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物价补贴公告1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2012年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2012年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12.31•【字号】沪财预[2012]166号•【施行日期】2012.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2012年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财预[2012]166号)市级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本市2012年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方案已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自2013年1月1日起,本市将取消(停征)“饲料添加剂检验收费”等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详见附件1),降低“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费”等2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征收标准(详见附件2),同时废止与清理事项相关的收费管理文件(详见附件3)。
现就相关后续管理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经费保障工作根据“两级政府,两级管理”原则,本次收费清理后减少的财政收入,按收费收入级次分别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承担;各有关执收单位开展相关行政管理工作必要的经费支出,按现行经费保障渠道分别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予以保障。
二、关于收费项目注销、变更及票据缴销各有关单位应分别到同级财政和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簿》、《收费许可证》的项目注销或变更手续。
同时,清理相关财政票据,对不再使用的财政票据登记造册,报市或区县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或区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统一予以销毁。
三、关于收费收入清算各有关单位应及时做好相关收费项目的收入清算工作,对以往年度欠缴、未缴的收费收入,严格按照规定及时缴入相应级次的国库。
对此次涉及取消(停征)的收费项目及其预算科目,市财政局已在非税收入信息系统中予以注销,各有关单位在办理收费清退补缴业务时,统一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清退补缴专用”项目,并在本执收部门“其他缴入国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收入预算科目内核算。
云价综合〔_2O12〕_66号

云南省物价局文件云价综合〔 2O12〕 66号云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为促进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国家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参照周边省市标准,结合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调整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凡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相关资质,具有法人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收费行为,均按本通知执行。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附件所列标准为最高指导价标准。
具体咨询服务项目收费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此标准范围内由双方协商议定。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内容(一)编制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编制及审核项目可行性经济评价;(二)编制及审核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工程招标标底、工程量清单招标拦标价(控制价)或投标报价、工程竣工决算;(三)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四)与工程造价咨询有关的其他服务。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坚持自愿、有偿原则开展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并按规定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双方责任和收费标准等。
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少服务多收费;只收费不服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五、本通知自2012年8月1日起试行,试行一年。
原《云南省计委关于继续执行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云计价格〔2002] 90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业务类别及服务内容2.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基准费率表3.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专业类别调整系数表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主题词:经济管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通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12年7月19日印发打印杨瑞校对刘军共印70份附件1: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业务类别及服务内容附件2: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基准费率表1.本标准采用差额累进费率,执行时均按照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式计算,工程主材无论是否计入编制成果造价金额,均计入收费基数。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2]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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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2〕120号)各市物价局:为确保阶梯电价政策平稳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1〕2617号)和《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2〕70号)精神,现将我省居民阶梯电价政策执行中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关于执行周期(一)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结算以年度为周期。
