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人力资源管理师考试辅导:社会保险缴费应按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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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全文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全文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条例》全⽂第六条,社会保险费实⾏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征收。

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费征缴暂⾏条例》全⽂社会保险费征缴暂⾏条例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作,保障社会保险⾦的发放,制定本条例。

第⼆条,基本费、基本费、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政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

第三条,基本养⽼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国家机关及其⼯作⼈员,事业单位及其职⼯,民办⾮企业单位及其职⼯,社会团体及其专职⼈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事业单位及其职⼯。

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商户纳⼊基本养⽼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员、民办⾮企业单位及其职⼯以及有雇⼯的城镇个体⼯商户及其雇⼯纳⼊失业保险的范围。

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

第四条,缴费单位、缴费个⼈应当按时⾜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社会保险基⾦,专款专⽤,任何单位和个⼈不得挪⽤。

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作。

县级以上地⽅各级⼈民政府劳动保障⾏政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作。

第六条,社会保险费实⾏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征收。

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社保新政策暨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业务培训

社保新政策暨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业务培训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解读
2.征缴基数确定办法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解读
缴费基数确定
其它单位:按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企业单位:按本企业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确定,并不得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参保个人: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并受上年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以及300%的“托底”和“封顶”。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解读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解读
8.缓缴与减免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经营发生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能按期缴费的,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缓缴期间,缴费单位应按规定进行正常申报,社保经办机构保留缴费单位职工个人的社保待遇。
11.年度清算 考虑较大部分企业对职工工资实行年薪制和企业对按月缴费金额的调整,办法设定了年度清算程序,企业根据清算结果自行补缴或申请退费。具体办法由地方税务机关制定。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解读
12.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模式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解读
二、完善社会保险有关政策调整解读
(一)主要文件《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 〔2012〕139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社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甬政发〔2012〕140号)
三、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八)明确职工医疗保险各类补缴办法 5.应缴未缴的补缴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的,应以办理补缴时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补缴时的单位缴费比例补缴医疗保险费,并按补缴时的参保类型及人员身份确定补缴身份,个人缴费部分同时补缴。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解读
(二)起草背景 1.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和《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需要。 2.落实国家审计署对我市社会保险制度审计整改意见的需要。 3.社会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发展需要。 4.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

社会保险缴纳标准

社会保险缴纳标准

社会保险缴纳标准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和社会安全而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的社会政策。

社会保险的缴纳标准是指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一定的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规定。

一、社会保险缴纳标准的确定。

社会保险缴纳标准的确定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主要包括社会保险费率、缴纳基数和缴纳比例等内容。

具体来说,社会保险费率是指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规定,包括养老保险费率、医疗保险费率、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和生育保险费率等。

而缴纳基数是指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一定的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规定,是根据国家规定的最低和最高缴纳基数确定的,一般是根据参保人员的工资收入来确定的。

缴纳比例是指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规定,一般是由单位和个人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担。

二、社会保险缴纳标准的调整。

社会保险缴纳标准是根据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变化情况而不断调整和完善的。

一般来说,社会保险费率、缴纳基数和缴纳比例等内容会根据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

比如,在国家经济形势较好的时候,可以适当提高社会保险费率和缴纳基数,以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等权益;而在国家经济形势较差的时候,可以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缴纳基数,减轻单位和个人的经济负担。

三、社会保险缴纳标准的意义。

社会保险缴纳标准的确定和调整对于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社会保险缴纳标准的确定和调整可以有效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生活和社会安全,提高参保人员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其次,社会保险缴纳标准的确定和调整可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增强社会凝聚力和向心力。

最后,社会保险缴纳标准的确定和调整可以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提高国家的经济实力和竞争力。

【人力资源管理课程资料】社会保险的征缴及违法责任

【人力资源管理课程资料】社会保险的征缴及违法责任

社会保险的征缴及违法责任学习导航经过学习本课程,你将能够:● 了解社会保险征缴的条件条件;● 知道怎样维护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掌握企业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方法。

社会保险的征缴及违法责任一、社会保险征缴的条件条件用人单位招聘员工后,就应当依法交纳社会保险,交纳社会保险的条件是做社会保险挂号,具体情况如新法规则: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挂号证书或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央求处理社会保险挂号。

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应当自收到央求之日起15日内予以审阅,发放社会保险挂号证件。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员工向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央求处理社会保险挂号。

未处理社会保险挂号的,由社会保险经办组织核定其应当交纳的社会保险费。

国家树立全国一起的个人社会保险账号,号码即公民的身份证号码。

二、怎样保证“集体和个人”利益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准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缴。

员工应当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奉告自己。

三、怎样处理企业违法行为1.未按规则申报应当交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用人单位未按规则申报应当交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依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承认应当交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组织依照规则结算。

2.未及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组织责令其期限交纳或许补足。

3.期限不缴或期限交纳仍未交纳或补足社会保险费的假定用人单位逾期仍未交纳或许补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收组织能够向银行和其他金融组织查询其存款账户,并能够央求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做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抉择,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许其他金融组织划拨社会保险费。

若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收组织能够要求该用人单位供给担保,签定延期缴费协议。

4.未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且未供给担保的用人单位未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且未供给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组织能够央求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交纳社会保险费的产业,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2011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

2011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
2)2011年7月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100元。
3)在异地就业的本市户籍人员养老、医疗、失业按本市城镇职工缴费标准缴纳。
4)①养老保险:按照《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规定,首次参保且一次性缴费的被征地人员,以2413元的60%-100%或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缴纳。农场职工和渔业企业的渔民,以岛内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14%、个人缴8%。从农场和渔业企业流出后尚未就业的个人,可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或以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由本人全部缴纳。
社会保障卡信息网:咨询电话:12333
地方税务局:咨询电话:12366
个人上年度
月平均工资
个人上年度
月平均工资
缴费
比例
合计
3%
3%
3%
单位
2%
2%
2%
个人
1%
1%
1%




