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P-朱薇娜 田婉祯 张阳阳 翁月-劳动者“过劳死”的赔偿问题研究

合集下载

过劳猝死案例

过劳猝死案例

过劳猝死案例过劳猝死是指因长时间过度劳累、工作压力过大而导致的突发性死亡事件。

这种现象在当今社会已经不鲜见,尤其是在高压工作环境下的白领人群中更为常见。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过劳猝死的案例,以期引起大家对工作和生活平衡的重视。

案例一:小王,一名IT行业的白领,工作压力大,经常加班到深夜。

一天晚上,他因为突发心脏病倒在了办公室里,送医院后不治身亡。

经过调查得知,小王长期熬夜加班,饮食不规律,生活作息紊乱,导致了心脏负荷过重,最终发生了猝死事件。

案例二:小李,一名金融行业的职员,工作繁忙,每天面对大量的工作任务和压力。

为了完成工作,他常常连续加班,几乎没有休息的时间。

结果,一天在加班时,他突然昏倒在办公室里,送医院后不治身亡。

医生诊断显示,小李是因为长期的过度劳累和精神压力过大,导致了心脏功能紊乱,最终导致了猝死事件。

案例三:小张,一名年轻的互联网创业者,为了让自己的公司尽快成功,经常通宵加班,几乎没有时间休息。

在一次重要的项目上线前,他连续加班了三天三夜,最终在公司里倒地不起,送医院后宣告不治。

经过验尸报告显示,小张是因为长时间的过度劳累和睡眠不足,导致了身体机能崩溃,最终发生了猝死事件。

以上案例都是因为长期过度劳累、工作压力过大而导致的猝死事件。

这些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提醒我们要注意工作和生活的平衡,不要为了工作而牺牲自己的健康。

工作固然重要,但健康更加重要。

我们应该学会适当的调整工作状态,保证充足的睡眠时间,合理安排工作和生活,避免长时间的过度劳累,保护自己的身体健康。

在这个竞争激烈的社会中,我们需要更加注重自己的身体健康,不要为了工作而牺牲自己的生命。

适当的工作休息,规律的作息时间,健康的饮食习惯,都是保护自己身体的重要手段。

希望大家能够引以为戒,珍惜自己的生命,不要让过劳猝死的悲剧再次发生。

生命只有一次,健康是最重要的财富。

我国_过劳_问题研究综述

我国_过劳_问题研究综述

新视角理论研究111 我国“过劳”问题研究综述韩飞雪(北京工商大学嘉华学院,北京101118)摘要:随着市场竞争逐渐激烈,人们的生存压力日趋增大,“过劳”已经从精神病学的专用名词发展到了专指由于持续高强度的工作而导致的健康问题。

本文从慢性疲劳综合症、亚健康、过劳死三个问题出发,说明了我国学界关于“过劳”问题的研究现状。

关键词:“过劳”;慢性疲劳综合症;亚健康;过劳死 疲劳,是人类生存的第一病因。

过劳的定义最早产生于19世纪70年代,是一个起源于精神病学的概念,用以描述那些身体、情绪、精神、人际关系、行为严重耗竭的病人。

而随着市场竞争逐渐激烈,人们的生存压力日趋增大,“过劳”已经从精神病学的专用名词发展到了专指由于持续高强度的工作而导致的健康问题。

“过劳”一词可以有两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是“过度疲劳”,表明的是身体疲劳的程度;第二层意思是“过度劳动”,表明的是一种身体劳动状态,“过度劳动”是引发“过度疲劳”的重要原因。

目前国内学界关于这个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过度疲劳”方面。

必须指出,通常我们所说的“疲劳”绝大多数是指做某件工作或劳动时间较长后超越机体的承受能力所发生的疲劳,这种疲劳经过一定时间的休息、调整即可恢复,我们可以称之为“急性疲劳”,而现在我们要讨论的“过度疲劳”是一种慢性疲劳,这种疲劳是由于紧张的生活节奏中多种因素共同作用于人体,致使人们的躯体与心理所感受到的持续的疲劳,并且经过长时间休息也不能完全消除。

关于这种慢性的“过度疲劳”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因其导致的问题上,其中,关于慢性疲劳综合症、亚健康以及过劳死三个问题的研究较多,这些研究从医学、社会学、管理学以及法学等不同角度出发,主要关注以上三个问题的现状、原因与对策,并且有学者进行了特定人群或地域范围内的实证研究。

