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关于印发《河南省省属企业重大投资事项备案程序(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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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简化和规范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简化和规范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简化和规范投资项目审
批流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8(000)002
【摘要】豫政办[2017]127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简化和规范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10月28日河南省简化和规范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和《河南省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精神,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提升服务监管效能,制定本方案。

【总页数】8页(P28-3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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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2号令)

国家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2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 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4月8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第六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

第七条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

《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
果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11.26
•【字号】豫发改法规〔2019〕737号
•【施行日期】2019.11.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

豫发改法规〔2019〕737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委机关各处(室、局),委属有关单位:
按照《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决定》(豫法政办〔2019〕20号)要求,我委对2019年9月30日之前制定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关于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发改投资〔2016〕1510号)等275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关于印发委托投资咨询评估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发改投资
〔2016〕1119号)等28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凡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河南省发展改革委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75件)
2.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决定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8件)
2019年11月26日附件1。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问题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问题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问题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问题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王登巍一、国有企业的范围语境不同范围不同,但在国资监管层面尤其资产处置和产权转让层面包括了:国有独资(法定性),国有全资(包括全民所有制),国有控股。

法律管制不同。

二、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行为管制的1231、保值增值是底限:任期责任审计,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

2、程序和实体双重审查:3、合法合规合理三个评价标准:公有性(国有和集体)与公共性(资本市场)。

(1)违背法律文件是违法甚至涉嫌犯罪,违背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是违规(2)业务主管部门(与国资监管的并行)报批报备的违反;目标公司的增资或股权收购价格确定(净资产而非PE法)(3)单方股东提供借款(某城中村改造项目);非对称增资的净资产确定(审计还是评估,某医药项目)。

对合理性的违反可能也是涉嫌犯罪的线索(某光电公司增资项目),或者构成资本市场的实质性障碍(如党的纪律文件)。

三、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路径和形式1、股权投资并购:收购股权,吸收合并,换股;评估,交易行为;尽调,涉税(先分5、投资效力与违规投资的关系: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行性效力性规范才导致无效,否则民商事行为有效,但不影响追究国资监管责任甚至是刑事犯罪的责任,但投资行为本身是犯罪的除外。

【某集团的房地产合作项目,代持股权、连环交易】五、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流程及风险管控除了国家的一般性规定外,更多的是要遵循河南省的特别性规定:作废:《河南省省属企业重大投资事项备案程序(试行)》豫国资文【2005】162号;2011年1月,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管企业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

1、《河南省省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2015年3月5日,省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3、2015年3月10日,省国资委《关于完善省管企业股权类投资项目备案程序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投资原则严格执行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和决策程序(报国资委备案);三级及以下子企业不得进行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确需投资的须报省国资委同意。

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201x年修订)

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201x年修订)

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2014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河南省委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进一步下放备案权限,简化备案内容,规范备案行为,提高备案效率,主动适应部分地区经济管理权限调整、备案项目类别增多、备案项目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实际情况,现将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内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比照执行,以下统称企业)在我省境内投资项目以及外商投资项目的备案活动。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一)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另有规定外,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最新版本为准)之外的企业投资项目;(二)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大型企业集团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内、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

第四条项目备案的政策依据:(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二)《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以国务院公布的最新版本为准);(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四)《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豫政[2004]59号);(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4年本)的通知》(豫政[2014]50号)(以省政府公布的最新版本为准);(六)国家和省颁布的产业政策。

第五条项目备案机关(以下简称备案机关)是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本办法附件九所列的其他备案机关。

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本办法附件九所列的其他备案机关分别负责本辖区内的项目备案,其余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备案。

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2014年修订)

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2014年修订)

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2014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河南省委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进一步下放备案权限,简化备案内容,规范备案行为,提高备案效率,主动适应部分地区经济管理权限调整、备案项目类别增多、备案项目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实际情况,现将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内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比照执行,以下统称企业)在我省境内投资项目以及外商投资项目的备案活动。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一)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另有规定外,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最新版本为准)之外的企业投资项目;(二)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大型企业集团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内、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

第四条项目备案的政策依据:(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二)《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以国务院公布的最新版本为准);(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四)《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豫政[2004]59号);(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4年本)的通知》(豫政[2014]50号)(以省政府公布的最新版本为准);(六)国家和省颁布的产业政策。

