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试点政策答疑(七)
会计经验:北京国税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7月

北京国税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7月北京国税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7月 一、征税范围 1.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按何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应纳税额计算 1.经纪代理服务的销售额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陕西国税解答营改增试点政策的14个问题

得不动产的,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作进一步明确前,我省暂 参照建筑老项目判定标准确定取得时间。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开工的,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5%的征收 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问题 4: 咨询人拥有一块土地所有权,整片土地上原有一栋 楼及部分空地。承租方租赁后,在该土地的空地上又自建 了一栋楼。现在咨询人已从承租方收回土地和两栋楼房 (含承租方后建的楼房),在收回过程中,付给承租方一 笔款项,现要求承租方就咨询人支付的款项开具发票。该 交易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如果属于增值税应税范 围,应按哪个税目征税。
构对外发生业务是否能以自己的名义开具发票?
答:根据财税〔2016〕36 号文件附件 1 有关规定,企
业授权项目部、分支机构以项目部、分支机构的名义签订
承包合同、对外发生经营业务的,项目部和分支机构为增
值税纳税人。其发生对外采购行为,销货方应向项目部和
分支机构开具发票;其发生对外销售行为,应由项目部和
答:根据财税〔2016〕36 号文件附件 3 的有关规定, 政府征用土地,属于“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的行为,单位和个人收到拆迁补偿款免征增值税。 行业分类:金融服务业 问题 7: 试点纳税人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签订的有形动 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根据财税(2016)36 号文件规 定,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 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来电咨 询:企业营改增前签订的合同,合同 16 年 8 月份到期, 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
《房地产行业营改增试点政策问题解答》

房地产行业营改增试点政策问题解答1、“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的,在收到预收款时按3%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预缴后还需怎样呢?什么时候清缴?预售过程中与其他项目共同的进项税额如何分摊抵扣?增值税预缴后是按月清算,还是达到时点后统一清算,在月度的时候仅预缴即可?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其中,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不动产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再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算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培训参考材料》的有关解析,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待产权发生转移时,再清算应纳税款,并扣除已预缴的增值税款。
2、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计算,是不是用当期预收的房款,根据每套房屋的单价,折算出对应销售面积,再计算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还是采用其他计算方法?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营改增政策相关问题解答

营改增政策相关问题解答说明:本市的营改增试点将于2012年12月1日开始,为了让大家有准对性地了解营改增带来的政策变化,结合本所实际工作特点,以问题解答的形式整理了相关政策要点,供大家学习时参考。
系统性的学习资料详见《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辅导》,请大家下载学习。
1、什么是应税服务?应税服务是指《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服务项目,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上述应税服务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我所代理记账企业中涉及营改增的有几家广告企业,其提供的应税服务属于“文化创意服务”。
2、营改增应税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多少?(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2)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不包括铁路运输服务。
(3)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我所代理记账企业中涉及营改增的几家广告企业,均为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比原来6%的营业税相比,税负下降了3%多一点。
3、营改增后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哪几种?营改增后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称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包括以下三种:(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的发票。
(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的发票。
(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开具的发票。
“营改增”部分热点问题解答

“营改增”部分热点问题解答一、“营改增”范围问题1、劳务派遣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答:劳务派遣服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2、为工厂提供包车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答:为工厂提供包车服务为陆路运输服务,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3、工程监理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答:工程监理服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4、咨询业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答: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咨询服务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专业知识咨询服务也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5、不动产的租赁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答:不动产(包括组成部分)的租赁服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6、建筑安装劳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答:建筑安装劳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7、净化工程设计与施工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答:净化工程设计为设计服务,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净化工程施工为建筑安装劳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8、律师和会计事务所业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税率是多少?答:律师和会计事务所业务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其提供鉴证咨询服务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如为小规模纳税人,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税款,征收率为3%)。
9、技术检测服务属于营改增范围吗?答:技术检测服务为认证服务,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10、汽车清障施救牵引服务是否属于此次营改增的范围?答:汽车清障施救牵引服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二、差额征收问题1、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有差额征收项目的,是按扣除之后的销售额计算吗?答:按规定差额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中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2、营改增纳税人需要根据什么凭证差额征收呢?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规定:“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一(建筑服务部分)一、建筑工程老项目的确定(一)新增建筑服务老项目。
工程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服务工程项目,经住建部门批准在原建筑工程项目基础上进行新增建设(如扩大建筑面积等),新增合同对应项目可参照原建筑工程项目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二)部分开发项目。
由于特殊原因未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或者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合同开工日期不明确,但是确已在2016年4月30日前开始施工的,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只要纳税人能够提供2016年4月30日前实际已开工的确凿证明,可以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三)提供建筑服务新老项目的划分。
以总包合同为准,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应视为老项目。
(四)4月30日之前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上注明的开工时间在4月30日之前,但5月1日后招投标的项目也可以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二、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同时提供建筑中所需要的建材(如钢架构等),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按不同项目分别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采取总分包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应该根据总分包合同分别独立确定计税方法。
总合同符合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条件,但分包合同不符合的,分包合同不得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四、关于建筑服务未开始前收到的备料款等预收款征税问题《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因此,建筑企业收到的备料款等预收款,应当在收到当期申报缴纳增值税。
五、建筑服务已在营改增前完成,但在营改增后收取工程款的征税问题《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关于营改增的热点问题及答复

