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
2024年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2024年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1. 禁止性别歧视:该制度应明确禁止雇主以性别为由歧视女性职工,包括在招聘、晋升、福利待遇等方面。
2. 工资、工时和休假制度:制度应规定女性职工的工资应和男性职工一样,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工时制度应合理,不得要求女性超时工作。
休假制度应保障女性职工的休假权益,包括婚假、产假、护理假等。
3. 工作环境和设施保护:制度应督促雇主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设施,确保女性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特别是对于涉及到女性特殊需求的行业,如孕婴行业,应特别关注。
4. 性骚扰和性侵犯预防与处理:制度应设立专门机构或渠道,受理女性职工的性骚扰和性侵犯投诉,并对施害人进行快速调查和必要的惩处。
5. 职业发展和培训机会:制度应鼓励和促进女性职工的职业发展和晋升机会,给予平等的培训资源和机会。
以上仅是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的一些基本要求,实际制度可能会根据国家或地区的具体情况有所不同。
如果你需要具体的制度内容,请参考相关的劳动法和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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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一、孕期保护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单位应为其安排适当的工作岗位,避免从事高强度、高风险或其他对孕妇和胎儿有害的作业。
女职工怀孕期间,不得安排其加班或从事夜班工作。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单位应给予适当的休息时间,并提供必要的保健服务和营养支持。
二、产期保护女职工在预产期前15天,单位应安排其停止原工作,进行产前休息。
女职工产假期间,单位应支付其全额工资,并提供必要的生育医疗保健服务。
女职工产假结束后,单位应为其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确保其身体康复和工作顺利过渡。
三、哺乳期保护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单位应为其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避免从事有害婴儿健康的作业。
女职工每天可享受一小时的哺乳时间,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
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哺乳设施,如哺乳室等,保障女职工的哺乳权益。
四、经期保护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单位应为其安排适当的工作岗位,避免从事过度劳累或有害身体健康的作业。
女职工月经期间,单位应给予适当的休息时间和必要的保健服务。
五、禁止从事的劳动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禁止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禁止安排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从事有毒有害作业。
六、工资与合同保障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单位应依法支付其全额工资,并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享有与其他职工同等的福利待遇和晋升机会。
七、劳动强度与工时单位应合理安排女职工的劳动强度,避免过度劳动和超时工作。
女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四小时。
八、健康检查与休假单位应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健康问题。
女职工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和带薪年休假,单位应依法安排其休假。
以上是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的主要内容,希望各单位能够严格遵守执行,切实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
2023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_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23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_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中详细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等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了规定,对女职工的保护更加全面。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第三条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见本规定附件。
女职工禁忌范围需要调整的,由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查看全文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女职工。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的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查看全文 >>3如果女职工在工作期间怀孕,按照国家规定,此时要求单位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那么女员工产假期间有什么工资福利呢?根据《劳动法》规定,女职工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奖励产假30天,如果职工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方一个月的工资奖励,奖励费由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50%。
关于产假期间的工资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生育保险没有社会统筹,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应该由企业支付。
根据相关规定,企业不得降低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基本工资。
另一个是实行生育保险统筹。
企业参加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的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女职工产假期间向其发放生育津贴。
......查看全文 >>4对那些怀孕生产的女职工来讲,在生下了子女后还会享有一定时间的哺乳期假,那么在实践中女职工哺乳期怎么算呢?一般来说是一年。
妇女劳动保护法全文

妇女劳动保护法全文第一条为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四条各单位应积极改善劳动条件,为女职工创造安全、文明的劳动环境。
第五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六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七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至二天。
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给予公假一天。
第八条对已婚未孕、怀孕和哺乳期的女职工,单位应将其暂时调离下列作业:铅的冶炼、浇铸,铅粉生产;纯苯的生产、回收;汞的生产、蒸馏、回收;镉的生产,二硫化碳的生产,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剂量当量限值的放射性作业;其他明显危害女性生理机能、影响下一代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第九条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从事经常弯腰、攀高、下蹲、抬举、搬运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作业的女职工,经医疗单位证明,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酌情减轻其工作量。
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加班加点,其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在劳动时间内应给予工间休息一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六十天。
休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
第十条女职工的产假不得少于九十天。
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及相关规定

⼥职⼯劳动保护的内容及相关规定⼈⼒资源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的进步所起的作⽤是⾄关重要的。
⼈⼒资源中也涉及到⼥职⼯。
由于⼀些⽐较特殊的原因,国家法律对于⼥职⼯有着⼀些相关规定,那么这些规定涉及到哪些内容呢?以下就是店铺⼩编为您介绍相关的法律知识,欢迎⼤家阅读。
⼥职⼯劳动保护的内容及相关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章规定国家对⼥职⼯实⾏特殊劳动保护,主要内容是:(1)禁⽌安排⼥职⼯从事矿⼭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得安排⼥职⼯在经期从事⾼处、低温、冷⽔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劳动强度的劳动。