一、关于慢性疲劳综合症的研究近年来,由于生活节奏的加快,竞争意识的增强,慢性疲劳的很多症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更多重视。

慢性疲劳综合症(chronic fatigue syndrome ,CFS )这一概念最早是由美国全国疾病控制中心于1987年正式命名的,慢性疲劳综合症指的是由于慢性疲劳的存在而逐渐导致出现的一种影响日常生活、学习和工作的机体障碍或失衡状态,它的诊断依据是:连续6个月以上处于极度疲劳的状态,出现反复低烧盗汗、咽喉疼痛、肌肉或关节疼痛、体力下降、记忆力减退、头痛头晕、精神不振、情绪低落、反应迟钝、失眠多梦、乏力气短、心跳心慌、烦躁焦虑、颈部淋巴结肿大等症状,一般检查和检验没有发现明显的不正常。

中国企业劳动力过劳死亡案例分析

中国企业劳动力过劳死亡案例分析

中国企业劳动力过劳死亡案例分析引言:随着中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中国企业劳动力过劳死亡的案例也逐渐增多。

本文将通过分析具体案例,探讨产生此类问题的原因,并提出改善劳动环境的措施。

案例一:李某工厂死亡事件李某是某家电子制造公司的一名普通工人,每天工作时间超过12小时,常常加班到深夜。

由于长时间超负荷工作,精神高度紧张,身体承受巨大压力,最终导致心肌梗塞离世。

案例二:王某办公室跳楼自杀王某是某互联网公司的项目经理,工作压力巨大,每天工作时间超过14小时,且被上级频繁加班。

长时间超负荷工作导致他产生焦虑、抑郁等心理问题,最终在一次会议后选择跳楼自杀。

原因分析:1. 压力过大:中国企业普遍存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企业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率,经常在劳动力上加大压力。

无论是工时还是工作强度,在很多企业中都是普遍存在的,劳动者往往被迫长时间超负荷工作,以满足公司的要求。

2. 缺乏法律保护:中国劳动法虽然规定了工作时间、加班费和休息休假等,但监管和实施不力。

企业往往缺乏对劳动法的尊重和遵守,而劳动者也因为缺乏知识或者无处申诉而难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3. 高强度的劳动:很多企业为了加快生产进度,对员工施加了过度的工作强度。

这包括长时间工作、高强度的连续操作和缺乏足够的休息时间等。

这些对于个体来说都是巨大的身体负担和心理压力。

改善措施:1. 加强法律监管:领导应更加严格地监督和管理企业的劳动条件,加大对劳动法的宣传和培训力度,确保企业遵守劳动法,并对违法者进行严厉的处罚。

2. 提高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领导应成立独立的劳动仲裁机构,为劳动者提供一个公正、有效的申诉渠道。

此外,领导还应加大对劳动者权益的宣传,并推动企业建立健全的劳动合同和制度,确保员工权益得到保障。

3. 完善工作机制:企业应减少加班时间,根据工作负荷适当增加人手。

同时,为员工提供适当的休息和调节工作状态的机会,如弹性工作制和员工活动等,以减轻员工工作压力。

4. 加强心理健康管理:企业应建立心理咨询机制,为员工提供心理健康支持和帮助,引导员工正确面对工作压力,并提供必要的心理辅导培训。

科技人与过劳死

科技人与过劳死

2020/11/30
44
健康生活習慣
休閒運動 健康飲食
少鹽、少澱粉、少油炸燒烤;多水、多鈣、 多青菜 抗老化及抗氧化食物: 維他命ACE、魚油、活 菌 青花椰菜、高麗菜、洋蔥、大蒜、藍莓、柑 橘、胡蘿蔔、高纖食物及黃豆製品
2020/11/30
45
Thank you for your attention!
2020/11/30
26
如果妳是女生
請不要再問醫師“我是不是痛風”? 發生率: 男:女=20:1
2020/11/30
27
不曉得該問誰的問題…
便秘
2020/11/30
28
大的出來的原因
夠鬆: 纖維素 水分多 腸子蠕動:
運動 Timing? 疾病或藥物
2020/11/30
29
Timing
大腸會自己動的時間:
2020/11/30
22
今天的演講重點…
1.高血脂症 2.高尿酸症 3.焦慮症、身心症、恐慌症 4.憂鬱症 5.健康飲食
2020/11/30
23
高血脂症:膽固醇 (Cholesterol)
膽固醇是合成荷爾蒙的原料及造成血管硬化的 原兇。
總膽固醇 (T-CHO): 正常小於200mg/dl;大於 240mg/dl考慮服藥 高密度脂蛋白HDL:好的膽固醇,不可小於35mg/dl 低密度脂蛋白LDL:壞的膽固醇,不可大於130mg/dl
2020/11/30
3
「質」的考量:
以作客觀綜合的判定。因此除工作時間外, 發病前曾遭遇到造成精神緊張且與發病具 有相當密切關連的工作型態,包括:不規 律的工作、工作時間過長、經常出差、輪 班或夜班、溫度、噪音或時差等亦可納入 考量 。

