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公证的历史演进
中国公证制度的演进

中国公证制度的演进陈丽茹(广东省惠州市惠州公证处,广东 惠州 516000)【摘 要】我国公证制度的起源及历史发展,由国家公证向民间证明、从私证向公证转变的曲折发展,形成中国现代公证制度。
【关键词】公证起源 公证制度 公证私证公证是一种古老的法律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它起源于古罗马距今已有两千多年的历史。
一般认为,公证人的远祖是古罗马的“达比伦”,是一种专门从事代书职业的人,其基本职能是代拟各种法律文书和确认文约。
关于公证的定义,我国的《公证法》第二条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关于我国公证制度的起源,理论界主要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的公证制度发端于西周时期,视宋代的书铺为我国现代公证机构的雏形;第二种观点是否认我国古代的公证活动,认为我国的公证制度是新兴的法律制度,是中国现代法制追随大陆法系的步伐而相应发展的。
本人赞同第一种观点,认为公证是一种古老的法律制度,是商品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
我国古代公证制度虽然不完善,没有现代公证制度规范、系统,但代表国家而进行的公证证明活动自古代西周王朝时就已存在,其历史意义不可漠视。
现代公证制度纳入到法学理论视野而成为研究对象,并已成为中国法治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公证人必须进一步考察公证制度的历史起点,研究其历史演变,对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公证法律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1中国古代公证的历史渊源公证历史与证据历史相伴而行,它是伴随着对法律保障的需要出现的。
在我国的法制史演变过程中,公证历史发展总是与各时期政治、经济政策尤其是土地所有制以及商品经济的发展程度紧密相连。
1.1西周:中国古代公证的起源我国公证制度发端于西周时期,对此陕西出土的西周中期的《卫盉》、《五祀卫鼎》、《九年卫鼎》的青铜器及其铭文内容可以佐证。
中国的公证制度英

在公证过程中,公证员还需向当事人提供法 律咨询,并在必要时协助调解纠纷。
对于实习公证员或新任公证员,资深公证员 或公证机构负责人需对其工作进行监督与指 导。
05
公证的法律责任与监督
公证的法律责任
公证员责任
公证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尽到合理的谨慎义务,对 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等进行审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国的公证制度
xx年xx月xx日
contents
目录
• 公证制度概述 • 公证业务范围 • 公证程序与规则 • 公证员的资质与职责 • 公证的法律责任与监督 • 中国公证制度的发展趋势与展望
01
公证制度概述
公证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公证制度的起源
公证制度起源于古罗马的“tabulae publicae”,最初是为了满足公众对法 律服务的需求而设立。在中国,公证制度 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清朝末期的“洋务 运动”时期,当时一些西方列强为了保护 其在华利益,开始在中国设立公证机构。
中国公证制度在国际交流中的角色与影响
提升国际影响力
通过参与国际交流活动,提升 中国公证制度在国际上的影响
力。
学习借鉴先进经验
通过与国际同行进行交流,学习 借鉴先进经验和做法,推动中国 公证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促进国际合作
加强与国际公证行业的合作,共同 推动公证事业的发展。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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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的内容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包括公证事项的描述、证 据材料的列举、结论的作出等。
发证程序
在制作好公证书后,公证机构应当及时向当事人发放公证书,并 告知其领取方式和注意事项。
04
公证员的资质与职责
房产公证到第三代(3篇)

第1篇自古以来,房产在我国社会中就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房产不仅是人们安身立命之所,更是家族财富的重要象征。
随着时代的发展,房产公证逐渐成为保障房产权益、维护家族利益的重要手段。
从第一代到第三代,房产公证经历了怎样的传承与变迁呢?一、第一代:房产公证的萌芽在第一代房产公证的时期,我国正处于封建社会。
