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证协会《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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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遗产继承公证若干问题思考

小额遗产继承公证若干问题思考

小额遗产继承公证若干问题思考作者:连洁玲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9年第06期摘要:长期以来,人民群众在办理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证券账户等财产继承的过程中,存在着财产数额虽小但继承公证手续繁琐的情况。

为进一步方便群众及时取出被继承人存留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财产,真正落实减证便民的要求,中国公证协会制定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地方公证协会结合本地实践也分别出台了小额遗产的配套规定。

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程序虽简便亦不可忽视风险,故有必要深入分析该办证程序的实践问题。

本文以广东省小额继承公证为例,对其中的若干问题进行思考,以助力于完善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实践操作。

关键词:小额遗产;继承公证;实践操作;风险防范广东省公证协会于2015年10月23日通过了《关于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办证意见》(以下简称《广东省办证意见》),随后,中国公证协会于2016年2月2日通过了《关于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中公协指导意见》),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省公证协会又于2017年3月17日对原来的《广东省办证意见》进行了修订,帮助继承人更加方便快捷地取得小额遗产,进一步提高了公证服务群众的效率。

对比中国公证协会和广东省公证协会的规定,不难发现,中国公证协会的《中公协指导意见》是考虑到全国各地公证机构的地区差异性,比如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的可支配收入等因素,是从更为宏观的角度来制定《中公协指导意见》。

而省公证协会的《广东省办证意见》则规定得更为具体,更具操作性,对小额遗产的最高限额、提交的材料清单、申请人资格、公证员执业责任等方面作出相应的要求,但仍然有必要进行深入思考,从而不断完善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实践操作。

一、小额遗产的范围和最高限额根据《广东省办证意见》第二条:“本意见所指的小额遗产范围为被继承人名下的存款、养老金、公积金、基金、证券账户内的资产、职业(企业)年金等财产……”的规定,小额遗产的范围局限于为动产,但股权、未上市公司的证券基金等不能适用小额遗产继承程序,均需通过法定继承程序进行办理。

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范文大全)

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范文大全)

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范文大全)第一篇: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2009年10月22日中国公证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证机构办理继承公证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公证协会专业委员会业务规则制定程序》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当事人可以就继承被继承人某项遗产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也可以就继承被继承人数项遗产一并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

二个以上当事人继承同一遗产的,应当共同向一个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

第三条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当事人的身份证件;(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三)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四)其他继承人已经死亡的,应当提交其死亡证明和其全部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五)继承记名财产的,应当提交财产权属(权利)凭证原件;(六)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原件;(七)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应当提交书面约定协议;(八)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的,应当提交其作出放弃继承表示的声明书;(九)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十)监护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交监护资格证明。

本条所称“死亡证明”,是指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死亡公证书。

本条所称“亲属关系证明”,是指被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基层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婚姻登记证明、收养登记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和公证书。

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

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

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
1.准备好公证申请书、协议书以及实物遗产;
2.面向公安机关持有有效身份证的申请人,办理小额遗产继承
公证;
3.按照法律规定集中申请人及其身份证明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4.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准备公证书申请并提交;
5.审查、审批公证申请以及准备相应的证明文件;
6.参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准备立案及其他必要文件;
7.协调并及时处理申请人提出的疑问并与当事人签订协议书;
8.办结公证手续并颁发公证书。

小额遗产继承指导意见

小额遗产继承指导意见

小额遗产继承指导意见
以下是针对小额遗产继承的一些建议:
1. 收集资料:首先,收集所有关于遗产的文件和资料,包括遗嘱、银行账户、不动产证书、股票证券等。

这些文件将帮助您了解遗产的价值和组成部分。

2. 查找合法继承人:确定合法继承人,即根据法律规定的亲属关系和法定继承顺序来确定遗产的继承人。

如果没有遗嘱,通常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

在确定继承人后,必须为每个继承人提供合法的遗产继承通知。

3. 分配遗产:首先,确保支付继承人之间的任何遗产债务和税款。

然后根据法律规定的继承份额来分配遗产。

如果遗产价值较低,可能需要考虑将遗产进行平均分配。

4. 处理债务和税务问题:如果继承人继承的是负债,需要优先处理债务。

同时,还需要考虑是否需要缴纳相关的遗产税。

遗产税的具体规定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或当地税务机构。

5. 办理相关手续:根据当地法律的规定,需要办理相关手续来完成遗产继承的过程。

这可能包括申请遗产证明、变更财产所有权等手续。

建议咨询当地的公证处或法律机构来获取具体指导。

总之,在处理小额遗产继承时,建议首先了解法律规定和程序,
并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

