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试点工作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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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全国试点政策下多元化发电企业税收筹划

“营改增”全国试点政策下多元化发电企业税收筹划

息技术服务 、文化创 意服务 、物 流辅助服务 、有形动产 租赁服 业 税 , 改按 照6 %缴 纳增值 税 , 税 负略有 上升 ( 暂 不考 虑A可 抵扣 务 、鉴 证咨询服务 、广播影视 服务 。有形 动产租赁 服务适用税 物资及 固定 资产 采购 的进 项税 ) 。从 电厂B税 负角度 , 可取 得A 率为 1 7 %; 交 通运输 业服务 适用税 率 1 1 %; 现代服务 业服 务适用 公司开 具的6 %增值税 专用发 票 , 并抵扣进 项税 , 增值 税负 降低 ; 税率6 %; 财政部 和 国家税 务总局 规定 的应 税服务 , 税 率为零 , 简 从发 电企业 整体税负 角度 , 增值 税销 项进项相互 抵消 , 实 际税 收 易办法 的增值税 征收率为3 %。 减少金额为原缴 纳的营业税 。
“ 营 改增 ”政 策 下 的税 务 筹 划建 议 新政 策人手 , 结合 发电企业多元 化实 际, 分析政 策对 企业税 收的 三 、 ( 一 ) 抵 消 内部 增值 税项 , 降低 营 业税 负 影响, 提 出了相 应税务筹划建议 。 对于 发 电企 业 内部 单位 的关联 方 应税 业务 , 如 咨询 服务 、 动产 租赁服务等 , 合 理利用关联 方交易 的抵税 效应 , 则增值 税销 全 国范 围 “ 营 改增 ”试 点简 介
( 二) 调 整对 外 业务 性质 , 规避 税 负增 加 以增值税 税收为 主体 的单 位 , 在 其对 外提供应 税服务 时 , 尽 ( 一) 提 供 应 税 服 务 项 量避 开试 点服务 范畴 , 通 过调整 对外提 供 应税服 务合 同条款 和 根 据发 电企 业收入 的主 要构 成情 况 , 对 照本 次试点 的行 业 业务性 质 , 避 免按照试 点行业较高 的税率缴 纳增值税 , 选择 缴纳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笔记1——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有啥道道-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笔记1——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有啥道道-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笔记1——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有啥道道-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有关规定, 现对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相关政策财会[2016]2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一、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

思成笔记:这边列举了10个二级科目, 是二级科目哦, 而不是三级科目的设置。

1)对比原来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应交税费的税种进行明细核算。

应交增值税还应分别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已交税金等设置专栏进行明细核算。

2)对比征求意见稿, 新增了如下正列举科目: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

其中:1.进项税额专栏, 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思成笔记:这边实际上也在说明, 在增值税抵扣链条中, 进项税是购买者支付或者负担的, 增值税是一种代收代付的核算形式, 才会体现价外税的特点, 而不经过利润表。

2.销项税额抵减专栏, 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思成笔记:替代了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为增值税差额计征而设, 例如旅游服务。

3.已交税金专栏, 记录一般纳税人当月已交纳的应交增值税额;4.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 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5.减免税款专栏, 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思成笔记:如小微企业的减免, 这边需要注意所得税口径与增值税口径小微企业不一样呦。

营改增各试点行业范围解析大全

营改增各试点行业范围解析大全

营改增各试点行业范围解析大全导语:随着营改增试点的逐步推广,越来越多的地区加入到营改增试点地区的范围之列。

越来越多的企业对于营改增试点行业存在很多疑问,例如,何为生产性服务业,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如何理解,由此造成诸多企业对其是否在营改增范围之列存在疑惑。

为了使企业对营改增各试点行业范围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小编将各试点行业范围进行了深度整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的第八条规定,此次“营改增”试点行业为两个行业:1、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铁路运输除外)、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2、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提示:(1)此次扩围主要纳入了生产性服务业,生活性服务业、金融业并未纳入。

(2)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是以“营改增”试点行业税目注释为准,而不是以原有的营业税的税目注释为准。

以上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如下。

(一)交通运输业(二)部分现代服务业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如下几种:1.研发和技术服务2.信息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

(三)根据各地税务机关问题解答整理的行业范围(四)根据网络上相关资料整理的行业范围(仅供参考)江苏省某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的若干内部参考(供参考)应税服务范围执行口径(一)1、为故障汽车提供的拖车服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试点服务范围,不纳入本次“营改增”试点范围。