那时候,土地是贵族和地主阶层的私有财产,普通百姓只能依附于地主,成为佃农。
在这一时期,房产公证的概念尚未形成,人们主要通过口头协议、族谱记载等方式来确认土地和房产的所有权。
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的完善,第一代房产公证逐渐萌芽。
这一时期的房产公证,主要是为了解决土地纠纷、继承问题等。
通过公证,可以明确土地和房产的所有权,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二、第二代:房产公证的规范化进入第二代房产公证时期,我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新中国成立后,土地改革运动使广大农民成为土地的主人。
这一时期,房产公证逐渐规范化,成为保障房产权益的重要手段。
1. 法律法规的完善: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房产公证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这些法律法规对房产的登记、继承、抵押等环节进行了明确规定,为房产公证提供了法律保障。
2. 公证机构的设立:第二代房产公证时期,我国设立了专门的公证机构,负责房产公证工作。
公证机构依法对房产进行审查、确认,确保房产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3. 公证程序的规范:在第二代房产公证时期,公证程序逐渐规范。
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房产进行调查、核实,确保房产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
同时,公证机构还加强对公证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公证质量。
三、第三代:房产公证的创新发展如今,我国已经进入第三代房产公证时期。
这一时期,房产公证在传承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和发展。
1. 公证领域的拓展: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房产公证领域不断拓展。
除了传统的继承、赠与、抵押等业务外,还涉及房屋买卖、租赁、产权分割等新兴业务。
古今可以做公证继承(2篇)

第1篇在我国,公证继承作为一种历史悠久且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方式,贯穿了古代与现代。
公证继承不仅能够保障继承人的合法权益,还能够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本文将从古今两个时期对公证继承进行探讨,以展示其在不同历史阶段的演变与发展。
一、古代公证继承1.起源与发展公证继承在我国古代起源较早,可以追溯到西周时期。
据《周礼》记载,当时已有了“公证”这一概念。
随着历史的演变,公证继承制度逐渐完善,形成了以封建土地制度为基础的继承体系。
2.特点(1)继承范围有限。
古代公证继承主要涉及封建土地、财产等,继承范围相对较小。
(2)继承顺序严格。
古代公证继承遵循“长子继承”、“男子优先”等原则,女性继承人的权益受到限制。
(3)公证程序复杂。
古代公证继承需要经过多个环节,包括申请、审查、公证等,程序较为繁琐。
3.代表案例以明朝为例,明律规定:“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弟、侄、外甥、女婿,有财产者,于其死,子、孙、兄弟、外甥、女婿,各依亲疏,分其财产。
”这一规定体现了古代公证继承的特点。
二、现代公证继承1.起源与发展现代公证继承制度起源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西方国家,后传入我国。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逐渐建立起现代公证继承制度,并于198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2.特点(1)继承范围广泛。
现代公证继承不仅包括财产继承,还包括知识产权、债权、债务等。
(2)继承顺序灵活。
现代公证继承遵循男女平等原则,女性继承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3)公证程序简化。
现代公证继承程序相对简化,提高了继承效率。
3.代表案例以2019年某市公证处办理的一起公证继承案件为例,王某夫妇生前有一套房产,王某去世后,王某的女儿、儿子和妻子因继承房产发生纠纷。
在公证处的调解下,王某的子女与妻子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完成了公证继承。
三、古今公证继承的对比与启示1.对比(1)继承范围:古代公证继承范围较小,现代公证继承范围广泛。
(2)继承顺序:古代公证继承顺序严格,现代公证继承顺序灵活。
公证遗嘱起源(3篇)

第1篇一、引言遗嘱,是人们在生命终结之前,对自己财产、事务和亲属关系等进行安排的法律行为。
公证遗嘱作为遗嘱的一种形式,具有法律效力,能够保障遗嘱人的合法权益。
