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标准范本
城乡燃气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城乡燃气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燃气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燃气供应、使用、维修、检测、应急处置等各个环节。
三、管理职责(一)燃气管理部门1. 负责制定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 监督检查燃气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3. 负责燃气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4. 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安全意识。
(二)燃气企业1.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燃气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2. 加强燃气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安全可靠;3. 定期对燃气设备、管道进行检测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整改;4. 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5. 建立健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三)燃气用户1. 遵守燃气安全使用规定,正确使用燃气设备;2. 定期检查燃气设备,发现隐患及时报修;3. 不得擅自改变燃气设施,不得将燃气设施用于非法用途;4. 配合燃气企业进行燃气安全检查,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四、燃气设施安全管理(一)燃气设施建设1. 燃气设施建设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2. 燃气设施建设前,应进行安全评估,确保燃气设施安全可靠;3. 燃气设施建设过程中,应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二)燃气设施改造1. 燃气设施改造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2. 燃气设施改造前,应进行安全评估,确保改造后的燃气设施安全可靠;3. 燃气设施改造过程中,应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三)燃气设施维护1. 燃气企业应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2. 维护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维护质量;3. 发现燃气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
五、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一)燃气企业1. 建立健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2. 发生燃气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扩大;3. 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燃气安全规章制度范本

燃气安全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安全管理,保障燃气供应安全,预防和减少燃气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燃气企业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和用户的安全责任。
第四条燃气企业应当加强燃气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和用户的安全意识,确保安全操作。
第二章燃气生产安全管理第五条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生产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进行生产。
第六条燃气企业应当加强燃气生产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查和更换损坏的设备,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七条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第三章燃气储存和运输安全管理第八条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储存和运输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储存和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九条燃气企业应当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和运输设备,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完好。
第十条燃气企业应当加强燃气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管理,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运输安全。
第四章燃气销售和使用安全管理第十一条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销售和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燃气用户安全使用燃气。
第十二条燃气企业应当定期对燃气管道进行巡检,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燃气企业应当对燃气用户进行安全培训,告知用户燃气使用注意事项,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
第十四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燃气使用规定,正确使用燃气设备,定期检查燃气设施,确保安全使用。
第五章燃气事故处理第十五条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事故处理制度,及时报告和调查事故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六条燃气企业应当对燃气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加强安全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由燃气企业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乡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模版(四篇)

城乡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根据《城乡燃气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确保城乡燃气供应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城乡燃气供应管理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以及与城乡燃气供应有关的其他主体。
第三条基本原则城乡燃气安全管理应遵循科学、严谨、依法、人文的原则,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生产与生活为目标,提高燃气安全防范和应急能力,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管理体制城乡燃气供应管理单位应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明确各岗位职责,实施责任到人,健全内部监管机制。
第五条安全责任城乡燃气供应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明确安全责任,依法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第六条安全教育培训城乡燃气供应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七条安全监督检查城乡燃气供应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制度。
第二章规划与管理第八条城乡燃气发展规划城乡燃气供应管理单位应根据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乡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规模和时间节点。
第九条设备管理城乡燃气供应管理单位应对燃气设备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建立设备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条配气站管理城乡燃气供应管理单位应建立配气站管理制度,规范配气站的运行和维护,确保供气质量。
第十一条气源管理城乡燃气供应管理单位应建立气源管理制度,确保气源的稳定供应,合理配置气源资源。
第十二条安全控制城乡燃气供应管理单位应建立安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燃气供应过程中的安全可控。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规划城乡燃气供应管理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规划,明确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和责任,制定安全生产措施。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标准城乡燃气供应管理单位应遵循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确保燃气供应环节的安全可靠。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培训城乡燃气供应管理单位应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增强应急处理能力。
城乡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城乡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燃气安全管理,确保燃气使用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城乡燃气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以及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城乡燃气安全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推行全员参与、属地管理,分类管理与综合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模式。
第四条城乡燃气安全管理应坚持科学管理、法治管理、人文管理相结合,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强社会共治,形成各方共同参与,各方共同管理的格局。
第二章城乡燃气安全组织和职责第五条城乡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由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具体职责如下:(一)国家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城乡燃气安全的宏观管理和统一协调,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监督检查城乡燃气安全工作。
(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域内城乡燃气安全管理,制定本地区的城乡燃气安全规划和方案,组织实施城乡燃气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治。
(三)城乡燃气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燃气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确保燃气使用安全。
(四)燃气用户应根据相关规定,合理使用燃气,提高安全意识,配合燃气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乡燃气安全组织结构分为总体组织、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部门。
第七条总体组织负责城乡燃气安全管理的整体工作,包括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安全培训等。
第八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城乡燃气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包括制定安全生产计划、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责任制等。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城乡燃气安全管理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督促整改。
