些会计处理方法做出了调整,对会计人员的知识和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进行持续的学习和提高。
其次,实施新准则需要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增加了财务人员的工作量。
第三,新准则对一些行业和特殊业务进行了特殊处理,这对编制财务报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制度和流程。
综上所述,我公司在新准则的实施上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我们重视学习和培训,充分准备并加强了实施工作。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报告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报告企业会计准则是指在特定的会计环境下,对企业会计核算的基本规则、程序和方法的规范化要求的集合。
上市公司作为具有社会公众资本的企业,其会计准则的执行情况直接关系到投资者、股东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因此,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一、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整体情况截至报告期末,本公司共有XX项上市证券,计价工具主要包括股票、债券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上市公司会计准则》的要求,本公司按照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的原则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在AWA系统的指导下,本公司建立了健全的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相关信息的准确性。
本公司同时按照法律法规、上交所和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了遵守,加强了对会计准则执行的监督和审计。
二、上市公司会计政策的选择与确立情况本公司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过程中遵循了会计政策的合理性原则和持续性原则。
公司会计政策的选择与确立依据实际经营情况,遵循了保守性原则,提高了财务报表的可比性和真实性。
公司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会计政策的确定和披露,并进行了内外部审计的认可。
三、重大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报告期间,本公司未发生重大会计政策的变更,能够确保会计信息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四、财务报表的编制与披露情况本公司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相关财务报表。
报表的编制过程经过了多次内部审核和复核,确保了相关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同时,本公司也按照《上市公司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了相应的财务报表,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上交所和证监会进行了报送。
五、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本公司通过建立和落实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财务报表编制过程的审计和监督,确保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公司会计人员都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保证了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同时,各级管理层加强了对会计准则执行的监督和审计,确保了会计信息的合规性。
六、对上市公司会计监管的建议针对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监管,建议加强对上市公司会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加强对会计准则和会计政策的解读和宣传,提高上市公司对会计准则执行的认识和理解;加大对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会计准则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加强与证监会和上交所的合作与沟通,共同提升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水平。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详解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详解近日,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发布了《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0年第一期,总第四期),本文对该期问答解读如下:问题 1.上市公司按照税法规定需补缴以前年度税款或由上市公司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无偿代为承担或缴纳税款及相应罚金、滞纳金的,应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解答: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及其他税费的核算。
对于上市公司按照税法规定需补缴以前年度税款的,如果属于前期差错,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处理,调整以前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否则,应计入补缴税款当期的损益。
因补缴税款应支付的罚金和滞纳金,应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无偿代上市公司缴纳或承担的税款,上市公司取得股东代缴或承担的税款、罚金、滞纳金等应计入所有者权益。
解读:1.“前期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下列两种信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造成省略或错报:一是编报前期财务报表时预期能够取得并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二是前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
