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优益权浅析-推荐版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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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中行政优益权的法律规制

行政协议中行政优益权的法律规制

2021年6月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Jun.2021第44卷第3期Journal of Shanxi Provincial Committee Party School of C.P.C Vol.44No.3行政#行政优'权)*+规制周坚1S杜学文#(1.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江苏常州213022;2.中共山西省委党校政治与法律教研部,太原030006)〔摘要〕行政协议中行政优益权的法律规制,有利于降低行政优益权滥用风险和摆脱现实困境。

行政优益权法律规制的理论基D是维持行政协议中行政性和民事性的平衡,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实践中,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行政优益权的规定较为笼统,极易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亟需完善相关立法,明确赔偿标准,适当运用比例原则,发挥协商在解决争议中的作用,充分彰显行政协议中行政优益权的价值功能,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行政协议;行政优益权;法律规制〔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1203(2021)03-0082-03行政协议不同于传统行政法中行政主体处于主导地位,它更注重于双方的参与性。

公民通过与行政机关订立行政协议的方式参与社会管理,打破了常规的义务型模式,更趋向于民事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模式。

然而,行政协议并不是民事合同,其区别于民事合同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在行政协议中,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并不是完全平等的,而在民事合同中,民事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平等性是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被规定的。

行政主体在行政协议中享有行政优益权,有对合同行的权权、方更权和权,其原在于行政主体订行政合同是为了行政管理目标,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前,我国现行法法规对行政协议中行政主体的优益权规定较为笼统,,相关法统一的标和标,协在议中的作,行政协议中行政优益权的价值功能。

一、行政优益权法律规制的必要性(一)有利于降低行政优益权滥用风险行政协议相较于传统行政行为,然相对人不是被权利义务,而是有更平等的参与权,与民事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相,然有不平等性,行政主体处于优地位。

行政协议中行政优益权的法律规制

行政协议中行政优益权的法律规制

行政协议中行政优益权的法律规制一、行政优益权的概念与特点行政优益权,是指在行政协议中由行政机关享有的特殊权益。

行政优益权通常体现在行政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权益优先、资源先占、信息优先获取等。

行政优益权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优益权是特定的行政权力扩展。

行政优益权的出发点是为了行政机关更好地履行政务职能,提高政府行政效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2. 行政优益权是受限制的。

行政优益权并非行政机关可以随意行使的特权,其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范和程序的要求,严格受到法律和监督机制的制约。

3. 行政优益权是一种公共性权利。

行政优益权的行使不仅影响行政机关及其合作方,而且对其他社会公众和社会资源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其行使需对社会公众和社会资源做出公平公正的安排。

二、行政优益权的法律规制行政优益权的滥用和侵害,已经成为制约行政协议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

为了更好地保障行政协议参与方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协议的公平性和公正性,需要对行政优益权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制。

1. 立法规定行政优益权的范围和限制为了避免行政优益权的滥用和侵害,应当通过立法的方式对行政优益权的各种形式和范围进行明确规定。

具体包括对行政协议中可能产生行政优益权的行政权力和行政资源进行具体界定,并且对行使行政优益权的依据、条件、程序和限制等做出明确规定,明确行政机关进行行政优益权行使时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建立行政优益权的申请和审查程序为了确保行政优益权的合法行使,应当建立行政优益权的申请和审查程序。

当行政机关希望享有行政优益权时,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交申请,并经过严格的审查和考核。

审查机构应当对行政机关提出的行政优益权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审核其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确保行政优益权的行使符合行政法律的规范和程序的要求。

3. 加强行政优益权的监督和问责机制为了避免行政优益权的滥用和侵害,需要建立健全的行政优益权监督和问责机制。

应当加强对行政优益权行使的监督,建立行政优益权行使的公开透明和问责制度,对行政机关恶意滥用行政优益权的行为予以惩处,并对行政优益权行使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优益权及其法律规制

