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转移申报审核表(津社保养支字2-5号)
天津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申请支付表(生支字5号)

年 单位代码: □□□□□□□□-□ 单位名称: 名称 月 表号:津社保生支字5号 单位:人次,元 职工 退休
序号
小计
甲
人次数 实际发生额 生育医疗费 单位申请支付金额 自负拒付金额 社保审核支付金额 人次数 生育津贴 享受津贴天数 社保审核支付金额 人次数 实际发生额 产前检查费 单位申请支付金额 拒付金额 社保审核支付金额 人次数 流产、 实际发生额 引产医 单位申请支付金额 计划生 疗费 拒付金额 育手术 社保审核支付金额 (含终止 人次数 妊娠) 其他计 实际发生额 医疗费 划生育 单位申请支付金额 手术 拒付金额 社保审核支付金额 人次数 实际发生额 计划生育手术并 单位申请支付金额 发症医疗费 拒付金额 社保审核支付金额 实际发生合计 单位申请支付金额合计 自负、拒付金额合计 社保审核支付金额合计 申报单位 制表人:(签章) 负责人:(签章) (章) 年 月 日
乙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1
2
3
一 式 二 联
第 一 联
Hale Waihona Puke 社 保 经 办 机 构 留 存 ¥: ¥: ¥: ¥: 万 万 万 万 仟 佰 仟 佰 仟 佰 仟 佰 社保机构 拾 拾 拾 拾 元 元 元 元 角 角 角 角 分 分 分 分
审核人:(签章) 复核人:(签章) 负责人:(签章) (章)年 月 日
对退休职工养老金核定表_附件1

附件1天津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办事指南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
二、办理条件参保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在本市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手续(以下简称“退休手续”)。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核定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满足最低缴费年限要求;(三)待遇领取地为本市;(四)申报退休手续时未被羁押、未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不含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监外执行、假释);提前退休人员除同时符合本条其他条件外,还应由相关部门审核通过。
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干部除同时符合本条其他条件外,还应未被立案调查。
三、申报要件用人单位或存档机构(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为参保人员申报办理退休手续。
(一)必要要件1.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或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内地居民二代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籍人员护照或永久居留证;2.1寸彩色照片(底色不限)1张;3.经本人签字、申报单位签字盖章的《天津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申报表》(以下简称《退休申报表》)原件1份(申报单位办理退休减员时,可通过天津市人社局网上办事大厅打印或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获取);4.《天津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养老待遇发放信息(变更)表》原件2份。
(二)视不同情况需要提供以下要件1.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应提供经本人签字确认的连续工龄审定表原件。
2.有核定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应提供《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原件。
3.提前退休人员应提供提前退休审核材料,包括《申请提前退休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表二)》、《天津市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审核表》、《国有困难企业军队转业干部提前退休审批表》原件。
4.退休前评定了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退休单位聘任了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单位兑现了工资、在聘任期限内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应提供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或证书、申报退休单位的聘任材料原件。
天津市办理社保人员增加、劳动局用工手续

天津市办理社保人员增加、劳动局用工手续第一篇:天津市办理社保人员增加、劳动局用工手续天津市办理社保人员增加、劳动局用工手续1、先去所属区劳动局办理用工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1)、带需要办理用工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页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第一页复印件(既户口页,证明户口性质:农业或是非农业或者城镇户口),带“津劳登6号表” 此链接可下载“津劳登6号表”需打印4份,带单位公章到所属区劳动局办理(转关系费20元/人)(2)、带员工1存照片持已盖章的6号表可办理就失业证2带“津劳登6号表”(劳动局已盖章的)、津社保登字4号表(见下面链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带单位公章去所属区社保中心办理“人员增加手续“第二篇:办理社保相关手续办理社保相关手续一、参保险种:(一)企业应参保险种: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医疗保险。
(二)员工应参保险种:1、深户:养老保险、综合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医疗保险等,固定工、合同工可参加住房积金。
2、非深户的城镇户籍在职人员:养老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医疗保险。
鼓励用人单位为非深户的城镇户籍员工参加综合医疗保险。
3、非深户的农村户籍在职人员:养老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鼓励用人单位为非深户的农村户籍员工参加综合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
农民工医疗保险适用于与本市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生育医疗保险适用于参加综合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用人单位可选择参加医疗保险的形式,但不得在选择参保后12个月内变更形式。
员工参保只能选择一地参保,不能同时两地参保,如一地已参保,应当出示当地社保部门证明。
二、办理社保登记程序(一)网上登记新参保企业登录“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网站,点击首页“在线办事”项目,在“企业网上申报”一栏点击“新参保企业网上登记”→点击“企业社会保险登记网上申请须知”页面上的“同意”→按要求录入登记信息→点击“申请登记”→再按要求录入登记信息→点击“保存”→点击“网上申报”→点击“打印登记表”→点击“打印申报表”→点击“首选项”→点击“横项”→点击“确定”→点击“打印”。
刘金鸣天津市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金鸣天津市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6【案件字号】(2020)津03行终5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静吕本文闫树超【审理法官】李静吕本文闫树超【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刘金鸣;天津市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饮食公司【当事人】刘金鸣天津市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饮食公司【当事人-个人】刘金鸣【当事人-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饮食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宋亮北京观韬中茂(天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宋亮北京观韬中茂(天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宋亮【代理律所】北京观韬中茂(天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刘金鸣;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饮食公司【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权责关键词】合法不予答复重复处理行为第三人证据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019年4月5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邮寄申请,请求被上诉人重新对其作出工龄审定,在此之前上诉人就曾多次就连续工龄审定问题向被上诉人进行反映,被上诉人也已多次进行答复,本次申请仍是沿袭之前的主张,系对被上诉人之前将其1992年12月31日前的连续工龄审定为4年2个月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申诉。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2号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2号](https://img.taocdn.com/s3/m/0b75a035ec630b1c59eef8c75fbfc77da26997e6.png)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2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月8日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13号令)、《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津人社局发〔2011〕5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经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第三条退休管理工作应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和便民高效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不断简化程序,优化流程,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退休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参保人员退休资格审核和养老金标准核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提供参保人员的缴费信息并依据退休审核结果支付基本养老金。
第二章退休条件第五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且按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为我市的参保人员,可以办理退休并按月享受养老金。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参保人员,因工作需要被用人单位继续留用的,可以办理后延退休。
管理制度-退休审批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第三版目前最终 精品

