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非居民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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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非居民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政策

“营改增”非居民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政策

“营改增”非居民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政策一、增值税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试点地区单位和个人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浙江省自2012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理解为应税服务接收方在境内,只要应税服务接受方在境内,无论应税服务发生地、应税服务消费或使用地是否在境内,都属于境内应税服务,即收入来源地原则。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包括下列三层意思:1.应税服务的提供方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2.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接受应税服务;3.所接受的服务必须完全发生在境外并在境外消费(包括提供服务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以及服务的开始和结束,包括中间环节均在境外)。

如:区内某公司在美国租用仓库保管货物,是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因此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包含两层意思:1.应税服务的提供方为境外单位或个人;2。

有形动产完全在境外使用,这就要求有形动产使用的开始和结束均在境外(包括中间环节)。

如:居住地在试点地区的中国公民在美国承租一辆车旅游,由于完全在境外使用,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二、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试点地区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境内代理人与应税服务接收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应都在试点地区,否则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以境内的接收方为扣缴义务人的,接收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应都在试点地区,否则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案例】境外R公司在境内没有经营机构,常州J科技公司为境外R公司的代理人,2012年12月R公司分别向南京A公司、杭州B公司、济南C公司提供信息技术服务。

财税-代扣代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情形处理

财税-代扣代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情形处理

关于代扣代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有四种情形,下面以举例的形式进行这代扣代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四种情形处理办法。

情况1:非居民企业与境内公司签订特许权使用费合同(假设该合同在营改增前需在地税缴纳营业税),合同价款100元,(合同约定各项税款由非居民企业承担),如何计算扣缴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及附加(假设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地方附加税费共计10%)?分析:增值税为价外税,计算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含税所得额应为不含增值税的收入额扣缴增值税= 100/(1+6%) × 6% = 94.34 ×6% = 5.66元扣缴企业所得税= 94.34×10% = 9.43元扣缴附加税费= 5.66×10%= 0.57元实际应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税后价款= 100-5.66-9.43-0.57 =84.34元。

借:成本费用94.34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66贷:银行存款84.34贷:应交税费-代扣增值税5.66 代扣企业所得税9.43 代扣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0.57 对于境内公司成本费用是94.34,非居民的收入就是94.34,交完附加0.57和所得税9.43后,拿84.34走人。

备注:企业所得税提供劳务以劳务发生地判断纳税地点,因此营改增中的交通运输业及部分现代服务业并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业务,不需要扣缴企业所得税。

由于合同是含增值税的,因此成本费用为合同价款100-进项税额5.66=94.34。

情况2:非居民企业与境内公司签订特许权使用费合同(假设该合同在营改增前需在地税缴纳营业税),合同价款84.34元,(合同约定各项税款应由境内接受方企业承担),如何计算扣缴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及附加(假设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地方附加税费共计10%)?分析:由于增值税为价外税,而地方附加税费为价内税,因此,在换算非居民企业的含税(指所得与附加税)所得额时,应使用以下公式:含税所得额=不含税所得/(1-所得税税率-增值税税率×10%)含税所得= 84.34/(1-10%-6%×10%)= 94.34元扣缴企业所得税= 94.34×10%= 9.43元扣缴增值税= 94.34×6%= 5.66元扣缴附加税费= 5.66×10%= 0.57元借:成本费用84.34借:营业外支出10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66贷:银行存款84.34贷:应交税费-代扣增值税5.66 代扣企业所得税9.43 代扣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0.57 对于境内公司成本费用84.34,非居民收入就是84.34,而其应交的附加0.57和所得税9.43由境内公司负担了,所以他直接拿84.34走人,另外负担的10万进了境内公司的营业外支出。

营改增风险及应对

营改增风险及应对

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或者因虚开增 值税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19
虚开税款数额 50 万元以上,或者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 30万元以上的;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具有其他特别 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单位犯上述之罪的,采取双罚制原则,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拘役或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20
纳税辅导期
纳税辅导期既是一种管理规定,也是一种税收处罚措施。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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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增值税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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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
居民企业承担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 纳税义务。 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外所得,有特殊规定。
属人原则
属地原则
不动产和自然资源使用权遵循属地原则。
境外 公司 境外 自然人
代扣代 缴对象
对组织结构的影响
为了税负和现金流的平衡,可能从行政减少
同业分公司的存在,或从申报体系对分公司 职能进行调整; 实行扁平化组织构架,减少同一业务类型的
分公司,将项目部转为本部直属项目部;
保障纳税申报的正确性和及时性,可能增加 财务人员; 从税由筹划的角度,可能增加专业分公司,
如材料设备销售分公司等;
房地产业
金融业
生活服务业
11%
6%
跨境应税行为 0% 免征增值税 老合同 老项目
特定行业
新增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原则上予以延续
4