对于上市公司按照税法规定需补缴以前年度税款,可能是由于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或者疏忽、曲解事实造成的,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处理。
2.对于重要的前期差错,应按照追溯重述法,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更正。
对于所得税及其他税费的调整等涉及损益类的项目,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再将其余额过渡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等科目,调整报告年度财务报表的相关项目。
3.对于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无偿代上市公司缴纳或承担的税款,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这相当于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捐赠,按照《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规定,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2年第1期]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2年第1期]](https://img.taocdn.com/s3/m/f3300f25aaea998fcc220ef6.png)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2年第1期)1.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对资产负债表日后信息的考虑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公司持有的存货项目如原材料、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应根据其持有目的,综合考虑资产负债表日可获得的信息等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存在活跃市场、有明确市场价格的,一般应以该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第二,根据资产负债表日前后一段时间有关存货市场价格的走势等进行判断,如公司能够提供明确的证据表明资产负债表日的市场价格较为异常,无法代表企业持有存货的预期变现价值的,例如在报告期资产负债表日的价格没有足够成交量支持,或者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期间的价格趋势判断资产负债表日的价格为非正常波动形成等,原则上可以考虑根据报告期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期间的价格走势确定相关存货在报告期资产负债表日的可变现净值。
第三,在资产负债表日不存在明确市场价格,但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期间取得了该存货的价格信息,且该价格信息与资产负债表日价格相关的,可以日后事项期间取得的有关价格为基础确定存货在报告期资产负债表日的可变现净值。
上述原则仅适用于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不适用于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在报告期资产负债表日需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项目。
2.涉及BOT项目的合并报表编制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承接BOT项目,但将实质性建造服务发包给合并范围内其他企业的,上市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实务中一直存在是否应抵销建造方的建造合同收入及发包方对应的资产成本的困惑。
一般情况下,合并财务报表以纳入到合并范围内的母子公司个别报表(或经调整的个别报表)为基础,在抵销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后编制形成。
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项目公司)自政府承接BOT项目,并发包给合并范围内的其他企业(承包方),由承包方提供实质性建造服务的,从合并报表作为一个报告主体来看,建造服务的最终提供对象为合并范围以外的政府部门,有关收入、损益随着建造服务的提供应为已实现,上市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应按照相关规定体现出建造合同的收入与成本。
2012年上市公司执行会计准则监管报告

2012年上市公司执行会计准则监管报告时间:2013年8月18日为全面掌握上市公司执行会计准则的情况,证监会组织专门力量对上市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阅。
审阅中重点关注了潜在的利润操纵现象,收入确认、金融资产减值等重要会计政策的披露,企业合并、长期股权投资、政府补助等较为复杂的会计问题,以及财务报告审计、内部控制评价与审计等方面的问题。
对审阅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以问询审计机构、发布年报会计监管简报、安排专项核查等方式加以处理,并通过多种方式向市场传递关于会计准则、内部控制规范执行和财务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标准,引导会计主体切实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本监管报告对上市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和披露的总体情况进行总结,对审阅中发现的共性问题进行分析,并对下一步工作和监管建议进行阐述。
一、总体情况截至2013年4月30日,2492家上市公司披露了2012年年度报告,包括主板1436家,中小板公司701家,创业板355家。
根据年报数据,截至2012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的总资产为119359.28亿元,总市值为230357.62亿元。
(一)总体盈利情况:营业收入保持增长,盈利能力有所下降,亏损公司占比有所上升2492家上市公司2012年共实现营业收入246307.78亿元,较2011年增长8.89%;实现利润总额26986.09亿元,较2011年增长1.70%;实现净利润19653.14亿元,较2011年增长0.93%,其中,投资净收益3526.28亿元,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128.20亿元,营业外收支净额1345.18亿元,此三项占2012年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3.07%、0.48%和4.98%。
