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本与FIDIC施工合同条件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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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JCT标准建造合同条件与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比较研究

新版JCT标准建造合同条件与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比较研究

建筑经济CONSTRUCTION ECONOMY第 41 卷第 5 期2020 年 5 月Vol.41 No.5May 2020摘要:JCT 合同条件不仅在英国本土得到广泛使用,也被很多英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所认可。

从合同结构、第三方合同管理者的权限、付款程序和内容、材料设备运输中的风险分配、工程索赔、争端解决等方面对新版JCT 《标准建造合同》和FIDIC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进行比较研究,发现与FIDIC 合同条件相比,JCT 合同条件在合同管理者对承包商人员变动的干预权方面的规定更有利于业主,而在业主对承包商选择分包商的确定权、工程付款程序、材料设备运输中的风险分配等方面的规定更有利于承包商。

关键词:JCT ;FIDIC ;合同条件;比较研究中图分类号:F40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51X (2020)05-0019-06DOI :10.14181/ki.1002-851x.202005019Comparative Study on the Latest Version of JCT Standard Construction ContractConditions and FIDIC Civi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Contract ConditionsBU Weiwei 1,ZHOU Zhen 1,XU Jinnan 2(1.Yunnan university ,Kunming 650000,China ;2.Hong Kong Polytechnic University ,Hong Kong 999077,China )Abstract :The JCT standard contracts are not only widely used in UK ,but also widely accepted around the world. The paper makes a comparative study of the latest version of JCT Standard Construction Contract and FIDIC Civi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Contract conditions on the following aspects :contract structure ,third party contract manager ’s rights ,payment procedures and content ,risk allocation in the transportation of materials and equipment ,claims ,dispute avoidance and settlement. The study reveals that ,compared with FIDIC contract conditions ,JCT contract conditions are in favor of the owner in terms of right of intervention of the determination of contractor ’s personnel ,while in favor of the contractor in terms of selection of subcontractors ,payment procedures ,risk allocation in the transportation of materials and equipment ,etc.Keywords :JCT ;FIDIC ;contract condition ;comparative study 1 引 言作为最早开始制定工程标准合同条件的国家,英国制定的标准合同条件在世界范围内有着重要的影响。

FIDIC的epc合同与施工合同

FIDIC的epc合同与施工合同

FIDIC的EPC合同与施工合同FIDIC(国际工程承包商协会)发布的EPC(设计-采购-建造)合同条件和施工合同条件,是国际工程承包领域中广泛采用的标准合同文本。

这两种合同条件分别适用于不同的工程项目和合同实施方式,具有各自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本文将对FIDIC的EPC合同和施工合同进行详细解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运用这两种合同条件。

一、EPC合同特点1. 集成化项目实施EPC合同是将设计、采购和建造三个环节整合在一起,由承包商承担项目实施的责任。

这种集成化的项目实施方式有利于提高项目实施效率,降低项目成本,加快工程进度。

2. 承包商承担设计责任在EPC合同中,承包商不仅要按照业主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还要负责采购工程所需的材料和设备。

这就要求承包商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材料和设备的选用,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3. 固定总价合同EPC合同通常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格在签订合同时已确定,不再因物价波动等因素进行调整。

这使得业主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能够更好地控制成本。

4. 业主参与度较低EPC合同中,业主只需提供项目需求和标准,承包商则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

因此,业主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参与度相对较低,有利于业主专注于其他核心业务。

二、施工合同特点1. 业主或工程师设计施工合同适用于业主或其代表——工程师设计的建筑或工程项目。

工程师负责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理,确保项目按照设计要求顺利进行。

2. 主要用于单价合同施工合同通常采用单价合同,即根据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按照约定的单价计算合同价格。

这种合同形式有利于业主根据实际工程量控制成本,同时也有助于承包商合理报价。

3. 包含承包商设计的部分施工合同可以包含由承包商设计的土木、机械、电气和构筑物的某些部分。

这使得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具有更大的自主权,有利于创新和优化项目设计。

4. 合同价格调整机制施工合同中通常包含价格调整机制,如物价波动、汇率变动等因素,可以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FIDIC合同条件概述+合同范本+通用条款解释

FIDIC合同条件概述+合同范本+通用条款解释

FIDIC合同条件概述“FIDIC”一词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法文FEDE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INGENIEURS - CONSEILS)的缩写。

FIDIC条件的标准文本由英语写成。

FIDIC合同条件第一版由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于1957年颁布,1963年FIDIC合同条件第二版、1977年FIDIC合同条件第三版、1987年FIDIC合同条件第四版相继问世。