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优益权及其法律规制

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优益权及其法律规制在现代行政管理中,行政合同作为一种灵活且富有弹性的管理手段,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行政合同不仅具有合同的一般属性,还因行政主体的参与而具有特殊的性质,其中行政优益权便是行政合同区别于民事合同的重要特征之一。

然而,行政优益权的行使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以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与合同的公平正义。

一、行政优益权的内涵与表现形式行政优益权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所享有的超越一般合同权利的特殊权力。

这种权力的存在旨在保障行政目的的实现和公共利益的维护。

行政优益权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行政监督权行政主体有权对行政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相对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例如,在环境保护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可以监督企业的污染治理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2、指挥权行政主体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对相对人的履行行为进行指挥,要求其按照行政机关的指示进行操作。

比如在突发事件应对中,行政机关可以指挥相关企业迅速调配物资。

3、单方面变更权当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主体有权单方面变更行政合同的内容。

但这种变更应当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

4、单方面解除权在法定条件下,行政主体可以单方面解除行政合同,终止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比如相对人严重违约或者公共利益发生重大变化。

二、行政优益权存在的必要性行政优益权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首先,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

行政合同往往涉及公共服务、资源配置、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行政主体需要通过行使优益权,确保公共利益不受损害。

其次,提高行政效率。

在面对复杂多变的社会情况时,行政主体能够迅速作出决策,调整行政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以适应行政管理的需要。

再者,维护行政权威。

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代表公共权力,其优益权的行使有助于树立行政机关的权威性,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

三、行政优益权法律规制的重要性然而,行政优益权如果不受约束,可能会导致权力滥用,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破坏行政合同的平等性和公正性。

行政协议中行政优益权的法律规制4篇

行政协议中行政优益权的法律规制4篇

行政协议中行政优益权的法律规制4篇篇1行政协议中行政优惠权的法律规制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政府与企业、个人之间的行政协议也日益增多。

行政协议是政府机构与市场主体之间就具有共同利益的事项达成一致,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在行政协议中,政府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通常会给予一定的行政优益权,通过给予减免税收、补贴、减轻劳动成本等方式来支持市场主体的发展。

然而,行政优益权的合理授予和规范管理成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实现政府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课题。

一、行政优惠权的法律属性和特点行政优益权是行政机关为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实现政策目标而通过行政协议向市场主体授予的一种特殊的权益。

其主要特点包括:1. 行政优益权是一种特别的权益授予行政优益权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在特定情形下向特定对象提供的一种特殊的权益授予,其授予不同于普通的市场交易行为,具有一定的主观裁量性和自由性。

2. 行政优益权是有条件的行政优益权的授予通常是有条件的,需要行政机关对受益者进行资格审核,确保其符合特定条件或达到特定标准,否则行政优益权不予授予或取消。

3. 行政优益权是临时性的行政优益权的授予通常是有期限和特定的条件,在特定时间段内有效,一旦条件不再满足或期限到期,行政优益权将自动终止或被取消。

二、行政优益权的法律规制原则为保障公平竞争秩序,防止行政优益权的滥用和变相扶持,我国行政优益权的法律规制应遵循以下原则:1. 法治原则行政优益权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超越法定权限或滥用自由裁量权。

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中授予行政优益权时应确保其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2. 公平原则行政优益权的授予应当公平、公正,不得歧视、偏袒或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平等对待不同对象,确保行政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公平透明。

3. 透明原则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中授予行政优益权应当公开透明,对外界无限制地公开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和规定签订的行政协议,不得私下协商或变相操作。

行政协议中行政优益权的法律规制

行政协议中行政优益权的法律规制

行政协议中行政优益权的法律规制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与其他主体在特定范围内建立的协商、协定关系,是一种行政行为协议,既具有协商性质,又具有强制性质。

在行政协议中,行政优益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形式,其法律规制涉及到行政法、合同法等多个领域。