公证遗嘱起源于我国古代,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历程。
本文将从公证遗嘱的起源、发展及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公证遗嘱的起源1. 古代遗嘱制度公证遗嘱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
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人们对于财产、事务的安排主要依靠口头承诺和书面记录。
在古代,遗嘱主要是口头遗嘱,没有法律效力。
随着社会的发展,财产关系的日益复杂,口头遗嘱的随意性给遗嘱执行带来诸多问题。
2. 祖先遗嘱制度的演变在古代,我国逐渐形成了祖先遗嘱制度。
祖先遗嘱是指遗嘱人将财产、事务等事项传给直系亲属或指定的继承人。
祖先遗嘱分为口头遗嘱和书面遗嘱。
书面遗嘱在古代逐渐受到重视,但缺乏法律效力。
3. 公证遗嘱的诞生公证遗嘱的诞生与我国古代的公证制度密切相关。
公证制度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当时各国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对民间纠纷进行调解。
到了唐代,公证制度逐渐完善,出现了专门的公证机关。
公证遗嘱作为一种新型的遗嘱形式,在我国宋代开始出现。
宋代《宋刑统》中规定:“遗嘱,凡有财物者,当立遗嘱,其无财物者,不立遗嘱。
”这一规定标志着公证遗嘱的诞生。
公证遗嘱具有法律效力,遗嘱人可以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将自己的财产、事务等事项传给继承人。
三、公证遗嘱的发展1. 明清时期的公证遗嘱明清时期,公证遗嘱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
明代《大明律》规定:“遗嘱,有书契、有手书、有口授,皆得为证。
”这一规定明确了遗嘱的形式,为公证遗嘱的合法性提供了依据。
清代《大清律例》进一步规定:“遗嘱,有手书、有口授、有公证人见证,皆得为证。
”这一规定使得公证遗嘱在法律上得到了明确的法律地位。
2. 近现代公证遗嘱的发展近现代,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公证遗嘱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
1912年,民国政府颁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对遗嘱制度进行了规定。
中国公证制度介绍

中国公证制度介绍引言公证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或者授权的公证机构的公证员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法律的规定,对有关事实或者法律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证明的活动。
目前,中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公证制度,并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中国公证制度的历史背景中国的公证制度可以追溯到汉唐时期,当时的公证主要是由地方官员或者有关机构进行。
但是,公证的形式和内容都比较简单,而且常常受到地方官员的干扰,缺乏统一的管理和监督。
直到清代,才在《大清律》中正式对公证制度进行了规定。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公证工作在不断完善和发展,先后建立了民主法制公证、工商登记公证、房产证明公证、涉外公证等多个公证领域,并逐步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公证制度。
中国公证制度的组织结构中国的公证制度主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领导和管理,各地也设有公证行政机构,这些机构授权有关公证机构进行公证活动。
公证活动主要由公证处、公证员完成,同时还有公证协会对公证行为进行指导和规范。
中国公证制度的主要内容公证的范围中国的公证活动范围比较广泛,主要包括:1.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权利;2.证明法律文书的真实性;3.证明事实;4.证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
公证的程序中国公证的程序经过了反复修订和完善,目前主要包括以下环节:1.公证申请:当事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2.公证受理:公证机构对公证申请进行审核和受理;3.公证调查:公证员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和勘验;4.公证确认:公证员对相关事实和证据进行确认;5.公证书据:公证员根据实际情况制作公证书;6.公证送达:公证书送达给当事人或者相关单位。