这将有助于确保遗产的合法继承和顺利处理。

同时,及时处理遗产债务和税务问题,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

中公协关于小额继承公证(2篇)

中公协关于小额继承公证(2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的财产观念逐渐增强,继承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继承效率,我国公证行业在继承公证方面做出了积极探索。

其中,小额继承公证作为一种便捷、高效的公证服务,受到了广泛关注。

本文将围绕中公协关于小额继承公证的相关政策、实施流程以及注意事项进行解读。

一、小额继承公证的定义及意义小额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在法定范围内,对继承遗产总额不超过一定限额的继承案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证明,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公证书。

小额继承公证具有以下意义:1. 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小额继承公证有助于明确继承关系,防止纠纷发生,保障继承人合法权益。

2. 提高继承效率。

小额继承公证程序相对简单,有利于缩短继承时间,提高继承效率。

3. 促进社会和谐。

小额继承公证有助于化解家庭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二、中公协关于小额继承公证的政策规定1. 公证机构办理小额继承公证的继承遗产总额不超过50万元。

2. 公证机构办理小额继承公证,应当依法审查继承人的身份、继承权、遗产范围等事项。

3. 公证机构办理小额继承公证,应当依法审查继承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自愿。

4. 公证机构办理小额继承公证,应当依法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公证书。

5. 公证机构办理小额继承公证,应当依法收取公证费。

三、小额继承公证的实施流程1. 提交申请。

继承人向公证机构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审查材料。

公证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小额继承公证的条件。

3. 调查核实。

公证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包括继承人身份、继承权、遗产范围等。

4. 出具公证书。

公证机构在确认继承人身份、继承权、遗产范围等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后,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公证书。

四、小额继承公证的注意事项1. 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证明材料。

伪造、隐瞒事实的,公证机构将不予出具公证书。

2. 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情况。

中国公证协会小额继承(2篇)

中国公证协会小额继承(2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家庭财产逐渐增多,继承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规范继承行为,保障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继承制度进行了不断完善。

在此背景下,中国公证协会积极响应国家政策,推出了小额继承公证服务,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继承服务。

一、小额继承公证的背景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应当及时办理继承手续。

为保障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赋予公证机构对继承行为进行公证的职责。

2. 现实需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家庭财产逐渐增多,继承纠纷也随之增多。

一些继承案件涉及金额较小,处理起来较为繁琐。

为满足人民群众对便捷、高效继承服务的需求,中国公证协会推出小额继承公证服务。

二、小额继承公证的特点1. 金额限制小额继承公证主要针对继承金额较小的案件,如房产、存款、股权等。

具体金额由各地公证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2. 程序简便小额继承公证简化了传统继承公证的程序,缩短了办理时间。

申请人只需提交相关材料,公证机构即可在短时间内完成审核、出证。

3. 服务优质小额继承公证实行“一站式”服务,从咨询、受理、审核、出证到交付,全程由专业人员负责,确保服务质量。

三、小额继承公证的办理流程1. 咨询与受理申请人向公证机构咨询小额继承公证的相关事宜,了解所需材料。

公证机构受理申请后,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2. 审核材料公证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包括身份证明、继承关系证明、财产证明等。

3. 办理公证公证机构根据审核情况,为符合条件的小额继承案件办理公证。

办理过程中,公证员会告知申请人相关法律知识,确保其了解继承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4. 出具公证书公证机构在审核通过后,为申请人出具小额继承公证书。

5. 交付公证书申请人领取公证书,办理继承手续。

四、小额继承公证的意义1. 保障继承人合法权益小额继承公证有助于明确继承关系,保障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继承纠纷。

小额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2篇)

小额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2篇)

第1篇一、引言小额继承公证是指涉及遗产价值较小的继承事项,由公证机构依法出具的公证证明。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结构的不断变化,小额继承公证的需求日益增长。

