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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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考核

处方管理办法考核

《处方管理办法》试题科别:姓名:分数:一、填空题:1.《处方管理办法》的立法宗旨是(规范处方书写)、(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

2.处方书写应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要在修改处签医师(全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每张处方修改不得超过(两处),否则应重新开具。

3.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处方已达(5)种药物且正文无空白处时可省略斜线。

4.一些临床诊断对心理产生影响的疾病或涉及患者隐私的疾病等,可使用(标准疾病)代码。

某些疾病在首次门诊或急诊(不能确诊)时可写某症状待查。

5.儿童患者到急诊科或其他临床科室就诊时,要使用(儿科)处方。

6.医师处方时,须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7.只有(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可将麻醉药品注射剂(带出医院)使用。

8.执业医师经有关麻醉、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由医院授予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分别在本院(开具麻、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但不得为自己开具麻、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9.住院或非住院患者因病情需要使用控/缓释制剂,可同时使用(即释)麻醉药品,以缓解病人的剧痛。

癌症病人慢性疼痛不提倡使用(盐酸哌替定)。

10.苯二氮卓类药物具有( )、( )、( )、镇静和催眠等作用,主要适应证(焦虑),还有失眠、惊恐发作、癫痫、酒精戒断等。

11.住院或非住院患者因病情需要使用控/缓释制剂,可同时使用(即释)麻醉药品,以缓解病人的剧痛。

12. 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剂量要使用法定剂量单位。

以(克(g))为单位时可以略去不写,液体剂型或注射剂以容量为单位时,须注明药物(浓度)。

13、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物。

14、“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使用麻Z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3 日用量,控(缓)制剂处方一次不超过 15 日用量,其它剂型处方一次不超过 7 日用量。

《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知识测试问答题

《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知识测试问答题

《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知识测试问答题1.《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答: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租赁厂房、仓库数量不断增长,呈现出“厂中厂”“库中库”等多业态混合经营形式,消防安全责任不清,违规分租转租、装修改造、电气焊作业、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等问题突出,导致风险叠加、隐患交织。

近期,河南安阳、浙江金华等地相继发生租赁厂房、仓库重特大火灾事故,亟需出台专门规定,采取更加务实有效、更为果断有力措施,压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防范化解火灾风险隐患,全力稳控消防安全形势。

国家消防救援局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制定了《办法》。

《办法》于2023年7月10日经国家消防救援局第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已正式发布实施。

2.《办法》的出台有什么重要意义?答:《办法》的出台,对强化租赁厂房、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有利于解决租赁厂房、仓库消防安全管理面临的突出问题。

《办法》规定租赁厂房、仓库消防安全责任,解决责任不清问题;规定租赁厂房、仓库具体消防技术要求,解决源头管控问题;规定租赁厂房、仓库消防管理要求,解决管理漏洞问题;规定火灾隐患整改要求,解决整改责任不落实的问题。

另一方面,有利于在制度层面规范租赁厂房、仓库消防安全管理。

《办法》是专门规定租赁厂房、仓库消防安全管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将《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一般性规定,《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对仓库消防安全的专门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和总结,提出针对性管理措施,形成专门的租赁厂房、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3.《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答:《办法》所称的租赁厂房、仓库,是指租赁从事生产、储存物品的工业建筑。

由于生产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烟花爆竹的厂房、仓库性质特殊,其消防安全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另外,设置在民用建筑内的自用物品暂存库房、档案室、资料室等直接为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服务的附属库房,不属于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详细问答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详细问答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详细问答为帮助大家了解更多关于《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是给大家整理收集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详细问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便利银行和个人操作问:制定《细则》主要体现了管理部门的什么思路?答:我们在研究制定《细则》时,主要考虑了以下几点:一是鼓励藏汇于民,支持个人合理依法持有与使用外汇,实行均衡管理,积极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二是便利银行和个人操作;三是坚持公私并重,完善跨境资金流动和交易的监管;四是依靠现代化手段实行有效监管。

