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商局重拳出击集中销毁一批劣质进口眼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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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2021年眼镜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2021年眼镜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2021年眼镜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2.02.08•【文号】•【施行日期】2022.0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2021年眼镜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通报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了眼镜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

现将抽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一)抽查概况。

本次抽查了702家企业生产的702批次产品,涉及老视成镜、太阳镜、眼镜镜片、眼镜架等4种眼镜产品。

抽样检验过程中发现1批次太阳镜产品涉嫌假冒,已交由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对702家企业生产的702批次产品进行了检验,发现45批次产品不合格(详见附件),不合格发现率为6.4%。

(二)跟踪抽查情况。

本次跟踪抽查到上次抽查不合格企业29家,未发现不合格。

二、抽查结果分析(一)老视成镜不合格发现率为6.6%。

老视成镜俗称“老花镜”,是一类用于解决眼睛近距离视物困难问题的光学产品,主要为眼睛因功能退化而老花的中老年人群使用。

本次抽查了5个省(市)91家企业生产的91批次产品,发现6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发现率为6.6%。

该产品近3次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发现率分别为6.0%、13.2%、6.6%。

本次抽查重点对球镜顶焦度偏差、柱镜顶焦度偏差、可见光透射比、光学中心水平距离允差、光学中心单侧水平允差、光学中心垂直互差、两镜片顶焦度互差、装配质量等9个项目进行了检验。

不合格项目涉及球镜顶焦度偏差、柱镜顶焦度偏差、光学中心水平距离允差、光学中心单侧水平允差。

经技术机构分析,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产品加工工艺不成熟,装配人员技术水平偏低,企业质量控制松懈,缺少必要的出厂检验。

本次重点抽查了浙江省、江苏省等2个产业集聚区的生产企业,分别抽查了37批次、35批次产品,不合格发现率分别为13.5%、2.9%。

浙江省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

浙江省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

浙江省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1992年11月15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1992年11月17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公布1992年11月17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严厉打击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保护国家、企业和其他生产第十五条经检验属假冒伪劣商品的,商品检验费和样品损耗费由受检者承担;经检验不属假冒伪劣商品的,商品检验费和样品损耗费由送检者承担。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对商品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检验结论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检验结论的检验机构或其上一级部门申请复验。

在申请复验期间,对有异议的商品不得擅自启封。

经复验证明原检验结论正确的,由申请复验者承担商品检验费;经复验证明原检验结论错误的,由原检验机构负责更正,并承担商品检验费和样品损耗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生产者、经销者对依照本条例封存或查扣的商品在规定期限内不认领的,采取封存或查扣措施的机关有权作无主财产处理。

第十八条对本条例所列的违法行为未明确规定查处机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标准计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谁发现谁查处的原则查处;对同一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第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标准计量(技术监督)部门查处的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案件,凡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分别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省、市(地)工商行政管理、标准计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标准计量(技术监督)部门查处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工作加强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现下级部门行使职权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标准计量(技术监督)、卫生部门查处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解决。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有本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停止生产、经销,责令消除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没收非法所得,没收商品,处非法所得2倍以下或经营额20%以下或50000元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产品质量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产品质量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产品质量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5.05.05•【字号】浙质质发〔2015〕44号•【施行日期】2015.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产品质量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质质发〔2015〕44号各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浙江省产品质量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5年5月5日浙江省产品质量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产品质量失信惩戒机制,加强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提高企业质量诚信意识,提高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有效性,增强全社会质量安全诚信意识与监督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产品质量失信“黑名单”,是指生产经营者违反产品质量、计量、标准化、认证认可、特种设备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有关信息。

第三条“黑名单”信息内容包括失信黑名单信息名称、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自然人姓名、自然人身份证号、发布时间、发布期限、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公布时隐去部分字段)、处罚(移送)文号、处罚(移送)时间、处罚(移送)事由、处罚(移送)依据等信息。

第四条“黑名单”遵循依法监管、公开透明、及时准确、惩戒教育、逐步完善的原则,通过政务网站或者其他方式每季度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实施重点惩戒和监督管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180号――关于2012年眼镜产品质量联动监督抽查结果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180号――关于2012年眼镜产品质量联动监督抽查结果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180号――关于2012年眼镜产品质量联动监督抽查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1.20•【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180号•【施行日期】2012.1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180号)关于2012年眼镜产品质量联动监督抽查结果的公告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2012年5月至10月,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了太阳镜、眼镜架产品质量联动监督抽查。

