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申请人申请错误的判定依据与归责原则
大连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大连航运职业技术学校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大连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大连航运职业技术学校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01【案件字号】(2022)辽02民终121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缪明毛国强王虹【审理法官】缪明毛国强王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大连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大连航运职业技术学校【当事人】大连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大连航运职业技术学校【当事人-公司】大连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大连航运职业技术学校【代理律师/律所】唐鹏林、王飞辽宁展恒律师事务所;宋兵辽宁鸿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唐鹏林、王飞辽宁展恒律师事务所宋兵辽宁鸿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唐鹏林、王飞宋兵【代理律所】辽宁展恒律师事务所辽宁鸿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大连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被告】大连航运职业技术学校【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的联营合同纠纷,申请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因该联营合同纠纷案的诉讼请求被生效判决驳回,故一审认定上诉人申请有错误,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因保全遭受的损失符合上述规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民事权利合同过错无过错新证据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发回重审强制执行查封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2020年4月至8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借款市场报价利率1年期为3.85%。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的联营合同纠纷,申请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因该联营合同纠纷案的诉讼请求被生效判决驳回,故一审认定上诉人申请有错误,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因保全遭受的损失符合上述规定。
财产保全解冻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限制性措施,防止财产转移、隐匿、损毁或者灭失的行为。
财产保全解冻则是指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期间,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特殊情况,决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行为。
财产保全解冻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财产保全解冻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财产保全解冻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因财产保全而受到损失的,有权要求赔偿。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财产保全应当依法进行,不得滥用。
财产保全措施解除后,被保全的财产应当返还。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财产保全期间,被保全人要求解冻保全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审查。
认为有必要解除保全的,应当及时解除。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财产保全期间,被保全人要求解冻保全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审查。
认为有必要解除保全的,应当及时解除。
”三、财产保全解冻的条件1.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解冻的第一条件是当事人提出申请。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说明要求解冻保全财产的理由和依据。
2. 保全措施不当保全措施不当是指保全措施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超出保全范围,或者保全措施不当导致被保全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3. 保全期限届满财产保全的期限届满后,被保全人有权要求解冻保全财产。
4. 被保全人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被保全人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如支付了欠款、履行了合同等,可以申请解冻保全财产。
5. 保全措施解除符合法律规定保全措施解除符合法律规定,即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解除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担保

实体公正
实体公正
实体公正也可以从两种意义上理解:一是指立法者对人们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分配,这是实体一般公正;二是 指司法者根据实体一般公正的要求,通过在诉讼中行使自由裁量权而达到公正的裁判结果,这是实体个别公正。 就一般公正而言,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制度要求一方在申请财产保全或解除财产保全同时承担保障对方实体权利的 义务,体现了对双方权利义务的公平分配原则。在具体个案中,申请人的利益可以通过保全的财产或被申请人提 供的担保来加以保障,如果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被申请人可以在本案诉讼中提起反诉或者请求诉讼抵销,也可以 另行提起一个独立的损害赔偿之诉,即被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也得到了保障。
财产保全担保方式一般为现金或实物抵押。如果没有以上条件,也可申请由担保公司提供信用担保。信用担 保无需办理抵押手续,不影响企业经营所需资产的使用。
常见类型
常见类型
合同纠纷中的保全担保 1.买卖、租赁、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合同纠纷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2.房产纠纷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3.建筑工程纠纷案件中的财产保全担保; 4.经济合同履约纠纷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5.证券、基金、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婚姻家庭纠纷中的保全担保 1.离婚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2.遗产继承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3.分割家庭共有财产的保全担保。 侵权案件中的保全担保
缺陷及改进
缺陷及改进