第五条项目备案机关(以下简称备案机关)是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本办法附件九所列的其他备案机关。

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本办法附件九所列的其他备案机关分别负责本辖区内的项目备案,其余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备案。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6.18•【字号】豫政办〔2020〕23号•【施行日期】2020.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20〕23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6月18日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核准的申请文件第三章项目核准的基本程序第四章项目备案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者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企业应当在履行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为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职责分工,对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者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1

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1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1申请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投资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属行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报单位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单位基本情况:1.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企业组织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3.企业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4.企业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________5.企业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6.主营产品/服务:_____________________7.税务登记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8.经办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9.经办人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项目建设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投资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固定资产投资:____________________-流动资金投资:_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投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资本金(以货币形式投资):_______________5.资本金(以实物形式投资):_______________6.融资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7.项目建设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8.预期投产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9.预期年产值(预计年销售收入):____________10.预期年税收(预计年纳税额):____________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概述:请附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概述,包括项目背景、市场分析、技术可行性、经济可行性、环境影响评价等内容,并勾选附档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副本。

河南省省属企业重大投资事项备案程序(试行)

河南省省属企业重大投资事项备案程序(试行)第一条为有效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重大投资事项监管制度,把握省属企业投资方向,规范投资行为,合理规避或减少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所称的省属企业,是指由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重大投资事项是指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用价值超过3000万元或相当于企业上年度净资产5%以上额度的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行为的单项投资项目。

主要内容包括:(一)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二)收购、兼并、合资、合作投资;(三)设立子企业或对出资企业追加投资;(四)证券、期货、委托理财类投资;(五)商誉、商标、专利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类投资。

第四条企业董事会负责审议、决定投资事项,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做出决议,并对投资计划与投资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经济目标实现承担责任。

第五条省国资委对企业重大投资事项实行备案制,备案以经省国资委备案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为基本依据,规划外投资项目按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备案。

除开展前期工作外,规划外投资项目未经省国资委备案,不得进行实际投资或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六条省国资委对企业重大投资事项的备案以健全制度、规范程序、监管与服务相结合为原则,促进企业建立起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面向市场的投资风险管理机制。

第七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项目必须报省国资委备案。

年度投资计划在每年12月底前,重大投资项目在董事会做出决议后10个工作日内报省国资委备案。

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项目应包含全资子企业和控股子企业的项目。

第八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投资规模与资金来源;(二)投资结构与投资方式;(三)进度安排与保障措施;(四)投资项目表,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度、实施年限、预期经济效益等(附表一)。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宣传贯彻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宣传贯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15.09.23•【字号】豫交文〔2015〕503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宣传贯彻方案的通知豫交文〔2015〕503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已于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河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豫依法行政领办〔2015〕84号)要求,为认真做好该《办法》宣传贯彻工作,省厅制定了《〈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宣传贯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交通厅2015年9月23日《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宣传贯彻方案《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办法》,做好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办法》的重要意义《办法》是省政府制定的一部规范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行为的重要规章,是对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的一项事后监督纠错制度,其根本宗旨在于贯彻《行政处罚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和制约,促进行政行为合法有效。

《办法》对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范围、备案程序、审查方式及发现问题的处理措施作了明确规定,对有效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推进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办法》的重要意义,加强学习培训,切实做到准确理解、熟练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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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省属企业重大投资事项备案程序(试行)》的通知
豫国资文〔2005〕162号
各省属企业:
为有效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省属企业投资事项监管制度,规范重大投资行为,促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合理规避或减少投资风险。

省政府国资委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参照其他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组织制定了《河南省省属企业重大投资事项备案程序(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河南省省属企业重大投资事项备案程序(试行)
第一条为有效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重大投资事项监管制度,把握省属企业投资方向,规范投资行为,合理规避或减少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所称的省属企业,是指由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重大投资事项是指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用价值超过3000万元或相当于企业上年度净资产5%以上额度的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行为的单项投资项目。

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
(二)收购、兼并、合资、合作投资;
(三)设立子企业或对出资企业追加投资;
(四)证券、期货、委托理财类投资;
(五)商誉、商标、专利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类投资。

第四条企业董事会负责审议、决定投资事项,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做出决议,并对投资计划与投资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经济目标实现承担责任。