年度总额内手续简化问:日前发布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提出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此次《细则》中明确年度总额分别为5万美元。

请问,这一做法的主要政策考虑是什么?答:年度总额管理是个人外汇管理政策调整的重要内容。

年度总额以内的结售汇手续和凭证大大简化和便利,年度总额以上的则加强真实性审核。

这次,《细则》明确境内个人年度购汇总额由以前的2万美元大幅提高到5万美元,将有利于更好满足境内个人的用汇需求,藏汇于民。

与此同时,对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结汇也实行年度总额管理,改变了过去"宽进严出"的管理模式,体现了资金流出入均衡管理的原则。

为防止出现重复购汇和分拆结汇等规避管理的行为,保证年度总额管理的有效性,外汇局建立了银行与外汇局联网的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银行必须通过该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并对个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此外,该系统还为开展此项业务的银行提供了统一、规范的操作平台,有利于银行公平竞争,而个人结售汇也可以不受地域和银行限制,相关业务办理更加便利。

个人外贸可开结算账户问:《细则》明确个人参与对外贸易活动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请问这对个人对外贸易带来哪些更多的便利?答:为体现对个人贸易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活动给予充分便利的原则,《细则》明确个人对外贸易者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视同机构账户进行管理,用于办理直接或委托进出口项下的外汇收付及结汇。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试题一、填空题:1.《处方管理办法》的立法宗旨是(规范处方书写,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

2.处方书写应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要在修改处签医师(全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每张处方修改不得超过(两处),否则应重新开具。

3.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处方已达( 5 )种药物且正文无空白处时可省略斜线。

4.一些临床诊断对心理产生影响的疾病或涉及患者隐私的疾病等,可使用(标准疾病)代码。

某些疾病在首次门诊或急诊( 不能确诊 )时可写某症状待查。

5.儿童患者到急诊科或其他临床科室就诊时,要使用(儿科)处方。

6.医师处方时,须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7.只有(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可将麻醉药品注射剂(带出医院)使用。

8.执业医师经有关麻醉、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由医院授予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分别在本院(开具麻、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但不得为自己开具麻、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9.住院或非住院患者因病情需要使用控/缓释制剂,可同时使用(即释)麻醉药品,以缓解病人的剧痛。

癌症病人慢性疼痛不提倡使用(盐酸哌替定(度冷丁))。

10.苯二氮卓类药物具有( 抗焦虑)、( 抗惊厥)、( 肌肉松弛 )、镇静和催眠等作用,主要适应证(焦虑),还有失眠、惊恐发作、癫痫、酒精戒断等。

11.住院或非住院患者因病情需要使用控/缓释制剂,可同时使用(即释)麻醉药品,以缓解病人的剧痛。

12. 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剂量要使用法定剂量单位。

以(克(g))为单位时可以略去不写,液体剂型或注射剂以容量为单位时,须注明药物(浓度)。

二、选择题:1.新的《处方管理办法》于( B )实施。

A. 2007.1.1B. 2007.5.1C. 2007.4.1D. 2007.10.12.医师开具处方应遵循(C )原则。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知识问答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知识问答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知识问答《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3年9月1日实施。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掌握、运用《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对《办法》中有关知识问答如下:1、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包括哪些种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1)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它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以及工资、奖金的支取,都应通过该账户办理;(2)存款人因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可以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存款人可以通过该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3)存款人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的,可以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该类账户主要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支取现金按照有关规定办理;(4)临时机构或存款人因临时性经营活动的需要,可以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此类账户可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支取现金。

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个体工商户账户纳入单位账户管理,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资金专用账户,必须报经人民银行核准。

