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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52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52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52号各银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研究,决定自编报2022年第1季度偿付能力季度报告起,保险业执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以下简称规则Ⅱ)。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部分监管规则的明细规定(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第二十四条关于所得税准备的确认和计量标准,明确如下:保险公司成立以来任意连续三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正的,应当确认所得税准备;只有当存在充分的证据显示其应纳税所得额持续为正的趋势发生根本性、长期性逆转时,方可终止确认所得税准备。

所得税准备以财务报表寿险合同负债剩余边际金额的10%作为其认可价值。

(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第十三条关于投资性房地产统一按成本模式计量金额作为其认可价值的规定,在新旧规则切换日的规定如下:对于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保险公司以2022年1月1日作为初始计量日,将其账面价值作为初始成本,按成本模式计量其认可价值。

其中,投资性房地产的购置成本作为核心一级资本,评估增值作为附属一级资本。

投资性房地产存在减值迹象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足额计提减值。

保险公司计提的减值和按照成本模式计提的折旧,应当在购置成本、评估增值间按比例分摊,相应减少核心一级资本或附属一级资本。

(三)《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第三十六条关于保单未来盈余进行资本工具分级所使用的资本报酬率如下:保单剩余期限30年(含)以上的,以及保单剩余期限10年(含)以上、30年以内的,资本报酬率为13%;保单剩余期限5年(含)以上、10年以内的,资本报酬率为10%。

中国保监会吉林监管局关于印发《吉林保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吉林监管局关于印发《吉林保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吉林监管局关于印发《吉林保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9.25•【字号】吉保监发[2008]55号•【施行日期】2008.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吉林监管局关于印发《吉林保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吉保监发〔2008〕55号)各财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吉林保监局研究制定了《吉林保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公司认真贯彻落实。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五日附件:吉林保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08]70号)精神,切实规范吉林省财产保险市场秩序,特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治理市场突出问题为重点,以强化公司内部控制和监管查处为手段,以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为根本目的,通过一段时间的整治,力争实现财产保险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形成财产保险市场规范有序运行、公平合理竞争的良好局面。

实现财产保险市场秩序明显好转的目标,必须坚持以下工作原则:(一)坚持依法、从严、从速查处原则,加大违法违规经营的成本。

(二)坚持与保监会和兄弟保监局上下联动、左右联动,与全国统一行动、统一标准,协同一致的原则。

(三)坚持查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与上报保监会,由保监会质询或追究其总公司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疏堵结合的原则。

除交强险手续费不得突破4%以外,其他商业险手续费标准由各公司掌握,要据实列支,依法纳税。

同时,鼓励保险公司依法在制度机制、销售渠道等方面进行改革创新,从源头上防范违规问题的发生。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公司、李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公司、李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公司、李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7【案件字号】(2020)辽12民终62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裴好生李喜岩孙伟【审理法官】裴好生李喜岩孙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公司;某某;王齐;李亚智【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公司某某王齐李亚智【当事人-个人】某某王齐李亚智【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朱志华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志华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志华【代理律所】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公司【被告】王齐;李亚智【本院观点】关于上诉人提出在依据上诉人制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规定“第二十六条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六)保险人不负责任赔偿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部分"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第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依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医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应对被上诉人某某的治疗用药中非医保用药进行鉴定区分,并在上诉人承担赔偿部分予以扣除,但在上述条。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侵权合同约定新证据质证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提出在依据上诉人制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规定“第二十六条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六)保险人不负责任赔偿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部分"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第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依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医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应对被上诉人某某的治疗用药中非医保用药进行鉴定区分,并在上诉人承担赔偿部分予以扣除,但在上述条款中并未明确规定的具体哪些用药属于非医保用药,且上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对该免责条款尽到了足够的提示告知和解释说明义务,故本院对上诉人要求对非医保用药进行鉴定和按合同约定免责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中国保监会关于合理购买人身保险产品的公告(保监公告〔2012〕6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合理购买人身保险产品的公告(保监公告〔2012〕6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合理购买人身保险产品的公告(保监公告〔2012〕6号)中国保监会关于合理购买人身保险产品的公告保监公告〔2012〕6号为进一步维护广大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倡导按照自身需求购买人身保险产品的保险消费理念,中国保监会向广大保险消费者提示如下:一、请了解人身保险产品的基本知识人身保险产品按照保障责任来看,主要分为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人寿保险和年金保险。

其中人寿保险按保险责任,可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和两全保险;按保险利益是否确定,可以分为传统寿险、分红保险、万能保险和投资连结保险。

传统寿险的保险利益事先确定;分红保险、万能保险有确定的利益保证,但超出利益保证的收益则视保险公司经营情况而定;投资连结保险没有收益保证,投资回报完全有赖于保险公司的投资运作,因此投保人承担的风险最高。

保险产品的主要功用有风险保障、长期储蓄、财务规划和投资理财等。

不同的保险产品,其风险保障、储蓄或投资功能侧重不同。

通常来说,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和定期寿险等保障成分相对较高;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和年金保险等,储蓄的成分相对较高。

尽管部分寿险产品偏重投资功能,但本质上属于保险产品,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不宜将其与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金融产品进行片面比较,更不要仅把它作为银行存款的替代品。

二、请客观分析自身的保险需求保险需求一般分为家庭经济责任、紧急预备金、子女教育规划以及养老规划。

其中家庭经济责任指的是在投保人发生不幸的时候,为了使其家庭成员生活不受太大影响所需要的金额,例如家庭日常开支、贷款余额、父母赡养费用等;紧急预备金,主要是针对疾病和意外,包括住院费用、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子女教育规划,主要是孩子需要使用教育金的时间和数额;养老规划,主要是退休后日常生活费用的期望。