财产保全担保在明确财产保全担保的基本特征和制度价值之后,不难发现,中国偏重于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 下的财产保全担保制度存在相当多的缺陷。这主要体现在:第一,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有 违裁判中立和处分原则,而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无需责令其中一方提供担保,不符合程序公正和实 体公正的要求;第二,要求提供担保和审查担保是否适格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提供的 担保无论是方式还是数额方面都无权提出异议,不能体现言辞审理和辩论原则;第三,由于中国《民事诉讼法》 中规定保全的对象仅限于财产而不包括行为,当特别法有所突破时相应的保全担保制度却未能及时跟进,这显然 是立法上的一大滞后;第四,现行的财产保全担保制度规定得过于抽象和原则,财产保全担保的范围、方式、程 序、期限等重要问题没有具体的规定,各地以及各级人民法院并没有统一的适用标准,容易造成法官偏袒和暗箱 操作。
驳回财产保全复议申请的救济途径

驳回财产保全复议申请的救济途径驳回财产保全复议申请后,申请人可以采取以下救济途径:
1. 上诉,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对财产保全复议的决定进行审查。
在上诉过程中,申请人可以提交相关证据和理由,以期望法院能够对原审判决进行改判。
2. 申请再审,申请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向法院申请再审。
如果申请人认为财产保全复议的决定存在重大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可以通过申请再审的方式请求法院重新审查案件。
3. 行政复议或申诉,如果财产保全复议的决定是由行政机关做出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申诉。
在复议或申诉的过程中,申请人可以提交相关证据和理由,要求行政机关对财产保全复议的决定进行重新审查。
4. 寻求调解,申请人可以寻求调解解决纠纷。
通过调解,双方可以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财产保全复议所涉及的纠纷。
总之,针对财产保全复议申请被驳回的情况,申请人可以通过
上诉、申请再审、行政复议或申诉以及寻求调解等途径来寻求救济。
不同的救济途径可能适用于不同的具体情况,申请人可以根据案件
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救济途径,并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申请。
事实认定错误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事实认定是法律适用的基础。
事实认定错误,即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与实际情况不符,会导致法律适用的偏差,甚至可能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国法律对事实认定错误有明确的规定,以下将从法律规定、影响及应对措施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事实认定错误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有异议的,可以提出证据证明。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证据,确认事实。
”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应当以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为依据,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明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有异议的,可以提出证据证明。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证据,确认事实。
”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有异议的,可以提出证据证明。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证据,确认事实。
”第五十四条规定:“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行政行为。
”二、事实认定错误的影响1.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事实认定错误可能导致判决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从而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在民事诉讼中,错误的判决可能导致当事人丧失胜诉的机会;在刑事诉讼中,错误的判决可能导致无辜者被定罪。
2.损害司法公信力事实认定错误会使司法公信力受到质疑,损害人民法院的权威和形象。
这不仅影响法院的司法权威,还可能影响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任。
3.加剧社会矛盾事实认定错误可能导致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满,从而加剧社会矛盾。
在极端情况下,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三、应对措施1.提高法官业务素质加强法官的业务培训,提高法官对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确保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准确认定事实。
周天翔与江林珍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天翔与江林珍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09【案件字号】(2021)沪02民终523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谢亚琳姚敏周喆【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周天翔;江林珍【当事人】周天翔江林珍【当事人-个人】周天翔江林珍【代理律师/律所】肖文婷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肖文婷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肖文婷【代理律所】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周天翔【被告】江林珍【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证据不足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撤诉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查封变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可见,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系指当事人因于诉讼过程中申请保全错误造成对方当事人财产损失所引发的纠纷,应当按照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进行具体审查即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为行为的违法性、有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判断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是否存在错误,不仅包括申请人诉讼请求未能得到或者未能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客观方面,亦应包括申请人对损失存在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也就是说审理结果并不是确定申请人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造成损害并承担侵权责任的唯一依据。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确存在经济纠纷,江林珍申请保全周天翔涉案房屋中与诉讼请求等价值的财产份额,保全行为本身并不具备违法性。
虽然双方之间的纠纷至今未得到解决,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江林珍具有通过财产保全行为损害周天翔财产利益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认定过错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过错是承担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也是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础。
