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工业联合会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评标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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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评标暂行办法(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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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评标暂行办法(XX中机联审[2018]581号各预算单位:为规范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统一托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招标评标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标招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托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及相关法规,我们制定了《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统一托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评标暂行方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统一托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评标暂行方法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附件: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统一托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评标暂行方法第二章招标第七条统一托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公布招标公告(二)事务所自愿报名(三)遴选入围(四)交纳投标保证金(五)编制标书(六)投标\开标\评标(七)确定并公布招标结果(八)签订托付审计服务协议(九)退还投标保证金其中:公布招标公告与事务所报名截止日期之间的时刻间隔不得少于10天,事务所报名截止日期与公布遴选入围之间的时刻间隔不得超过5天,公布遴选入围单位名单与投标\开标\评标之间的时刻间隔不得少于20天,投标\开标\评标与公布招标结果之间的时刻间隔不得超过5天。

第二节招标公告第八条组织公布招标应公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至少应在机械工业财务审计网和中国机经网公布公布,并能够向有联系的潜在的投标会计师事务所寄送。

第九条招标公告应讲明招标的差不多情形,内容至少应包括:(一)招标单位差不多情形(二)招标项目名称和差不多情形(三)招标数量(四)中标结果有效期(五)对投标单位的差不多条件要求(六)招标程序(七)投标保证金(八)投标截止日期、开标日期和地点(九)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第十条招标数量应与审计项目工作量相适应,具体数量由中机联确定。

第十一条中标结果有效期可依照具体情形确定,一样不超过三年。

第十二条招标公告由审计工作部起草,经主管会领导审核批准后公布。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评标暂行办法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评标暂行办法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关于印发《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中机联审[2011]581号各预算单位:为规范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招标评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标招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及相关法规,我们制定了《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评标暂行办法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附件: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机联)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招标评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标招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机联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中机联管理的预算单位年度决算及经济责任审计和其他审计。

第三条中机联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第四条中机联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评标工作归口部门为审计工作部。

第五条招标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招标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招标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二章招标第一节招标程序第七条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发布招标公告(二)事务所自愿报名(三)遴选入围(四)交纳投标保证金(五)编制标书(六)投标\开标\评标(七)确定并公布招标结果(八)签订委托审计服务协议(九)退还投标保证金其中:发布招标公告与事务所报名截止日期之间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0天,事务所报名截止日期与公布遴选入围之间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5天,公布遴选入围单位名单与投标\开标\评标之间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20天,投标\开标\评标与公布招标结果之间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5天。

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规定

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规定

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规定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第一章招标文件第一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投标人必须进行小签的相应内容,其中投标文件的报价部分、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加注“*”的条款或参数,下同)响应等相应内容必须逐页小签。

第二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允许的投标货币和报价方式,并注明该条款是否为重要商务条款。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不接受选择性报价或者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

第三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对投标人的业绩、财务、资信和技术参数等要求,不得使用模糊的、无明确界定的术语或指标作为重要商务或技术条款(参数)或以此作为价格调整的依据。

招标文件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认证标准、国家关于安全、卫生、环保、质量、能耗、社会责任等有关规定以及公认的科学理论。

违反上述规定的,招标文件相应部分无效。

第四条招标文件如允许联合体投标,应当明确规定对联合体牵头方和组成方的资格条件及其他相应要求。

招标文件如允许投标人提供备选方案,应当明确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只能提供一个备选方案并注明主选方案,且备选方案的投标价格不得高于主选方案。

凡提供两个以上备选方案或未注明主选方案的,该投标将被视为实质性偏离而被拒绝。

第五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13 号,以下简称13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一般参数偏离加价最高不得超过1% ,是指每个一般参数的累计偏离加价最高不得超过该设备投标价格的l % 。

交货期、付款条件的偏离加价原则招标文件可以另行规定。

第六条招标文件不得设立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的要求排斥潜在的投标人,其中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原则上应当同时满足三个以上潜在投标人能够参与竞争的条件。

第七条对于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以下称国外贷款项目),招标人、招标机构和招标文件审核专家就招标文件全部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后,招标机构应当按照13 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将招标文件通过招标网报送商务部备案,招标网将生成“招标文件备案复函”。

设备招标评标办法

设备招标评标办法

设备招标评标办法一、背景介绍设备招标评标办法是为了规范设备招标评标过程,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招标项目的顺利进行而制定的。