2012年度上市公司平均每股收益0.36元,较2011年下降24.01%;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3.35%,较2011年下降1.92%。
2012年度2270家公司实现盈利,占全部上市公司的91.09%,亏损公司222家,占全部上市公司的8.91%,较2011年上升2.17%。
上市公司2012年执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情况的分析报告

上市公司2012年执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情况的分析报告导读:财政部网站8月30日称,为了全面、深入了解我国上市公司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情况,财政部会计司会同证监会会计部开展了对我国上市公司2012年执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情况的分析工作。
2012年,共有2244家上市公司披露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有8家上市公司披露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财政部网站8月30日称,为了全面、深入了解我国上市公司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情况,财政部会计司会同证监会会计部开展了对我国上市公司2012年执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情况的分析工作。
2012年,共有2244家上市公司披露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占沪、深交易所2492家上市公司的比例为90.05%。
在2244家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上市公司中,有8家上市公司披露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分别为:佛山照明、西王食品、山东如意、海联讯、*ST长油、长春经开、北大荒、中材国际,披露比例为 0.36%。
一、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情况(一)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根据五部委下发的《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通知》(财会…2010‟11号)和《关于2012年主板上市公司分类分批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通知》(财办会…2012‟30号)要求,境内外同时上市公司及中央和地方国有控股主板上市公司,应在披露2012年公司年报的同时,披露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本报告的分析范围涵盖2012年所有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或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其中,对纳入实施范围的上市公司进行了完整系统的分析,对未纳入实施范围的上市公司,仅作了总体分析。
截至2012年12月31日,沪、深交易所共有上市公司2492家。
按照《关于2012年主板上市公司分类分批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通知》的要求,2012年,境内外同时上市公司(不包括2012年1月1日之后上市的境内外同时上市公司)和国有控股主板上市公司(不包括属于《关于2012年主板上市公司分类分批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通知》规定中第4种特殊情况的上市公司)须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
上市公司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监管问题解答(2012年第1号)_20120209(终稿)

上市公司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监管问题解答(2012年第1期,总第2期)中国证监会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工作小组 2012年2月8日一、问:会计师事务所从事2011年执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审计时应关注哪些问题?答:同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相同,按照《证券法》规定,只有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才能够从事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业务。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承接2011年执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审计业务时,应当关注以下方面:(一)关注事务所内部对内控审计业务准备的充分性1.在内部控制审计专业标准方面,会计师事务所应已具备成熟的内部控制审计方法,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审计执业标准;2.在内部管理方面,事务所已设臵能够有效运行的与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质量控制程序;3.在专业团队建设方面,事务所应能够为每个审计项目团队配备具备熟练掌握内部控制审计方法、拥有内部控制审计经验的业务骨干人员,并对所有参与内部控制审计的人员提供适当的内部控制审计培训。
(二)内部控制缺陷整改后运行时间对审计结论的影响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内控审计业务时,应充分考虑对于审计中识别内部控制缺陷后至审计基准日之前,被审计单位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完成缺陷整改,并且确保整改后的内部控制运行满足最短期间(或整改后内部控制的最少运行次数)以及最少测试数量的要求,使得注册会计师能够获得充分的测试样本规模,完成测试并得出整改后内部控制是否有效的结论。
如被审计单位没有足够的时间完成整改或是无法确保整改后的内部控制运行能够满足最短运行时间,应当充分考虑该情况对审计结论的影响。
(三)关注内部控制审计现场工作启动时间对审计程序的影响整改后的内部控制需要在基准日之前运行足够长的时间,注册会计师才能得出整改后的内部控制是否有效的结论。