为故障汽车提供的拖车服务属于求援服务,不符合生产性服务改征增值税的原则;且《国民经济行业代码(2011版)》将拖车服务归入“汽车维修业”。

营改增试点征收品目明细表

营改增试点征收品目明细表

主征收品目划分说明
9
030200 增值电信服务 建筑服务
10
1
040100 工程服务
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 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 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 、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 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 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 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 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 业。 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 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 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 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 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 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48
060702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
49
060703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
50 51 52 53
14 15 16 17
060801 企业管理服务 060802 经纪代理服务 060803 人力资源服务 060804 安全保护服务 其他现代服务
54
18
069900 其他现代服务 生活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
22
070202 医疗服务 旅游娱乐服务
59
23
070301 旅游服务
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 、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序号
新征收 品目标识 24

营改增继续教育试题)

营改增继续教育试题)

考试《税法改革及实务操作(二)》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15小题,每小题2分,共30分。

单项选择题(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选择正确选项。

)1.下列行业中,不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的是()。

A.陆路运输服务B.铁路运输服务C.航空运输服务D.房屋租赁服务 A B C D答案解析:铁路运输不属于营改增征税范围。

2.营改增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其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专栏。

A.销项税额B.进项税额C.待抵扣进项税额D.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A B C D答案解析: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

3.北京甲运输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11月其国内客运收入30万元,支付非试点联运企业运费10万元并取得交通运输业专用发票,销售货物取得2万元(含税)。

该企业本月税法认可的可抵扣进项税额为0.8万元。

北京甲运输公司2012年11月的运输业务适用的税率为()。

A.17%B.11%C.6%D.3% A B C D答案解析:试点地区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

4.营改增试点地区纳税人取得的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借记()。

A.其他应收款B.营业外收入C.补贴收入D.其他业务收入 A B C D答案解析:试点纳税人在新老税制转换期间因实际税负增加而向财税部门申请取得财政扶持资金的,期末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能够符合财政扶持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且预计能够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按应收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待实际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5.该设计公司当期进项税额是()。

A.8000B.11000C.14000D.15000 A B C D答案解析:5000+28571.43×7%+14285.71×7%=8000(元)。

“营改增”试点企业有关会计处理的分析

“营改增”试点企业有关会计处理的分析
, ,


主营 业 务成 本


等相 关科 目应 按 经营 业务 的
按 照 国家有 关营 业税 政 策
种 类进 行 明细核 算
允许 其 以取 得的全 部价 款 和 价 外 费

对于 期 末一次 性进 行 账 务处理 的企业 期 允许 扣减 销 售额 而减 少 的销项 税 额 应 交 增值税 ( 营 改 增 营 业务 成本

— 有 关规 定 允许 从 销 售 额 中
,
计人

应 交税 费

处理规 定 ) 的通 知) (财 会 12 0 对试 点地 区

号 以下简称
,

13
号文 )


,
扣 除其 支付 给非 试 点纳税 人价 款 的 少 的应缴 增值税 的
,
按 规定 扣减 销 售额 而减

营改增


涉及 的 会计 处理 作 出了 明确规 定
” , ,
借记

主营业


务 成本 等科 目 按 实际支付 或应 付的金 额 贷记 银 行存款

试 点 纳税 人提 供
,
应付 账款

等科 目

按 照 国家 有关营 业税 政策规 定差 额征 收营业 税的
,
对于 期末 一次 性进 行 账务 处理 的企 业
,
,
期 末时 按规 定 当

允 许其 以 取得 的全 部价 款和 价 外费 用

一 般 纳税 人会计 处 理 的操 作步 骤
,
首 先按 提 供应 税服 应交 税 费

“营改增”下企业财务工作的思考

“营改增”下企业财务工作的思考

“营改增”下企业财务工作的思考摘要 2011年的11月,我国财政部联合国税总局一起下发了“营改增”的试点方案,这次改革意义十分重大,不仅有利地推动了现代的服务业不断往前发展,还极大刺激了市场需求,有效降低了企业相对沉重的税收负担,更重要的是它整体上推动了我国的经济结构的调整,对我国的综合国力提升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关键词“营改增”企业财务工作一、“营改增”对财务管理的影响“营改增”之后,观察试点的基本情况,笔者得出结论:该方案对企业的财务管理产生了如下几大方面的影响:(一)计税基数和适用税率及税款计算发生了变化1、计税基数发生了变化。