本办法适合于各类设备招标评标活动。

二、招标范围本办法适合于各类设备的招标评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机械设备、电子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等。

三、招标程序1. 招标公告招标人应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招标项目的基本信息、投标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及地点、开标时间及地点等。

2. 投标文件准备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符合招标条件的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商务方案、质量控制计划、合同履行能力证明等。

3. 投标文件递交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将投标文件密封并按时递交到指定地点。

4. 开标开标应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过程应公开、公正、公平。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对投标文件进行逐一评审,并对技术、商务等方面进行评分。

5. 中标候选人确定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

中标候选人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具备合同履行能力。

6. 中标公告评标委员会应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中标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中标候选人的名称、中标金额、合同签订时间等。

四、评标标准评标标准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要求进行制定,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的可行性、商务方案的合理性、质量控制计划的完整性等。

五、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织,成员应包括技术专家、商务专家、法律专家等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

评标委员会应遵守评标程序,保证评标过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六、违约责任招标人和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履行合同义务,如有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解除合同等。

七、争议解决如在招标评标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商议解决;如商议不成,可依法向有关仲裁机构提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八、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合于所有的设备招标评标活动。

如有需要修改的情况,应经招标人批准后进行修订。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以投标方式承接审计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以投标方式承接审计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以投标方式承接审计业务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发布部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日期】2006.02.05【实施日期】2006.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以投标方式承接审计业务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以投标方式承接审计业务的行为,维护会计服务市场秩序,树立良好职业形象,保护招标人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投标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以投标方式承接审计业务指导意见》,现予以印发,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以投标方式承接审计业务指导意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二○○六年二月五日会计师事务所以投标方式承接审计业务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以投标方式承接审计业务的行为,维护会计服务市场秩序,树立良好职业形象,保护招标人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投标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依法参加招标人的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在投标过程中,应当诚实守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通过投标承接和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具备专业胜任能力,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不得通过降低执业质量缓解投标带来的价格竞争压力。

第二章投标准备。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关于预算单位2011―2013年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关于预算单位2011―2013年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关于预算单位2011―2013年委托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综合规定预算管理
【发文字号】中机联审[2011]572号
【发布部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发布日期】2011.09.27
【实施日期】2011.09.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关于预算单位2011-2013年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机联审[2011]572号)
各预算单位:
为加强对预算单位资产财务工作的审计监督,提高预算单位资产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标招标法》和财政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财会〔2006〕2号),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经公开招标,确定3家会计师事务所为中机联管理的预算单位年度决算及经济责任审计单位。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算单位年度部门决算、年度基建决算、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换届、法定代表人离任等财务审计,是资产财务监管的重要内容,各单位应高度重视,认真对待财务审计工作,积极配合审计单位的审计,如实反映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和活动情况,通过财务
审计,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活动,逐步提高单位资产财务管理水平,将单位资产财务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管理轨道。

代管。

(招标投标)财政部关于印发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的通知

(招标投标)财政部关于印发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的通知

最新卓越管理方案您可自由编辑财政部关于印发《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的通知颁布单位:财政部财会〔200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中央管理企业:为了规范招标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活动,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公平竞争,保护招标单位和投标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现印发给你们。

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财政部(章)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主题词:招标会计师事务所通知附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活动,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公平竞争,保护招标单位和投标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法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招标单位采用招标方式委托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并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事务所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事务所通过投标承接和执行审计业务的,应当遵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按照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第四条招标委托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包括确定招标方式、发布招标公告(公开招标方式下)或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招标方式下)、编制招标文件、向潜在投标事务所发出招标文件;(二)开标;(三)评标;(四)确定中标事务所,发出中标通知书,与中标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五条招标单位一般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委托事务所。

对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事务所中选择的;(二)具有突发性,按公开招标程序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委托事宜的。

财政部关于印发《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的通知财会[2006]第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中央管理企业:为了规范招标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活动,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公平竞争,保护招标单位和投标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现印发给你们。

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财政部(章)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附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活动,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公平竞争,保护招标单位和投标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法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招标单位采用招标方式委托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并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事务所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事务所通过投标承接和执行审计业务的,应当遵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按照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第四条 招标委托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 招标,包括确定招标方式、发布招标公告(公开招标方式下)或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招标方式下)、编制招标文件、向潜在投标事务所发出招标文件;(二) 开标;(三) 评标;(四) 确定中标事务所,发出中标通知书,与中标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五条 招标单位一般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委托事务所。