公证的效力中国公证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公证书可以作为法律文书证据使用;2.执行公证书可以起到强制执行的作用;3.公证书可以起到防止当事人撤回和变更的作用;4.公证书可以起到防治欺诈和虚假宣传的作用。
中国公证制度的作用和意义中国的公证制度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维护社会公正和稳定;3.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4.增强社会信用和公信力;5.增强国际合作和交流的信任和合作关系。
遗嘱公证发展趋势(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个人财产逐渐增多,遗嘱公证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行为,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
遗嘱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证明的活动。
在我国,遗嘱公证已经成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遗嘱公证的发展历程、现状、趋势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遗嘱公证的发展历程1. 初始阶段(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新中国成立后,随着法律体系的逐步建立,遗嘱公证开始在我国出现。
这一阶段,遗嘱公证主要是以遗嘱的形式维护公民的财产权益,其内容较为简单,主要涉及财产继承问题。
2. 发展阶段(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个人财产逐渐增多,遗嘱公证业务量逐年上升。
这一阶段,遗嘱公证的内容逐渐丰富,涉及遗产继承、赠与、财产分割等多个方面。
同时,遗嘱公证机构逐渐完善,服务质量不断提高。
3. 成熟阶段(21世纪至今)21世纪以来,我国遗嘱公证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
遗嘱公证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公证机构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公众对遗嘱公证的认知度和接受度逐步提升。
此外,遗嘱公证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为遗嘱公证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遗嘱公证的现状1. 业务量持续增长近年来,我国遗嘱公证业务量持续增长。
据统计,2019年全国遗嘱公证业务量达到约200万件,同比增长约15%。
这表明,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重视遗嘱公证。
2. 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公证机构在遗嘱公证过程中,不断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
(2)规范遗嘱格式,提高遗嘱的可执行性。
(3)加强公证员队伍建设,提高公证员的专业素养。
3. 公众认知度和接受度提升随着遗嘱公证宣传力度的加大,公众对遗嘱公证的认知度和接受度不断提升。
越来越多的家庭开始关注遗嘱公证,将其视为维护家庭财产权益、避免家庭纠纷的重要手段。
浅谈中国公证的历史演进

浅谈中国公证的历史演进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中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真实性、合法性的非诉讼活动公证作为一种古老的法律制度,距今已有几千年的历史公证制度到底从何而来,如何在我国繁衍,成为我国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
公证现状如何。
本文针对上述问题进行研究。
探索其历史演进1中国古代公证的繁衍我国古代的证明活动可以追溯到西周时期,西周时期经济已经很繁荣,经济繁荣产生交易,交易产生了证明的最初需求周共王时期铜器《五祀卫鼎》铭,记载了裘卫以田四田交换邦君厉田五田,并请有关官员、证人参加,签订了交换契约,裘卫还铸鼎记载交换的全部过程,上述契约订立的过程可以发现已经有第三方参与其中在交易过程中,为了防止空口无凭,一般要立字为据,因为文字是小容易讹误毁火的证据,立具契约文书时往住邀请当地有名望的人士或族人邻里到现场见证,并让他们在字据上签字画押,事后双力当事人不敢任意歪曲或者否认文书的内容,这样可以起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作用这些见证人被称为中人,在历代书而契约中,都可以发现中人作为第三方的身影参与契约订立过程中古代中人也被称为任知、任者、旁人、时旁人、时证知、时人、见人、中见人、中人,明清时期最常见的称呼为中人,中人可以意为中间人,带有居中见证的意思团对于当事人所签订的契约内容来说,他小是契约中权利及义务主体,因此,中人实际上就是证明人,他的证明行为就是民间私证行为有了中人的参与,交易行为变得相对安全,而且我们从中可以看出中国古代公证的雏形阴虽然中人在西周时期已经出现其身影,但是我国最早的公证机构直到宋代才出现,根据史料记载,我们将其称为书铺宋代当时有两种职能小同的书铺:一种专以刊出售卖为主,这种书铺也叫书籍铺、书肆、书场,宋代以前已有之另外一种专承办各种公证事务,是宋代出现的新事物。