目前使用的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编制的《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电气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一般分为协议书、通用(标准)条件和专用特殊条件等三大部分。

(一)FIDIC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条件(白皮书)FIDIC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条件由协议书、标准条件(第一部分)、特殊应用条件(第二部分)等组成,计44条。

并通过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应用指南加以具体指导。

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应用指南由第一章引言、第二章白皮书——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计44条)、第三章白皮书——附加讨论、第四章附件A——服务范围、第五章附件B——业主提供的职员、设备、设施和其他人员的服务、第六章附件C——报酬和支付、第七章授权范围及其制定等组成。

(二)FIDIC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橘皮书)FIDIC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包括:第一部分——通用条件:(1)合同;(2)雇主;(3)雇主代表;(4)承包商;(5)设计;(6)职员与劳工;(7)工程设备、材料和工艺;(8)开工、延误和暂停;(9)竣工检验;(10)雇主的接收;(11)竣工后的检验;(12)缺陷责任;(13)合同价格与支付;(14)变更;(15)承包商的违约;(16)雇主的违约;(17)风险和责任;(18)保险;(19)不可抗力;(20)索赔、争端与仲裁。

AIA合同文件介绍及其与FIDIC合同的比较研究

AIA合同文件介绍及其与FIDIC合同的比较研究

三、AIA合同与FIDIC合同的比较研究
总结来说,A合同和FIDIC合同在条款内容、适用范围和使用范围上存在一定 的差异。在选择使用哪种合应考虑项目的具体情况、所在地区的相关法律以及项 目的具体需求。
参考内容
一、引言
一、引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工程项目中的重要性日益凸 显。为了规范合同管理,我国推出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然而,与国际 通行的FIDIC合同相比,两者在许多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本次演示旨在比较分析 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FIDIC合同,以期为我国施工合同的完善提供 借鉴。
1、合同履行期限问题及处理方法
在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关于合同履行期限的规定较为明确, 一般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进行。若出现工期延误情况,双方需协商确定责任方并 采取相应措施。而在FIDIC合同中,对于工期延误的处理方法更为具体,根据不 同情况采取不同的罚款或其他措施。
2、合同价格调整问题及处理方 法
1、施工单位责任与义务
在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施工单位的主要责任和义务包括按时 完成施工任务、确保工程质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而在FIDIC合同中,施工 单位还需负责工程保险、遵守工程设计要求等。
2、监理单位责任与义务
2、监理单位责任与义务
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监理单位的主要责任和义务是受建设单 位委托对工程施工进行监督和管理,包括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等。而 在FIDIC合同中,监理单位具有更高的独立性和权力,承担着主持召开解释性会 议、裁决施工争议等职责。
2、适用范围比较
2、适用范围比较
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主要适用于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 安装、管道线路等施工项目。而FIDIC合同适用于国际工程承包项目,特别是世 行、亚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工程项目。在适用范围方面,两者存在一定差异。

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与我国施工合同范本的关系

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与我国施工合同范本的关系

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与我国施工合同范本的关系引言FIDIC(国际工程咨询工会,Fédé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Ingénieurs-Conseils)是全球工程项目领域最具影响力的国际组织之一,其施工合同条件在国际工程项目中被广泛使用。

尽管我国有自己的施工合同范本,但许多企业在国际工程项目中也选择了采用FIDIC合同条件。

本文将探讨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与我国施工合同范本的关系,分析双方的异同,并提出一些建议以更好地应对国际工程项目中的挑战。

FIDIC施工合同条件的特点FIDIC施工合同条件以其全面细致的规定而闻名,涵盖了合同订立、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各个方面。

它为各方签订合同提供了一个相对公平的基础,并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合同文本权威性:FIDIC施工合同条件是由FIDIC组织编写和发布的,具有权威性和普适性。

2. 清楚而详细的规定:FIDIC合同条款以明确的措辞规定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了合同解释的模糊性。

3. 风险分摊的原则:FIDIC合同条件中明确规定了各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担的风险,有助于双方在风险分担上进行合理的协商。

4. 强调协作与沟通:FIDIC合同条件鼓励各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进行有效的协作和沟通,以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我国施工合同范本的特点我国针对国内工程项目制定了一系列的施工合同范本,包括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简称总承包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等。

我国施工合同范本具有以下特点:1. 法律依据:我国施工合同范本是根据我国法律和相关法规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