对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一) 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事务所中选择的;(二) 具有突发性,按公开招标程序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委托事宜的。

第六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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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业联合会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评标暂行办法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关于印发《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中机联审[2011]581号各预算单位:为规范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招标评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标招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及相关法规,我们制定了《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评标暂行办法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附件: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机联)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招标评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标招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机联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中机联管理的预算单位年度决算及经济责任审计和其他审计。

第三条中机联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第四条中机联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评标工作归口部门为审计工作部。

第五条招标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招标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招标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二章招标第一节招标程序第七条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发布招标公告(二)事务所自愿报名(三)遴选入围(四)交纳投标保证金(五)编制标书(六)投标\开标\评标(七)确定并公布招标结果(八)签订委托审计服务协议(九)退还投标保证金其中:发布招标公告与事务所报名截止日期之间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0天,事务所报名截止日期与公布遴选入围之间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5天,公布遴选入围单位名单与投标\开标\评标之间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20天,投标\开标\评标与公布招标结果之间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5天。

第二节招标公告第八条组织公开招标应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至少应在机械工业财务审计网和中国机经网公开发布,并可以向有联系的潜在的投标会计师事务所寄送。

第九条招标公告应说明招标的基本情况,内容至少应包括:(一)招标单位基本情况(二)招标项目名称和基本情况(三)招标数量(四)中标结果有效期(五)对投标单位的基本条件要求(六)招标程序(七)投标保证金(八)投标截止日期、开标日期和地点(九)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第十条招标数量应与审计项目工作量相适应,具体数量由中机联确定。

第十一条中标结果有效期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十二条招标公告由审计工作部起草,经主管会领导审核批准后发布。

第十三条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与报名截止时间之间应至少相隔10天。

第十四条对招标公告的解释、更正,应及时通过原发布媒体发布,并通知报名单位。

第三节初步遴选第十五条对报名会计师事务所应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是指对报名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招标公告规定的资格进行审核。

未能通过资格审查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部应直接将其剔除,不进入初步遴选名单。

第十六条考虑到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根据投标报名情况,为节约成本,减少工作量,可采取遴选入围的方式进行初选。

遴选入围会计师事务所获得投标资格,可进行投标。

未入围会计师事务所不能进行投标。

第十七条按照拟招标的会计师事务所数量,当报名并符合投标基本条件会计师事务所数量大于拟招标数量倍时,应进行初步遴选。

第十八条遴选工作由审计工作部负责。

审计工作部应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择优选择遴选入围单位。

第十九条遴选入围单位数量不得超过拟招标数量的倍。

报名并符合投标基本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数量少于拟招标数量的倍时,不再进行初步遴选,报名并符合投标基本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全部视为遴选入围单位。

第二十条遴选入围名单应在报名截止日期后5日内公布,并通知遴选入围单位编制标书,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四节招标书第二十一条公开招标应向投标人发送招标书。

招标书为招标公告的细化。

招标书除应包括招标公告所有内容外,还应介绍招标项目具体情况、投标和投标文件编制要求、评标基本原则等。

第二十二条招标书由审计工作部负责编制,经主管会领导审核并加盖中机联公章后发布。

第二十三条招标书应随遴选入围通知书一并送达入围单位。

第二十四条招标书免费发放,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中机联对招标书的解释、更正等应及时通知遴选入围单位。

第五节投标保证金第二十六条为,防止投标人的临时弃权等行为影响招标人招标工作正,常开展,设立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获得投标资格的遴选入围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中机联交纳投标保证金。

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与中机联签订委托服务协议后无息全额退还,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公布招标结果的次日无息全额退还。

第二十八条投标保证金金额由中机联确定,一般不低于2万元不高于5万元。

第三章投标第二十九条招标公告和招标书应确定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评标时间,三者可以为同一时间,也可以分别确定。

第三十条投标书应按照招标书要求的内容、格式编制,并对招标书做出实质性响应。

投标书递交份数和密封情况应符合招标书要求。

第三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递交投标书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递交。