书铺专门办理各种公证业务,如为他人代起草诉讼状、为案件当事人笔录成状,证明供状的真实性、验证契约上签字的真实性、证明婚约、亦为参加锉试者和参选者办理所需的验审手续等四明清以后,因为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商品贸易日益频繁书契制度在宋元的基础上得到进一步发展典卖、质当、抵押等经济行为被法律化,而私证活动也日趋活跃针对动产买卖、租佃借贷、雇佣合伙等民事活动,民间更加普遍采取私下订立自契(在税契前,称为自契,税契后,因为文契上加盖了官府的红印,故宋代称为赤契,元、明、清三代则称为红契、朱契)的方式,不经税契印押,而只邀请中人见证、签押晚清逐渐效仿西力实行印花税制度,以印花为民间则产货物权利转移之确证,要求商民私立契约必贴用公家印花为证光绪年间,官吏奏请仿行泰西印税之制:令民间买国制印花粘于各项契券字据之上,以为纳税之证有小粘者一切契券皆作废纸,事发照例议罚,遇有词讼,宫小为理这样,印花税就成了契约成立的法定要件,印花既是纳税的凭据,同时又是各种契券票据的法律公证明清是封建社会的后期王朝,就民事法律而言,既是中国古代民法的最后形态,又是在向近代民法转型的过渡时期,尤其是清代,在沿袭和遵循封建法制轨迹发展的同时,已或多或少地吸收和含纳了一些西力法律的新元素,近代的公证制度已经在萌芽而在实践中,明清时期私证所介入的领域较公证而言丰富得多、广泛得多,这是商品经济发展的自然结果网2清末引入公证近代意义的公证制度是从欧洲开始的,在中国则起源于贸易密集的晚清时期,20世纪初,即将土崩瓦解的清王朝在内外压力之下实行变法,沈家本等人完成的《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的证据内容中对于公证进行了相关规定规定私证书以有当事人签名或经过审判衙门或公证人认证者为,有完全之证据力,可以作为证据;若书证为公证书,推定其为真证;还有对外国公证书应详细审查各种情形后做出真伪与否的判断的说明如果诉讼代理书状为私证书的,由审判衙门根据被告的中请或依职权要求有关官吏(审判衙门公证人领事)对其认证这部法律虽未及审议颁布便随清王朝的灭亡而成为往事,但公证一词确系首次在中国官方文件中正式出现,为后来公证制度的发展做了理论上的尝试3民国时期公证制度的形成1913年,北洋政府发布的《登记条例》规定:民商法律行为或事实、不动产权者、法人或其他民商事团体者等等,经登记后有完全的公证力,此时的公证是证明特定法律行为或其他关于私权事项宜的制度,目的在于保护私权,遏止讼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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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公证的历史演进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中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真实性、合法性的非诉讼活动公证作为一种古老的法律制度,距今已有几千年的历史公证制度到底从何而来,如何在我国繁衍,成为我国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
公证现状如何。
本文针对上述问题进行研究。
探索其历史演进
1中国古代公证的繁衍
我国古代的证明活动可以追溯到西周时期,西周时期经济已经很繁荣,经济繁荣产生交易,交易产生了证明的最初需求周共王时期铜器《五祀卫鼎》铭,记载了裘卫以田四田交换邦君厉田五田,并请有关官员、证人参加,签订了交换契约,裘卫还铸鼎记载交换的全部过程,上述契约订立的过程可以发现已经有第三方参与其中在交易过程中,为了防止空口无凭,一般要立字为据,因为文字是小容易讹误毁火的证据,立具契约文书时往住邀请当地有名望的人士或族人邻里到现场见证,并让他们在字据上签字画押,事后双力当事人不敢任意歪曲或者否认文书的内容,这样可以起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作用这些见证人被称为中人,在历代书而契约中,都可以发现中人作为第三方的身影参与契约订立过程中
古代中人也被称为任知、任者、旁人、时旁人、时证知、时人、见人、中见人、中人,明清时期最常见的称呼为中人,中人可以意为中间人,带有居中见证的意思团对于当事人所签订的契约内容来说,他
小是契约中权利及义务主体,因此,中人实际上就是证明人,他的证明行为就是民间私证行为有了中人的参与,交易行为变得相对安全,而且我们从中可以看出中国古代公证的雏形阴
虽然中人在西周时期已经出现其身影,但是我国最早的公证机构直到宋代才出现,根据史料记载,我们将其称为书铺宋代当时有两种职能小同的书铺:一种专以刊出售卖为主,这种书铺也叫书籍铺、书肆、书场,宋代以前已有之另外一种专承办各种公证事务,是宋代出现的新事物。
书铺专门办理各种公证业务,如为他人代起草诉讼状、为案件当事人代写笔录成状,证明供状的真实性、验证契约上签字的真实性、证明婚约、亦为参加锉试者和参选者办理所需的验审手续等四