(3)不得安排⼥职⼯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以上的⼥职⼯,不得安排其延长⼯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职⼯⽣育享受不少于九⼗天的产假。
(5)不得安排⼥职⼯在哺乳未满⼀周岁婴⼉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6)⼥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7)⼥职⼯依法享有⽣育保险。
⼥职⼯特殊法律保护的主要内容是哪些《妇⼥权益保障法》、《⼥职⼯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职⼯实⾏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个⽅⾯:(1)男⼥同⼯同酬。
国家保护妇⼥的权利和利益,实⾏男⼥同⼯同酬。
《妇⼥权益保障法》规定: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男⼥平等。
(2)男⼥就业平等,企业招⼯时不得歧视妇⼥。
《妇⼥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享有与男⼦平等的劳动权利。
各单位在录⽤职⼯时,除不适合妇⼥的⼯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妇⼥或者提⾼对妇⼥的录⽤标准。
根据《⼥职⼯劳动保护规定》:凡适合妇⼥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职⼯。
不得在⼥职⼯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3)禁⽌安排⼥职⼯从事⾼劳动强度的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4篇)

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性别平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女职工。
女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期间,享受本制度保护,承担本制度义务。
第三条女职工劳动保护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四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具体内容包括:工作时长、工资福利、工作条件、卫生保健、休假等方面的保护。
第五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由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并有相关部门和工会组织的协助。
第二章工作时长第六条女职工的正常工作时间为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
加班工作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条对于与女性生理期有关的生理休假或事假,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得以此为由降低女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八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女职工在哺乳期间有权享受哺乳假,哺乳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有权按照相关规定享受病假或事假。
第三章工资福利第十一条女职工的工资福利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得因性别而降低工资水平。
第十二条女职工享受的各类津贴、补贴、奖金等福利应平等享受,不得因性别而有差异待遇。
第十三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如遇到有害物质的工作环境,有权要求调整工作岗位。
第十四条女职工享受与生育相关的医疗费用报销政策,具体细则由单位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
第十五条女职工在生育后享受一定的产后护理时间,该时间不计入休假时间。
第四章工作条件第十六条单位应提供安全、卫生、舒适的工作环境,保证女职工的身体健康。
第十七条单位应根据女职工的工作需要,提供适当的工作设备和工作条件。
第十八条女职工在工作过程中遇到性骚扰等不良行为,有权向单位投诉,单位应立即处理并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全文).doc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全文).doc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女职工”,是指依法有权受雇、从事劳动活动的女性劳动者。
第三条国家、社会和企业应当特别关注、保护女职工的就业权、劳动权益和安全卫生权益,并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完善女职工的就业制度,有力地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社会各界和企业是否依照本规定遵守有关女职工保护规定,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就业保护第五条国家、社会和企业应当注重采用与女职工资历相吻合的就业方式及条件。
第六条国家及社会劳动组织应当给予女职工在就业、岗位调动、职务提升和人事任免等方面的有利政策和待遇。
第七条工作单位不得有反对女职工就业的声明或行为,不得因性别歧视去限制就业机会。
第八条工作单位不得因性别歧视拒绝录用接受劳动者的学历、技能和知识的女性劳动者。
第九条企业须把女职工考核系统与男性职工考核系统有机联结,使其具有相同的考核标准,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性别歧视。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劳工保护制度,加强劳动者就业保障,维护女职工就业权、劳动权和安全卫生权。
第十一条禁止任何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女职工,并建立有效的检查制度。
第十二条劳动者的任务、工作时间、工作强度和休息条件,女职工与男职工应当一致。
第十三条工作单位应当落实女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决策及劳动者代表大会活动的权利。
第十四条政府及企业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开展针对女职工的职业技术培训,提供技术能力的提升,确保女职工技术水平的提高。
第十五条工作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行业标准的职业安全防护用品,妥善安排女职工的安全实践操作,并定期检查和检验防护设备的有效性,提高女职工的安全保护素质和安全意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若任何单位违反本规定,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纠正;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予以相应处罚。
第十七条工作单位违反本规定,致使女职工权益受损,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赔偿实际损失。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规标题】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颁布单位】国务院【发文字号】令第619号【颁布时间】2012-4-28【全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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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
概述:女职工是我国劳动人群中的重要群体,由于女职工特殊的生理特征和抚育后代的需要,我国对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依法加以特殊保护。
这对于女职工是十分必要的,不仅能捍卫女职工应有的权利,使女职工拥有更好的工作环境,而且也能使女职工以更加积极的状态投入到工作中去,促进社会的和谐。
我国关于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其主要法律依据是《劳动法》第七章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法规。
本文将对我国女职工特殊保护的基本情况、措施以及作用等方面进行论述说明。
一、我国女职工保护的基本情况
(一)、女性从业人员多集中在第三产业
我国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基础上,积极发展和完善劳动力市场,进一步拓宽妇女就业渠道。
近几年,女性就业结构发生了明显变化,女性就业领域渐趋合理。
女职工更多地集中在第三产业中的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社会服务业;教育、文化艺术和广播电影电视业。
再就业工程的启动,使我国女性的再就业率有所提高。
许多岗位女性优于男性,如:家政服务和社会服务业等,有效地促进了女性再就业工程的发展。
(二)、女职工劳动保护状况
首先,劳动合同的签订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妇女权益。
《劳动法》中的许多措施,对于保护包括广大女职工在内的所有劳动者的权利都是十分有效的,是女性职工得到保护捍卫权利的一条重要途径
其次,大部分单位重视女职工“四期”劳动保护。
针对女职工在特殊生理情况下,对妇女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所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劳动强度以及生育待遇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这些条例在《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都有明确规定。
最后,多数患病女职工能够得到及时治疗。
在妇科检查的基础上,对于患有妇科疾病的女职工,大部分单位能够保证其及时治疗,第一产业患病女职工能够得到及时治疗的比例占96%,第二产业占91.2%,第三产业占92.2%。
这对于保证妇女健康具有重要意义,体现了企业对女职工的尊重和保护意识。
二、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主要内容