第十条城乡燃气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接受相关培训,达到相应的资格要求。
第三章城乡燃气安全生产工作第十一条燃气企事业单位应制定并严格执行燃气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城乡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城乡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乡燃气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城乡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城乡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城市、乡村和农村等城乡地区的燃气生产、运输、供应、使用和管理活动,适用于城乡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乡燃气安全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管理的要求,全面提高城乡燃气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条城乡燃气安全管理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保证城乡燃气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城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条城乡燃气安全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管理、科学管理、综合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推动城乡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发展。
第二章燃气生产管理第六条燃气生产企业应当Strictly按照国家有关燃气生产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燃气生产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完善燃气生产安全管理制度,提高燃气生产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条燃气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场所、生产设施、原材料等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设施设施安全可靠,严防事故发生。
第八条燃气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生产质量管控体系,并实行全程监控,确保燃气生产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九条燃气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燃气生产人员的培训和演练,提高燃气生产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条燃气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燃气安全信息的管理和传递,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和事故情况。
第三章燃气运输管理第十一条燃气运输企业应当Strictly按照国家有关燃气运输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燃气运输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完善燃气运输安全管理制度,提高燃气运输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燃气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燃气管道、储罐等运输设施的检测和维护,确保设施完好、安全、可靠,有效避免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燃气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运输质量管控体系,制定运输安全控制措施,确保燃气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模板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燃气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燃气企业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和废弃燃气处理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燃气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责任明确、措施到位、应急高效的安全管理体系。
第四条燃气企业、用户及相关单位应依法履行燃气安全职责,确保燃气安全。
第二章燃气企业管理第五条燃气企业应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六条燃气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第七条燃气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八条燃气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九条燃气企业应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条燃气企业应设置 customer service center,提供 24 小时服务,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燃气安全隐患问题。
第三章燃气使用与管理第十一条用户应按照国家标准安装、使用燃气设备,不得擅自改动燃气管道设施。
第十二条用户应定期检查燃气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报修。
第十三条用户不得在燃气设备周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在燃气设备使用区域内从事危险活动。
第十四条用户应掌握燃气安全知识,正确使用燃气设备,发现燃气泄漏应立即采取措施并报燃气企业处理。
第十五条燃气企业应定期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安全隐患。
第四章燃气事故处理第十六条燃气企业、用户及相关单位应立即报告燃气事故,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七条燃气企业应组织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燃气企业应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理,严肃追究事故责任。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范文(4篇)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燃气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燃气供应、使用、检测、维修等相关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燃气安全管理的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参与、综合治理”。
第四条燃气安全工作由负责燃气安全工作的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其他相关部门和人员应互相配合,共同做好燃气安全工作。
第二章燃气安全管理责任第五条燃气供应单位应依法取得相关资格和许可证书,严格遵守国家燃气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燃气供应安全可靠。
第六条燃气使用单位应明确燃气使用责任,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培训相关人员,加强燃气设备维护和漏气检测,确保燃气使用安全。
第七条燃气维修单位应具备相应技术资质和专业知识,按照规定进行燃气设备维修,确保维修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燃气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燃气企业和燃气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燃气安全隐患,确保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第三章燃气供应管理第九条燃气供应单位应确保供气设备和管道的安全可靠,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并保证供气压力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条燃气供应单位应建立和完善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供气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指导供气人员的工作。
第十一条燃气供应单位应定期进行供气管道的巡查和检测,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章燃气使用管理第十二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合理规划和布置燃气设备,确保使用场所通风良好、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第十三条燃气使用单位应配备合格的燃气专职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定期对燃气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并建立设备档案,记录设备维护情况。
第十五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漏气检测,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燃气设备。
第十六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建立火灾防范措施,包括设置灭火器材、疏散指示标识等。
第五章燃气维修管理第十七条燃气维修单位应具备相应技术资质和专业知识,确保维修人员熟悉并严格执行维修操作规程。
城乡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范文(三篇)

城乡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燃气安全管理,维护公民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障城乡居民的生命安全和生活质量,根据《城市燃气管理条例》和《农村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城乡燃气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落实。
第三条城乡燃气安全管理的监管机构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消防部门,分别负责城市和农村燃气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
第四条公民应当遵守城乡燃气安全管理规定,不得妨碍城乡燃气安全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城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项责任,并对员工进行培训,做好燃气安全工作。
第六条城乡燃气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风险,防止事故发生。
第七条违反城乡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的,将依法进行处罚,涉及犯罪行为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燃气设施的建设和安全管理第八条燃气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条燃气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和维护必须有专业资质和合格证明,且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条进入用户居住区域的燃气管道应采用阻燃材料,确保安全可靠,避免发生被动燃烧和泄漏事故。
第十一条燃气设施的巡检、维修和保养应定期进行,记录维护情况,并建立档案备查。
第十二条燃气设施发生泄漏或其他险情时,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修复,及时通知用户,同时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消防部门。
第三章燃气使用安全管理第十三条用户应当通过合法渠道购买燃气,使用合格的燃气器具和设备,并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