“营改增”方案试点实施之前,营业税的计算通常将企业的营业额来作为计税的基数。

“营改增”方案实施试点之后,增值税的缴纳计算标准改由经过相应的增值税的税率或者是征收率来进行税收计算。

当期应缴的增值税以当期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间的差额进行计算。

计算增值税的基数也不再区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在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上的计算差异性。

2、适用税率发生变化。

在税收改革之前,有关企业税率较之税改后还要低,比如,在运输行业的企业中,征收营业税是以营业额3%为标准,税改后,这个标准激增到了1l%。

在服务业,税改前的营业税按照营业额的5%征收,“营改增”之后,计算销项税额要按以6%增值税率来进行征收,且以增值税的计算方法来对应缴的税费加以核算。

(二)企业账务处理较税改前复杂税改试点前,现代服务业的营业税在账务处理上相对简单,计算方式为:收入额与相应税率相乘,即可得出应缴的营业税额;“营改增”后,账务处理变得复杂,财务人员日常处理账务时常常会遭遇棘手问题。

财会[2012]第十三号文件中规定,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按有关规定,对于提供应税的一般纳税人而言,可在销售额里扣除付给纳税者价款的应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这一科目下面设立“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以记录企业因按规定减除销售额带来的缩减销项税额。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附件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附件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发布日期:2016-03-2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

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

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3月23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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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试点工作专栏增值税自1954年在法国开征以来,因其有效地解决了传统销售税的重复征税问题,迅速被世界其他国家采用。

目前,已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增值税,征税范围大多覆盖所有货物和劳务。

我国1979年引入增值税,最初仅在襄樊、上海、柳州等城市的机器机械等5类货物试行。

1984年国务院发布增值税条例(草案),在全国范围内对机器机械、汽车、钢材等12类货物征收增值税。

1994年税制改革,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到所有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对其他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2009年,为了鼓励投资,促进技术进步,在地区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将机器设备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

北京市为2012年9月1日,江苏省、安徽省为2012年10月1日,福建省、广东省为2012年11月1日,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为2012年12月1日。

此次确定的扩大试点地区与上海市适用同样的试点方案、试点行业和政策安排。

试点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试点地区从事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纳税人自新旧税制转换之日起,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适用6%税率,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税率;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当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情形a、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即超过500万元(不含)的;b、无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否超过500万元,2011年年审合格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第四条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第二章应税服务第八条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第九条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

第十条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税率和征收率第十二条增值税税率:(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注:本条是对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的规定。

①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②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和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适用税率为增值税基本税率17%。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注:本条是对交通运输业服务的适用增值税税率的规定。

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期租业务,以及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湿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照交通运输业服务征税,适用税率为11%。

铁路运输服务未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畴,仍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征收营业税。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注:本条是对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适用增值税税率的规定。

适用6%税率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注:本条是对应税服务零税率的规定。

①对应税服务适用零税率,意味着应税服务能够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从而提高了本市出口服务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为现代服务业的深入发展和走向世界创造了条件。

对于调整完善我国出口贸易结构,特别是促进服务贸易出口具有重要意义。

②对于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包括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其中:国际运输服务是指:a、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b、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c、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同时,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具体内容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明确。

第十三条增值税征收率为3%。

注:本条是对增值税征收率的规定。

①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征收率为3%。

②一般纳税人如有符合规定的特定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为3%。

特定项目是指: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

第四章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一节一般性规定第十四条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第十五条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第十六条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第十七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第二节一般计税方法第十八条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十九条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第二十条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第二十一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第二十二条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四)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另外,可抵扣的运输费用金额不包括装卸费。

从试点地区接受的装卸服务,可取得专用发票,并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金额*6%)进行抵扣。

(五)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下称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注:此条款是试点中的一个突破,新增了代扣代缴税款的税单可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目前没有规定抵扣期限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如下三个:a、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b、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税收缴款书。

c、接受铁路运输劳务,以及接受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提供的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海洋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纳税人申报抵扣上述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应按照要求填写《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随同其他申报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第二十四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①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即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以外的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等。

②对企业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租赁取得的有形动产,只有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才不得抵扣。

通常我们对于用途难以划分的货物采用应税产品销售额的方式来划分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和货物的抵扣范围相比,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租赁取得的有形动产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是由于其使用用途是可变的,比如:一台车床,既可以用来生产免税军品,也可以用来生产应税的民用物品,但是二者没有绝对的界限,因此,按照本条的规定,只有那些专门用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或者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项目,包括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其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才是不能抵扣的。

只要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租赁取得的有形动产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那么即便它同时又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其全部进项税额也是可以抵扣的。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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