(一)、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有害妇女健康的劳动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以下劳动:(1)矿山井下;(2)森林采伐作业;(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中第四级强度的体力劳动作业;(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电力、电讯等
行业中的高处作业;(5)连续负重,每次超过20千克的作业,间断负重超过25千克的作业等。
(二)、对女职工的“四期”保护
在女职工经期,不得安排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在女职工孕期,不得安排从事以下劳动:(1)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2)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3)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4)作业场所放射物质超过规定剂量的作业;(5)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6)伴随全身强烈震动的作业;(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8)高处作业。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另外,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铅、汞、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三、四级的作业。
在女职工产期,享受不少于90提案的产假;劳动局还对产前、产后假以及难产、多胞胎者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假期。
在女职工哺乳期,不得安排从事以下劳动:(1)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2)作业场所空气中含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3)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还对女职工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的哺乳时间和次数等作出了规定。
(三)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其他措施
国家要求,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
哺乳、照顾婴儿方面的困难。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
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诉讼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内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另外,还规定了对特殊保护规定及相关法规的监督和检查。
三、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意义
我国早在1988就颁布了专门适用于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规定》,为保护和捍卫我国女职工权益有重大作用,但是,由于外部环境的变化,如劳动关系领域的重大变化、女职工劳动保护需求的变化、社会各界修改要求强烈,我国国务院于2012年4月28日对其进行了修改,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
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而制定的法规。
它跟上了改革开放的步伐,满足了女职工及其单位的一些需求,在与国际接轨方面也有明显进步,主要体现了以下几方面重要意义。
(一)、体现了党和国家关心爱护女职工的一贯政策。
1925年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的经济斗争决议案就对女工的劳动保护做出明确规定,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又制定了一系列保护妇女的政策和法令,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体系。
《特别规定》的颁布实施更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女职工权益保障工作的高度重视和与时俱进,体现了坚持民生为重、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
(二)、是体现了对女职工和下一代健康的高度重视。
女职工在肩负着参与国家社会经济建设重任的同时,还承担着人类繁衍下一代的社会责任。
加强对女职工劳动过程中的特殊保护,对于保护女职工及其下一代的健康、保证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的提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三)、是有利于保护和调动女职工的积极性。
女职工是工人阶级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特别规定》的颁布实施,有利于保护女职工的平等就业、职业安全和生命健康,对于进一步激发女职工参与经济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四)、是有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
贯彻落实《特别规定》,促使企业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既可增强职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又解除了女职工的后顾之忧,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四、女职工如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
女职工要增强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根据不同的侵权行为、侵权内容,运用法律武器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多部国家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不受侵犯,任何侵害女职工权益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广大女职工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向工会及工会女职工组织寻求帮助。
工会及工会女职工组织是代表女职工利益的群众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女职工的桥梁和纽带。
代表和维护广大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是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的基本职能,因此女职工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所在企业或地方的工会女职工组织寻求帮助。
(2)向所在单位和地方的劳动调解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和仲裁。
女职工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均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若发生劳动争议后,女职工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或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女职工可以向所在单位和地方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女职工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可以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女职工因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制止和处理;因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受到侵犯,可以要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处理;对于通过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被损害人人格的行为,可以要求文化、新闻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等。
(4)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女职工的民事权益(如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等)受到公民或组织的侵害时,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女职工的权益是被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为所侵犯,当事人可以将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女职工的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可以用自诉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要求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
小结: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转变,女性在当代社会中遇到了更多的机会和更广阔的的发展空间,但是由于女性特殊的生理结构和养育后代的任务,女性在就职任职过程中,合法权利很容易受到侵害。
我国对女职工权益保护加大重视的同时,女职工自身也应该做出努力。
作为当代一名女大学生,即将步入工作岗位,在了解相关法律知识以维护自己相关
利益的同时,更应该努力提高自身的素质,努力弥补自己的不足,为适应社会发展找到更好的工作岗位而努力。
作为一名社会工作专业的学生,也应该积极了解女职工的需要和女职工工作中所遇到的困难,为其生活和工作提供帮助。
参考文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劳动法学》
《吉林工人报》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法律快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