第五条省政府国资委对企业重大投资事项实行备案制,备案以经省政府国资委备案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为基本依据,规划外投资项目按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备案。

除开展前期工作外,规划外投资项目未经省政府国资委备案,不得进行实际投资或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六条省政府国资委对企业重大投资事项的备案以健全制度、规范程序、监管与服务相结合为原则,促进企业建立起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面向市场的投资风险管理机制。

第七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项目必须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

年度投资计划在每年12月底前,重大投资项目在董事会做出决议后10个工作日内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

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项目应包含全资子企业和控股子企业的项目。

第八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规模与资金来源;
(二)投资结构与投资方式;
(三)进度安排与保障措施;
(四)投资项目表,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度、实施年限、预期经济效益等(附表1)。

第九条企业重大投资项目主要报送以下材料:
(一)必备文件:
1?笔∈羝笠抵卮笸蹲氏钅勘赴干昵氡恚ǜ奖?2);
2?蓖蹲氏钅靠尚行匝芯勘ǜ婧妥?家论证意见;
3?倍?事会决议及董事会会议记录,或按公司章程规定程序做出的决议及会议记录;
4?本?审计的近3年财务报告。

(二)附加文件:
1?币允滴锘蛭扌巫什?投资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备案文件;
2?焙献屎献鳌⑹展骸⒓娌⒌榷酝馔蹲氏钅恐杏泄睾献魍蹲史健⒈徊⒐悍降那榭鏊得骱椭っ鞑牧稀⑼蹲屎献骱贤?或协议、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3?卑凑展?家和河南省有关规定需要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提供有关部门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文件材料。

(三)需要报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省政府国资委对企业报送的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项目,分别在20个工作日和5个工作日内对其合规性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提出书面意见并反馈企业。

必要时,省政府国资委可组织对企业重大投资项目进行论证。

第十一条省政府国资委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项目备案审核的主要内容是:(一)规范投资行为
1?奔苹?和项目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投资方向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方向相一致,从优化国有资产布局和结构考虑,避免或减少过度、重复投资。

2?奔苹?和项目符合本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核心竞争力,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有利于企业可持续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3?奔苹?和项目严格履行规定的决策程序,备案文件和材料符合本程序的规定。

(二)限制违规投资
1?币圆普?预算拨款、银行贷款、职工集资和专项资金等各种非企业自有资金从事委托理财、期货投资以及在二级市场上购买股票、基金和债券;
2?蔽淳?省政府国资委批准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子企业增加投资或划入资产、股权;3?庇胄庞?不佳、资产质量状况较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资合作;
4?逼笠刀酝馔蹲什患苹蛏偌谱试醋时荆?
5?庇肫笠稻?营管理人员有关联的投资项目。

(三)控制风险投资
1?逼笠导捌涠雷屎涂毓勺悠笠档亩酝馔蹲首芰砍?过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对外投资的;
2?笔褂米杂凶式鹪诙?级市场进行股票、基金、债券、期货投资,确有必要的;
3?狈且?行金融企业代客理财的;
4?笔展骸⒓娌⒆什?质量和财务状况较差或主营业务差距较大的企业的。

第十二条企业应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和加强对重大投资项目的管理。

如遇下列情况确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项目内容的,要及时说明原因及调整内容,并按原程序重新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

(一)对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较大调整的;
(二)参、控股比例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控制权转移的;
(三)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出现损害出资人利益情况的或项目不能按计划要求完成的。

第十三条备案后的重大投资项目一年内仍未实施的,企业应向省政府国资委申请延期或注销。

未办理相应手续的,原备案文件自行作废。

第十四条企业应编制年度投资分析报告,全面反映资本结构调整情况、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金融机构投资情况、项目投资回报情况等,并于下年度1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省政府国资委报告。

第十五条省政府国资委对企业投资项目建立季报制度,企业应按要求及时报送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项目进度和存在问题。

第十六条在重大投资项目完成(或竣工)一年后,企业应组织投资决策后评估工作,并将后
评估报告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

第十七条省政府国资委对企业已实施的重大投资项目定期组织专项监督检查,必要时,对重大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估。

对不按本程序规定实施重大投资事项或因管理原因等导致不能实现预期目标、造成经济损失或国有资产流失的,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本程序自2006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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