退休审批工作暂行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退休审批工作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13号令)、《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津人社局发〔20XX〕5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办理退休人员范围(一)正常退休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按照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确定领取养老待遇地为我市,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下列人员可以在我市办理退休并按月享受养老金:1、本市城镇户籍人员和农籍个体工商户;2、在我市缴费期间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缴费的本市农籍人员;(并非退休当月,而是历史缴费期间都要满足这一条件)3、在我市缴费期间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缴费满10年的外省市户籍人员;4、在我市参保缴费满10年的外省市个体工商户5、经市委或同级组织部门任命且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入的外省市户籍人员。
(二)后延退休符合正常退休条件的下列人员,可在我市办理后延退休: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之月,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需在用人单位或个人缴费窗口继续后延缴费至满15年的人员。
其中:20XX年6月30日以前办理参保手续并缴费,后延缴费5年后仍不满15年的人员,可按照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趸缴保险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其余人员应后延缴满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不得趸缴。
2、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之月,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且由用人单位继续留用,在用人单位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三)提前退休符合正常退休条件的下列人员,可在我市办理提前退休:1、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具备当年度(4月初至转年3月末)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的人员,可以提前退休。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具备当年度(4月初至转年3月末)因病非因公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资格的人员,可以提前退休。
对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又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不得申请提前退休。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企业年金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企业年金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5.06•【字号】津人社局发〔2016〕44号•【施行日期】201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企业年金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44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壮大企业年金,充分发挥企业年金促进人才队伍建设和保障退休生活的积极作用,根据原劳动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人社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促进我市企业年金发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积极引导各类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上市公司要把建立企业年金作为改进和完善企业福利制度、提高职工收入水平的重要措施,符合企业年金建立条件的,要带头建立企业年金。
集团公司上年度盈利的,所出资企业中已经建立和具备建立条件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达到一定比例的,集团公司本部可以建立企业年金,并对所出资企业建立年金工作做出安排。
(二)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中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要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积极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提高职工的保障水平,进一步增强企业凝聚力。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要把建立企业年金作为集聚人才、稳定职工队伍、提升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措施,积极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
(四)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为工作人员建立企业年金。
其中,从事教育培训、医疗服务、律师服务、会计服务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优先为工作人员建立企业年金;对于工作人员较少的社会组织,可以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
天津养老支字2-5号表

人;建国前老工人
转入单位意见(章) 医疗保险参保比例为:
主管部门意险参保比例为:
年 转出分中心意见(章) 经办人: 经办 机构 审核 支付科长: 分管主任:
月
日
年 转入分中心意见(章) 经办人: 分管主任:
月
日
年 市中心意见(章) 经办人: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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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支付科长:
主管处长: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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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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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统筹范围区县内转移”的,只在“转出分中心意见”栏目内签署审批意见即可。 2、该表由转出单位、转入单位、主管部门、转出分中心、转入分中心、市中心各留一份。
天津市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报审核表
表号:津社保养支字2-5号 参保区县 转出单位 转入单位 转移原因 转移时间 □ 合并 □ 分立 □ 迁址 □ 破产 □ 国有特困企业整体分流 □ 改制 □ 其他 人;退休和退职 人 单位代码 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转移人数 转出单位意见(章)
人 . 其中:离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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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统筹范围区县内转移”的,只在“转出分中心意见”栏目内签署审批意见即可。 2、该表由转;建国前老工人
转入单位意见(章) 医疗保险参保比例为:
主管部门意见(章)
转移 单位 申报
医疗保险参保比例为:
年 转出分中心意见(章) 经办人: 经办 机构 审核 支付科长: 分管主任:
月
日
年 转入分中心意见(章) 经办人: 分管主任:
月
日
年 市中心意见(章) 经办人:
月
日
主任:
支付科长:
主管处长:
天津市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报审核表
表号:津社保养支字2-5号 参保区县 转出单位 转入单位 转移原因 转移时间 □ 合并 □ 分立 □ 迁址 □ 破产 □ 国有特困企业整体分流 □ 改制 □ 其他 人;退休和退职 人 单位代码 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转移人数 转出单位意见(章)
人 . 其中:离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