为规范小额继承公证工作,提高公证质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二、小额继承公证的范围小额继承公证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1. 遗产价值较小,当事人认为无需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继承纠纷;2. 继承关系简单,当事人之间无争议,仅需办理继承公证的;3. 遗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要求分割的;4. 遗产系法定继承,当事人之间无争议,仅需办理继承公证的;5. 遗嘱继承,遗嘱内容明确,继承人之间无争议,仅需办理继承公证的。

三、小额继承公证的申请条件1. 继承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继承人应当具备以下材料:(1)继承人的身份证明;(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3)被继承人的遗产清单;(4)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5)其他与继承有关的证明材料。

四、小额继承公证的程序1. 当事人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小额继承公证申请书》;2. 公证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确认材料齐全、真实、合法;3. 公证机构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核实,确认继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 公证机构对继承关系进行调查核实,确认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5. 公证机构依法出具小额继承公证文书。

五、小额继承公证的注意事项1. 公证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确保公证文书的真实、合法、有效;2. 公证机构应当加强公证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公证人员的业务素质;3. 公证机构应当加强对小额继承公证工作的监督,确保公证质量;4. 公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小额继承公证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完整、准确、安全;5. 公证机构应当加强与法院、民政、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共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办理继承公证指导意见(3篇)

办理继承公证指导意见(3篇)

第1篇一、引言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确认、分配和转让的行为。

办理继承公证是维护继承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稳定的重要途径。

为了规范继承公证工作,提高公证质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制定本指导意见。

二、继承公证的适用范围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继承过程中,需要办理公证的,可以申请办理继承公证。

2. 公证机构在办理继承公证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稳定。

三、继承公证的申请条件1. 申请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证明材料:(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或者宣告死亡证明;(2)被继承人的身份证明;(3)继承人身份证明;(4)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证明;(5)被继承人的遗产清单;(6)其他与继承有关的证明材料。

四、继承公证的办理程序1. 申请人向公证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2. 公证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调查核实。

3. 公证机构依法对继承事项进行公证,出具继承公证证书。

4. 公证机构将继承公证证书送达申请人。

五、继承公证的注意事项1.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明材料,不得隐瞒、伪造、篡改。

2. 公证机构在办理继承公证时,应当严格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3. 公证机构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强迫或者误导当事人。

4. 公证机构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应当保密当事人的隐私。

5. 公证机构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办理进度。

六、继承公证的法律效力1. 继承公证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继承人在继承过程中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凭证。

2. 继承公证证书具有证据效力,可以作为诉讼中的证据。

3. 继承公证证书具有证明效力,可以作为证明继承关系、遗产分配的凭证。

七、继承公证的争议解决1. 当事人对继承公证事项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撤销或者变更。

2. 当事人对继承公证事项有争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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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得指导意见
(2016年2月2日中国公证协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小额遗产继承公证得办证效率,方便当事人取得小额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公证协会专业委员会业务规则制定程序》得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适用本指导意见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继承得单笔遗产数额不超过人民币五万元。

具体限额由各地方公证协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项规定得最高限额内确定具体标准;
(二)申请继承得遗产为被继承人名下得存款、养老金、公积金、基金、证券账户内得资产、职业年金等财产;
(三)申请人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四)申请人保证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且无遗赠扶养协议。

第三条适用本指导意见办理公证,可以由法定继承人中得一人或者数人提出公证申请。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得身份证件;
(二)被继承人得死亡证明;
(三)遗产权利凭证或者证明;
(四)载明被继承人全部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得亲属关系证明;
(五)申请人得承诺书;
(六)与申请公证有关得其她材料。

第四条公证机构适用本指导意见办理公证,应当重点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得身份就是否属实;
(二)被继承人死亡得事实;
(三)当事人就是否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公证员通过书面审查、询问未发现当事人得陈述或者提供得证明材料有疑义得,可以不再进行核实。

第五条公证机构适用本指导意见办理继承公证,应当通过全国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查询被继承人有无遗嘱。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不适用本指导意见办理公证:
(一)不符合本指导意见第二条所规定得条件;
(二)公证员在审查中发现当事人得陈述或者提供得证明材料有重大疑义;
(三)申请人有不诚信记录;
(四)继承关系较为复杂或者继承人之间有争议;
(五)公证员认为不适用本指导意见得其她情形。