2. 适应国内特点:我国施工合同范本在制定过程中考虑了中国特色和实际情况,更适应国内的法律制度和工程管理实践。

3. 灵活性:我国施工合同范本相对于FIDIC合同条件来说,更具灵活性,能够更好地适应国内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FIDIC《施工合同条件》对比分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FIDIC《施工合同条件》对比分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FID IC 《施工合同条件》对比分析许 海1,李 云2(11湖南城市学院监理公司,湖南益阳413000;21湖南城市学院土木系,湖南益阳413000)摘 要:通过对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FIDIC 《施工合同条件》对比分析,得出了《示范文本》对监理工程师权力的一些限制规定,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今后对《示范文本》进行改进的几点修改建议。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FIDIC 《施工合同条件》;工程师;分析;建议中图分类号:TU71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1933(2005)02-0124-04四川建筑科学研究Sichuan Building Science 第31卷 第2期2005年4月收稿日期:2003212231作者简介:许 海(1968-),男,湖南益阳人,工程师,主要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

1 前 言我国1991年订立的《土木工程合同(示范文本)》GF -91-0201正值我国监理制度处于雏形阶段。

按照FIDIC 的惯例,1999年我国修订后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 -1999-0201)以下称《示范文本》已弥补不少缺陷,正在逐步完善。

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它是在GF -91-0201版的基础上,参照国际惯例,听取了各方专家和技术人员的意见,经过多次反复讨论,对其中部分内容和结构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和调整,突出了国际性、系统性、科学性等特点,更好地体现了《示范文本》具有完备性、平等性、合法性、协商性等原则。

《示范文本》的出台,已为在市场经济下形成开放、统一、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作出了自己巨大贡献。

而99版FIDIC 《施工合同条件》(简称新“红皮书”)有50年历史,已经发展成熟,对我国的施工合同的制定有很大的借鉴作用。

因此,我们要吸取新“红皮书”的精华,完善我国《示范文本》,并与国际工程管理接轨[1~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逐条解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逐条解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逐条解读(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是由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1年印发的版本的基础上修订,并于1999年12月24日颁布的。

示范文本在91版示范文本的基础上,依据合同遵循法律、促进建设监理制的全面推行、规范承发包双方行为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国实际借鉴国际惯例等原则,在文本的结构及文本的具体内容方面均有较大、较好的修改。

由于中国有关管理部门对工程合同实行强制备案制度,各方为简便起见,几乎都使用该文本,几乎不加任何改动。

所以该文本在推动我国建设工程规范管理,防止和解决纠纷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但在实践中,由于我国建筑市场仍不发达,各方风险防范意识都不强,经常出现黑白合同、任意变更合同或者先施工后签合同等现象,更别提大量的内容简单,甚至条款内容不一致的合同。

这些现象的产生不仅与建筑市场竞争激烈有关,也和中国传统的重感情、和为贵的经商理念有关。

这种理念在利益不冲突时,对各方比较有利。

但商人之间没有利益冲突是不可能的事。

所以,开始签合同时大家一团和气。

但到后来合同履行阶段,由于利益冲突,大家反目成仇,想主张权利,又发现合同签订的模糊不清,打官司又费时费力。

有些单位风险意识较强,签订合同时会想到让律师修改一下。

但中国目前的律师往往是以法律顾问的身份来修改合同的,其收费比较低,修改合同往往是免费的;难免有些律师为了自己的利益考虑,不认真修改合同,或者故意留下一定的漏洞,为以后收取高额的律师费留下伏笔。

针对上述现象,我们根据多年的执业经验,编写本篇文章,希望能对相关单位防范风险,有一定的帮助。

本文所述修改意见主要借鉴了以下文件:(1)国际工程师联合会(FIDIC)制定的第四版、第五版《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分别简称87版FIDIC合同条件和99版FIDIC合同条件);(2)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0月25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3)国家财政部、建设部于2004年10月20日颁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结算办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等。

FIDIC合同与国内现行的合同文本的比较

FIDIC合同与国内现行的合同文本的比较

合同⽂件是伴随着⼯程的需要⽽发展的。

我们国家的情况是从计划经济下的定额模式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清单模式转变。

国内现⾏《建设⼯程施⼯合同⽰范⽂本》是1999年推出的,是清单体例之前出的推荐版本,⽽FIDIC合同是近百年来与对应的清单计价模式共同发展⽽来。

认识⼀下两个合同之间的区别,有助于我们理解单价合同的原理。

⼀、国内现⾏施⼯合同⽂本是FIDIC合同的简版既然是简版,国内现⾏施⼯合同⽂本就没有FIDIC合同适⽤⾯⼴,特别是费⽤相关规定。

国内现⾏施⼯合同⽂本产⽣于定额时代,对FIDIC合同简化得⽐较彻底,费⽤相关规定简化到⼏乎没有,更没有单价合同所要求的事项与费⽤⼀⼀对应的关系。

这种过于简化,直接导致国内现⾏施⼯合同⽂本与当前⼯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匹配性很差。