本文将从行政协议中行政优益权的概念、性质、法律规制等方面展开探讨。

一、行政协议中行政优益权的概念1. 法律基础行政协议中行政优益权的法律规制首先建立在相关的法律基础之上。

我国行政法以及其他相关行政法律法规,都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和与其他主体建立行政协议进行了规定和限制。

合同法、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也对行政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规定。

行政协议中行政优益权的法律规制,首先要在这些法律的基础上进行建构和确定。

2. 权利来源3. 权利限制行政协议中行政优益权的法律规制还包括权利的限制。

行政优益权作为行政协议的一种特殊权益,其行使通常受到一定的限制。

行政优益权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的规定,不能超越行政机关的授权范围。

行政优益权的行使应当符合公共利益和公平原则,不能损害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

行政优益权的行使还受到行政监督和司法审查的制约,必须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4. 权利保障对于行政协议中行政优益权的法律规制,司法途径是保障其权利的重要途径。

在行政协议中,一旦行政优益权受到侵犯或者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维权。

具体来说,当事人可以向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的监督部门进行投诉和申诉,要求其处理侵权或者争议。

当事人还可以通过行政诉讼途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救济自己的合法权益。

行政协议中行政优益权的法律规制涉及到多个方面,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细致的界定和处理。

行政协议中行政优益权的法律规制不仅是行政行为协议的重要内容,也是确保公共利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必要保障。

只有健全的法律规制和完善的司法途径,才能保障行政协议中行政优益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共权力的合理行使和市场秩序的公平竞争。

我国行政合同中优益权论文

我国行政合同中优益权论文

我国行政合同中优益权的探讨[摘要]行政合同其本质是行政机关为实现政府职能、加强政府与民间合作的一种新型的行政行为。

行政合同虽然以契约的形式出现,但其中的权力因素仍然占据重要地位。

行政优益权由此而生,行政优益权的存在为更好的实现行政机关的行政目标发挥的重要作用。

为我国行政合同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深入研究行政优益权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行政合同优益权行政法行政合同优益权,也称为行政特权,是指在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所享有的一系列的特权,这些特权包括合同的发起权、对相对人的选择权、对合同履行的监督与指挥权以及制裁权等等。

这一权力的存在是为了保障合同的履行,保障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和政府职能的实现。

我国目前虽然确立了行政合同制度,但任何事物都有一个发展壮大的过程,行政合同制度在我国发展还很不完善。

作为行政合同中一项重要制度的行政优益权,目前人们对其的认识还很不清楚。

因此,为我国行政合同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深入研究行政优益权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行政合同优益权的概述在加强政府与民众的合作,实现政府职能方面,行政合同所起打到的正面作用是非常明显的。

行政合同虽然是一合同的形式出现,但它与民事合同还是存在着很大差别的,相比与民事合同的平等与意思自治,行政合同仍然保留着行政机关的部分权力性。

而这些为了保障行政行为的顺利完成而存在的不同程度的特别权力即我们所说的行政优益权。

行政合同优益权,是指作为行政主体在其所签订的行政合同中,为实现公共利益而享有的由法律,法规确定的或合同中约定的对合同所享有的强制性特权。

行政合同一般以合同缔约双方的意思表示合意而产生,但这种方式虽更有利于合同双方的合作交流,却并没有从根本上消除行政行为的命令性与单向性,行政合同从本质上说仍属于行政行为范畴。

行政主体所享有的特权,其目的是完成既定的行政目标,从此出发来选定合同相对方、督促相对方按时按量按质地履行行政合同,以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

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优益权浅析

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优益权浅析

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优益权浅析一、行政合同的概念和特点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和相对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是行政机关施行行政职权的一种方式之一。

与普通的民事合同不同,行政合同是在行政权的范畴内进行的,具有行政法律效力。

行政合同的特点是:1.权力不平等:行政机关具有行政权力,相对人处于被动地位,行政机关在合同中占有优势地位。

2.发布程序严格:行政合同的签订和发放,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例如听证、评估、公示等环节。

