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论民事法律与刑事法律
民法学重点

第一章绪论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和二、民法的性质:1 民法是私法;2 民法是任意法;3 民法是人法;4 民法是民事财产法。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进行民事活动的带有根本性和普遍性的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
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始终。
具体说来,民法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1)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2)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平等。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二)自愿原则(三)公平原则(四)等价有偿原则。
(五)诚实信用原则。
(六)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要素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要素:公民、法人、国家。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要素: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1、民事权利的概念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它具体包括:2.民事权利的分类民事权利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1)财产权与人身权;(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3)绝对权与相对权;(4)主权利和从权利;主要应掌握第(2)种,即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所做的区分:支配权是对于作为权利客体的事物直接支配、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请求权是特定人(请求权人)对于特定他人(义务人)能够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形成权是依照权利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是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抗辩权是权利人所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权利。
3、民事权利行使应遵循的原则(1)公共利益原则。
(2)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3)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学总论

一、名词解释1.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其合法权益受到合法保护。
3.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在决定范围内的广泛自由,并可以依照自己的意志设立,变更,终止的民事关系。
4.公平原则:民事主体应该以公平的理念进行民事行为,司法机关依公平理念处理纠纷。
5.诚实守信原则:民事主体应该依诚实信用来设定,行使和履行民事权利和义务。
6.公序良俗原则:它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
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存在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存在发展所必须得道德。
7.民事法律关系:为民法所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8.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9.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0.民事权利: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依法为一定行为或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一定行为的可能性意思自治11.绝对权:权利的实现无需义务人的积极协助12.相对权: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人的积极协助13.支配权:权利主体可以直接支配、控制、掌握权力客体,满足自己的需要14.请求权:权利人有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民事权利15.形成权:通过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16.抗辩权: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请求的权利17.既得权:法律上的所有条件都具备的权利18.期待权:法律上的某些条件尚未具备的权利19.民事义务: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的利益而一定行为或不为行为的法律约束或手段。
20.民事责任:违反民事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21.民事法律事实:依照法律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22.行为:与民事主体主观意志有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23.自然人:因出生而取得民事法律民事主体资格的人24.民事权利能力: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民法学论民事法律与刑事法律

论我国法律关于民事行为的划分以及与刑事责任划分的区别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虽然同属于法律责任,但是二者在各方面都存在着质的差异,也决定了二者是截然不同的法律责任,并且合乎逻辑地产生了一个基本规则,即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不可相互转换,相互替代。
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之区别是十分显见的,对于刑事责任都有如下认识:(1)犯罪行为是产生刑事责任的前提,二者有着必然的联系;(2)刑事责任只能由行为人承担;(3)犯罪行为人是对国家承担刑事责任。
在公诉案件中,无法律规定,国家不可放弃对犯罪人刑事责任的追究;在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中,国家将刑事责任追究的决定权交由受害人处理,依受害人的意愿决定是否实际地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4)刑事责任实现的最基本、最主要的方式,是对已构成犯罪的人予以刑罚处罚,此外,还可以通过免予刑罚处罚以刑法所规定的非刑罚处罚方法实现其刑事责任,(5)犯罪人所承担的刑事责任,只能由国家审判机关通过刑事诉讼予以确定。
我国民法律通则根据公民的年龄、智力状态等因素,把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类。
第一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和精神状态正常的自然人以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从而取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l.一般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指18周岁以上精神状况正常的人.2、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指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但尚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精神有疾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及后果的自然人从事与自己的年龄、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的资格。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完全没有赋予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来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l、不满10周岁的自然人。
在不影响他人的利益又不损害自己权益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民事行为,可以认定为有效。
如接受奖励、赠与、报酬或赔偿等。
《民法学总论》简答题

《民法学总论》问答题一、简答题1、简述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观察、处理民法问题的准绳,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是民法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反映了市民社会与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表达了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我国现行民法确立了如下几个基本原则:⑴平等原则平等原则,又叫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
这条原则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也是民法的基础原则。
⑵自愿原则自愿原则,又叫意思自治原则或私法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或彼此的共同意愿,自主地设立、变更或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包括公权力在内的外来因素的干预。
这一原则是民法最重要、最有代表性的原则,是民法基本理念的体现。
⑶公平原则公平原则,又叫等价有偿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立法者和司法者在民事立法和司法的过程中应当维持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二是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在民法上,只有违背自愿原则的不公平安排,才会成为公平原则予以纠正的对象。
因此,公平原则有助于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保证自愿原则的实现。
⑷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的民事主体应当忠诚、守信,谨慎维护对方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等。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这一原则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
⑸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又叫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滥用自己的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论刑事正当防卫和民事正当防卫的同一关系