实际上,这个问题正在成为我国清单规范实施的症结所在。

单价合同的基本调整原则是“清单有单价的按清单,清单有相似单价的参照清单,清单没有单价的协商解决”。

“清单有单价的按清单”,其实质是要求投标单价必须是包⼲单价。

既然是包⼲单价,那单价包⼲的⼯程内容、合同责任以及费⽤,必须定义得很精确才⾏。

否则很容易在“包⼲边界”上产⽣合同价格的争议。

综合单价包⼲“必须定义得很精确”这个要求,显然需要⼀套完整的清单原则来定义。

国内现⾏施⼯合同⽂本本⾝没有多少单价合同的属性,加上我国清单规范还有许多不成熟的地⽅,将推荐合同与国内清单规范匹配到⼀起,解决单价性争议就有许多不确定的地⽅。

FIDIC施⼯合同本就是国际惯例的单价合同。

与之同时发展的清单计价体系,⽐如英国SMM,匹配度可以说是“与⽣俱来”、“⽆缝联接”。

这个特性,正是现在推⾏“清单计价”最需要加强的合约理念。

⼆、国内现⾏施⼯合同⽂本是⼀个独⽴⽂件它没能将清单规范、物料规范、各项措施等直接影响⼯程实施与价格的相关⽂件匹配起来,特别是其中的费⽤匹配关系,⼀直都没有进⾏良好整合。

⽽FIDIC合同长期与这⼏个合同组件共同发展,相互之间的⼯作关系已近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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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合同的比较
建筑工程的合同涉及面广, 不确定因素多, 构成和加剧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风险。

所以, 建筑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就需要一个内容全面、过程详尽、文字严谨、权责分明、便于操作、适用及完备的合同条款, 促使双方按约定完全履行合同义务。

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与合同条件就起到了这样的作用。

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订立于1991 年, 最新修订于1999 年, 我国的大多数工程均采用此合同范本。

而施工合同条件是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的标准文本, 已有40 多的历史, 已经发展成熟, 对我国土木工程施工合同的制定有很大的借鉴作用。

1 建筑工程合同应用的现状
1.1 合同条件的产生和发展
是国际咨询师联合会( ) 的简称。

该联合会是被世界银行和其他国际金融组织认可的国际咨询服务机构。

总部设在瑞士洛桑。

由于国际工程建设的飞速发展, 在客观上, 国际工程界需要一种标准的合同文本, 而标准合同文本在工程的费用、进度、质量、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方面都可以有明确详细的规定。

合同条件正是应这一要求而产生的。

为了适应国际工程业和国际经济的不断发展, 对其合同条件进行了多次修改和调整。

而1999 年新出版的标准合同条件是经过多年的调查研究和准备后才出台的。

1999 年新版施工合同详细地规定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诸如问题时,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程师处理问题的职责和权限。

1.2 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产生和发展
在七八十年代, 我国几乎所有工程的全部过程都由政府直接进行管理, 1991 年后, 出台了一系列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

1999 年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91- 0201) 部分内容和结构又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和调整, 新版本基本适用于各类公用建筑、民用建筑、工业厂房、交通设施及线路管道的施工和设备安装。

这也是我国最新的示范文本。

2 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与施工合同条件的区别
2.1 作用的范围与效力
合同条件是国际土木工程施工的通则, 一般的国际项目合同均可以以它为依据。

但是, 合同条件本身并不具法律约束力,仅具有合同效力。

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适用于国内大、中、小型工程。

它是针对我国土木工程施工特点制订, 它尚处于发展时期, 有待进一步完善, 尤其缺乏与我国现行监理制有效结合。

但是它与我国法律、法规紧密结合, 将有关法律、法规部分规则融于合同条款之中。

2.2 工程师的地位与作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中将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均称为工程师。

合同条件下“工程师”的概念是指与业主签订委托协议, 对某一工程项目实施全方位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的工程师。

依照我国的现有法规与合同条件相比, 我国工程师权力不足。

由于工程师在合同管理中应具有的权力是出于合同管理的必然要求, 当合同中不能详细罗列工程师的各项权力时, 则有必要对工程师的权力作出概括性规定, 否则, 工程师的一些合理权力就不具备合法基础。

合同条件规定, 工程师可以行使合同中规定的或合同中必然隐含权力, 就使得工程师的一些未能明确规定的合理权力具有了合法基础, 而我国的法规及建设施工合同文本对此没有规定。