缴费的对
象、基数
与比例
(1)企业职工以上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对照行业费率,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2)在异地就业的本市户籍人员由就职企业向当地社保征收部门缴纳工伤保险;
②医疗、失业保险: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后至本市其他单位就业的被征地人员,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本市城镇职工缴费标准缴纳。
5)外来员工中的管理、技术人员社会保险费可按本市职工缴费标准缴纳。
6)在我市就业的台湾、香港、澳门、华侨人员、外国人,可以按外来员工或外来管理、技术人员的缴费标准参加社会保险。
月平均工资
缴费
比例
合计

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冀人社发[2012]40号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各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本级统筹单位: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为妥善处理《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我省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补缴范围(一)欠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用人单位,2011年6月30日前已核定缴费基数但因各种原因未按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形成的欠费,经用人单位与地方税务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补缴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滞纳金核算办法加收滞纳金。

(二)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补缴1、符合下述情况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在单位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1)用人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单位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

需为职工补缴在单位期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我省规定不同性质企业原职工身份实行个人缴费起始时间(劳动合同制职工1986年10月;原临时工1990年3月;原固定工1993年1月;乡镇企业职工2003年1月,下同)。

(2)用人单位未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造成应保未保的,用人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等材料,经确认后,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起,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3)职工参保缴费后中断缴费的,单位或本人申请,可按照我省规定不同性质企业原职工身份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起始时间,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原行业统筹企业的原固定职工,按照原行业开始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起始时间补缴养老保险费。

劳动法社保缴纳计算方法及规定

劳动法社保缴纳计算方法及规定

劳动法社保缴纳计算方法及规定1. 引言本文档旨在详细介绍劳动法中关于社会保险缴纳计算方法及相关规定。

社会保险缴纳是雇主和员工之间的重要义务,了解缴纳计算方法和规定对于合规性和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2. 社会保险缴纳计算方法2.1 社会保险费率计算根据劳动法,雇主和员工需要按一定比例分担社会保险费用。

具体的费率计算方法是根据员工的工资基数和不同的社会保险项目来确定的。

各种社会保险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2.2 工资基数的确定工资基数是计算社会保险费用的重要参数。

工资基数可以根据员工的实际工资和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来确定。

雇主应当根据员工实际工资和国家标准,选择合适的工资基数进行计算。

2.3 缴纳金额计算根据社会保险费率和工资基数,可以计算出雇主和员工应当分别缴纳的社会保险金额。

这些金额应当按时缴纳给相关的社会保险机构。

3. 社会保险缴纳规定3.1 缴纳义务根据劳动法,雇主有义务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雇主应当确保按时将社会保险费用扣除并足额缴纳给相关社会保险机构。

同时,员工也有义务按时缴纳个人社会保险费用。

3.2 缴纳机构社会保险费用应当缴纳给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机构。

具体的缴纳机构可以根据地区和国家的规定而有所不同。

雇主和员工应当向相关的社会保险机构咨询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3.3 处罚和法律责任如果雇主或员工违反社会保险缴纳规定,可能会面临罚款或其他法律责任。

违反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不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虚报工资等。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处罚和责任,雇主和员工应当严格遵守社会保险缴纳规定。

4. 总结本文档简要介绍了劳动法中关于社会保险缴纳计算方法及规定的内容。

了解社会保险缴纳的计算方法和规定对于雇主和员工具有重要意义,可以保证合规性和维护权益。

雇主和员工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且遵守相关的法律责任。

以上仅为简要介绍,请参考劳动法和相关法规获得更详细和准确的信息。

关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问题[修改版]

关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问题[修改版]

第一篇:关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问题关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问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目前社会保险劳动争议中经常出现的问题,现根据《社会保险法》、《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等规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如下方法确定:一、社会保险基数简称社保基数,是指职工在一个社保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它是按照职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的月平均额来进行确定。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计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社保费和职工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有上限和下限之分,具体数额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而定。

二、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的月平均数作为本年度月缴费基数,其中:新进本单位的人员以职工本人起薪当月的足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以本单位全部参保职工月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的月缴费基数。

三、职工的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是指,职工在上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整个日历年度内所取得的全部货币收入,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四、针对用人单位工资发放形式的多种化,职工在确定缴费基数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单位从职工工资中直接代扣代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个调税等,应纳入缴费基数。

(2)单位以现金或银行存款形式支付给职工个人的交通补贴、电话补贴、午餐补贴、过节费以及支付高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岗位的津贴,应纳入缴费基数。

(3)单位通过税后利润提成或分红的办法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工资,应纳入缴费基数。

(4)实行底薪制的职工,根据营业额或经营业绩提成取得的收入,应纳入缴费基数。

(5)实行业务承包或费用包干,单位不再报销差旅费用的职工,其承包收入中的60%应纳入缴费基数。

第二篇:什么是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什么是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本文是由本人编辑,通过这些年从业的经验,以及网上百度百科,百度知道等多个相关知道平台,问答平台整理总汇而成,都是社保相关的常见问题,可以做到基础知识普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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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师之社保缴费应按法定不随企业效益浮动
张先生是某塑料厂的工人,最近他发现工资条上社会保险缴的越来越少,人事部门出面解释,因工厂效益不好,效益好了再多交。

张先生想问,厂里这样的说法合法吗?
法律人士解释,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一种法定义务,根据《社会保险法》第60条、第6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因此,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缴费数额,一旦核定就应严格执行,不应随企业效益上下浮动。

该厂以效益不好,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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