交大法学SJTULawReviewNo.3(2024)论刑事正当防卫和民事正当防卫的同一关系徐万龙目次 一、引言二、刑民正当防卫区分论的否定三、刑民正当防卫同一论的证立四、实定法障碍的消除五、结论摘要 刑事正当防卫和民事正当防卫之关系,是正当防卫教义学中的重要问题。
关于此,有区分论和同一论两种见解。
区分论难以成立,“立法修订情况不同”“刑法和民法的属性差异”“刑民正当防卫的任务有别”皆非区分刑事正当防卫和民事正当防卫的理由。
与此不同,同一论既和法秩序统一原则和正当防卫法理基础相适契,又具有明晰正当防卫图像、便利正当防卫行使的刑事政策效果,是刑民正当防卫关系的妥当解。
《刑法》第20条和《民法典》第181条关于防卫限度的不同规定并非反对同一论的理由:“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和“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所确立的防卫限度是相同的,皆为“超过必要限度”,两条款的不同点,即“明显”和“重大”,则是由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差别所致。
总之,刑事正当防卫和民事正当防卫是同一关系,两者的法理基础和构成要件皆相同。
关键词 刑事正当防卫 民事正当防卫 防卫过当 法秩序统一原则 法理基础一、引 言近些年来,正当防卫“爆发出巨大的学术能量”,〔1〕成为我国刑法学界最炙手可热的话题。
宏大如正当防卫的法理基础,精微如正当防卫的具体适用要件,都引起了广泛关注。
热度如此之高,有其现实背景: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司法实践根据正当防卫出罪的案件较为少见,在“于欢故意伤害案”“于海明正当防卫案”等全国瞩目案件的推动下,激活正当防卫条款、重塑正当防卫·56· 〔1〕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助理教授、交叉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博士。
本文系2023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正当防卫的法理基础研究”(项目编号:23FFXB061)的阶段性成果。
陈兴良:《正当防卫教义学的评析与展开》,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21年第2期,第3页。
民法学概论

专题二 民事主体
法人
自然人
其他组织
一、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制度
主要 内容
(一)民事权利能力
始于出生 终止于死亡
出生时间的确定
《民通意见》第1条:公民的民亊权利 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 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 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 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行为违背了哪项民法原则( A.自愿原则 C.诚信原则 B.平等原则 D.公平原则 )
练习题:
甲、乙是邻居。一日,甲因病住院急需用钱,
乙拿出1万元送上门说:“先用着,以后再说。”
后甲病愈,乙追要1万元钱,甲称受赠之钱可以 不还。但乙称当初是借钱给甲,现要追还。乙当 初的意思表示应作何解释更符合公平原则?
要求退货。售货员说只有电脑质量不合格才能退货,
不予退货。 问题: 1.李甲获得奖品的民事行为是否有效? 2.李甲购买电脑的民事行为是否有效?
案例
甲年满9周岁,是一个童星。一次演出后获 片酬7万元。其父乙有一弟丙。家居山区,生活 困难。乙在征得甲口头同意后作出下列行为:一
是将片酬中的3000元以甲的名义赠与丙;二是用
被申请人
成年子女
祖父母、外祖父母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1.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2.财产代管人有义务依法从失踪人的财 产中支付应付的费用,如果代管人拒不支付, 债权人可将代管人列为被告提起诉讼。
宣告失踪的撤销
《民法通则》第22条:被宣告失踪的人 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 ,经本人或 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 对他的失踪宣告。
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的人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
民法学PPT课件

遗嘱的形式和要件
遗嘱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由遗嘱人亲笔签名并注明日期, 同时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的效力和变更
合法有效的遗嘱具有法律效力,遗嘱人可以随时变更或撤 销遗嘱。
遗嘱的执行与纠纷解决
遗嘱执行人负责按照遗嘱内容分配遗产,如发生纠纷可通 过诉讼等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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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研究对象
包括民法总论、物权法、债权法 、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等在内的 民事法律制度。
4
民法学的历史与发展
古代民法
起源于古罗马法,以私 法自治和契约自由为原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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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民法
受教会法和封建法影响 ,民法发展受到一定限
制。
近现代民法
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 民法逐渐实现了体系化
和法典化。
5
当代民法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近亲属,按照亲等远近和血 缘关系确定继承顺序。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同一顺序继承人平等分配,特殊情况下可适当照顾生活困难或缺乏 劳动能力的继承人。
法定继承的丧失与放弃
继承人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等行为丧失继承权,也可自愿放弃继承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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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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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婚姻家庭法律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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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制度
结婚条件
包括法定年龄、无禁止结 婚情形、双方自愿等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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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
讲解结婚登记的程序、效 力及意义。
婚姻无效与可撤销
阐述婚姻无效的情形、申 请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 以及婚姻可撤销的情形和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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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关系制度
夫妻关系
民法学习——3.民事法律关系