从人力资源管理角度浅析过劳死

从人力资源管理角度浅析过劳死

114学术性.实践性.理论性科学教育家2008年5f l第5期厨从人力资源管理角度浅析过劳死李佩(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74)【摘要】本文简要阐速了。

过劳死”的概念.从社会层面和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制度两方面揭示了出现。

过劳死”的原因,并从人力资源管理角度提出了预防。

过劳死”的方法和建议。

【关键词】过劳死;用人单位;绩效考核;劳动法.1过劳死的概念1.1过劳死的定义。

过劳死”一词最早出现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日本经济繁荣时期。

它并不是I|缶床医学病名,而是属于社会医学范畴。

目前我国对“过劳死”还没有在法理上或病理学上做出明确定义。

国际上对“过劳死”的普遍定义为劳动者因工作时间过长、高劳动强度、心理压力过大而出现精疲力竭的亚健康状态,长期积重难返而突然引发身体潜藏的疾病并急速恶化,救治不及,继而丧命。

各国劳动法律及相关国际劳动公约都把。

过劳死”看成是对劳动者构成生理伤害的极端形式。

我国医学界认为:“过劳死”指的是长期慢性疲劳后诱发的猝死,即由于工作时间过长、劳动强度加重、心理压力过大导致精疲力竭,甚至引起身体潜藏的疾病急速恶化.继而出现致命的症状。

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过劳死作为一种与现代化相随而至的新的、现代人的职业病也悄悄的潜入了人们的生活。

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

过劳死”的发病率正在逐年增加,有专家分析我国目前正成为过劳死的高发国。

1.2过劳死的特点1.2.1隐蔽性很强,先兆不明显。

这点很容易被人忽视.从很多。

过劳死”的案例中我们基本看不出他们有任何明显的疾病.甚至有些连轻微的疾病都不存在,这样就很容易被人们忽视潜在的健康危机。

其实只要我们仔细观察自己的身体变化.还是能提早发现。

过劳死”的,针对大多数疾病,我们的身体都会在必要的情况下为我们发出信号,“过劳死”也不例外,只关心自己的身体,定期检查身体.稍有不适就上医院进行检查治疗,有病治病.无病保健,方可做到预防。

过劳死”。

对我国“过劳死”法律规制缺失的检视

对我国“过劳死”法律规制缺失的检视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Journal of Anhui VocationaI Colleqe of Police officers 

对我国“过劳死”法律规制缺失的检视 李碧芳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北京 100088) 

【摘 要】当下,过劳死已经成为一个社会热点问题。笔者透过梳理过劳死的相关背景,多角度分析了现阶段 我国过劳死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并在此基础上设计对过劳死予以法律规制的具体路径。 【关键词】过劳死;法律规制;检视;救济 【中图分类号】DF4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101(2011)06—0039—04 