人生的不同阶段,需要应对的风险不同,保险需求也有所不同。

通常来说,年轻时候偏重家庭经济责任,如身故和伤残的保障,被保险人一旦发生风险,相关保险可以为父母、配偶等提供部分经济支持;中年时候偏重子女教育储备和养老储备,同时对于健康保障的需求也逐步增加;老年时候偏重养老、健康护理和财产传承等。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业经营实施方案的批复-保监复[2002]32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业经营实施方案的批复-保监复[2002]32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业经营实施方案的批复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业经营实施方案的批复(2002年4月2日保监复[2002]32号)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我公司分业经营实施方案的请示》(平保发[2002]53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你公司上报的《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业经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请你公司严格按照《方案》中的实施意见和步骤执行,并尽快上报有关审批文件。

二、你公司要切实加强对分业改革工作的领导,积极、稳妥地做好分业改革工作,保证职工队伍的稳定和业务的健康发展。

三、你公司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和保监会的有关规章,严禁借分业改革之机违规经营、乱发财物。

四、在分业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向我会报告。

对工商注册登记等事宜,要主动向有关部门汇报、沟通,以取得他们对改革的支持和帮助。

五、你公司分业改革工作完成后,应将分业改革情况及时上报我会,我会将对你公司系统分业改革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抽查、验收。

此复附件: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业经营实施方案附件: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业经营实施方案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业经营改革的通知》(保监发[2001]197号)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业经营实施方案。

一、分业经营实施方案指导思想(一)严格按照中国保监会的通知精神和《公司法》、《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保险规章的要求,实施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系统分业改革;(二)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确保分业实施工作平稳进行;(三)确保公司资产在分业过程中保值、增值,确保公司在分业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王倩任职资格核准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王倩任职资格核准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王倩任职资格核准
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7.12.17
•【字号】浙保监许字[2007]第2765号
•【施行日期】2007.12.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王倩任职资格核准的批复
(浙保监许字[2007]第2765号)
申请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事实和依据:经审核,你公司《关于王倩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人保寿险浙发[2007]343号)符合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规定。

为此,依据《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和《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决定如下:王倩符合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副总经理任职资格。

2007年12月17日。

延边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延银保监罚决字〔2021〕12号)

延边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延银保监罚决字〔2021〕12号)

延边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延银保监罚决字〔2021〕12号)【主题分类】银行【发文案号】延银保监罚决字〔2021〕12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00000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修订)260969550000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修订)26096969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252626116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2526261310000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19296324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252626171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25262616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2526261700000 【处罚日期】2021.12.28【处罚机关】延边银保监分局【处罚机关类型】银保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延边银保监分局【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处罚对象】韩文国【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1.11 17:40:07延银保监罚决字〔2021〕12号当事人:韩文国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22242419730324****住址:吉林省长春市****所在单位名称: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职务:团体保险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原任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公司副总经理)政治面貌:党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寿险延边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未向我分局提出申述申辩意见。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人保寿险延边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内控执行不到位2019年至2020年期间,人保寿险延边分公司个险营业区共办理保险业务5650笔,截至2020年末,其中41笔、保费金额21.31万元业务出现客户在保单生效后两年内发生退保,三个月内又再次以同一投保人或同一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投保的行为。

新疆保监局2011、2012年寿险行政处罚案例

新疆保监局2011、2012年寿险行政处罚案例

2011统计:处罚寿险公司24例,罚金592000。其中处罚 统计: 统计
个人14例、罚金132000,处罚单位8例、罚金460000。 套取营业费用:处罚6例,占比25%,罚金19万,占比32.1%;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镇营销服务部营业场所:1例,占比4.2%, 3万,占比5.1%; 销售保险产品时代替客户在投保书上签名及抄写提示性语句: 1例,占比4.2%,0.1万,占比0.2%; 提供客户虚假资料致使公司回访不成功:6例,占比25%, 5.1万,占比8.6%; 误导、欺骗投保人:10例,占比41.6%,32万,占比54%。
四、平安人寿保险营销员王勤擅自印制营销辅助品 1、案件描述 在未经总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印制“平安鑫利两全保 险(分红型)”、“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 “平安世纪同祥终身寿险”、“平安鑫盛终身寿险(分红 型)”、“平安鑫祥两全保险(分红型)”、“平安世纪赢家 终身寿险(万能型)”、“平安世纪星光少儿两全保险”、 “平安新型万能型重大疾病理财保险”等保险产品的产品宣传 彩页3200余份,并用于展业宣传。 2、违规责任及处罚 王勤,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保监会令 〔2006〕3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9〕3号)第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6〕3号)第五 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其做出警告和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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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客户电话回访 未进行录音 1、案件描述 2010年6月期间,公司承保的部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客户电 话回访未进行录音。 2、违规责任及处罚 史玉霞,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上述 行为违反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 监会令〔2009〕3号)第十条之规定,你作为健康管理/客 户服务部经理对此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依据《人身保险新 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决定给予你 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人民币四千元罚款。 六、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套取费用 1、案件描述 (1)2009年12月、2010年3月通过报销会议费、公杂费、 差旅费、招待费等形式套取费用合计人民币248179元。 (2)2010年4月通过向部分银保客户经理发放高额绩效并 以现金交回的形式套取费用合计人民币6646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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