第五节
物
一、物,是指民事权利主体能够实际控制或支配, 具有稀缺性和合法性,有一定经济价值能满足人的 需要的财产。 物,是最主要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二、物的特征 1.物存在于人体之外 2.物能满足社会生活需要 人们设立一定的财产法律关系就是为了获得一定 的经济利益,只有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能够满足人 们社会生活需要的物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四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概念: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民事法 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二、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 1 1.有益性 2.客观性 3.法定性
三、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1.物,是指现实存在的,具有一定形体、占据一 . 定空间,能够为人掌握、利用,具有一定价值和 使用价值的物质财富,包括天然存在的和人工制 造出来的物质财富, 2.智慧财产 .智慧财产,是人的智力劳动创造出来的精神财 富,它属于一种非物质的财富,无一定的形体, 但它有其表现形式,能够为他人感知,可以满足 生产和生活的一定需求,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 依照法律的规定,智慧财产不仅可以为一定主体 所专有利用,还能作为商品进行交换。
主体享有的权利、 主体享有的权利、义务
• 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权利、 • 如,物、智力成果、人格要素、身份、行为 智力成果、人格要素、身份、 主体 —— 权利 —— 客体
连接主体与客体的纽带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节 一、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一)概念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 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3.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有意识的活动,其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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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法律关于民事行为的划分以及与刑事责任划分的区别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虽然同属于法律责任,但是二者在各方面都存在着质的差异,也决定了二者是截然不同的法律责任,并且合乎逻辑地产生了一个基本规则,即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不可相互转换,相互替代。
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之区别是十分显见的,对于刑事责任都有如下认识:(1)犯罪行为是产生刑事责任的前提,二者有着必然的联系;(2)刑事责任只能由行为人承担;(3)犯罪行为人是对国家承担刑事责任。
在公诉案件中,无法律规定,国家不可放弃对犯罪人刑事责任的追究;在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中,国家将刑事责任追究的决定权交由受害人处理,依受害人的意愿决定是否实际地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4)刑事责任实现的最基本、最主要的方式,是对已构成犯罪的人予以刑罚处罚,此外,还可以通过免予刑罚处罚以刑法所规定的非刑罚处罚方法实现其刑事责任,(5)犯罪人所承担的刑事责任,只能由国家审判机关通过刑事诉讼予以确定。
我国民法律通则根据公民的年龄、智力状态等因素,把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类。
第一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和精神状态正常的自然人以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从而取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l.一般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指18周岁以上精神状况正常的人.2、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指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但尚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精神有疾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及后果的自然人从事与自己的年龄、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的资格。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完全没有赋予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来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l、不满10周岁的自然人。
在不影响他人的利益又不损害自己权益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民事行为,可以认定为有效。
如接受奖励、赠与、报酬或赔偿等。
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民事责任包括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
合同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侵犯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民事责任的责任形式有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以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
这些责任形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民事责任作为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作为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作为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作为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六)民事行为能力的终止指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消灭。
死亡。
三、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一)民事行为的一般有效条件l.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4.标的确定和可能。
行为能力——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民事行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获利益的民事行为。
另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满足日常生活零用的小额购买也是有效的。