因此,认定过错的法律规定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认定过错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过错的法律定义1. 民法上的过错民法上的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损害,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损害,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2. 刑法上的过错刑法上的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三、认定过错的法律规定1. 民法上的认定过错法律规定(1)过错推定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是指在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过错的情况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
根据《民法典》第1218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2)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因过错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刑法上的认定过错法律规定(1)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根据《刑法》第14条的规定,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根据《刑法》第15条的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3. 行政法上的认定过错法律规定(1)行政过错行政过错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导致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民事诉讼程序意见21条

最高法民一庭:民事诉讼程序意见21条01经催告当事人仍未交纳诉讼费,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当事人起诉后未依法缴纳诉讼费,经催告仍不缴纳,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因为撤诉是当事人依其意思表示放弃因起诉而发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按照诉讼法上的“撤回的诉,视同未起诉”的诉讼规则,不发生起诉的效果,自然也就不产生诉讼时效的中断。
从诉讼时效的客体来看,其客体为请求权。
请求权是相对权,必须向相对人送达才能产生请求权的效果。
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反诉本身,请求权的意思只是到达了法院,法院不是请求权的相对人,只是实现请求权的居中裁判者,而未经法定程序到达相对人时,不能视为当事人已经行使了请求权。
当法院已向对方当事人送达诉状后,请求权的意思表示已经到达义务人。
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已非起诉,而是权利人向义务人主张权利,只是这种主张是通过法院送达的。
这时的法院所起的作用并非裁判者,而是意思表示的传递者。
此时,法院和普通的意思表示传递者并无区别。
在此种情形下可以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后果。
但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已不属于《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的第一种情形即提起诉讼,而是属于该条规定的第二种情形即当事人主张权利。
本案中,经催告当事人仍未交纳诉讼费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起诉状副本并未送达相对人,张某既未通过诉讼方式,也未通过诉讼外方式向相对人主张权利,故不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
(执笔人:王毓莹)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4辑)第108-113页。
02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后如何起算解除日期根据《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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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看财产保全申请人申请错误的判定依据
与归责原则
来源:作者:
案情
1995年至1997年,A公司承建B酒店工程,竣工后经B酒店委托,建行直属支行于2000年6月作出决算审核定案书,审核工程造价为 11226744.8元,并在通知双方时明确告知:如有不同意见可在15日内提出、逾期按定案书结果办理。
2001年,B酒店对该定案书提出异议,并向建行造价咨询中心提出复核申请。
2002年1月,建行造价咨询中心复核工程造价为7703588.26元并发出征求意见函。
同月,A公司致函B酒店、建行造价咨询中心提出异议,要求以建行直属支行作出的决算审核定案书为准。
因双方在工程造价决算审核及是否需复核等存在较大分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002年 4月,A公司以B酒店拖欠工程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根据A公司申请的金额,冻结了B酒店3895723.10元。
审理中,经法院指定评估机构审核工程造价为9457931元(包含监督费、营业税)。
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二审法院终审判决,B酒店应给付A公司工程款1310963.25元及相应利息。
后B酒店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对其错误申请而多查封的资金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分歧意见对本案的处理一、二审法院存在不同看法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B酒店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中,在工程款审计结果并未明确、且双方各持己见的情况下,A公司贸然以一个定案意见书作为诉讼保全金额的依据,而经终审判决,所依据的该份定案意见书未被法院采纳,B酒店实际所欠工程款远低于保全的数额,故A公司超额保全的后果并不是因不可预见、无法预见的原因而造成的,而是因A公司在申请诉讼保全时主观上有过于自信的过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故判决A公司赔偿B酒店利息损失225416.91元。
二审法院认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是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所享有的一项正当权利,申请人基于起诉证据提出诉讼保全申请亦需尽到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如尽到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判决金额与诉讼请求金额不符是其难以预见的,以该诉讼请求提出财产保全也就不存在过错。
否则错误申请财产保全造成被申请人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A公司与B酒店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中,A公司在B酒店对工程造价决算审核结果提出异议、且委托造价咨询中心进行复核已有初步结果的情况下,将工程造价决算审核数额较高的审计定案意见书作为诉讼保全金额的依据,而该案后经法院指定造价鉴定及终审判决,鉴定造价低于A
公司起诉时依据的审计定案意见的造价,判决数额也低于保全数额,对A公司而言,对诉讼保全可能产生的后果在主观上有一定的放任态度,使判决金额与诉讼请求金额不符,因此A 公司在财产保全的申请上存有一定的主观过错,对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B 酒店就工程造价决算审核委托建行直属支行进行,在审核的定案意见出来后,如有不同意见理应及时反映。
而B酒店既未及时提出,也未采取积极的态度与A公司协调处理。
直至A
公司向其催款时,才向造价咨询中心提出复核,导致纠纷的发生,且B酒店拖欠工程款的事
实已经终审判决认定,因其拖欠工程款事由是引起A公司起诉并申请诉讼保全的原因,故B 酒店也存有过错,应减轻A公司的民事责任。
考虑到工程造价决算的定案意见、复核意见、法院指定鉴定单位的造价结论及终审判决对双方其他争议事实认定等因素,以减轻A公司的50%民事责任为宜。
原审判决对过错责任的划分不当,应予变更。
据此二审法院依法变更一审为A公司赔偿B酒店损失102053.8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