营改增实施细则

营改增实施细则

营改增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营改增是指将原先的营业税和增值税两个税种合并为增值税一种税种的改革措施。

营改增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和指导增值税改革工作的具体操作细则。

本文将详细介绍营改增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

二、营改增实施细则的目的营改增实施细则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推进增值税改革,优化税收结构,降低企业税负,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促进经济发展。

三、营改增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1. 纳税人范围:营改增实施细则明确了适用营改增政策的纳税人范围。

包括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部分小规模纳税人。

2. 税率政策:营改增实施细则规定了不同行业的增值税税率政策,并对不同行业的纳税人给予了相应的优惠政策。

例如,对于餐饮业、住宿业等行业,税率较低;对于制造业、建筑业等行业,税率较高。

3. 税收征管:营改增实施细则对增值税的征收、申报、缴纳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纳税申报期限、税款计算方法、税款缴纳方式等。

4. 税收优惠政策:营改增实施细则对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给予税收优惠。

5.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范围:营改增实施细则规定了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范围,明确了哪些费用可以抵扣,哪些费用不可以抵扣。

6. 税务登记:营改增实施细则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进行了规定,包括纳税人的登记条件、登记流程等。

四、营改增实施细则的意义和影响1. 降低企业税负:营改增实施细则通过调整税率和优化税收政策,降低了企业的税负,减轻了企业的经营压力,促进了企业的发展。

2. 优化税收结构:营改增实施细则将原先的营业税和增值税合并为增值税一种税种,使税收结构更加简化和合理,提高了税收征管效率。

3. 促进经济发展:营改增实施细则的实施可以为企业创造更好的经营环境,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促进经济的发展。

五、结论营改增实施细则的出台对于推进增值税改革,优化税收结构,降低企业税负,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税务机关和企业应认真贯彻执行营改增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的税务申报与缴纳要点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的税务申报与缴纳要点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的税务申报与缴纳要点中国作为全球重要的经济体之一,吸引了大量的外资企业入驻。

对于这些非居民企业来说,了解中国的税务申报与缴纳要点至关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非居民企业在中国的税务申报与缴纳要点,以帮助这些企业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税务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的申报与缴纳在中国,非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申报与缴纳是非常重要的税务环节。

根据中国税务法规定,非居民企业需要在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将上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提交给税务机关。

在申报表中,企业需要详细列出各项收入和支出,以计算应纳税额。

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时间为当年7月1日至15日,企业需要将应纳税额在指定时间内缴纳至税务机关。

对于未按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将会面临罚款和滞纳金的处罚。

二、增值税的申报与缴纳除了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还需要了解增值税的申报与缴纳要点。

根据中国税务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应当在每月、每季度和每年分别申报增值税。

具体的申报时间为每月的15日、季度的15日和第二个工作日前。

在申报时,企业需要准确填写增值税申报表,并同时缴纳相应的增值税款项。

对于未按时申报和缴纳增值税的非居民企业,同样会受到罚款和滞纳金的处罚。

三、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经营期间,还需要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根据中国税务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应当代扣代缴员工工资所得税和应纳税款。

具体来说,非居民企业需要在每月的15日前代扣代缴员工工资所得税,并在每季度的15日前代扣代缴其他应纳税款。

此外,非居民企业还需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税款的明细。

四、税务登记和备案非居民企业在经营期间,还需要进行税务登记和备案。

根据中国税务法规定,非居民企业需要在营业执照领取后30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并按要求填写相关登记表格。

此外,非居民企业还需根据规定定期向税务机关备案,包括企业的年度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等。

五、遵守税务法规和减免政策最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经营过程中,还需要全面了解和遵守税务法规和减免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10.17•【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的安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办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相关事项,适用本公告。

与执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相关的事项不适用本公告。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支付人自行委托代理人或指定其他第三方代为支付相关款项,或者因担保合同或法律规定等原因由第三方保证人或担保人支付相关款项的,仍由委托人、指定人或被保证人、被担保人承担扣缴义务。

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转让财产所得包含转让股权等权益性投资资产(以下称“股权”)所得。

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净值后的余额为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股权转让人转让股权所收取的对价,包括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种收入。

股权净值是指取得该股权的计税基础。

股权的计税基础是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支付的出资成本,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受让成本。