第十四条燃气设备和燃气管道应保持整洁,设备应定期保养,燃气管道应定期清理和检查。
第十五条燃气灶具应放置在通风良好的位置,加装防撞装置,燃气灶具焊接的管道应牢固,防止泄漏。
第十六条浴室、阳台等潮湿场所禁止安装燃气热水器,严禁私拉私拉乱接电源。
第十七条在用燃气时,用户应当保持警惕,定期检查燃气设备,如发现异常应及时通知维修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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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加强燃气安全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办法)。
第二条我区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使用及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燃气办公室负责我区燃气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建设(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我区燃气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用户和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燃气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对发现安全隐患、防范燃气事故发生以及在抢险救灾中的有功人员,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设施管理第六条区燃气办公室应当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划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敷设地下燃气管道应当同时敷设由耐腐材料制作的安全警示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和损毁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警示带。
第七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打桩、顶进以及动用明火等作业; (四)爆破作业;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敷设管道和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经与燃气经营企业协调一致后,方可实施。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
建设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对前款规定的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产生争议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解决。
第九条总重十吨以上的车辆或者大型施工机械确需通过敷设有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的,必须事先征得燃气经营企业同意,并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过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经燃气经营企业验收同意后方可通行。
第十条因施工等人为原因造成燃气管道及设施损毁的,责任人应当协助燃气经营企业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抢修,恢复原状。
抢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一条发生燃气事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依法向燃气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抢险抢修时,可以依法拆除妨碍抢险抢修的其他设施和建(构)筑物。
对拆除的,除违法建设的外,事后应当及时修复、补偿。
抢险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妨碍抢险抢修作业。
抢修室内燃气设施时,用户应当无条件拆除违法遮挡包裹燃气设施的装饰装修物。
用户不拆除的,抢修人员可以拆除。
第十二条违法占压燃气管道的建(构)筑物,当事人应当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第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对所运营的燃气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保护,在重点部位设置安全监控装置,并逐步建立燃气设施安全监控系统。
第十四条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一)居民用户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 (二)单位用户和其他用户以管道燃气干管与支管接口处为界,接口以外的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接口以内的,由用户或者投资者负责。
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费用,按前款规定由责任人承担。
另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办理。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五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安全工作运行机制,落实安全责任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预案,建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抢修队伍,配备通讯器材、抢修设备、防护用品,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服务电话,并设专岗昼夜值班。
抢险抢修预案应当报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燃气经营企业从事安全管理、作业和抢险抢修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管理或者作业活动。
第十八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操作规程,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安排专人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户咨询。
定期对用户安全用气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安全用气规程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提出改正意见。
发现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气行为或者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可以采取暂停供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无燃气供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燃气经营的气源。
第二十条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给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二)给报废、改装或者非自有的钢瓶充装燃气; (三)给超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四)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给钢瓶充装燃气; (五)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钢瓶间相互倒灌燃气; (六)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七)倾倒残液、在核定的经营场所外摆放、销售燃气钢瓶; (八)销售无合格标识的钢瓶; (九)燃气汽车加气站给非燃气车用钢瓶充气; (十)储存量超过核定数量;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其运营的燃气管网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和设计使用年限制定维护更新计划,及时进行维护、更新,确保燃气管网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二十二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程。
管道燃气用户不得擅自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
第二十三条燃气单位用户应当建立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预案,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燃气安全知识,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管道燃气单位用户的抢险抢修预案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的抢险抢修预案相衔接。
第二十四条燃气用户不得实施以下行为:(一)遮挡、包裹、改动燃气管道、设施; (二)将燃气器具或者设施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气设施的接地导体; (三)管道燃气用户首次通气自行点火,擅自启封、动用、调整燃气经营企业密闭的燃气设施; (四)安装、使用不合格的燃气器具、连接器; (五)擅自拆卸、改装燃气计量装置; (六)加热、摔砸、倒置、曝晒燃气钢瓶; (七)倾倒燃气钢瓶残液,钢瓶之间倒气; (八)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记或者漆色; (九)使用明火检查燃气泄露; (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燃气用户应当使用经过国家质量认证的,并且经过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的燃气器具。
燃气器具应当由取得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的企业安装维修。
第二十六条燃气用户发现燃气管道泄漏及设施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燃气经营企业。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接到燃气用户告知时起三十分钟之内抵达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处理,未能及时到达处理的,用户可以向燃气管理部门投诉。
第二十七条提倡燃气用户安装使用燃气泄露报警器和安全自动切断阀。
提倡燃气用户参加燃气商业保险。
第二十八条在使用燃气的人员密集的室内公共场所和安装有燃气设备的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必须安装燃气泄露报警装置和安全自动保护装置。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燃气设施、经营、使用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通知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和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不得拒绝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受理投诉制度,设立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燃气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
第三十二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
第三十三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燃气安全预警联动和事故救援方案,并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制定燃气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
第三十四条区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指挥调度系统。
发生重大燃气事故,应当及时调度进行抢险救灾。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或者具有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居民用户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和其他用户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从事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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