3.内容规范性高:行政合同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行政优益权的含义和作用行政优益权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合同中享有的特殊权利,这些权利可以用来增加行政机关的收益或减少行政机关的成本。

行政优益权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行政许可优益权: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过程中,可以要求相对人承担某些行政责任,从而增加行政机关的收入。

2.行政合同优益权:行政机关在与相对人签订行政合同时,可以增加自身的收益或减少自身的成本。

3.行政调节优益权:行政机关可以通过批准或否决某些行为,调节经济社会活动,从而增加行政机关的收益或减少行政机关的成本。

行政优益权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有利于行政机关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2.有利于行政机关平衡行政和市场经济的关系,保护市场中的弱势方。

3.有利于行政机关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防范市场失灵和经济风险。

三、行政优益权的限制和保护行政优益权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但也存在一定的限制。

本文重点探讨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优益权限制和保护。

1.合同自由原则:在行政合同中,行政优益权必须依据法律规定和双方合意才能行使。

否则,行政机关无法行使行政优益权。

2.财政保障原则:行政机关行使行政优益权时需要有足够的财政保障。

如果没有充足的财政保障,行政机关行使行政优益权可能导致国家财政出现严重的财务压力。

3.诚信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优益权时,必须遵守诚信原则,严格遵守签订的合同,不得以任意方式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优益权及其法律规制

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优益权及其法律规制

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优益权及其法律规制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建立的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协议,是行政权力的一种行使形式。

在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所拥有的行政优益权是其与民事合同的显著区别之一。

本文将探讨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优益权以及其相关的法律规制。

一、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优益权在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作为一方在法律上享有特殊地位和特殊权益,即行政优益权。

行政优益权体现了行政机关特殊的行使行政职权的地位,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协议性强制权行政机关在行政合同中享有协议性强制权,即当对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如责令改正、限期履行、罚款等。

这与民事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自身行政职权直接进行强制,无需通过司法程序。

2. 行政干预权行政机关作为合同一方,在行政合同中常常具有特殊的行政干预权。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要求对方履行特定的行政程序、取得特定的行政许可等。

这种行政干预权的行使有助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3. 特许权在一些特定领域,行政机关可能会授予对方特许权,即行政许可权。

行政机关在行政合同中授予对方特许权的目的是为了在特定范围内规范对方的行为,保护公众权益。

例如,行政机关可以授予企业特许权,允许其独占生产某种商品或提供某种服务。

二、行政优益权的法律规制行政优益权的行使需要受到法律的规制和约束,以确保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合理、公正。

在行政法律制度中,以下几个原则对行政优益权的行使有着重要的规范意义:1. 合法性原则行政机关行使行政优益权必须依法进行。

行政合同是在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下进行的,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优益权时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法律法规,不能超越法定权限、滥用行政权力。

2. 公正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优益权时应当保证公平、平等待遇,不得歧视对待任何一方。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行政优益权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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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优益权浅析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优化行政管理吸收民法契约自由的精神,与行政相对人就有关事项经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

行政合同己经成为行政主体管理社会事务的一种不可或缺的方式。

行政合同打破了以往的行政行为的单方性,双方经过协商一致,以合同的形式来达到行政管理的目的。

但是行政合同说到底在性质上仍然是公权力的行使,这就使行政主体具有了很多与民事合同不同的特权,也就是行政合同的行政优益权。

一、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优益权的涵义及其内容
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优益权是指,行政主体一方享有的,基于行政法律的规定或行政合同条款的规定,为保障和实现公共利益,对合同相对方行使的强制性权力。

关于行政优益权的具体权力内容,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学者通过对法律条文的分析得出了很多不同的观点,但基本都有重合的地方。

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优益权主要包括:
第一、发起行政合同的权力。

行政合同的发起人只能是行政主体。

行政合同的内容、形式、标的,甚至是跟谁订立行政合同都是由行政主体单方决定的,行政相对人只能作为承诺方。

第二、指导、监督行政合同的权力。

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而制定的,因此行政主体要对行政合同履行的整个过程都要进行指导和监督,以确保行政合同履行的数量和质量都符合公共利益的需求。