对于电力公司直接抄表收费的居民用户,自电力公司上年末最后一次抄表例日至本年末最后一次抄表例日,作为一个执行年度;对于使用实收制量控卡表的居民用户,以日历年度为执行年度。
(二)年分档电量的确定。
年分档电量按月度电量标准乘以实际月份计算,用电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2012年按半年的分档电量计算。
1.居民用户申请办理新装业务时,按新装业务受理之日起的当年执行年度实际用电月数计算分档电量。
2.居民用户申请办理改为非居民用电的改类业务,电力公司应按改类前当年执行年度居民用电的实际用电月数进行电费清算,待居民用户结清全部电费后,办理改类业务;非居民用户申请办理改为居民用电的改类业务时,按改类业务受理之日起当年执行年度的实际用电月数计算分档电量。
3.居民用户申请办理更名、过户业务时,电力公司应按原居民用户当年执行年度的实际用电月数进行电费清算,待原居民用户结清全部电费后,受理更名、过户业务;新居民用户应重新签订供用电合同,按更名、过户业务受理之日起当年执行年度的实际用电月数计算分档电量。
2012年人工及规费系数调整

基价调整
2012年一季度(123)人工费计价系数
计价系数计取基数
1.72 08预算基价人工工日单价
说明:
1.本系数根据市建交委《关于建设工程人工费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建筑[2011]249号)文件测算、发布。
2.按本系数调整人工单价后,规费计取基数按调整后人工费合计乘0.92计算。
天津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
2012年二季度(456)人工费计价系数
计价系数计取基数
1.756 08预算基价人工工日单价
说明:
1.本系数根据市建交委《关于建设工程人工费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建筑[2011]249号)文件测算、发布。
2.按本系数调整人工单价后,规费计取基数按调整后人工费合计乘0.90计算。
天津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
二〇一二年七月
2012年三季度(789)人工费计价系数
计价系数计取基数
1.738 08预算基价人工工日单价
说明:
1.本系数根据市建交委《关于建设工程人工费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建筑[2011]249号)文件测算、发布。
2.规费计取基数调整系数为0.91。
天津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
二〇一二年十月。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通知(2012)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通知(2012)【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价工[2012]166号【发布部门】南京市物价局【发布日期】2012.05.30【实施日期】2012.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通知(宁价工〔2012〕166号)市自来水总公司、各自备水厂:根据《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南京市“十一五”水价改革方案的批复》(苏价工[2007]32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自来水价格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
1、调整供水价格。
居民生活用水的供水价格由1.24元/立方米调整为1.42元/立方米;机关团体及事业单位用水的供水价格由1.42元/立方米调整为1.52元/立方米;工商服务业用水的供水价格由1.57元/立方米调整为1.67元/立方米。
2、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
居民生活用水的污水处理费由1.30元/立方米调整为1.42元/立方米;机关团体及事业单位用水的污水处理费由1.50元/立方米调整为1.60元/立方米;工商服务业用水的污水处理费由1.55元/立方米调整为1.65元/立方米。
上述价格调整后,居民生活用水到户价格由2.80元/立方米调整为3.10元/立方米;机关团体及事业单位用水到户价格由3.20元/立方米调整为3.40元/立方米;工商服务业用水到户价格由3.40元/立方米调整为3.60元/立方米(详见附表)。
二、对居民生活用水的供水价格继续实行阶梯式水价。
按照保基本生活需求、对少数超额消费部分按照市场机制多消费多付费的原则,提高市民节水意识,根据市物价局宁价工[2005]223号文件规定,对已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居民生活用水的供水价格继续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其中:(一)按户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每户人口在4人以下(含4人)的用户,每月用水20立方米以内(含20立方米)为第一阶梯,供水价格为1.42元/立方米,到户价格为3.10元/立方米;每月用水超过20立方米且低于或等于30立方米为第二阶梯,供水价格为2.13元/立方米,到户价格为3.81元/立方米;每月用水超过30立方米为第三阶梯,供水价格为2.84元/立方米,到户价格为4.52元/立方米。
株洲市物价局[1]
![株洲市物价局[1]](https://img.taocdn.com/s3/m/7635fbcd0508763231121280.png)
株洲市物价局株洲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区物业服务收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物价局、房产管理局:现将《株洲市城区物业服务收费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株洲市城区物业服务收费实施意见》株洲市物价局株洲市房产管理局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日主题词:物业服务收费实施意见株洲市物价局办公室2011年6月20日印发附件:株洲市城区物业服务收费实施意见根据《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价服[2010]76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物业服务工作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装修管理服务收费指导价格标准(一)市城区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按省定菜单式方式,选择服务项目及对应的标准执行。
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汇总表见“附表1”(二)市城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按照基准价格可上下浮动,向上浮动按不超过10%标准执行。
(三)装修管理相关服务收费指导价格标准见“附表2”。
二、住宅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模式、管理权限及审核、备案程序(一)住宅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的价格管理模式及管理权限按以下规定执行:1、业主大会成立前未通过招投标方式(按招投标办法可不通过招投标的)确定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其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按照市城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确定的标准内核定。
2、业主大会成立前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其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菜单式选择服务项目及对应的标准通过招投标的方式予以确定。