注册会计师需考虑内部控制审计现场工作启动时间较晚对审计程序的影响:1. 注册会计师在内部控制审计中识别出某项控制缺陷,如果被审计单位没有足够的缺陷整改时间及整改后控制运行时间的,注册会计师在接受内部控制审计业务时,应当与被审计单位沟通这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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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上市公司执行会计准则监管报告时间:2013年8月18日为全面掌握上市公司执行会计准则的情况,证监会组织专门力量对上市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阅。
审阅中重点关注了潜在的利润操纵现象,收入确认、金融资产减值等重要会计政策的披露,企业合并、长期股权投资、政府补助等较为复杂的会计问题,以及财务报告审计、内部控制评价与审计等方面的问题。
对审阅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以问询审计机构、发布年报会计监管简报、安排专项核查等方式加以处理,并通过多种方式向市场传递关于会计准则、内部控制规范执行和财务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标准,引导会计主体切实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本监管报告对上市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和披露的总体情况进行总结,对审阅中发现的共性问题进行分析,并对下一步工作和监管建议进行阐述。
一、总体情况截至2013年4月30日,2492家上市公司披露了2012年年度报告,包括主板1436家,中小板公司701家,创业板355家。
根据年报数据,截至2012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的总资产为119359.28亿元,总市值为230357.62亿元。
(一)总体盈利情况:营业收入保持增长,盈利能力有所下降,亏损公司占比有所上升2492家上市公司2012年共实现营业收入246307.78亿元,较2011年增长8.89%;实现利润总额26986.09亿元,较2011年增长1.70%;实现净利润19653.14亿元,较2011年增长0.93%,其中,投资净收益3526.28亿元,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128.20亿元,营业外收支净额1345.18亿元,此三项占2012年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3.07%、0.48%和4.98%。
2012年度上市公司平均每股收益0.36元,较2011年下降24.01%;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3.35%,较2011年下降1.92%。
2012年度2270家公司实现盈利,占全部上市公司的91.09%,亏损公司222家,占全部上市公司的8.91%,较2011年上升2.17%。
(二)财务报告编制披露情况:总体上符合披露要求,但个别领域存在较大改进空间从年报披露情况看,上市公司对会计准则的理解和运用能力有所增强,对于涉及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合并等较为复杂的交易,基本能够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
总体来看,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所提高,但在个别方面仍存在较为突出的问题,需加以改进,主要包括:1、部分公司财务报告存在低级错误,披露的严肃性有待提高一些公司披露的财务报告中存在报表项目与附注信息勾稽关系不正确、报表项目串行、涉及金额的项目数字正负号相反、账龄分析表未及时更新、财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相互矛盾等简单错误。
一些公司不重视对以前期间可比信息的披露,年报与中期报告的财务信息存在矛盾,反映出公司对信息披露缺乏应有的严肃、认真态度。
这些简单错误的存在不仅误导报表使用者,也是部分公司财务信息被媒体质疑的重要原因之一。
2、会计政策披露缺乏针对性,与投资决策的相关性有待加强尽管证监会在2012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2]42号)中,重点强调了上市公司应结合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披露会计政策,不得以会计准则的原则性规定代替具体会计政策,披露的会计政策应当体现业务特点,有助于投资者的理解和使用,但照搬照抄会计准则原则性规定的情况仍然比较普遍。
特别是在与投资决策高度相关的收入确认、减值计提等领域,投资者真正想了解和看到的、体现公司业务特点的会计政策披露较少。
个别公司甚至并未根据会计准则的变化及时调整会计政策的表述。
3、业务模式、盈利模式不断创新,涉及的会计问题有待研究随着市场的发展和企业的创新,新的业务和盈利模式也在不断涌现。
如何运用企业会计准则的原则性规定,对新出现交易的经济实质做出判断并进行会计处理,在实务中存在不一致的做法,具体涉及或有合并对价的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股份支付计划取消、合同能源管理收入、搬迁补偿等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
4、个别公司涉嫌存在会计和信息披露虚假问题,有待进一步核查在会计方面,个别公司存在在建工程延迟转固定资产以少计提折旧费用、股权转让价格显失公允导致虚增利润、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不谨慎等问题;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个别公司存在将受限货币资金列入现金等价物、将对合伙企业投资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等问题。
(三)财务报告审计总体情况47家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为2492家上市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其中,标准审计意见报告2404份,占总数的96.47%,非标准审计意见报告88份,占总数的3.53%。
在非标准审计意见报告中,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70份,保留意见15份,无法表示意见3份,无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总体而言,财务报告审计质量进一步提高,但在个别方面仍存在问题,主要包括:1、部分审计报告中强调事项段的使用和表述不合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占非标意见的比例达到80%,从强调事项段的内容来看,部分报告强调事项存在适用不合理、表述不易理解等问题:一是强调事项不符合审计准则及相关应用指南所规定的范围,存在滥用之嫌,如将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会计估计变更增加当期利润等事项作为强调事项;二是将疑似应予发表保留意见的事项作为强调事项,如对具体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计提金额是否充分和预收款项的列报是否恰当不进行判断,而直接列入强调事项;三是强调事项表述不清,不易理解,有悖于增加强调事项段以提供必要补充信息的初衷。