2、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手续应由谁办理?答:单位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如因特殊原因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以授权他人办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本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被授权人本人的身份证件外,还应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身份证件。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开户的,应在授权书中对被授权人的姓名及其身份证件、权限等内容作明确说明,并在授权书上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章。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问答 (第一期)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问答 (第一期)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问答(第一期)新闻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编者按:为进一步贯彻、宣传《个人外汇管理办法》,我们对银行、个人在实际业务办理过程中反映的问题进行了汇总,以网上问答的形式予以明确,现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问答》(第一期)刊出。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问答第一期1、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及境外永久居留证的个人是按境内个人还是按境外个人进行管理?答:对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及境外永久居留证的个人按境外个人进行管理。

银行在为其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在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国别”栏选择“中国”,“护照号”栏输入护照号码,同时在信息录入页面“备注”栏中输入永久居留证号码。

对于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个人,不能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

2、标有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临时身份证是否可以作为境内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答:可以。

3、银行在为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哪些情况下可以不留存身份证件复印件?答:(1)对于通过外汇储蓄账户发生的结售汇业务,银行按规定录入相关身份信息后,不再需要复印其身份证件留存;(2)对于未通过外汇储蓄账户的个人结售汇业务,单笔在等值1万美元(含)以下的,银行按规定录入相关身份信息后,不再需要复印其身份证件留存。

4、对于境外个人姓名太长,无法完全录入姓名栏的情况,如何处理?答:银行可在“姓名”栏录入姓名简称,在信息录入页面“备注”栏中录入全名。

5、境外个人购汇是否录入个人结售汇系统?答:境外个人购汇目前暂不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管理,银行为其办理业务不需将相关交易信息录入系统。

但外汇局今年将把境外个人购汇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届时应通过系统办理境外个人购汇。

6、如何理解个人旅行支票按照外币现钞有关规定办理?答:旅行支票购买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币旅行支票代售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5号)执行;旅行支票兑换外币现钞按提钞规定办理,提钞超过等值1万美元,需向外汇局事前报备;旅行支票可以直接存入外汇储蓄账户,暂不需提供海关申报单。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问答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问答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问答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监管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负责。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建立一套科学、统一、高效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制度,我们制定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一、《办法》制定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2013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规定,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承担,原来由质监、工商、食药部门制定的有关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监管制度已不能适应改革后的职能调整需要。

2015年10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新法进一步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加强监督检查。

此前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卫生部制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不能满足现阶段食品生产经营监管的需要。

因此需要制定专门的规章,对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规范。

《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是落实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的具体体现,是落实《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经营监管要求的重要措施,也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具体要求,是执行“四有两责”的具体举措。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不能一发了之,必须对企业是否始终按照发证条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加强监督检查,《办法》通过细化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检查工作要求,强化了法律的可操作性,进一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从生产源头防范和控制风险隐患,将基层监管部门对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责任落到实处,督促企业把主体责任落到实处,对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档案管理办法题库

档案管理办法题库

档案管理办法题库一、选择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是()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

A.1987年9月5日B. 1996年7月5日C. 1985年10月1日2.《档案法》中规定的“档案”,是指对国家和社会有()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的形式的历史记录。

A.保存B. 观赏C. 资政3.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政党、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档案的义务。

A. 保管B.保护C.维护4. 国家档案馆保管的()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30 年。

A. 经济B. 外交C. 科学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持()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A. 身份证B. 工作证C. 学生证6. 对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应()A. 没收违法所得B. 责令退回C. 暂时冻结7.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应给予()A. 表扬B. 鼓励C. 奖励8.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不宜向社会开放的可提出()利用的意见。

A. 有偿B. 限制C. 禁止9.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为社会利用档案创造()条件。

A. 便利B.先进C.优质10.各级各类档案馆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应当逐步实现以()代替原件。

A. 光盘B. 复印件C. 缩微品11.档案的公布,是指()向社会公开档案的全部或者部分原文,或者档案记载的特定内容。

A. 首次B. 第二次C. 第三次12. 保存在档案馆的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具有公布权。

A. 档案形成者B. 档案馆C. 档案所有者13.列入专业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内向专业档案馆移交。

A.1个月B.3个月C. 6个月14.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利用者如有损毁、丢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有关档案的()对其予以罚款。