股权在持有期间发生减值或者增值,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的,股权净值应进行相应调整。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已经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XXX二○○八年十一月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贩卖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1.食粮、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凉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可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贩卖货物或者提供给税劳务(以下简称贩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缺乏抵扣时,其缺乏部分能够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五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贩卖额×税率第六条贩卖额为纳税人贩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所有价款和价外用度,可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会计经验: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率

会计经验: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率

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率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率代扣代缴依据增值税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境内的代理人和接受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案例一某外国非居民企业A为国内某居民企业B提供财务、法律方面的咨询服务业务,合同规定外国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为扣除中国境内的税款(费)后的净所得(不含税所得)100万元。

(假设企业A在国内没有代理人,以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

)代扣代缴税款的计算:假设企业A的含税收入为X,则:企业B代扣代缴的增值税为:X/(1+6%)x6%企业B代扣代缴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为(假定本例适用的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为3%):X/(1+6%)x6%x10%企业B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为:[X/(1+6%)-X/(1+6%)x6%x10%]x10%而企业A的税后净所得为100万元,那么:X/(1+6%)-X/(1+6%)x6%x10%-[X/(1+6%)-X/(1+6%)x6%x10%]x10%=100万元由此算出,X=118.49万元,也就是说,企业A取得的含增值税的收入为118.49万元,不含增值税的收入为118.49/(1+6%)=111.7830万元。

最终,企业B代扣代缴的增值税为:111.7830x6%=6.7069万元,代扣代缴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为:6.7069x10%=0.6707万元,代扣代缴A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为:(111.7830-0.6707)x10%=11.1112万元案例二某外国非居民企业A为国内某居民企业B提供财务、法律方面的咨询服务业务,合同规定服务价款为100万元,企业B不承担企业A在国内缴纳的任何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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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非居民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试点地区单位和个人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浙江省自2012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理解为应税服务接收方在境内,只要应税服务接受方在境内,无论应税服务发生地、应税服务消费或使用地是否在境内,都属于境内应税服务,即收入来源地原则。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包括下列三层意思:1.应税服务的提供方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2.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接受应税服务;3.所接受的服务必须完全发生在境外并在境外消费(包括提供服务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以及服务的开始和结束,包括中间环节均在境外)。

如:区内某公司在美国租用仓库保管货物,是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因此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包含两层意思:1.应税服务的提供方为境外单位或个人;2。

有形动产完全在境外使用,这就要求有形动产使用的开始和结束均在境外(包括中间环节)。

如:居住地在试点地区的中国公民在美国承租一辆车旅游,由于完全在境外使用,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二、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试点地区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境内代理人与应税服务接收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应都在试点地区,否则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以境内的接收方为扣缴义务人的,接收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应都在试点地区,否则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案例】
境外R公司在境内没有经营机构,常州J科技公司为境外R公司的代理人,2012年12月R公司分别向南京A公司、杭州B公司、济南C公司提供信息技术服务。

按照规定,R公司为南京A公司、杭州B公司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应由J科技公司代扣代缴增值税,R公司为济南C公司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应由J科技公司代扣代缴营业税(山东暂未列为试点地区)。

三、应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范围
交通运输业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
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鉴证咨询服务。

四、增值税税率及征收率
1、非居民企业或个人提供应税劳务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应税服务的适用税率。

2、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符合《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

非居民常见劳务适用税率参考表
注:以上劳务具体释义参见财税[2011]111号文
五、扣缴义务人应扣缴税额的计算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收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或接收方支付的价款/(1+征收率)*征收率
*注意:外管局实际最后支付数确定后应扣缴计算
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发生增值税代扣代缴情形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七、纳税地点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
缴的税款。

八、纳税期限
扣缴义务人实行按次申报。

九、增值税纳税申报需提交资料
1、《增值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见附表1,报表如有调整以调整后为准)
2、提供应税服务的非居民企业或个人与境内服务接收方签订的服务合同。

3、提供应税服务的非居民企业或个人开具的发票或请款单。

十、扣税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税收缴款书
注:扣缴义务人可抵扣增值税为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代扣代缴增值税而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税收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次月申报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七栏填列。

并同时应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十一、非居民个人提供劳务增值税起征点
非居民个人按次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二、增值税税收优惠办理
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前,应按规定进行优惠资格报批或备案。

除不需报批、备案的项目外,未按规定报批或备案的项目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备案类优惠项目及附报资料
(注:可编辑下载,若有不当之处,请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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