关于营改增的热点问题及答复1、营改增试点行业范围为"1+6"。
那么,企业是否纳入营改增是由税局认定?还是由企业申请,税局认定?2、企业自身能从哪些方面来确定自己是否纳入营改增范围?是不是可以直接根据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是否属"1+6"范围就可以认定?如果企业综合类企业,其中有部分业务是属于"1+6"范围,该类企业是否全部纳入营改增?还是部分纳入营改增?划分依据是什么?是不是根据各项业务的营业额占比来划分?3、如果有企业对自己是否纳入营改增有争议,有哪些途径可以申诉?如何申诉?4、如果企业纳入营改增后,是否需要购置相应的软件和设备?如果需要,这些设备和软件应从哪里购置?价格分别多少?答复:一、企业是否纳入营改增是由税局认定?还是由企业申请,税局认定?目前,国税部门已接受地税部门提供的第一批“营改增”企业电子数据清单,初步筛选出试点纳税人54606户,并通过清单内的企业名单和联系方式告知企业前往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和税种核定。
由于此次“营改增”涉及的企业较多,难免会有疏漏的情况存在,根据《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的规定,对于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的企业,企业可自行前往国税机关办理相关税务登记。
二、企业自身能从哪些方面来确定自己是否纳入营改增范围?是不是可以直接根据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是否属"1+6"范围就可以认定?如果企业综合类企业,其中有部分业务是属于"1+6"范围,该类企业是否全部纳入营改增?还是部分纳入营改增?划分依据是什么?是不是根据各项业务的营业额占比来划分?企业可以根据《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的注释,判断自己其所从事的应税服务范围是否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同时企业可以参考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予以判断。
陕西国税解答营改增试点政策的14个问题