A. 价值B. 数量C. 体积15.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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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问题的解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和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职责分工,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解答如下:1.问:《办法》中网络借贷、网络借贷业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分别指什么?答:《办法》中规定的网络借贷(以下简称"网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即大众所熟知的P2P个体网贷,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范。

网贷业务是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和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经营网贷业务的金融信息服务中介机构,其本质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因此其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

目前,许多网贷机构背离了信息中介的定性,承诺担保增信、错配资金池等,已由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为此,《办法》将对此类行为进行规范,以净化市场环境,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使网贷机构回归到信息中介的本质。

2.问:网贷的特点及发展网贷的意义有哪些?答:网贷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不受时空限制,使资金提供方与资金需求方在平台上直接对接,进行投融资活动,拓宽了金融服务的目标群体和范围,有助于为社会大多数阶层和群体提供可得、便利的普惠金融服务,进一步实现了小额投融资活动低成本、高效率、大众化,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对于"稳增长、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网贷机构与传统金融机构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在完善金融体系,弥补小微企业融资缺口,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贷款难以及满足民间资本投资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3.问:当前我国网贷行业基本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答:网贷作为互联网金融业态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的发展呈现出机构总体数量多、个体规模小、增长速度快以及分布不平衡等特点。

根据有关方面不完全统计,截至2015年11月末,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612家,撮合达成融资余额4000多亿元,问题平台数量1000多家,约占全行业机构总数的30%。

网贷行业形成以来由于监管政策和体制缺失、业务边界模糊、经营规则不健全等,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一是缺乏必要的风控,不少网贷机构经营管理能力不足,时有经营者卷款、"跑路"等事件发生,严重影响市场参与者信心和行业声誉,且不少网贷机构网络信息系统脆弱,易受黑客等攻击,存在客户资金、信息被盗用的安全隐患。

二是缺乏必要的规则,不少网贷机构为客户借贷提供隐性担保,由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设立资金池、挪用客户资金,存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隐患,影响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三是缺乏必要的监管,不少网贷机构游走于合法与非法之间,借用网络概念"包装",涉嫌虚假宣传和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活动,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四是缺乏健全的外部环境,网贷行业有关信用体系建设和消费者保护机制等不健全,成为行业健康发展越来越明显的障碍。

4.问:《办法》确定的网贷行业监管的总体原则有哪些?答:《指导意见》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后发布,是当前指导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按照《指导意见》明确的"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适度、分类、协同、创新"的监管原则,《办法》确定了网贷行业监管总体原则:一是以市场自律为主,行政监管为辅。

网贷是市场经济的产物,要坚持市场为导向、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发挥好网贷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作用,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网贷行业健康发展,引导其更好地满足小微企业、创新企业和百姓投融资需求。

二是以行为监管为主,机构监管为辅。

网贷机构本质上是信息中介机构,不是信用中介机构,但其开展的网贷业务是金融信息中介业务,涉及资金融通及相关风险管理。

对网贷业务的监管,重点在于业务基本规则的制定完善,而非机构和业务的准入审批,监管部门应着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以保护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是坚持底线思维,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通过负面清单界定网贷业务的边界,明确网贷机构不能从事的十二项禁止性行为,对符合法律法规的网贷业务和创新活动,给予支持和保护;对以网贷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坚决予以打击和取缔;加强信息披露,完善风险监测,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四是实行分工协作,协同监管。

发挥网贷业务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地方人民政府、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促进有关主体依法履职,加强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5.问:《办法》确立的网贷行业的基本管理体制及各方职责具体是什么?答:根据《指导意见》和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的有关规定,对于非存款类金融活动的监管,由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统一的业务规则和监管规则,督促和指导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对机构实施监管,承担相应的风险处置责任,并加强对民间借贷的引导和规范,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