4)法人在其宗旨目的范围内实施的民事行为。
民事责任的基本特征是:(1)违反民事义务是民事责任产生的前提,民事责任与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有着必然的联系。
(2)民事责任应当由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人来承担。
(3)民事责任主体只对被侵害人承担责任,对于是否追究民事责任是以被侵害人的意志为转换。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10种。
(5)民事责任主要由国家审判机关通过民事诉讼来确认,在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共同产生于同一侵害事实的情形下,还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来确认解决。
刑事责任是指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个人或者单位所应当承担的法刑事责任。
刑事处罚的种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这5种主刑,还包括剥夺政治权利、罚金和没收财产3种附加刑。
附加刑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主刑合并适用。
其基本特征是:(1)犯罪行为是刑事责任产生的前提,因而刑事责任与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有着必然的联系;(2)刑事责任只能由犯罪人来承担;(3)刑事责任直接体现着国家对犯罪人及其犯罪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谴责、责难),因而犯罪人是对国家承担刑事责任;(4)刑事责任实现的最基本、最主要的方式,是对已经构成犯罪的人予以刑罚处罚;此外,还可以通过免除刑罚处罚,以刑法所规定的非刑罚处罚方法实现其刑事责任;(5)犯罪人所承担的刑事责任,只能由国家审判机关通过刑事诉讼予以确定。
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一般来说,在古代是一元的、统一的。
(49)“古代的复仇及罚金之制,为损害赔偿方法,同时又是制裁的手段,同一制度,兼有刑事及民事之二重作用。
”(50)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到了近代终于根据各自的社会机能逐渐被制度化地分别开来。
这种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分化,成为公法和私法分化的内容之一,一方面,随着私人交易的发展,损害赔偿的性质逐渐净化,另一方面,随着国家组织的建立,国家独占了刑罚权。
(51) 由于调整个人与个人之间关系的民法和调整国家与个人之间关系的刑法调整领域的不同,由此导致刑、民事责任在根本性质上也存在差异,即“作为民事责任效果的损害赔偿的本质,是通过弥补受到损害的人的损失,使其恢复到没有受损害之前的同等状态,其宗旨在于,使加害人或者加害人和被害人公平分担个人之间的损害。
相反地,作为刑事责任效果的刑罚的本质,被看作为对犯罪的规范报应的同时,也具有保护法益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目的。
”(52) 而这种基本性质的差异,深而论之,则直接肇始于“作为责任前提的违法性的范围不同”,包括侵害行为的对象、侵害行为的样态以及故意过失的认定。
(53) 但是,作为法体系的统一组成部分,民事制裁与刑事制裁在同一法律体系之下也共同发挥着控制社会手段的机能,尤其到了现代,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在目的与功能方面出现了某种趋同的现象。
如前所述,民事责任除了具有传统的补偿被害人的功能外,同时也具有惩戒和预防功能,如惩罚性损害赔偿、双倍赔偿或者三倍赔偿等制度在民法中的确立。
(54) 换言之,“惩罚”虽然不能成为民事不法行为制度的主要目的,但是损害赔偿责任在现实中却发挥着惩罚的作用,而且从政策的角度看,也能期待其发挥惩罚的机能。
另一方面,刑事责任除了具有惩罚犯罪人的功能外,同时也具有补偿被害人的功能。
换言之,“损害赔偿”虽然不能成为刑事不法行为制度的主要目的,但是刑罚却同样在现实中发挥着损害赔偿的作用,如对犯罪人判处监禁或徒刑,对受害人何尝不是一种心理上的安慰与补偿?可见,绝对地将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区分开来,确实存在一定的困难。
既然如此,就应坚持刑法谦抑主义,只有在民法不足以抗制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时,才适用刑法加以调整。
但是,即便如此,也不能据此否认刑、民事制裁根本性质上的差异,不能否认各自的主、次目的之分。
因为,既然刑法和民法之间已经形成了不同的法领域,那么,就应该承认它们相互之间具有独立性,而恰恰是这种独立性分别固定了刑事和民事程序的主要目的。
具体到美国法中刑、民事藐视法庭行为的主、次目的之分,也同样不能模糊二者在主要目的上的差异。
最后,该见解也有助于说明刑法与民法在解释方法与原则上的差异。
刑法与民法之制裁目的的不同,对刑、民法的解释也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
由于刑法的补充性、断片性以及公法性,刑法解释必须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严格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与此不同,由于民法调整对象与范围的广阔性、调整规范的“第一次法”性与私权性,民法解释则相对灵活,不仅可以类推解释,更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推理与民法适用的权威性出发点;而刑法与民法之解释方法与解释原则的差异,某些情形下自然也影响到刑事犯罪与民事不法的分界问题。
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区别.1.民事责任重在补偿性,而刑事责任重在惩罚性。
民事责任的前提是有损害发生,而刑事责任不论伤害与否,均承担惩罚性责任。
2.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而刑事责任主要是剥夺人身自由,甚至生命。
3.构成的主观要件不同:故意和过失对于刑事责任和对于民事责任的影响程度不同。
由于刑事责任重在惩罚,因此故意和过失对于刑事责任的影响非常大,而民事责任主要是补偿性,但相较于刑事责任要轻得多,主要看它给他人带来的损害有多大,若造成的损害非常大,就要承担巨大的民事责任。
综上可见,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虽然同属于法律责任,但是二者在各方面都存在着质的差异,也决定了二者是截然不同的法律责任,并且合乎逻辑地产生了一个基本规则,即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不可相互转换,相互替代。
“不法行为人承担了民事责任,并不能免除其应负的其他责任,而追究了不法行为人的其他责任,也不能免除其应负的民事责任”,在只存在民事侵权事实的前提下,如果使行为人对民事责任的承担转换为对刑事责任的承担,则无疑让刑事法律错误地介入了只能由民事责任调整的领域,使无罪的人无辜地受到刑事追究;而如果在行为人之行为严重侵害刑法所保护的权益,依法已经构罪的情形下,以已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理由,放弃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追究,以民事责任的承担替代刑事责任的承担,严重背离了刑事责任承担必然性的基本要求——构成犯罪的行为人(除告诉才能处理的案件之外),都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毫无例外地接受国家对其犯罪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和对其道德上的谴责——从而“有罪不罚”,使行为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成为一种或然的、随意的、可规避的“责任”则不啻于对犯罪的放纵,不仅无法实现刑法的任务,同时也将动摇法律的权威,使之失去应有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