一、

事实与数字——问题的揭示 

近年来,经媒体报道和舆论传播的“过劳死”现 象日益增多,典型的真实案例或疑似案例,如: 2011年4月微博上一则关于“普华永道25岁 女硕士过劳死”的帖子,短时间内被大量转载;2006 年5月28日,深圳华为公司一名年仅25岁的工程 师胡新宇因病毒性脑炎去世,据说死因是“加班累 死”,华为按照“人道主义”的原则为死者处理了后 事,但否认在法律上的责任;2003年8月25日,戴 尔公司中国总部前员工郑杰因“长期加班”被确诊为 癌症50天后不治身亡,厦门市劳动保障局最终出具 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驳回了郑家的工伤认定; 2000年10月。中国首例“过劳死”案在上海静安法院 开庭审理。一审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对原告主张唐英 才死因是过度疲劳所致的意见不予采纳。该案开启 了以“过劳死”为由诉诸法律的先河,“过劳死”TI:始 走进了人们的视野。 同时,据我国2006年人才蓝皮书指出,七成知 识分子处于“过劳死”的边缘。据估算,每年因“过劳 死”去世的人多达60万。且涉及“过劳死”的群体不 限于一个较为固定的群体,而是向社会各个阶层蔓 延与迫近。可见,一例例“过劳死”现象,一石石激起 千层浪。过劳死正日益成为夺去生命的危险信号,应 引起了人们的广泛高度关注。 困扰我们的问题是,在如此日趋严峻的过劳死 形势下,令人们无法回避的是,“过劳死”事例的最后 处理结果.大都是用人单位基于人道主义给予死者 家属一定的补偿,而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过劳死 法律规制为何在现实中如此贫瘠或频频缺位?如#-f 设计一种人本化的规制过劳死的法律运行机制。达 到预防过劳死及事后救济的双重目标?本文将先对 过劳死的相关背景知识进行简单梳理,对现阶段我 国过劳死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进行多角度透析. 并在此基础上试图提出对过劳死进行法律规制的具 体路径。 二、过劳死概念之界分 (一)过劳死的医学解释 日本是过劳死(Karoshi)的发源地,其出现与当 n,l正处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经济不断攀升飞跃期 有关。“过劳死”属于一个医学概念.其医学解释是指 超过劳动强度而致死,即“在非生理的劳动过程中。 劳动者的正常工作规律和生活规律遭到破坏。体内 疲劳蓄积并向过劳状态转移,使血压升高、动脉硬化 加剧,进而出现致命的状态。”正如沃特尔姆斯教授 所说的,如果不能采取果断的措施,“过劳”一旦走向 极端.就是一种在职业方面及生活方面致命的危险 疾病,最终导致“过劳死”。 (二)过劳死的法律含义 我国法律文件中并没有“过劳死”这个概念.故 过劳死并非法律概念。在我国,人们是20世纪90年 代才逐渐接触到“过劳死”的概念。过劳死在法律上 

“过劳死”的司法鉴定理论及实践探讨

“过劳死”的司法鉴定理论及实践探讨

“过劳死”的司法鉴定理论及实践探讨刘双高;郑金祥;张立勇;罗光华;侯一丁;成建定【摘要】“过劳死”是由于过度工作而引起的死亡,近年来随着人们工作、生活节奏不断加快,其现象频繁发生、见诸报端.该病最早在1969年见于日本报道,后在20世纪80年代末引起世界性关注.“过劳死”并非临床诊断定义,其隶属社会医学名词,其概念的界定于受害者能否获得劳动赔偿金及额度有关.通过对“过劳死”的近年来国内外流行病学调查整理、总结;并归纳、探究各文献报道的与“过劳死”发病密切相关的,诸如心脑血管疾病、工作压力及个人体质(疾病危险因素)等病因;同时,列举若干相关案例报道;最后,对“过劳死”的法律赔偿体系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希望通过本文完善目前国内关于“过劳死”的研究.【期刊名称】《中国司法鉴定》【年(卷),期】2015(000)002【总页数】4页(P104-107)【关键词】过劳死;病因;防制【作者】刘双高;郑金祥;张立勇;罗光华;侯一丁;成建定【作者单位】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附属157医院,广东广州510510;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广东广州510080;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广东广州510080;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广东广州510080;苏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三大队江苏苏州215131;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广东广州51008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795.4近年来,随着人们的工作、生活节奏不断加快,严重危害社会中坚(青壮年劳动者)健康的“过劳死”频繁发生并见诸报端,给社会、家庭带来巨大的损失和精神上的伤痛,而且引发了死者家属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

本文就“过劳死”的定义、流行病学、病因、发病机制作较为全面的阐述,以利于医务人员做好相关的健康宣教工作及“过劳死”的综合防治研究。

“过劳死”(karoshi)是指由于过度工作而引起的死亡。

该词最早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末的日本[1-2],第一例报道的“过劳死”案例是1969年日本的一位29岁男性工人,死于脑出血[1],20世纪80年代末期开始引起日本国内及国际的关注报道[3-4],1987年4月,美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将这种以慢性持久或反复发作的脑力或体力疲劳为主要特征的症候群命名为“慢性疲劳综合症”。