鉴于《指导意见》将网贷机构定性为信息中介,而非存款类机构,且将网贷归属于民间借贷范畴,为此,《办法》明确银监会作为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网贷机构业务活动制定统一制度规则,督促和指导省级人民政府做好网贷监管工作,加强风险监测和提示,推进行业基础设施建设,指导网贷协会等;同时,网贷行业作为新兴业态,其业务管理涉及多个部门职责,应坚持协同监管,故《办法》明确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是对网贷机构具体业务中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主要职责是牵头对网贷机构业务活动进行互联网安全监管,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承担辖内网贷机构的具体监管职能,包括备案管理、规范引导、风险防范和处置等。

6.问:对网贷机构如何实施备案管理制度?答:《办法》规定所有网贷机构均应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向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该备案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办法》明确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机构实施先照后备案,并分类管理的规定,属于事后备案,减少事前行政审批,着眼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利于行业的创新和发展。

同时,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和相关监管规则对备案后的机构进行分类评估管理,将分类结果在官方网站上公示,促进网贷机构规范整改,约束其经营行为,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此外,《办法》规定网贷机构应当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管。

在《办法》正式实施后,银监会将对网贷机构备案登记、评估分类等制定实施细则,以便各地统一规则,加强可操作性,为下一步加强网贷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奠定基础。

7.问:《办法》对于网贷业务的主要监管措施有哪些?答:一是对业务经营活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考虑到网贷机构处于探索创新阶段,业务模式尚待观察,因此,《办法》对其业务经营范围采用以负面清单为主的管理模式,明确了包括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等十二项禁止性行为。

同时在政策安排上,允许网贷机构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或者与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合作。

二是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

为防范网贷机构设立资金池和欺诈、侵占、挪用客户资金,增强市场信心,《办法》对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实行分账管理,规定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资金存管机构与网贷机构应明确约定各方责任边界,便于做好风险识别和风险控制,实现尽职免责。

三是限制借款集中度风险。

为更好地保护出借人权益和降低网贷机构道德风险等,《办法》规定网贷具体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同一借款人在网贷机构上的单笔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额上限应当与网贷机构风险管理能力相适应。

8.问:《办法》对于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具体行为有哪些规定?答:《办法》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了重点考量,注重对出借人和借款人,尤其是对出借人的保护,在第四章以专章形式对借贷决策、风险揭示及评估、出借人借款人信息、资金保护以及纠纷解决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同时,《办法》也对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规定参与网贷的出借人与借款人应当实名注册;借款人应当提供准确信息,确保融资项目真实、合法,按照约定使用资金,严格禁止借款人欺诈、重复融资等。

《办法》还要求出借人应当具备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同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信息,出借资金来源合法,拥有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以及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

这些规定,本质上属于合格投资者条款,其目的是为了在行业发展初期,更好地防范非理性投资,引导投资者风险自担,进一步保护出借人合法权益。

9.问:客户资金实行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制度对行业规范发展的作用有哪些?答:按照《指导意见》有关规定,网贷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

实行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将有效防范网贷机构设立资金池和欺诈、侵占、挪用客户资金风险,有利于资金的安全与隔离,对于规范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易资金划转、资金清算和对账等职责,将网贷机构的资金与客户的资金分账管理、分开存放,确保资金流向符合出借人的真实意愿,有效防范风险。

下一步,银监会将制定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具体办法,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网络借贷资金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存管银行的条件等,更好的满足当前网贷行业资金存管的市场需求。

10.问:如何更好地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积极作用?答:网贷行业作为新兴行业,会面临很多新情况新问题。

如何使行业在保持一定发展势头的前提下,提升监管的有效性,控制相关风险,需要有关各方积极创新,相互配合,并建立起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市场约束三位一体的管理体系,发挥政府、行业、市场力量。

在这种全新的监管框架下,行业自律组织建立,对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十分必要,有利于建立统一数据登记平台,完善风险预警、监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加强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树立行业的正面形象,营造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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