由授权委托人递交的,应向中机联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二条中机联接受投标书应进行登记并检查标书密封情况、核对递交人身份证件。

第四章开标第三十三条开标应在投标人、评标专家和监督人三者同时在场时进行。

第三十四条工作人员拆封前应检查标书密封情况,并向投标人、评标专家和监督人报告。

第三十五条投标人、评标专家和监督人对标书密封等情况有疑问或质疑的,可以当场向工作人员提出质询,工作人员应认真解答。

第五章评标第一节评标程序第三十六条评标工作由中机联组织。

中机联应聘请相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约请纪检监察部门人员作为监督人监督评标全过程。

第三十七条中机联应制定评标纪律,公布评标程序。

评标委员会专家应签署评标专家声明。

第三十八条评标会程序如下:(一)评标委员会主任宣布评标纪律评标会之前,评标委员会主任应全文宣读评标委员会纪律。

(二)专家签署专家声明评标专家应接受中机联制定的评标纪律并签署专家声明。

(三)开标(四)投标人述标投标人代表简要陈述投标书主要内容,时间一般不超过10分钟。

(五)专家质询评标专家可对投标书、投标人陈述的情况或其他关心的问题进行质询,总质询和回答质询时间一般不超过10分钟。

(六)专家打分(七)工作人员汇总评标结果并形成书面报告。

(八)评标专家、监督人确认评标结果并签字。

第二节评标委员会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活动,并根据评标结果向中机联推荐中标单位。

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包括中机联、上级主管单位和被审计单位三方面的代表,其中,财务、审计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主任由中机联代表担任。

第四十一条财务、审计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从事财务审计领域的工作满5年;(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有关规定;(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与投标单位没有利害关系。

其他方面的专家应符合上述(三)、(四)项条件。

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专家和参与评标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投标评审过程、打分等与评标有关的情况。

第三节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第四十三条评标程序分为资格审查、初评、终评三个步骤。

第四十四条资格审查是指对投标人是否具有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进行审核。

未能通过投标资格审查的投标文件,应作为废标处理。

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有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投标书弄虚作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为废标处理。

如果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少于招标数量,评标委员会则可以认为缺乏竞争性,并否决全部投标。

第四十五条初评是指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和报价合理性进行审查。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内容完整,体例合规,文字可理解。

对于存在重大偏差的,包括授权文件无效、存有中机联不可接受的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等,被视为未能在实质上做出响应,应作为废标处理。

对于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包括个别遗漏或者提供了不完整信息等,可以要求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做出补正,并且这种补正必须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报价的,并很可能低于成本的,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为废标处理。

第四十六条终评采用综合评分法。

评标委员会专家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等综合考虑,独立打分。

每名评标专家所占权重相同,投标人评标总分为各评标专家所打分数汇总,评标结果排序按照总分排序。

第四十七条评标标准总分为100分。

标准总分的构成如下:(一)资质、规模10分(二)经营实力(近两年业务收入)10分(三)工作方案10分(四)人员配备情况10分(五)相关工作经验20分(六)职业道德记录和质量控制水平10分(七)对以往参加中机联审计工作的评价20分未参加过中机联审计的投标人,统一确定为12分。

(八)收费标准10分第四十八条中机联应根据标准总分构成制定较为详细的评标参考标准。

评标参考标准仅作为评标专家评标打分的参考,不属于硬性标准,评标专家不会因为打分结果与参考标准不一致而受到质疑。

评标参考标准仅提供给评标专家评标使用,不对外公布。

第四十九条评标专家根据投标书、投标人陈述和职业判断独立打分,不受评标参考标准和其他外部因素的影响。

评标专家对自己的评标打分结果负责。

第四节评标结果第五十条根据评标委员会打分排序情况和招标数量、招标要求和招标书确定的规则,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第五十一条评标委员会评标情况,应形成书面报告,并由全体评标专家和监督人签字。

书面报告的内容包括各投标人得分和排序、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等。

第六章招标结果第五十二条根据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和推荐的中标候选单位名单,中机联确定最终中标单位。

原则上,中机联应以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单位名单作为中标单位。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结果外选择中标单位的,必须向全体评标委员会专家通报原因并取得评标委员会认可。

评标委员会不认可改变的结果的,中机联不得宣布招标结果。

第五十三条招标结果应在原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公开发布。

招标结果发布与评标会召开之间的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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