第三、变更、解除行政合同的权力。

当不可抗力和突发状况导致行政合同不能够再继续履行下去或者继续履行下去会不利于公共利益的保护时,就需要行政主体单方面行使调整合同内容的权力,以保护公共利益。

第四、制裁权。

行政合同在很多情况下可能会与行政相对人的个人利益发生冲突,行政相对人很有可能不履行或者不按照合同内容履行。

行政主体就可以行使制裁权。

第五、强制相对人履行行政合同的权力。

对于不履行行政合同的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可以强制其履行。

二、我国行政优益权的现状及规制的必要性
行政主体在行政优益权的基础上进行行政管理既有利于公共利益的维护,又有利于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但目前我国行政优益权的现状还存在许多不足,可能会导致行政优益权的滥用。

以下主要从我国行政优益权的法律现状和实施现状来分析我国行政优益权规制的必要性。

(一)行政优益权的法律现状
虽然行政合同己经被广泛运用于行政管理过程中,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对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优益权进行系统的法律规定,只是散见于一些文件或者地方性法规中。

行政优益权的内容、形式、行使的程序以及救济的方式上都没有明确规定。

法律的缺失会导致行政优益权的滥用,违背了行政优益权这项制度产生的初衷和原则。

(二)行政优益权的实施现状
行政合同从本质上来说,仍然是一种行政权力,也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滥用行政优益权的现象。

有的行政机关将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优益权变成一种变相的行政命令,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

还有的行政机关滥用行政优益权的制裁权侵害相对方的权益。

部分行政机关怠于行使行政优益权中的监督指导权,或者与行政合同的相对方恶意串通,导致公共利益遭受损害。

行政优益权的法律现状和实施现状都表明我国迫切需要对行政优益权进行规制。

三、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优益权的规制
第一、制定完备的法律来将行政优益权具体化。

行政优益权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何为公共利益,应当先明确下来。

公共利益则是政府机关在履行职能时追求的能够满足社会公众生存、享受和发展的基本需要。

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国外己经有很多国家都对行政合同优益权进行了立法。

比如,德国在比较早的时候就以成文法的形式建立起了行政合同法律体系。

我国也应当专门制定法律来规制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优益权。

首先是要明确行政优益权的行使主体。

由于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行政合同的主体比较混乱。

法律应当规定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哪些行政主体有使用行政合同的权力。

其次是要明确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优益权的种类等具体内容,防止行政主体擅自给自己增加权力。

第二、对行政主体的行政优益权加强程序性规制。

目前我国行政合同的优益权并没有程序性规定,导致行政主体会任意地、随时随地地行使优益权,这种行为会使其丧失应有的属性。

程序是控制权力的有效保障。

应此我国应当加强行政优益权的程序性控制。

包括确立行政优益权行使的原则,例如回避制度、告知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公开制度以及听证制度等等。

第三、完善行政合同优益权的救济制度。

无论行政优益权的法律有多么完备,滥用行政优益权的现象不可能会完全杜绝,所以建立完善的救济制度是很有必要的。

国外有通过仲裁、调解来解决行政合同中行政优益权所引起的纠纷的,但是我国行政纠纷不适用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

而且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代表的是公
共利益,如果允许协商解决就会有损公共利益。

因为行政合同相较于其他行政行为具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性,每一起行政合同的纠纷都会有不同的特点,如果仍然像针对一般行政行为的诉讼那样,就会陷入机械化的局面。

其次,审判依据应当扩宽范围。

行政合同吸收了民事合同的契约精神,融入了更多私法的元素。

因此在行政合同的行政优益权引起的纠纷中,应当将一些私法的规则也纳入其中。

而不能仅以行政诉讼的规则作为唯一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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