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就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答记者问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深入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努力建设法治政府近年来,我县认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治政府,在加强制度建设,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完善行政监督机制,不断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观念和能力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保障和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动依法行政工作深入开展依法行政是政府工作的基本准则,是依法治县的核心内容。
我县高度重视依法行政工作,从强化组织领导,完善机制入手,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一是强化领导责任。
随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贯彻落实的不断深入,我县依法行政的意识越来越强,充分认识到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责任在政府,关键在领导。
我县把依法行政作为管理社会和经济事务的重要内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
2007年,调整充实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县长任副组长,统筹推进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
各乡镇、行政执法部门也成立了相应的领导机构,认真落实依法行政首长负责制,做到一把手亲自抓,从而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
二是完善工作机制。
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垦政发…2007‟18号),并依据该意见,相继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文件,建立完善了政府决策机制。
同时,进一步完善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评工作,把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评和督查考核内容,促使各部门主要领导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督促各级执法部门自觉完善执法程序,整顿执法队伍,健全内部考核办法,落实监督制约机制,全县执法工作得到全面规范。
近年来,各级各部门领导依法行政的责任意识普遍增强,对依法行政工作更加重视,对政府法制工作更加关心,全县自上而下形成了依法行政的良好氛围。
三是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行政执法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执法人员的素质和作风关乎政府形象。
浅谈《行政复议法》实践中的几个问题

责 任 的 产 ^ 质量 申诉 ,虚 当 根 据 申诉 人 或 者 被 申 诉 人 的要 求 、采 用 产 品 质 量 争 议 调 解 方 式 予 以 处 理 钱 某 在 提 产 品 质 量 申诉 后 ,饧 浦 区 局 已经 就 此 事
、
关 于 行 政 不 作 为 案 件 行 政 复 议 机 关 已 经 受
处 珲 :钱 某 在 提 出产 品 质 量 申诉 后 ,杨 浦 区 局 已经
就 此 事 进 行 了 调 查 处 理 , 履 行 了 法 定 职 责 , 同 时 产 品质 量 申诉 处 理 办 法 》第 五 条 、第七 条 规 定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行 政 部 门 对 消 费 者 提 出 的产 品 质 量 申诉
法 》并 未 明 确 规 定 ,包 括 国 务 院 法 制 办 关 于 《 行政
复 议 法 》问 题请 示 回复 中 ,也 未 涉 及 到此 问题 :
笔 者 认 为 ,行 政 相 对 人 向行 政 复 议 机 关 提 起 行
局 构 成 行 政 不 作 为 ,请 求 市 局 责 令 杨 浦 区 局 覆 行 责
R0I N 0 上海市 一 EU弓0 0 年 质量月 专辑 一
不合 格 商品 ,遂 于 5 1 月 0日到 饧 浦 区质 量 技 术 监督 局
( 以下 简 称 “ 浦 区 局 ”) 杨 提 书 面 申 诉 ,要 求 商 家
退 一 赔 一 :5 2 ] 某 又 到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 月 8【钱 以 下 简 称 ‘ 局 ”)提 起 行政 复 议 ,理 由 是 认 为 杨 浦 区 - 市
令 商 家 退 一 赔 一 的 法 定 职 责 市 局 受 理 并 立 案 后 , 经 凋 查 查 明 ,钱 某 到 杨 浦 区 局 进 行 质 最 申诉 ,饧 浦 区 局 当 日便 对 欧 尚超 市进 调 查 ,在 木 发 现 有 以 不 合 格 产 品 冒充 合 格 产 占 和 其 他 质 量 欺 诈 行 为后 ,与 占 欧 尚 超 市 沟 通 并 埘 此 事 进 行 了 调 解 ,欧 尚 超 市 同 意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7.08.27•【文号】公通字[2007]55号•【施行日期】2007.08.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7]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已于2007年5月29日以国务院第499号令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实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开展《实施条例》的学习和培训工作。
《实施条例》在总结《行政复议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和细化了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制度,改进和创新了行政复议审理方式,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复议决定的权限和程序,加大了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力度。
《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更好地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促进依法行政,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公安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通过举办培训班、法律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认真做好《实施条例》的学习和培训工作。
省级公安机关对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要至少组织一次集中学习培训。
要通过学习、培训,使广大公安民警特别是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正确理解、全面掌握《实施条例》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主渠道作用。
各级公安机关要以贯彻实施《实施条例》为契机,完善各项执法工作制度,创新执法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执法工作,不断提高公安机关整体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
二、坚持便民利民原则,积极开展听证审理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行政复议机构要严格执行《实施条例》的各项规定,依法正确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要坚持方便申请、积极受理、便民利民原则,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切实做到以人为本、复议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7.05.29•【文号】国务院令第499号•【施行日期】2007.08.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国务院令(第49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已经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支持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三条行政复议机构除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二)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三)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四)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五)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六)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第四条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相应资格。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法制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章行政复议申请第一节申请人第五条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人。
第六条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解读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解读“民告官”新规赋予行政复议机构“处分建议权”新华社北京6月8日电(记者崔静、田雨)将于2007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赋予了行政复议机构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权”。
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复议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向人事、监察部门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也可以将有关人员违法的事实材料直接转送人事、监察部门处理。
条例同时要求,“接受转送的人事、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转送的行政复议机构”。
与此同时,条例也对行政复议机构本身作出限制性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构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职责,经有权监督的行政机关督促仍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公民申请行政复议需增强证据意识新华社北京6月8日电(记者田雨、崔静)针对不少群众不知道如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书应注意哪些事项的状况,将于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提醒: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一定要增强证据意识。
条例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除此之外,条例还详细规定了书面申请的注意事项。
条例明确,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书中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同时,还应当载明被申请人的名称;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等。
