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全面“营改增”政策要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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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国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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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国家税务局:
为确保我省营改增工作顺利推进,我们对各市及纳税人反映的金融保险业有关问题进行认真梳理研究,并征求了部分纳税人的意见,形成《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发布正式文件以前,暂按此规定执行。

营改增办公室
2016年5月20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
一、关于典当是否属于提供金融服务问题
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典当行提供的典当服务属于“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其收回的赎金超过发放当金的部分属于利息,应就利息部分的收入缴纳增值税。

二、关于界定不征收增值税存款利息的问题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存款利息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存款利息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具有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支付的存款利息。

三、关于购买贷款服务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六)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六)

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符合政策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备案问题根据全国征管规范以及纳税服务规范的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特定的货物或提供应税服务,向税务机关申请采用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在选择简易计税办法的首个申报期申报时,提供相关资料履行备案手续。

申请时应提供如下资料:(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2份。

(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事项说明。

(3)选择简易征收的产品、服务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或者企业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及备案证明材料的问题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标的物属于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进行备案时,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者取得(不含自建)该不动产的合同证明该不动产于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纳税人须提供有效的会计核算凭证,凭该不动产在账簿上记录的账载日期作为证明材料。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标的物属于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进行备案时,需提供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证明该不动产于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可提供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作为证明材料。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纳税人须提供有效的会计核算凭证,凭该不动产在账簿上记录的账载日期作为证明材料。

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进行备案时,需提供租入该不动产的合同证明该不动产于2016年4月30日前租入。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

三、2016年5月1日后,纳税人购进货物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分两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营改增”政策全面梳理

“营改增”政策全面梳理

讨论:物业公司代收水费、电费的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天津、山东
(一)物业管理公司销售水、电行为 供水、供电公司统一将水、电销售给物业 管理公司,统一向物业管理公司结算收取水、电费,并向物业管理公司开具货 物销售发票。再由物业管理公司向住户销售水、电并收取价款的行为,属于物 业管理公司销售水、电行为。物业管理公司发生上述销售水、电行为的,应当 核定相应税目税率并按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
2016-6-17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 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 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 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 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计税方法
假设增值税税率17%
一般计税方法
环节 采购 销售
金额 100 120
税额 17
20.4
价税合计 117
140.4
借:库存商品
100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17
贷:银行存款
117
借:银行存款
140.4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0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20.4
17
简易征收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物业管理公司代收水、电行为 物业管理公司受供水、供电公司委托代收 水、电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暂不征收增值税: 1、持有相关代收协议; 2、 物业公司不垫付资金; 3、代收水、电费时,将供水、供电公司开具给用户的货 物销售发票转交给用户; 4、物业管理公司按销货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 额与客户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手续费部分按照经纪代理服务计算缴 纳增值税)。

财税实务全面解读《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财税实务全面解读《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全面解读《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1、发布这个文件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这是一个解决全面营改增后出现的若干具体问题的文件,包含了九个不同层面的内容,其中部分问题牵涉面很广,意义重大,如预付卡征税问题、限售股解禁转让的买入价确定问题等,这些问题在实践中非常普遍,如何处理之前并没有明确规定,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具体执行时很容易发生争议,纳税人也容易产生税务风险。

所以,这份文件虽然名义上只是总局发的一个征管性质的文件,但其实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文件。

2、53号公告对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缴纳增值税作了规定,具体规定是怎样的?
根据36号文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同时,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的,可以免征增值税。

该政策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53号公告规定: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

2016全面营改增解析讲解

2016全面营改增解析讲解

问:营改增减税,为什么税率都提高了?因 为计税原理不同!
5月1日营改增:建筑业3%转换为11%,房地产业5%转
换为11%,金融业、服务业5%转换为6%。 两种税率含义不同,不可比: 营业税税率=税额/销售额全额;
增值税税率=税额/(销售额全额-购进金额)
还有,税率和征收率不可比
销售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36)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 权。 (37)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 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3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
营改增图解--我国流转税模式(布局): 增、消、资、营“四税并存、交叉征收”的 “交叉”模式(1994年税改形成)
增值税 增值税
石油等七类 资源产品又征 资源税 烟酒等十多种 消费品又征 消费税
工业 商业 服务业
营业税
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一、烟 二、酒及酒精 税率
三.化妆品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五、鞭炮、焰火 六、成品油(汽油、柴油等)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
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 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 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 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1)销项税额=销售额(不含税)×税率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
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
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解读

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解读

扩大不动产抵扣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 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 【发布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15号 【发文日期】 2016-03-31
扩大不动产抵扣范围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 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 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 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 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 二年抵扣比例为40%。
1、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即电 话费用可以扣除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 税率为6%。 2、采购建筑材料、设备、油费、水电费、 办公用品 、劳保用品、车辆维修费用、车 辆购置费用、动产租赁费、施工机械设备 17%
3、运输费用11%
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日期】2015-12-3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 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 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 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 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楼部长2016年两会期间答记者: 知道有问题,但必须得推进!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 改革的若干意见
(九)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工程造 价体系。逐步统一各行业、各地区的工 程计价规则,服务建筑市场。健全工程 量清单和定额体系,满足建设工程全过 程不同设计深度、不同复杂程度、多种 承包方式的计价需要。
不得抵扣的规定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 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 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 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 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发票方面几个典型的违 法问题
1、虚开 2、代开 3、转让