第七条本指导意见由中国公证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
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告知书
(参考格式)
公证申请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公证法》与中国公证协会《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得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现将申请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得法律意义、法律后果以及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一、申办小额遗产继承公证应当向本处如实陈述以下事实,并保证向本处提交得全部证明材料真实无误:
(一)被继承人死亡得准确时间;
(二)被继承人遗产权属得真实情况;
(三)被继承人就是否立过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四)被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得情况,即被继承人配偶、全部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养子女、非婚生子女与有扶养关系得继子女)与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得继父母)得情况。

二、《继承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存有遗产得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据此,您领取遗产后应当妥善保管遗产,并及时通知本告知书第一条第(四)项所列明得第一顺序所有继承人,与全体继承人协商分割您依据公证书所领取保管得遗产。

三、在本处出具继承公证书后,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本处可能更正、补正或者撤销公证书,您需向相关得权利人承担恢复原状、返还财产与补偿得义乌,对她人或者本处造成侵害得,还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有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就小额遗产主张遗嘱继承或受遗赠得权利;
(二)在出具公证书后,有人民法院得判决书或者其她有效得法律文件证明您所继承得遗产实际不属于被继承人所有,或者不完全属于被继承人所有;
(三)您所继承得遗产并非属于合法财产;
(四)隐瞒或者遗漏同等顺序得其她继承人。

本处特别提示:请您在本告知书上签字(捺指印)之前务必认真阅读本告知书。

如果您有疑问或者异议,可以要求本处公证人员作出解答;如果您阅读本告知书有困难,可以要求本处公证人员向您宣读。

经您签字确认后,本告知书将存入本处得公证档案,作为您已经知悉本告知书所载明内容,并愿意承担相应责任得证据。

公证申请人(签字或者捺指印):XXX
XXXX年X X月XX日
承诺书
(参考格式)
XX公证处:
本人因申办XXX遗留得存款(或者其她财产)继承公证一事,现承诺如下:
一、本人在申请办理公证中所作得称述与提交得相关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证明材料均真实无误。

二、本人经与其她所有继承人核实后确认,未发现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或者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三、本人领取上述存款(或者其她财产)后,将尽妥善保管义乌,并依
法与其她全体协商分配所领取保管得款项。

四、如有继承人或者其她利害关系人向银行(或者其她单位)或者公证机构主张分配上述款项得权利,由本人负责处理相关争议,如不能及时妥善平息相关争议,本人承诺随时按照公证机构得要求将领取保管得上述款项及时提存到公证机构保管。

承诺人(签字或者捺指印):XXX
XXXX 年XX月XX日
公证书
(参考格式)
()XX字第XX号申请人:张A,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X,现住XX省XX市XX街XX号。

公证事项:继承(小额遗产)
申请人张A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被继承人李XX名下得银行存款公证,并提供了身份证件、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财产证明等证明材料。

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办理继承小额遗产公证得意义、法律后果、法定继承人得范围与继承人申办公证得权利义务。

申请人承诺所提供得证明材料与陈述均真实无误,并承诺在领取被继承人李XX得上述存款后尽妥善保管义乌,并依法与其她全体继承人协商分配所领取保管得款项。

如有争议,申请人承诺随时按照公证机构得要求将领取保管得上述款项及时提存到公证机构保管。

根据申请人提交得上述证明材料与申请人得承诺,本处现确认申请人所主张得以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李XX于XXXX年XX月XX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李XX名下有存款:人民币XXX元;
三、被继承人李XX得第一顺序继承人共有以下二人:
张A,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XX 省XX市XX街XX号,就是被继承人得配偶。

张B,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XX 省XX市XX街XX号,就是被继承人得女儿。

四、张A承诺,其领取上述存款后,负保管责任并与其她继承人依法协商进行分割。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与国物权法》第九十六条等有关规定,兹证明被继承人李XX生前存于XX银行得XXX元人民币存款(存单号码XXXX XXXX)由被继承人张A与张B共同继承,并由继承人张A代表上述继承人领取与保管存款。

本公证书仅用于继承上述遗产,用于其她事项无效。

XXX公证处
公证员XXX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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