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宪法之国家主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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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讲义(法律篇)法律之宪法概述(什么是宪法)一、宪法的形式特点1.内容: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2.法律效力:法律效力最高。
3.制定和修改的程序: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真题-多选】宪法的特征主要有()。
A. 宪法具有最高效力B.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性问题C. 宪法的制定要通过特定的程序D. 宪法的修改要通过特定的程序ABCD二、宪法的原则1. 人民主权原则2. 基本人权原则3. 权力制衡原则4. 法治原则核心价值: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真题-单选】我国现行宪法的结构体系是( )。
A 序言,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歌、国徽、首都B 序言,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徽、国歌、国旗、首都C 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D 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徽、国歌、国旗、首都C权力机关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性质: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
2.组成和任期:省级区域选出的代表组成。
每届任期为5 年。
3.职权(1)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提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 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通过:全体代表的2/3 以上的多数通过。
(2)制定和修改国家基本法律(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真题-多选】下列属于国家宪法修改程序组成部分的内容是:( )A. 1/5 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B. 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议C. 全体到会代表的2/3 以上多数通过D. 全体代表2/3 以上多数通过ABD【真题-单选】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修改权属于()。
A. 特别行政区立法会B.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D.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3)监督权:对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决定和罢免(注:总理由国家主席提名,全国人大决定)(4)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

法律(一)2011年天水事业单位招考“追求卓越培训班”冲刺资料(五)第一部分《法律知识》考点精讲第一讲法理学1、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学说: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是被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
2、当代中国法的渊源:(1)宪法: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前者制定修改基本法;后者制定修改基本法以外的。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4)部门规章(5)地方性法规(6)地方政府规章:是省级和较大的市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其效力等级低于地方性法规。
(7)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法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并由后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其它: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法律、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国际条约。
3、法的一般分类:★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的不同:成文法,故又称“制定法”。
不成文法,一般是指习惯法。
★法律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根法和普通法,法律效力低于宪法。
★根据适用范围的不同:一般法和特别法。
特别优于一般。
4、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一是法律调整的对象(首要标准);二是法律调整的方法(补充标准)。
5、法律事实具体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律事件,一类是法律行为。
6、立法程序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法律议案的提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30人以上或者是一个代表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10人以上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
除此以外的人提出都只能叫提出立法建议,不能叫提出法律议案。
第二,法律草案的审议。
第三,法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
这是法律制定程序中宪法的修改要有2/3以上的代表的同意,法律草案要有要注意到是指全体代表。
公共基础知识—宪法

1.国体国体即国家的性质、国家的阶级本质,它是由社会各阶级、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所反映出来的国家的根本属性。
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表现为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两个主要方面。
2. 爱国统一战线统一战线是不同的阶级、阶层、政党、团体等各种政治力量的联合,是中国人民最广泛的团结。
它包括了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两个大联合:一个是工农联盟,它是统一战线的基础。
另一个是社会主义劳动者和建设者、爱国者的联盟,它是比工农联盟更为广泛的联盟。
3.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组织形式。
4.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
5.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在中国共产党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建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
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种类型,不包括民族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6. 选举的基本原则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实现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精神,保障人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基本权利。
具体表现在:(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在我国,这项原则是指年满18周岁、具有中国国籍、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人都可自由地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受任何法律上的或人为的剥夺。
选举权可以在特定条件下予以限制:一是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件的不能行使选举权;二是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
公共基础知识宪法(3)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期与全国人大的任期相同,每届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对于副检察长、检察员没有特定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三)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权的范围主要是:1. 提起公诉权。2. 侦查权。3. 审判监督权。4. 监所监督权。5. 领导权,即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权力。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责任
由于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属于司法机关体系,因此,与人民法院一样,也要求有司法独立的权利。所以,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任期与全国人大的每届任期相同,即为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对于副院长等人员则没有专门的任职届数限制。
(三)最高人民法院的职权
最高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务就是依照法律程序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解决社会纠纷。
(四)最高人民法院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是行使国家司法权的最高审判机关,从法律角度上说,它在工作中只服从法律。
(三)、国务院的职权
国务院的职权也就是国家的最高行政权,根据《宪法》第89条的规定,有如下几个方面:
1. 法规制定权。包括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的权力。