赣国税营改增办发〔2016〕50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问题解答二

赣国税营改增办发〔2016〕50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问题解答二

赣国税营改增办发〔2016〕50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问题解答⼆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领导⼩组办公室关于下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问题解答⼆(综合管理类)》的通知赣国税营改增办发〔2016〕50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为打好全⾯推开营改增试点⼯作“改进好”战役,省局对试点政策执⾏中遇到的综合管理类有关问题,重新进⾏了梳理,供各地参考。

在财政部和总局未出台新的政策规定之前,本次解答与之前解答不⼀致的,在以后具体处理中暂按此《解答》意见执⾏。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领导⼩组办公室2016年12⽉27⽇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推开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综合管理类)⼀、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其他个⼈采取预收款形式取得的预收租⾦,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租⾦收⼊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微企业免征增值税"。

"纳税⼈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式的,其纳税义务发⽣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上述两项政策规定是否可理解为除其他个⼈外的⼩规模纳税⼈⼀次性收取租⾦超过9万元,不可对租⾦按期进⾏分摊,需缴纳增值税?答:除其他个⼈外的⼩规模纳税⼈⼀次性收取租⾦的,于收到租⾦收⼊时⼀次性确认收⼊。

⼆、纳税⼈转租不动产,是否算“取得不动产”?答:根据《纳税⼈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条规定,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股、⾃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转租不动产按“取得不动产”办理。

三、对于其他个⼈既有出租不动产收⼊⼜有其他应税服务收⼊的,怎么适⽤⼩微优惠政策?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增值税⼩规模纳税⼈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形资产的销售额。

政策解读最新营改增重要文件!财税【2016】140号

政策解读最新营改增重要文件!财税【2016】140号

之处是将原主语的“金融企业”具体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本条现在的样
子。) 四、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 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注:不错 不错~就是相当于“代扣代缴”了~既避免了税款流 失,有免除了投资人原本可能比较复杂的增值税缴纳 过程。
因为资管人的收益来源于手续费或叫管理费,应 该只对这部分缴税。而资管产品相关收益属于投资 人,那么本条要求资管人对运营过程中的应税行为缴
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
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 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 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 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 用真实性的材料。(注:协议、收据一定要留好~)
财税【2016】140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 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 局: 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金融、房地产开发、教 育辅助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财税〔2016〕36 号)第一条第(五)项第 1 点所称
一旦出险,那么应确认的赔偿是不是应该抛除掉这所
谓的“本金”后从损失中扣掉呢?只是我认为,呵 呵) 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 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 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 号)第一条第 (五)项第 4 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注:到期赎
回,相当于自己的资金从一个账户转移到另一个账 户,并未交易。持有期间的交易行为、获利行为等产 生的应税行为已由资管方缴纳,见第四条。不得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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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
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
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
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15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
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
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
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3、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
,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9

4、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5、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
12
购进增值税进项税额判断

问:企业在小规模纳税人的时候与一般纳税人签订合同,接受对
方提供的应税服务,企业付款和取得发票,均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以 后,请பைடு நூலக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吗?

答:财税〔2013〕106号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
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

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
还营业税。
11

2.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
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
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3.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
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
如,收入100,按11%税率, 不含税收入=100%÷(1+11%)=90.09 增值税=90.09×11%=9.91
大成方略纳税人俱乐部
7
5月1日:营业税与增值税划分
形式
税目 土地、不动产
建筑业
收讫价款(应税 行为发生过程 中或完成后)
合同约定 收款时间
应税行 为完成
收到预 收款
纳税
纳税 纳税 纳税
4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
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
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5
应税行为
范围
税率
服务 无形资产
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 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 务、生活服务。
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 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纳税
纳税 纳税 纳税
不动产租赁 其他
赠送土地、不动产
建筑业自建
纳税 纳税
纳税 纳税
纳税 纳税
纳税
备注
孰先 孰先 孰先 孰先
权属转移 按销售建筑物
大成方略纳税人俱乐部
8
•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
成后收取的款项。

2、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
因此,纳税人在小规模纳税人时接受的应税服务,取得了增值税
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3
•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
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
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14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
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
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现
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
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
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
全面“营改增”政策要点解读
主要内容
• 第一节 税目税率及过渡政策 • 第二节 销项税额的计算要点 • 第三节 进项税额抵扣的要点
2
第一节 税目税率及过渡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
知(财税〔2016〕36号 )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6、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
义务发生时间。
10
• 试点前发生的营业税业务

1、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
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
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
执行。
3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
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
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税〔
2013〕121号、财税〔2014〕43号、财税〔2014〕50号和财税〔
2015〕118号,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
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
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17

2、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
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分析:与原纳营业税比较?
18
• 房地产 •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
6%(交通运输、邮政、 基础电信、建筑、不动 产租赁服务11%;有形 动产租赁17%)
6%(转让土地使用权 11%)
不动产 建筑物、构筑物
11%
跨境应税
0
征收率3%
6
名义税负 11% 6% 5% 3%
实际税负 11%÷(1+11%)=9.91%
6%÷(1+6%)=5.66% 5%÷(1+5%)=4.76% 3%÷(1+3%)=2.91%
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
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16
营改增过渡政策
• 建筑业

1、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
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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