职业女性过劳问题研究

职业女性过劳问题研究
职 业女 性过 劳 问题研 究
口文 /刘璐 宁
( 1 . 首都 经济 贸易大学博士研 究生; 2 . 北京财 贸职业学 院 北京 )
[ 提要] 过劳是指劳动者在工作场 只 有 2 7 . 2 7 %处 于 “ 绿色安全区 ” , 3 9 . 1 6 % 调 查 显 示 , 与 亚 洲 国家 和 地 区 相 比 , 中 国
市场中大量进行交易的金融工具来说是合理 域。 E V A认为企业的价值等于企业最初的资本
的, 对 于不够成熟的市场中不存在大量进行交 投入加上所创造的经济价值的增量的现值 。
现有 的企业价值评估方法各有利弊 , 在 使 用时, 为 了保 证评估 结果 的准确 性 , 可 以根据
易的一些产 品, 结果的准确性却不能保证 。因
五、 经 济附加法 ( E V A )
会计 资料进 行了必要的调整 , 剔除 了会计 失真 结果准确性 的一个途径 。 用E V A模型评 估价值 , 要做 的调整 太多 ; 主要 参考文献 :
E V A显示了一种新型 的企业价值观 。 E V A 具体评估情 况对模 型中的相关 指标进 行合 理
而, 在 目前我 国不够 发达 、 尚未成熟 的市场环 模型将 权益资本成本的正常报酬税前列支 , 充 的调整 ; 另外, 综合运用各种评估方法 、 模 型对 境下使用该模 型评估可能会产生明显的误差。 分考 虑了所 有者权益资本 的成本 ; 在计算 时对 企业价值进 行评估 , 也是减 少误差 、 提 高评 估
种生理和心理状态。 过 劳 现象 在 当今 社 会 世 界平均 5 7 - 4 6 O . 1 6 0 . 7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职 业 女 性 过 劳 现 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作者简介:
朱薇娜(1998.06-)女,汉族,贵州遵义人,江苏大学本科在读,法学方向
田婉祯(1999.12-)女,汉族,安徽黄山人,江苏大学本科在读,法学方向
张阳阳(1998.12-)女,汉族,江苏南通人,江苏大学本科在读,法学方向
翁月(1999.04-)女,汉族,江苏泰州人,江苏大学本科在读,会计学方向
【项目基金】本文系江苏大学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项目,项目编号:201910299620X
劳动者“过劳死”的赔偿问题研究
朱薇娜田婉祯张阳阳翁月
江苏大学
江苏镇江 212013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劳动力在生产中的地位日趋重要,社会竞争日趋激烈,工作强度、工作压力等也急剧增大,劳动者过劳死现象也日益严重。

而过劳死在我国法律中尚未有明确的界定,其家属很难采取法律手段主张权利。

文章通过了解国内及国外学者对过劳死的研究,借鉴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进一步探讨我国法律制度中对其规定的不足,减少过劳死现象的发生。

关键词:过劳死工伤法律制度赔偿标准
一、“过劳死”问题概述
(一)“过劳死”的含义
我国目前对过劳死尚未有明确的定义,但很多学者都从各自的研究角度中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①工伤责任说:主张将过劳死纳入工伤认定的范围,由社会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等来支付受害劳工家属的损害赔偿。

②侵权责任说: 认为过劳死侵犯了劳动者的工作环境权和休息休假权,客观上也造成了劳动者死亡的法律后果,所以用人单位应根据《侵权责任法》对过劳死的劳动者承担侵权损害责任。

③工伤侵权竞合说:认为过劳死兼具工伤与侵权的竞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长时间加班到这疲劳积蓄,诱发疾病,属于因工作原因引起的伤害。

④刑事制裁说:主要强调的是对用人单位的制裁。

认为从用人单位上进行刑事制裁的方式,可以杜绝加班行为。

⑤劳动灾害说:田思路教授认为应当将过劳死认定为劳动灾害、就可以的劳动法律的保护和救济。

(二)“过劳死”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在立法上有规定劳动者休息休假制度、工时制度等来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益和身体健康权益的,但实践生活与制度所规定的大有不同,劳动者加班现象普遍,身体和心理健康在一定程度都受到损害。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现在社会就业压力较大,劳动者为不被淘汰,也会努力完成自己的工作,同时还有额外的工作,那么工作时间也会增加。

