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市级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德阳市市级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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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市级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减少采购环节,提高政府采购的工作效率,降低采购成本,方便采购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规规定以及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实施意见》(德府函[2004]5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点采购是指对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部分政府采购项目(不含工程项目,下同)所实施的在一定时期内相对固定供应商的政府采购行为。

第三条定点采购的具体项目由市财政局根据政府采购的工作情况确定。

第四条市级政府采购项目的定点工作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章定点采购供应商的确定与管理

第五条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

1、具有企业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所要求的企业规模;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完善的物流配送体系或售后服务队伍;

6、具有履行政府定点采购合同相适应的设备、专业技术能力和维修能力或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7、定点采购协议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的确定:

定点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原则上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市财政局向市政府采购中心下达定点采购项目计划,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经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发布招标公告,按规定进行招投标工作。招标工作结束后,在政府采购相关媒体上公布招标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在七个工作日内如无投诉,由市政府采购中心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定点采购协议。

第七条定点采购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采购项目的供应范围;

2、采购项目的名称、规格、技术要求和服务要求;

3、定点采购期间履约保证金的数额;

4、资金结算办法;

5、供应商对定点产品或服务的价格、质量和服务的承诺;

6、供应商对定点采购项目的管理措施;

7、供应商的联系方式;

8、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的界定与处罚;

9、其他有必要签订的事项。

第八条为了方便用户、鼓励竞争,定点采购项目的定点供应商应在三家(含三家)以上;产品、服务或市场来源单一的定点供应商根据行业特点确定一家(含一家)以上。

第九条经公开招标确定的定点供应商,市财政局授权市政府采购中心颁发《德阳市市级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的资格证书、签定协议,并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公布定点采购供应商名单及协议的相关内容。

第十条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应根据市场行情或变动情况,定期将定点采购项目的规格、价格及服务内容等的变动情况通知市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单位,不涉及商业秘密的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变动情况应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公布。

第三章定点采购项目的管理

第十一条定点采购项目实行财政集中管理。采购单位采购定点采购项目时,直接与定点采购供应商联系采购,由定点供应商直接提供货物或服务。

第十二条定点采购项目的定点供应商要按照定点采购协议的要求,定期或分批将定点采购协议的履约情况送市政府采购中心,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审查归集后,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作为对定点供应商业绩考核和统计的依据。

第十三条定点采购项目实行分类合同管理。市政府采购中心应按照定点采购项目管理的要求,制定定点采购项目的分类标准合同,经市财政局批准,按合同编号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定点采购项目由市财政局根据采购单位编报的集中采购计划和资金落实情况,下达给市政府采购中心实施。

第十五条定点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由采购单位在已确定的定点供应商中选定。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组织采购单位与其选定的定点供应商签订《定点采购合同》,并负责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审核后的合同副本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备案。

第十六条定点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市政府采购中心应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采购,不得化整为零实行定点采购。

第四章定点采购资金的管理

第十七条定点采购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支付。根据定点采购协议规定,实行按次结算或定期结算。

第十八条定点采购项目的货物或服务验收合格后,如采用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安排采购的,在协议规定的付款时间内,采购单位应通过“财政金财网”按照实际采购金额向市财政局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并填报与网上申报内容一致的纸质《项目支出申报表》,并附相关资料,经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审核下达支付计划,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将采购资金支付给定点供应商。

第十九条采购单位用自筹资金安排的定点采购项目,应在采购前将自筹资金缴入市财政局“市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支付资金时,采购单位只填报纸质的《项目支出申报表》并附相关资料由市财政局从“市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办理直接支付。

第二十条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在支付采购项目资金后三个工作日内,为采购单位出具《财政直接支付入帐通知书》,采购单位按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第五章定点采购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接受社会各界和采购单位的监督。市财政局在政府采购相关媒体上公开定点采购供应商的名单、地点、服务项目和监督投诉的渠道。

第二十二条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定点采购项目的日常管理,应定期向市财政局和负有政府采购行政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通报定点采购项目的价格与服务信息。

第二十三条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实行动态管理。市财政局要会同政府有关监督部门、市政府采购中心和用户单位代表,不定期地对定点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定点采购协议执行、服务不周、或经投诉处理后仍不纠正的定点供应商,暂时中止定点采购协议;违约情节严重、或经三次以上的投诉处理仍不纠正的定点

供应商,终止定点采购协议,同时取消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的资格,收回《德阳市市级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的资格证书,并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定点采购协议的规定赔偿损失;有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上述定点供应商的违约事项,由市财政局在政府采购相关的媒体上予以公布。经考核合格的定点采购供应商,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签政府定点采购协议。

第二十四条采购单位负责对定点供应商提供的定点采购项目的质量进行验收和监督。对不符合质量要求、价格高于市场同类或不按定点采购协议执行的定点供应商,可向市财政局投诉。

第二十五条采购单位不按照定点采购协议的要求采购产品或服务的,由市财政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政府采购法律和法规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二00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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