3、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的住宅物业服务,其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菜单式选择服务项目及对应的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
4、市物价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质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实施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服务项目不落实、服务等级不达标,业主反映强烈的,经核实后,由市物价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二)住宅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的审核、备案程序1、业主大会成立前未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按如下程序办理:(1)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销售(预售)前20个工作日内向市物价局申请并填报《住宅前期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申报审核表》。
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民政厅(局):近年来,各地价格、民政部门不断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积极利用收费政策,有力地促进了我国殡葬事业的发展。
但是,一些地方仍存在殡葬服务收费不规范、殡葬用品和公墓价格虚高等问题,损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不利于殡葬行业的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减轻群众丧葬不合理负担,为殡葬事业改革和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现就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进一步明确殡葬服务收费有关政策(一)合理区分殡葬服务性质。
殡葬服务应区分为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选择性服务)。
基本服务主要包括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等服务。
各地可在此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基本服务范围,切实满足当地群众最基本需要。
在保证基本服务的供给规模和质量的前提下,殡葬服务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开展延伸服务。
延伸服务是指在基本服务以外、供群众选择的特殊服务项目,包括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等。
(二)强化殡葬服务收费管理。
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按照非营利原则,根据财政补贴情况从严核定,并适时调整。
与基本服务密切相关的延伸服务收费,可由各地根据本地市场情况依法纳入地方定价目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三)加强殡葬用品价格指导。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对殡仪馆销售的骨灰盒、寿衣、花圈等殡葬用品价格要进行必要的指导规范,可根据本地区情况依法纳入地方定价目录,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其它必要的价格管理方式。
(四)规范公墓收费行为。
公益性公墓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按照非营利并兼顾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
对其它公墓价格,要加强对经营者定价行为指导规范,对价格明显偏高的,必要时要依法进行干预和管理,切实遏制虚高定价行为。
黑龙江省价格公报-201204

黑龙江省价格公报2 0 1 2年第4期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价格公报总第92期 2012年第4期 4月25日出版主管: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准印证号:黑新出印字2300065号主办:黑龙江省价格监测中心黑龙江价格信息网站网址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宣信街58号 http:电话:(0451)82633805 印刷:哈尔滨海天印刷有限公司邮编:150001目录地方文件黑价联〔2012〕11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地税新版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1)黑价联〔2012〕13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部分普通高等学校有关专业收费标准的通知 (4)黑价联〔2012〕14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人才流动机构管理性收费标准的批复 (16)黑价联〔2012〕15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17)黑价联〔2012〕16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调整牡丹江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21)黑价联〔2012〕17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调整佳木斯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22)黑价联〔2012〕18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齐齐哈尔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23)黑价联〔2012〕19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绥化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 (23)黑价联〔2012〕20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克山县继续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 (24)黑价联〔2012〕21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考试等项收费的批复 (25)黑价联〔2012〕23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拜泉县开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 (25)黑通管联〔2012〕45号黑龙江省通信管理局、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中国联通黑龙江省分公司GSM业务资费套餐的批复 (26)黑通管联〔2012〕48号黑龙江省通信管理局、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中国联通黑龙江省分公司新增国际及台港澳长途电话优惠资费、3G套餐国际及台港澳长途电话定向叠加包的批复 (30)黑交发〔2012〕72号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黑龙江省港口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33)1黑价明传〔2012〕2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2012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34)黑价行〔2012〕52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企业产权交易和股权登记托管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35)黑价经〔2012〕59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第三发电厂集中供热工程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37)黑价行〔2012〕62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垦区红兴隆管理局局直地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38)黑价格〔2012〕63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呼玛热电厂扩建热电机组上网电价的批复 (39)黑价格〔2012〕64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伊春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的批复 (39)黑价经〔2012〕66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双鸭山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标准的批复 (40)黑价经〔2012〕67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黑河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标准的批复 (41)黑价经〔2012〕68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省农垦总局建三江、宝泉岭、红兴隆、牡丹江、九三分局收取集中供热工程费的批复 (42)黑价格〔2012〕73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七台河龙洋焦电有限责任公司扩建机组上网电价的批复 (43)黑价行〔2012〕79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兰西县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43)黑价格〔2012〕80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明水县生物质热电联产工程项目上网电价的批复 (44)黑价经〔2012〕90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嫩江至黑金地方铁路货物运价的批复 (44)黑价经〔2012〕91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桦南至向阳山地方铁路货物运价的批复 (45)2※地方文件※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地税新版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二○一二年二月六日黑价联〔2012〕11号省地税局:你局《关于申请核定地税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黑地税函[2011]107号)收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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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市居民个人基础信息网上申报的公告
更新日期:2011-12-26 8:14:37 浏览次数: 3839
三亚市财政局开展全市居民个人基础信息
网上申报(采集)工作的公告
根据市委、市政府稳定物价工作的精神,为构建完整的三亚市城乡居民动态基础信息库,建立畅通的居民物价补贴直补发放渠道,以便根据物价上涨财政联动补贴机制及时准确地将财政临时补贴直接发放到居民补贴对象银行帐户(银行卡)中。
现将开展三亚市居民个人基础信息网上申报(采集)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采集)的对象范围
凡拥有三亚市户籍的城乡居民以及在三亚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工作且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截止到2011年12月仍在本市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非三亚市户籍人员均是本次申报(采集)的对象。
符合条件但未按要求申报的居民将无法领取到财政临时补贴。
二、申报(采集)的方式渠道
(一)凡在三亚市有工作单位的本市城乡居民及外籍人员均由所在单位集中申报,三亚市本地机关、企事业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均应指定工作人员上网集中申报录入本单位全体员工个人基本信息(行政事业单位实行财政统发工资的人员除外),并打印所申报人员明细表盖章后报送三亚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审核。
没有固定单位的外籍灵活就业人员需自行将符合发放条件的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书面申报,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信息采集员审核后集中录入申报信息。
(二)未在工作单位申报或在本市没有工作单位的三亚市户籍城乡居民(含学生、婴幼儿)均可自行在网上选择所属的区镇村(居)委会按户申报录入居民个人信息,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提交到相应村(居)委会申报管理人员复核;不方便上网的居民家庭户也可直接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属村(居)委会书面申报,由村(居)委会申报管理人员审核后集中录入居民家庭户申报信息。
三、申报(采集)的内容
居民信息申报(采集)的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三亚市本地卡)、联系电话、所在单位或社区名、职业身份、户籍性质等居民个人信息。
居民动态信息库中采集的居民姓名、身份证号只用于系统身份校验,不做为任何其他查询用途,居民个人银行卡号系统也将做保密处理。
四、居民信息申报的网址
三亚市本地机关、企事业单位(含个体工商户)或居民家庭户均可上网登录三亚市财政局网站首页
(),在“常用链接”栏点击“三亚市居民直补网上申报查询平台”进行居民个人信息申报或维护,并可查看相关公告和操作指南。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每个居民每次只能通过一个渠道领取到财政临时补贴,同时符合两个以上发放渠道的居民通过两个渠道申报的,系统在补贴资金发放前将根据身份校验和单位申报优先的原则对其他申报渠道进行排除。
财政直补资金发放后,居民可通过上网查询个人补贴资金发放批次、发放渠道和金额,或到所属的申报管理点查看公示的发放人员及剔除人员名单。
(二)本次申报时间为公告之日起到2012年2月20日止。
各申报管理网点工作人员联系电话详见申报网页公告栏。
特此公告。
三亚市财政局
二O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相关操作流程详见网站首页公告栏中的申报指南:
/news/notice/data/t20120112_31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