劳动者过劳死与劳动者休息权有关,与企业的违法用工等有关,如果劳动监察部门能够很有力地实施监管行为,也许“过劳死”现象不会这么普遍发生。

公司的
规模与公司人员有关,规模越大,该地的经济效益也会上升,某些地方政府为了提升政绩,在一定程度上会放松对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同时我国的劳动处罚作用也比较低。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这并不能达到震慑企业的作用,处罚力度较低。

(三)“过劳死”问题涉及的工伤保险制度
工伤亦称公伤、因工负伤。

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

我国目前将“过劳死”纳入工伤范畴,主要原因是在构成要件方面较为相似。

主体上要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客观上要求劳动者受到的人身损害是在履行工作的过程中发生的。

与工伤的构成要件相似,所以我国将其纳入工伤保险制度中。

我国关于“过劳死”的问题处理,主要通过《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规定,但在其中主要强调了发病的地点必须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其忽视了因长期工作而导致疲劳积蓄的情况。

《工伤保险条例》中也强调了48小时。

根据《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的规定,“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初次诊断时间”应该是作出确诊意见的时间,而不是接诊的时间。

在“陈某诉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一案中,初次诊断时间应该是制作出确诊意见的时间。

48小时是医学上抢救伤员的黄金时间,但若抢救时间过长,则不符合48小时的认定标准,则得出不能被视为工伤的结论。

所以,在现行法中,规定的48小时忽视了死亡和工作过重之间有因果关系,不能就仅仅因为48小时,而剥夺对死者家属获得工伤救济的权利。

这样的规定是不合理的。

现目前国内有一热词“996工作制”,是指工作时间从早上九点到晚上九点,一周上六天班,中午和办完休息1小时,总计工作时间10小时以上。

现在的社会实践中,有越来约多的企业实行“996”工作制,其中的社会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其中给员工的身体健康也埋下隐患。

现在2020年国内疫情期间,《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写明: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但对于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不属于工伤。

所以我国法律在司法实践中不应该机械的认定工作时间、工作地点。

要针对其具体的工作内容、工作强度等加以结合具体分析。

二、“过劳死”赔偿存在的困境
(一)“过劳死“认定标准不清
我国过劳死的赔偿标准参考工伤赔偿,目前我国法律对其还没有明确的定义,但工伤赔偿标准为我们提供一个很好的借鉴。

立法是一个很复杂的过程,有现行的制度可以参考是很好的办法,同时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最大程度的保障受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过劳死“认定程序复杂
首先是工伤认定程序复杂。

程序内容包括申请工伤认定、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认定、决定、异议以及执行,在一定程度上,劳动者或者其家属会放弃工伤待遇。

同时过劳死的鉴定技术要求较高,工伤认定的机构为行政机构,在认定标准的确定上,需要较多的专业知识,所以为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在认定机
构中增加专家代表的比例。

三、“过劳死”赔偿问题的建议
(一)明确“过劳死”的含义
我国在立法上应该明确“过劳死”的含义,在一定基础上可以立法完善,可以通过法律手段保障和健全劳动者的权力。

(二)健全相关的工伤保险制度
让劳动监察部门可以独立刑诉行政执法权,在执法过程的,可以加大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既要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也要加大处罚力度,要从根本上减少过劳死现象的发生,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

(三)增强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
劳动者自身也要树立健康意识,加强对自己的身体锻炼,保障自己的身体素质,要适度劳动。

参考文献:
[1] 张雯娣.日本“过劳死”的法律认定与启示[D].华东政法大学.2018
[2] 韩国过劳灾害认定基准及判例研究[J]. 杨河清,万利. 中国人力资源开
发.2017(08)
[3] 日本“过劳死”和“过劳自杀”的认定基准与启示[D].田思路贾秀芬.
[4] 林婷婷.过劳死的损害赔偿问题研究[D].深圳大学.2018
[5] “过劳死”的法律探索[J]董保华.法治研究.2012(02)
[6] 闫霞.过劳死损害赔偿制度问题研究[D].北京化工大学.2016
[7].《劳动者权利及其保护》.韩桂君、彭博.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