2.3工程分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8 条与4.4、4.5 款均对工程分包作了规定, 通过比较得出:业主控制分包是两者一致的约定, 两者均约定承包商不得肢解分包, 不得自行分包, 如承包商违反该义务则业主可以解除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还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别人, 但对此持的态度为发包方认可即可。

2.4 质量与检查
合同条件中的施工质量控制是以工程师起主导作用, 体现的是投资人的意志, 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要求的依据是由工程师根据业主意图编制的, 针对其单一工程的《技术规范说明书》, 它可以和质量标准不一致, 更多地体现投资人的个性要求; 而国内建筑行业还处于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转型期, 不得不辅以计划经济的行政手段。

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还是承包单位起着主导作用, 更多地需
要其自律和国家及行业管理。

2.5工程价款支付与结算
表一:
关于工程预付款的对比分析
注 :“一”表示合同条款中没有具体规定, 后续表格同样如此。

表二:
关于工程进度款的对比分析
注 :
在不同的合同条件中,接受业主委托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专业人士可能是工程师(如, 也可能是建筑师, 还可能是项目经理。

尽管他们的工作方式各具特色, 但他们的工作性质却大同小异, 他们都是作为业主的委托人和代表, 进行合同管理、质量控制、造价控制和进度控制。

表三:
关于竣工结算款的对比分析
表四:
关于保留金的对比分析
2.5 争议的解决
在合同条件下, 涉及工程量、支付、索赔处理等方面, 由工程师根据合同规定, 在与双方磋商后予以决定。

如果承包商不同意工程师的决定, 在新版合同条件中引入了争端裁决委员会() 。

进行的实际上是一种履行过程中的动态解决方法, 大量的争议被消化在工程师决定和友好协商阶段。

而我国的争端解决方式单一, 仲裁程序规定缺乏灵活性, 我国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 同时又缺乏与司法监督之间的良性机制。

若付诸于诉讼则耗时过长, 成本太大,现实中更倾向
于采用非正式手段解决争端。

2.6变更与索赔(索赔事件的比较)
工程变更引起的索赔大约占了索赔报告的一半, 是引起索赔的主要原因。

首先比较在施工合同条件下的索赔事件和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文本中的索赔事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中对承包商提出的索赔事件规定: ( 1) 业主没有按合同规定交付设计资料、图纸而致使工程延期; ( 2) 业主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施工场地、道路和水电等, 导致延误工期; ( 3) 工程地质与合同规定不符, 出现异常情况; ( 4) 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发布指令改变原合同规定的施工顺序, 打乱施工部署; ( 5) 工程变更; ( 6) 附加工程; ( 7) 由于设计变更和错误, 业主的错误指令导致工程的修改、报废、返工、窝工等; ( 8) 由于非承包商的原因, 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指令暂停施工; ( 9) 由于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的特殊要求, 造成工程损坏或费用增加; ( 10) 业主拖延合同责任范围内的工作, 造成工程停工; ( 11) 业主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量支付工程款; ( 12) 物价上涨, 造成材料、设备价格以及工人工资大幅度上涨; ( 13) 国家法令和计划修改; ( 14) 在保修期间, 由于业主使用不当或其他非承包商施工质量原因造成损坏, 业主要求承包商修理; ( 15) 业主在验收前或交付使用前, 使用已完或未完工程造成损坏。

在施工合同条件下, 索赔事件是指那些合同规定一旦发生时承包商可以向业主提出索赔的事实。

在施工合同条件下的索赔事件可以分为8 大类: ( 1) 业主违约; ( 2) 指定分包商违约; ( 3) 合同含混或错误; ( 4) 不利自然条件或客观障碍; ( 5) 监理工程师现场指令; ( 6) 合同变更; ( 7) 国家法律、法令变化; ( 8) 其他原因。

通过比较, 可以看到尽管在文字表述和合同结构方面有所区别, 但国际工程市场上通行并较有权威的条款与国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对索赔都有较详尽且可操作的规定, 这种规定都尽可能涵盖了不同背景下工程项目进行中可能出现及发生的索赔事件。

3 总结
由以上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国际的合同存在
着许许多多的不同之处。

虽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面临许多无法克服的困难急需改进, 但是在国内直接应用国际施工合同条件因不合我国特点, 会遇到许多障碍。

因此吸收借鉴合同条件来完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我们当前急待解决的问题, 而且吸收借鉴国际施工合同条件,必须立足中国国情。

在实际中最具操作性的方式就是针对应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借鉴国际的施工合同条件加以完善。

我们相信,国家未来的建筑业一定会因为大家的共同努力而更加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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