2. 提案权。为了完成宪法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规定的各项任务,国务院有责任向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提出有关的法律草案、计划和报告以及计划和报告的执行情况,等等,经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审议批准,使之成为指导社会生活和经济建设的法律文件。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篇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篇一、法律的定义法律是指由国家或地方政府制定并公布、具有强制力的规则或准则,以解决社会生活中各种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公正和秩序,保障人民权益,并规范国家公权力、社会关系和人类行为的系统性规范。
二、法律的种类根据法律的性质和作用,法律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宪法:宪法是国家一定时期内的根本大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基本制度和国家意志的最高体现。
2.民法:民法是指对个人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规定和制度,包括婚姻家庭、财产权、合同、侵权责任等法律规定。
3.刑法:刑法是指对犯罪行为的法律制度和规范,包括犯罪与刑罚、刑事诉讼等方面。
4.行政法:行政法是指规范行政机关行为的法律规范,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诉讼等。
5.经济法:经济法是指规范经济行为的法律规范,包括劳动合同、合资合作、外商投资、福利保障等方面。
三、法律的适用原则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和秩序,法律的适用有一些原则:1.平等原则:法律适用必须平等,一视同仁,禁止歧视。
2.独立自主原则:法律适用必须保持独立自主,不得受到外来干扰和影响。
3.公开透明原则:法律适用必须公开透明,保证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
4.依法行政原则:政府工作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行事,维护法律的权威。
四、法律与生活法律是社会生活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它贯穿于各个领域,包括家庭、教育、医疗、商业、金融等。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遵守法律,守法纳税,保障他人权益,自觉履行公民义务;同时,我们也要学会维权,不断了解和学习新的法律法规,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让自己拥有更强的法律素质,为自己的权益保驾护航。
总之,优秀的公民不仅要自律,更要依法自律。
积极参与和维护法律的实施,让法律成为我们生活中的护盾,让法律成为我们维护公正和和谐社会的利剑。
2020云南红河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国家主席的性质以及职权

2020云南红河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国家主席的性质以及职权相信很多小伙伴都在为2020云南红河事业单位考试做准备,在此红河中公教育和各位备考的小伙伴分享一下公共基础知识点“国家主席的性质以及职权”,希望大家能帮助大家掌握,祝大家考试顺利!国家主席习近平29日签署发布特赦令,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29日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对九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
新闻中,大家不难发现,特赦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由国家主席发布。
那么,国家主席在我国的性质以及其职权有哪些呢?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应该把握哪些国家主席相关的重要考点呢?国家主席作为我国独立的国家机关,对外代表国家,对内是国家元首。
国家主席的任职资格如下:第一、年满45周岁。
第二、中国公民。
第三、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国家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
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人大补选。
若国家正副主席都缺位时,在全人大补选之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之位。
主席的每届任期为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国家主席的重要职权如下:第一、公布法律,发布命令(特赦令即为其中一种命令)。
第二、任免国家机构组成人员以及驻外全权代表。
第三、外交权,比如进行国事活动,接见外国使节。
第四、荣典权,比如授予其他国家元首国际友好勋章。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大家尤其要注意主席的职权。
不难发现,国家主席的职权是代表性权力,这是由其“代表”性质决定的。
比如,第一个职权:公布法律、发布命令。
法律有全人大或者全人常制定,命令由全人大或者全人常制作。
主席的职权仅限于发布、公布。
第二个职权:任免国家机构组成人员以及驻外全权代表,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由全人大选举或者决定,主席的职权仅限于任免。
驻外全权代表由全人常决定,主席的职权仅限于任免。
第三。
外交权。
第四、荣典权。
也都是代表性权力。
因此大家可以把握这个特点做题。
很多类似题目就迎刃而解了。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重点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重点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重点是指在法律领域中,大家通常都需要了解的一些法律知识要点和重点内容。
这些知识点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法律法规,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同时也可以在我们日常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提供一定的指导和帮助。
下面将介绍一些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重点。
一、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国家机关的组织形式、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宪法的制定和修订需要通过法定程序,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能同宪法相抵触。
在使用其他法律法规时,应当与宪法保持一致。
二、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也是惩罚和预防犯罪的基本法律。
刑法对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
在刑法的适用中,要注意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和法定刑原则。
此外,在执行刑罚时,应当尊重罪犯的人权,确保刑罚的人道化。
三、民法民法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涉及到个人之间的权益、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问题。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涉及到民法相关的问题,比如合同、侵权、婚姻家庭等。
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并依法解决纠纷。
四、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之间关系的法律。
行政法规定了行政机关的权力和义务,规范了行政行为的程序和限制。
在与行政机关打交道时,我们应当了解行政法的相关规定,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在必要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五、劳动法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法规定了双方的权力和义务,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劳动时间等方面的规定。
了解劳动法的相关知识,可以帮助我们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解决劳动纠纷。
六、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
在知识型经济的发展中,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重要。
了解知识产权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帮助我们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要点