执法资格考试题库(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一、单项选择题(40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B )。
A、法律B、行政法规C、政府规章D、规范性文件2.行政机关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 C )和业务能力,并取得相应资格。
A、经验B、专业技巧C、专业知识D、文化知识3.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以( A )为申请人。
A、核准登记的企业B、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C、全体合伙人D、合伙企业代表4.合伙组织以外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D )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A、创始人B、代理人C、出资人D、主要负责人5.某股份制企业被责令停业整顿。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哪些人员或组织不可以以企业名义提出复议申请?( D )A、企业股东会B、企业董事会C、企业股东代表大会D、与企业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人6.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B )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A、3B、5C、6D、107.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 D )参加行政复议。
A、案外人B、共同被申请人C、共同申请人D、第三人8.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D )。
A、委托事项、权限和费用B、委托权限、日期和费用C、委托权限、期限和费用D、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9.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如何确定被申请人?(A )A、以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B、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C、以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D、由申请人选择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10.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当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申请复议期限如何计算?( C )A、自缴纳罚款之日起计算B、自缴纳罚款期满之日起计算C、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D、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的次日起计算11.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下面(A )不是应当告知当事人的事项。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9.05.06•【文号】国发[1999]10号•【施行日期】1999.05.0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发〔1999〕10号1999年5月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已于1999年4月29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将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
保证行政复议法全面、正确地实施,并以此促进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是各级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政府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地方各级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对行政复议法的实施要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各项实施工作。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严格依法行政的高度认识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意义,扎扎实实地学习好、宣传好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重要监督制度。
行政复议法在总结1990年国务院制定的《行政复议条例》施行以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复议制度,主要是:扩大行政复议范围,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方面的作用;简化行政复议申请程序,更充分地体现便民原则;赋予当事人对规范性文件监督机制的启动权;确立国务院受理涉及国务院部门和省级政府的行政复议案件并作出最终裁决的制度,加强了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和省级政府的监督;严格了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法律责任。
行政复议法是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不仅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廉政建设,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都有重大意义。
国务院法制办《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出台背景、重要原则及特别规定

国务院法制办:《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出台背景、重要原则及特别规定(转载)2007年5月29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该条例将于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请介绍一下制定条例的背景及其必要性。
答: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依法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加强层级监督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平台。
近几年来,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积极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全国平均每年通过行政复议这个制度平台解决行政争议8万多起,纠正了一大批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系统内部,密切了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了政府的形象。
在行政复议实践中,各地积累了一些经验,也发现了一些具体制度上需要进一步完善的问题。
为了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制度”的要求,有必要总结行政复议实践经验,把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各项制度具体化,进一步增强行政复议制度的可操作性。
为此,国务院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问:制定条例遵循的指导原则是什么?答:为了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要求,提高行政复议质量和效率,在制定条例的过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五个指导原则:一是依法完善。
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的范围、申请、受理以及行政复议决定作了规定。
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在工作实践中普遍反映,这些规定比较原则,建议进一步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
为此,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结合各地、各部门的实践经验,条例对行政复议的有关制度作了具体规定。
二是方便申请。
人民群众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是对行政机关的信任,表明愿意通过合法、正常的渠道解决行政争议。
针对当前行政复议渠道不够畅通的问题,按照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行政复议权的要求,条例就方便人民群众申请行政复议问题作了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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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就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答记者问温家宝总理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该条例将于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8日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新华社记者的提问。
问:国务院为什么要制定条例?请您介绍一下制定条例的背景及其必要性。
答: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依法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加强层级监督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平台。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制度建设和实施工作。
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行政复议条例》,在我国建立了统一的行政复议制度;1999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1999年5月6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2006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结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完善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新形势,专门下发通知对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2006年12月,国务院召开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对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行政复议工作作了全面部署。
近几年来,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积极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全国平均每年通过行政复议这个制度平台解决行政争议8万多起,纠正了一大批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系统内部,密切了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了政府的形象。
在行政复议实践中,各地积累了一些经验,也发现了一些具体制度上需要进一步完善的问题。
为了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完善行政复议制度”的要求,有必要总结行政复议实践经验,把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各项制度具体化,进一步增强行政复议制度的可操作性。