企业授权项目部、分支机构以项目部、分
支机构的名义签订承包合同,并在项目所 在地设立银行专户,直接由项目部和分支 机构收支款。咨询问题:项目部和分支机
构对外采购,销货方能否将发票直接开给
项目部和分支机构?项目部和分支机构对 外发生业务是否能以自己的名义开具发 票? 答:根据财税〔2016〕36 号文件附件 1 有关规定,企业授权项目部、分支机构以 项目部、分支机构的名义签订承包合同、 对外发生经营业务的,项目部和分支机构
围应缴纳营业税。主管税务机关不知如何 处理,希望 12366 协助答复。 答:根据营业税的有关规定,提供建筑
服务,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营业款
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其 中,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合同
已约定按照完工进度付款,而且 2016 年 4
2016 年 5 月 1 日后。一般纳税人出租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 适用简易办法征税,应当如何确定自建不 动产的取得时间,希望业务部门明确。 答:根据财税〔2016〕36 号文件附件 2 的有关规定: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 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
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以自建方式
月 30 日前已完工,收到的剩余工程款虽
发生在 5 月 1 日以后,但企业提供的该 项建筑服务仍应缴纳营业税。 企业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后,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23 号的规定,参照《试点纳税人已申报缴
纳营业税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操作指引》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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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试点政策答疑(七)
行业分类:建筑服务业
问题1:咨询人来电,建筑施工队因无相应建筑资质,采取“挂靠”到某建筑公司的方式投标建筑业务,中标后以建筑公司的名义签订建筑合同、施工,建筑公司收取一定的管理费。
营改增前,建筑施工队在施工所在地的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建筑业发票,并核定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营改增后,建筑施工队采取挂靠有资质的建筑公司方式从事投标、施工,建筑公司对异地项目还需配合开具《外管证》、预缴税款,以公司名义开具发票、申报税款,希望仍采取原营业税管理模式仅就收取的管理费缴税,由建筑施工队自行或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请问这种方法可行吗?(汉中,12366)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二条的规定,建筑施工队以某建筑公司的名义投标、签订建筑合同、施工的行为,应以某建筑公司为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人,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
建筑施工队不得自行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问题2:中国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公司机构所在地在北京,在西安修建地铁1、2号线,施工合同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均在2016年4月30日前,属于建筑老项目,公司选择按简易办法计税,需要办理建筑老项目简易征收备案。
由于1、2号线覆盖整个市区。
需要在地铁线所覆盖的所有区分别办理
备案吗?(西安)
答: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的,应按规定进行备案。
建筑工程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的,应按项目分别备案。
公司建筑项目涉及跨县(市、区)的,应在机构所在地办理备案手续,持公司已备案留存表向区外预缴建筑服务增值税的国税机关报备即可,无需另行备案。
行业分类:房地产及不动产
问题3:关于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异地销售老项目预缴税款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中《试点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18号)的表述不一致,基层如何执行?(西安、商洛)
答: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作进一步明确前,我省暂按以下标准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异地开发销售房地产项目,不存在异地预缴增值税业务。
凡在项目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18号的规定向项目所在地国税机关预缴(收到预收款时)、申报纳税。
问题4: 纳税人将自建的加油站整体(连同债权、债务、设备和不动产,不含劳动力)出售给其他单位,增值税发票应该如何开具?(咸阳)
答:纳税人的上述销售行为,涉及一次转让不动产、有
形动产等多个增值税项目。
如果销售方为一般纳税人,应根据购销双方确认的交易项目明细及价格,自行按适用税率分项开具增值税发票;销售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应按征收率分项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符合代开规定的,转让不动产项目向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申请代开,转让有形动产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分类:生活服务业
问题5:某后勤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学校食堂的饮食保障服务,公司保障服务的院校,既有部队院校,也地方院校,有高校、中小学及幼儿园,跨市、区县共22所。
营改增前,该公司依据财税〔2013〕83号文件规定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财税〔2016〕36号附件3中仅提及“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住宿费收入,以及学生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该企业能否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西安)
答: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作进一步明确之前,我省暂按以下标准执行:
符合以下条件的餐饮、住宿服务收入,可按照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一是承担学生饮食服务的单位,符合《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是向学生提供住宿服务的,其收费标准已经有关部门
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住宿费。
问题6: 高等院校提供学历教育收取的学费,开具有省财政厅监制章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且收取的学费等款项统一交给财政部门,再由财政部门统一下拨。
请问,该学历教育收取的学费是否征收增值税?高校学费一年内取得的学费收入超过500万元的,是否需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可否按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学费一年收两次),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西安)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有关规定,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且属于经物价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参见各级物价主管部门公布的收费标准)收取的学费,免征增值税。
高等院校采取按次收取半年或全年学费,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作进一步明确之前,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其一次收取半年或全年学费收入的行为,我省暂认定为经常发生的应税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有关规定,对高等院校取得的增值税免税收入应一并作为年应税销售额组成部分。
超过标准的,应按相关程序告知纳税人,并为其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
问题7:辖区内学大教育等教育培训机构,在全省设有35家培训分部,营改增之前,按照文化体育业3%缴纳营业
税。
营改增后,适用6%税率,税负上升明显。
这类企业能否采取3%简易征收计税方法?该企业分部较多,能否实行汇总纳税管理?(西安)
答:根据财税〔2016〕68号文件的规定,非学历教育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增值税汇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税〔2016〕10号)的规定,纳税人在我省境内跨市(县、区)的分支机构可向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申请增值税汇总管理。
问题8:旅游公司经营国外旅游业务,是否属于向国外提供跨境服务?能否享受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因该业务支付给国外旅游公司的款项是否代扣税款?(西安)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旅游公司经营国外旅游业务的行为,属于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的旅游服务,可以享受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因此,公司向国外旅游公司支付该项境外旅游服务款项不需扣缴增值税。
问题9:纳税人在向顾客提供餐饮服务的同时销售烟酒,应该如何征税?(安康)
答: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作进一步明确之前,我省暂按以下标准执行:
纳税人在提供餐饮服务时向顾客销售烟酒,所销烟酒在现场消费的一并按餐饮服务征收增值税;对所销烟酒等,凡不在现场消费的,应按外卖业务处理。
分类:现代服务业
问题10: 个人从事出租车运营服务且单独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每年向出租车公司缴纳的管理费,营改增之前按服务业征税,营改增后应按何税目征收增值税?能否实行简易征收办法?(西安)
答:在国家税务总局未进一步明确之前,我省暂按以下标准执行:
从事出租车运营且单独缴纳增值税的,其向出租车公司缴纳的管理费,出租车公司取得的该项费用应按其他现代服务征收增值税,不得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