2、对创新业务的风险评估不足,审计程序不充分近年来,上市公司的创新业务不断涌现,如大型机械设备的担保融资交易、各种信托业务等。
对于这些创新业务的审计,普遍存在风险评估不足、审计程序不充分,以及对其适用的会计政策、交易性质等信息的披露关注不充分的问题。
3、对异常重大交易未给予充分关注对于向控股股东支付大额资产租赁保证金、毛利率较低的大额贸易业务、异常委托加工业务、异常资产转让以及政府补贴业务等对财务报表影响重大的交易,部分注册会计师未充分关注这些异常业务中可能存在的舞弊风险,审计程序不足,对相关列报是否恰当和披露是否充分的关注不够充分。
4、对会计估计的审计未履行应有程序对异常会计估计、依据未来不确定事项作出的不谨慎会计估计,以及没有详细披露变更原因、或变更原因不足以支持结论的重大会计估计变更,部分注册会计师未履行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
5、对会计政策和财务报表总体列报的恰当性未给予有效关注对主要会计政策明显不符合会计准则和证监会监管要求的,部分注册会计师未履行必要程序,未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
对财务报表总体列报存在的有关问题,注册会计师未予以有效关注,如列报中未将负债负数余额重分类至资产、未将属于非流动资产的预付款项列报为非流动资产项目、列报的资产项目与相关资产的性质不符等。
(四)内控总体情况:相关工作稳步推进,执行及披露质量有待提高根据《关于2012年主板上市公司分类分批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通知》,853家主板上市公司应在2012年年报中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其中,国有控股主板上市公司777家、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76家。
截至2012年4月30日,853家公司均按要求披露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其中,4家公司内控评价报告披露其内部控制存在非财务报告重大缺陷,3家公司因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被会计师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控审计报告,5家公司内控审计报告中披露存在非财务报告重大缺陷,另外有19家公司被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总体而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工作得到稳步推进,但在内部控制评价、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以及内控咨询服务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1、内部控制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1)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差异较大,披露的内控信息可比性差。
上市公司分别遵循财政部、证监会和上交所发布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格式指引,还有部分公司综合参考了各方面的披露要求,自行设计了内控自我评价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导致内控自我评价报告披露内容和格式存在较大差异,降低了内控信息披露的可比性和有效性,不利于信息使用人评价上市公司的内控水平及管控风险,也不利于对上市公司内部规范体系实施情况进行监管评价。
(2)内控评价报告中内控缺陷披露不充分,存在回避披露缺陷的倾向。
多数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仅披露了一般缺陷,极少公司披露了非财务报告的重大缺陷,甚至,某些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在被会计师出具了否定意见的情况下,其内控自我评价时仍认为不存在缺陷或者缺陷的影响较小,公司的内部控制总体上是有效的。
一些即使披露了内控存在缺陷的公司,在披露内控具体缺陷时往往也是泛泛而谈,如管理制度不够细化、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力度不够、需要强化内部审计职能等,缺乏具体内容。
(3)内控评价范围不当,内控评价的充分性有待改进。
多数上市公司将内控评价范围笼统披露为“涵盖了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各种业务及事项”,未披露纳入评价范围单位占公司总资产比例或占公司收入比例等;有的公司虽披露了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但没有包括特殊业务类型的重要子公司,评价范围的充分性存疑。
一些公司采取“两年或三年内轮换一遍”的方法确定每年纳入评价范围的重要单位或业务,但由于未披露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比例,不能确定评价范围是否充分、适当。
(4)内控缺陷认定标准千差万别,可比性差,影响了内控评价结论的客观性。
大多数上市公司披露的内控缺陷认定标准系直接引述《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中重大、重要和一般缺陷的定义,或者仅披露定性、定量标准下应予以考虑的因素,未制定或披露适用于企业实际情况的缺陷分类的具体认定标准。
部分上市公司披露的缺陷认定标准不恰当,例如,将中注协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实施意见》中列举的表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可能存在重大缺陷的迹象直接认定为重大缺陷;未分别制定财务报告缺陷和非财务报告缺陷分类的认定标准;以已发生错报金额或损失金额代替潜在错报金额或潜在损失金额作为评价缺陷严重程度的定量标准,没有考虑潜在的可能错报或损失金额的影响等。
2、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1)内部控制审计意见类型不当,过度使用强调事项段内控审计意见。
19份带强调事项段的内控审计报告中,强调事项内容包括持续经营、审计范围、内控缺陷等问题,存在以强调事项段代替其他类型非标内控审计意见的嫌疑,同时,一些被强调的事项与内控审计指引及其实施意见中定义的强调事项不符。
(2)关于内控缺陷性质的披露不清晰,未充分披露内控缺陷的影响程度。
部分披露存在内控缺陷的审计报告,未按照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的要求披露缺陷的性质及其对实现相关控制目标的影响程度;甚至部分否定意见内控审计报告也未按照要求披露内控缺陷对财务报告内控和财务报表审计意见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