为此,国务院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问:制定条例遵循的指导原则是什么?答:为了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要求,提高行政复议质量和效率,在制定条例的过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五个指导原则:一是,依法完善。
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的范围、申请、受理以及行政复议决定作了规定。
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在工作实践中普遍反映,这些规定比较原则,建议进一步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
为此,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结合各地、各部门的实践经验,条例对行政复议的有关制度作了具体规定。
二是,方便申请。
人民群众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是对行政机关的信任,表明愿意通过合法、正常的渠道解决行政争议。
针对当前行政复议渠道不够畅通的问题,按照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行政复议权的要求,条例就方便人民群众申请行政复议问题作了相应的规定。
三是,积极受理。
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是各级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履行的职责。
条例对依法积极主动受理行政复议案件作了相应规定。
四是,改进方式。
行政复议的审理方式事关行政复议的办案质量。
为了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便捷高效解决问题的优势,增强行政复议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提高办案质量,有必要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
为此,条例在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方面作了相应的规定。
五是,强化监督。
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监督,是行政机关全面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也是保证行政复议工作整体推进、协调发展的迫切要求。
条例对此作了相应规定,并强化了行政复议机关及行政复议机构的责任。
问:条例在畅通复议渠道,切实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方面有哪些规定?答:行政复议渠道是否畅通,是行政复议制度能否发挥作用的前提。
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要把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作为工作的着力点和突破口。
条例在畅通复议渠道,切实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方面作了如下规定:一是,为保障行政复议机关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切实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复议权,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条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
二是,进一步完善了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受理的程序,规定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先行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不受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受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三是,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复议知情权,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四是,为确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条例明确了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方法以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的事项。
问:条例在改进审理方式、提高办案质量上有哪些新的规定呢?答:一是,健全了行政复议审查方式。
条例规定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二是,增加了和解制度。
为了有效化解行政纠纷,平衡利益,努力做到案结事了,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可以自愿达成和解。
三是,增加了调解结案的方式。
虽然行政复议法中没有规定调解制度,但行政复议实践中调解被大量地运用于处理行政争议的过程中,并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为此,条例规定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定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或者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四是,明确规定了行政复议中止和终止的适用情形,完善了行政复议审理程序。
问:与行政复议法相比,条例中对行政复议决定有新的规定吗?答:一是,行政复议实践中,有时会出现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也会出现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情况,此时适用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维持、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等行政复议决定都不合适,因此,条例针对上述两种情况规定了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决定类型。
二是,为了避免被申请人拖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明确了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限。
三是,为了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依法解决行政争议、解除申请人“不敢告”的思想负担,条例规定了行政复议不利变更禁止原则,即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问:条例中设专章规定了“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主要内容是什么?答:为了加大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监督力度,保证行政复议工作的顺利开展,条例专门规定了“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一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职责。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
行政复议机构在本级行政复议机关的领导下,按照职责权限对行政复议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二是,规定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监督。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对其行政复议机构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监督。
三是,规定了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意见书制度,建立了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书制度。
四是,规定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工作状况分析报告的制度。
五是,规定了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将重大行政复议决定报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备案的制度。
问:条例在强化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机构的责任方面有什么规定吗?答:为了保障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构切实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条例做了如下规定:一是,规定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支持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二是,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将行政复议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目标责任制。
三是,细化了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
四是,强化了行政复议的责任追究制度。
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构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和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职责,经有权监督的行政机关督促仍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还规定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向人事、监察部门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也可以将有关人员违法的事实材料直接转送人事、监察部门处理;接受转送的人事、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转送的行政复议机构。
问:下一步贯彻实施好条例需要做哪些工作?答:下一步贯彻实施好条例需要做好以下工作:第一,要学习、宣传好条例。
条例公布后,各地区、各部门政府法制机构要将条例的学习、宣传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抓。
要注意整合各种宣传资源,采取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向全社会宣传行政复议制度,使广大人民群众知晓并熟练运用行政复议这一法定渠道,理性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
第二,要抓好对条例的培训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有组织、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条例培训工作,介绍条例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和具体制度适用问题,切实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工作能力和办案水平。
第三,积极受理、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第四,加强能力建设,着力解决突出问题,为行政复议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要建设一支政治可靠、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的高素质的行政复议人员队伍,着力解决基层行政复议人员严重短缺、整体素质不高等突出问题,为做好行政复议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