现将结果予以公布。

本次联动抽查依据QB 2457-1999《太阳镜》、GB 10810.3-2006《眼镜镜片及相关眼镜产品第3部分:透射比规范及测量方法》等强制性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要求,对太阳镜产品的顶焦度、棱镜度、抗汗腐蚀、光透射比相对偏差、交通讯号透射比、防紫外性能、抗冲击性能等21个项目进行了检测;依据GB/T 14214-2003《眼镜架通用要求和试验方法》国家标准的要求,对眼镜架产品的尺寸、高温尺寸稳定性、抗拉性能、耐疲劳、抗汗腐蚀、阻燃性等14个项目进行了检测。

本次行动共对浙江、福建、广东等3个省的261家眼镜生产企业和北京、天津、上海、江苏、山东、重庆、陕西等7个省(直辖市)的507家眼镜经销企业进行了抽查。

抽查涉及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重庆、四川、宁夏等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237家生产(含委托加工)企业生产的351批次太阳镜产品和389家生产(含委托加工)企业生产的551批次眼镜架产品。

其中,太阳镜产品合格319批次,产品抽样合格率为90.9%;眼镜架产品合格504批次,产品抽样合格率为91.5%。

关于伪劣产品新闻发布会发言稿

关于伪劣产品新闻发布会发言稿

关于伪劣产品新闻发布会发言稿加强对企业和有关商品的质量检查,这是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一种重要手段。

下面店铺为大家带来了关于伪劣产品新闻发布会发言稿,希望对你有所帮助!闻发布会发言稿范例尊敬的各位朋友:大家好,欢迎各位今天参加商务部新闻发布会。

目前“明星代言广告”的现象日益增多,明星代言的产品已经成为居民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但是,近年来,“明星代言广告”出现的问题日益增多,也给大家的生活带来了不少负面影响,尤其是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更让消费者对“明星代言”现象是否合理提出了质疑。

据此,我代表商务部做新闻发言,对“明星代言广告”这一现象发表看法,表明我们的态度以及将要采取的措施。

“明星代言广告”是一种商业现象,但现在却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

给居民生活造成很大影响,究其原因,实有很多。

比如:在高额广告酬金的驱使下,某些明星没有坚守道德底线,甚至无视公于众对明星的信赖,做虚假广告,坑害广大消费者;某些企业、厂家的诚信缺失,制造假冒伪劣产品,以次充好,或名不副实,欺骗广大消费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某些媒体审查不严,把关不紧,为假冒伪劣产品打开方便之门;某些主管部门监管不力,相关法规不够健全,导致了一起起虚假广告和假冒伪劣产品欺骗消费者的事件发生。

本部认为,造成上述现象的一个主要原因,是相关部门的监管不力,相关法规不够健全。

所以我代表商务部向广大公众致以歉意,在此向公众宣布我们下一阶段的工作重点。

一、加强和完善立法工作。

这是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因此也是处理“明星代言广告”问题的根本方法。

日前,国务院已经组织相关专家、学者到各地调查,走访、收集相关信息,然后制定发布相关的法律法规,该法将对“明星代言广告”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预计年底将于公众见面。

二、完善执法工作的机制。

加强相关职能部门的执法能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严厉打击不合理、不合法的虚假“明星代言”等违法行为。

据此,要求公开明星的广告报酬,对代言产品进行严格的审查、登记注册,对违法现象出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在媒体上予以曝光。

召回、立案调查!国家药监局重拳出击老人头、上海久美为宝等不合格化妆品

召回、立案调查!国家药监局重拳出击老人头、上海久美为宝等不合格化妆品

召回、立案调查!国家药监局重拳出击老人头、上海久美为宝等不合格化妆品2020年9月10日,国家药监局发布通告显示,经辽宁、广西、甘肃、广东、山东等几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等单位检验,波斯顿BOSSDUN.MEN净白隔离防晒乳、她芙山茶花燕窝滋养紧致面膜、老人头牌染发焗油乳膏、愈美染发膏(浅金色)、久美为宝彩发焗油摩丝KL-S-1、久美为宝焗发彩油(自然黑)等产品为不合格化妆品。

在不合格的化妆品中,防晒产品1批次,面膜1批次,染发产品4批次,产地以广东、福建、浙江、江苏等南方地区为主。

不合格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菌落总数超标,二是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成分,包括4-甲基苄亚基樟脑、丁基甲氧基二苯甲酰基甲烷、水杨酸乙基己酯、对苯二胺、间氨基苯酚、苯基甲基吡唑啉酮等。