地方国家机关:省(含自治区、直辖市);市(含自治州);县(含自治县);乡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原则:民主集中制;责任制;精简和效率;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社会主义法治第二部分:?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1、概念及特点行政法渊源一般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和地方政府规章特殊渊源:法律解释,国际条约与协定特点:(1)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易于变动(3)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常交织并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中2、行政行为及其分类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1)抽象与具体:对象是否特定(2)内部与外部:作用对象的范围(3)依职权与依申请:是否可以主动做出行为(4)羁束与自由裁量:受法律约束的程度(5)单方与双方:有无相对方(6)要式与非要式: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7)作为与不作为:是否以作为方式表现(8)立法、执法、司法行为:行政权作用的表现方式和实施行政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9)自为、授权、委托:行政职权的来源分3、行政行为的效力:确定力、约束力、公定力、执行力4、成立与合法要件:成立要件:主体要件、主观方面要件、客观方面、功能要件合法要件: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5、行政立法行为特征:行政性和立法性立法主体: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政府,经济特区的市政府立法分类:一般授权立法与特别授权立法:依立法权来源分??????????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立法主体??????????执行性、补充性、试验性立法:立法内容、目的不同立法原则:依法立法、立法民主、加强管理与增进权益相协调原则6、具体行政行为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区别行政仲裁、行政复议和行政审判P27)依职权行政行为: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没收、征购的区别P28),行政处罚(6原则:处罚法定,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公正、公开,处罚救济,一事不再罚,过罚相当)、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P31)7、行政主体实施的其他行为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8、行政复议不能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复议管辖:(1)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2)金融、海关、国税、外汇等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上级主管部门??????(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4)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做出行政行为的部门或政府????对复议结果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5日内),也可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申请复议期限:60日复议程序:申请、受理、审理、决定特点:行政性,监督性,严格的程序性、救济性9、行政诉讼法基本原则:(1)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审查(2)起诉不停止原行政行为执行(3)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4)被告负主要主要举证责任原则(诉讼过程中被告不能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基本制度:公开审理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两审终审制度(与民事相同)???受理范围:阅读???判决形式:维持、撤销(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履行、变更、确认判决,行政赔偿判决10、行政赔偿方式(P41):人身:支付赔偿金,财产:支付赔偿金,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第三部分:?刑法1、刑法原则:罪行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2、效力:地域效力(行为和结果其一在境内)、对人的效力,时间效力3、犯罪的本质和特征:本质上具有社会性和阶级性,特征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4、犯罪的构成:客体:法所保护而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客观方面:犯罪行为(作为与不作为)和犯罪结果(前两者为必要要件)、时间、地点和方法等主体:人(必要条件:责任年龄—16和责任能力)和单位主观方面:故意(直接-希望、间接-放任)、过失(疏忽大意、过于自信)、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5、单位犯罪:两罚制——主要负责人判处刑罚,单位判处罚金6、刑罚主刑:管制(3月-2年,数罪并罚3年)、拘役(1-6月,1年)、有期(6月-15年,20年)、无期、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7、刑罚裁量与执行原则:以犯罪事实为依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一般累犯:有期徒刑及以上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5年内又犯能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之罪的人特殊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罪,任何时候一般自首:犯罪后自动投案特别自首:嫌疑人、被告人和服刑犯供述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行为立功:应减轻或免除处罚数罪并罚:吸收(无期徒刑和死刑),限制加重(有期,管制,拘役),并科(主附刑)原则数罪并罚三种情况:(1)宣告前犯数罪:限制加重原则最高刑以上总和之下?????????????????(2)判决后未执行完发现新罪:限制加重,已执行刑期计算在内?????????????????(3)判决后未执行完犯新罪:未执行刑罚与新罪刑罚实行限制加重原则8、缓刑、减刑、假释缓刑: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不致危害社会;累犯不适用;根据犯罪情节和刑期确定考验期;附加刑仍需执行;考验期内没有犯罪、违规,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并公告,犯罪违规的执行原判;发现新罪的取消缓刑,重新审判执行刑罚????考验期:拘役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不少于2月;有期原判以上5年以下,不少于1年(缓刑期从判决日算起)减刑: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少于原判的1/2,无期不少于10年假释:只适用于无期和有期,并已经执行原判刑罚1/2以上(无期为10年);不是累犯或暴力犯罪判10年以上的罪犯考验期:有期为没有执行完的刑期;无期为10年9、常见的犯罪与刑法??贪污、受贿、重大责任事故、走私、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抢劫、抢夺、盗窃10、辩护人的范围:律师,人民团体或嫌疑人、被告人单位推荐的人,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或监护人第四部分???民法1、核心理念:意思自治2、原则:平等、公平、意思自治(自愿)、诚实信用、权利不得滥用、公序良俗、(保护公民、法人权益)3、自然人: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民事能力: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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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在事业单位公基考试中,法律知识部分的考核一向为考试重点,所占分值30%-40%。
那么如何备考好这部分知识成为了头等大事。
下面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就其中宪法的相关知识点为考生进行总结归纳。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性质和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结合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
国家主席在我国国家机构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它的地位和职权是其他国家机关所难以替代的。
国家主席是国家的代表,其行为都被看做国家的行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产生和任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产生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的具体程序是:首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提出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的候选人名单,然后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再由会议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员名单,最后由会议主席团把确定的候选人交付大会表决,由大会选举产生国家主席和副主席。
《宪法》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即都是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例题】国家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根据宪法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 )周岁的我国公民可以被选为国家主席、副主席。
A: 40 B: 45 C: 50 D: 55
【解析】 B。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职位的补缺
国家主席、副主席缺位,是指担任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人因病或其他情况不能视事,不能再继续担任这一职务,或因去世而使国家主席、副主席的职位出现空缺时的情况。
《宪法》规定,国家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副主席缺位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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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
国家主席、副主席都缺位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国家主席的职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代理国家主席职位时的地位与国家主席相同,他所处理的各种国务具有与国家主席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上是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就宪法知识点为考生做归纳整理,供大家参考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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