4-甲基苄亚基樟脑、丁基甲氧基二苯甲酰基甲烷和水杨酸乙基己酯属于防晒剂,对苯二胺、间氨基苯酚、苯基甲基吡唑啉酮属于染发剂(见《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

相关不合格化妆品未在批件及标签标识中标出这些成分,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五)全成分;(六)净含量;(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对于生产、销售不合格化妆品的企业,国家药监局要求,广东、福建、江苏省(市)等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核实,须依法责令相关生产企业对已上市销售的有关产品及时采取召回等措施,立案调查,依法严肃处理;要求四川、辽宁、广西、甘肃、广东、山东省(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相关经营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对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轻者没收违法所得与用于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重者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眼镜镜片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眼镜镜片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眼镜镜片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引言眼镜镜片是近年来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视力矫正工具之一。

为了保障广大消费者的权益,加强对眼镜镜片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眼镜镜片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的实施细则,并对抽查过程中的相关要点进行阐述。

1. 监督抽查目的眼镜镜片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的目的在于加强对眼镜镜片产品质量的监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安全使用。

通过抽查,可以发现市场上存在的质量问题,推动企业提升产品质量水平,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2. 抽查范围2.1 抽查对象眼镜镜片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的对象包括境内生产的眼镜镜片产品,以及进口的眼镜镜片产品。

抽查对象应涵盖市场上不同品牌、不同规格和不同材质的眼镜镜片产品,以全面了解产品质量情况。

2.2 抽查依据抽查依据主要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等。

根据不同类型的眼镜镜片产品,还可参考行业协会的标准和国际认可组织的相关要求。

3. 抽查程序眼镜镜片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的程序主要包括计划制定、样品采集、检测评价和结果公布等环节。

3.1 计划制定监督抽查计划应根据市场形势、消费投诉、产品风险评估等因素,确定抽查的时间、地点和抽查的产品范围。

计划需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3.2 样品采集样品采集是眼镜镜片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的核心环节。

抽查人员按照抽查计划,在市场上随机购买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采购符合抽查要求的样品。

样品的数量应符合统计学要求,并随机选取不同生产企业的产品。

3.3 检测评价采集的样品将送往具备检测能力的检验机构进行全面的质量检测。

检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光学性能、材料成分、物理性能、耐用性和安全性等方面的指标。

检测结果应准确、可靠。

3.4 结果公布根据检测评价的结果,抽查机构将形成抽查报告并将其公布于官方网站或媒体。

抽查结果将包括产品合格率、不合格项目及相关企业的信息等。

同时,监督机构将根据抽查结果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和监管措施。

【点法网】非法经营罪典型案例

【点法网】非法经营罪典型案例

非法经营罪典型案例最近一个朋友的亲属因零售香烟的数额较大,被检察机关以非法经营罪起诉到法院。

因涉案金额达到25万元,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经营罪典型案例案例一:浙江世纪黄金公司非法经营案经检察机关查明,浙江世纪黄金公司在法定代表人张勇的决策下,从2005年7月开始非法经营黄金期货。

张勇指使其公司员工王剑平设计开发了网上黄金期货交易系统,并通过大力宣传,招揽大批来自全国各地的客户炒黄金期货。

炒金业务均通过公司网络系统进行,与国际黄金市场并不接轨,只是大致上按照国际即时金价的浮动报价,供客户进行参考,客户通过买进或者卖出与公司进行交易,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同时充当买方和卖方,并按每笔交易向客户收取“网络使用费”和“仓储费”。

交易的主要特征为标准化合约、定金放大、当日结算、强行平仓等,在交易中并不交割黄金实物,定金放大最高为50倍,即用2%的定金可以购买100%的黄金合约。

这种交易方式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非法期货交易。

至2008年6月案发前,浙江世纪黄金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上共存在客户1217个,共产生交易176579笔,公司共向客户收取黄金交易定金2.75亿余元,放大后交易金额总数达583亿余元。

根据查获的账户统计,该公司从非法黄金期货业务中至少获利1.1亿余元。

另查明,浙江世纪黄金公司还非法经营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推出理财计划,签订协议,共向181名客户收取2000余万元资金,并将上述资金以公司的名义投入黄金市场炒金。

此外,浙江世纪黄金公司系张勇借资注册,在通过验资,取得工商登记后张勇即将注册资金1000万元全部抽逃。

法院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浙江世纪黄金制品有限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7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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