明清以后,因为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商品贸易日益频繁书契制度在宋元的基础上得到进一步发展典卖、质当、抵押等经济行为被法律化,而私证活动也日趋活跃针对动产买卖、租佃借贷、雇佣合伙等民事活动,民间更加普遍采取私下订立自契(在税契前,称为自契,税契后,因为文契上加盖了官府的红印,故宋代称为赤契,元、明、清三代则称为红契、朱契)的方式,不经税契印押,而只邀请中人见证、签押晚清逐渐效仿西力实行印花税制度,以印花为民间则产货物权利转移之确证,要求商民私立契约必贴用公家印花为证光绪年间,官吏奏请仿行泰西印税之制:令民间买国制印花粘于各项契券字据之上,以为纳税之证有小粘者一切契券皆作废纸,事发照例议罚,遇有词讼,宫小为理这样,印花税就成了契约成立的法定要件,印花既是纳税的
凭据,同时又是各种契券票据的法律公证
明清是封建社会的后期王朝,就民事法律而言,既是中国古代民法的最后形态,又是在向近代民法转型的过渡时期,尤其是清代,在沿袭和遵循封建法制轨迹发展的同时,已或多或少地吸收和含纳了一些西力法律的新元素,近代的公证制度已经在萌芽而在实践中,明清时期私证所介入的领域较公证而言丰富得多、广泛得多,这是商品经济发展的自然结果网
2清末引入公证
近代意义的公证制度是从欧洲开始的,在中国则起源于贸易密集的晚清时期,20世纪初,即将土崩瓦解的清王朝在内外压力之下实行变法,沈家本等人完成的《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的证据内容中对于公证进行了相关规定规定私证书以有当事人签名或经过审判衙门或公证人认证者为,有完全之证据力,可以作为证据;若书证为公证书,推定其为真证;还有对外国公证书应详细审查各种情形后做出真伪与否的判断的说明如果诉讼代理书状为私证书的,由审判衙门根据被告的中请或依职权要求有关官吏(审判衙门公证人领事)对其认证这部法律虽未及审议颁布便随清王朝的灭亡而成为往事,但公证一词确系首次在中国官方文件中正式出现,为后来公证制度的发展做了理论上的尝试
3民国时期公证制度的形成
1913年,北洋政府发布的《登记条例》规定:民商法律行为或事实、不动产权者、法人或其他民商事团体者等等,经登记后有完全的公证
力,此时的公证是证明特定法律行为或其他关于私权事项宜的制度,目的在于保护私权,遏止讼蔓。
1920年,以保护私权、澄清讼源为目的的公证制度,首先在我国东省特区法院实行。
早在我国东省特区法院未收回前,公证制度其实施行已久收回后,考虑到俄侨习惯及其便利,呈准前司法部批准,公证制度继续有效适用于之前规定的刹一会经济生活事务中1922年,北洋政府公布的《登记通则》中规定:对于民商法律行为或其他事实,小动产权利,法人或其他民事商事团体,及法律规定其他应当履行登记手续的,只有在登记后才具有完全的公证力但当时的登记机构还小是现代意义上的公证组识1943年3月,国民政府公布了《公证法》,同年12月,颁发了《公证法施行细则》此《公证法》共有五章、六十七条对公证机关、公证人员及佐证员的资格、公证事项(法律行为、私权事实)、请求公证的手续、回避、公证文书生效的要件、作成公证书、认证私证书、公证费用的征收等都作了规定其中,《公证法施行细则》又分九章、五十七条对公证作了详细规定《公证法》的内容与《公证暂行规则》相差小大,小过,随着认识的加深和实践的应用,补充完善了之前法律规定未涉及到的公证员之资格和公证范围等事项
4新中国成立后的公证沿革
新中国建立以后,公证制度在中国经历了创建、取消和重建的反复过程
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旧法统(含旧的公证制度)被废止中国现行公
证制度创始于解放战争时期,当时先后解放的哈尔滨、沈阳、天津、上海等城市根据市民的涉外需求,在当地法院设立公证机构,办理婚姻、亲属、委托、流转等契约文书的公证业务1951年9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条例》规定,公证由市人们法院和县级人民法院负责办理1954年,公证工作转归司法行政机关直接领导和管理1956年7月,国务院在批复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证工作的请示报告》及1956年9月19日在党的八大上,董必武先生发言:公证制度是认证机关团体和公证法律行为的一种良好制度公证制度在国内全面推行截止1957年底,全国已有51个市建立了公证处,在 553个市、县人民法院内设立了公证室,652个县人民法院指定专人办理公证,全年办证29.35万件。
在1957年的反右扩大化中,司法部全体6名党组成员被打成反党集团,受到错误批判,然后1959年9月司法部被撤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包括公证部门也在劫难逃,1959年公证机构被撤销,除基于国际惯例办理少量涉外公证外,公证业务基本停滞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20世纪70年代末期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公证制度重新的得到恢复和发展1979年,司法部决定恢复重建公证制度1980年2月15日,司法部发出了《关于逐步恢复国内公证业务的通知》,3月5日又发出了《关于逐步恢复国内公证业务的通知》,9月19日至9月25日,司法部召开了全国公证工作座谈会,明确了重建公证制度和开展公证工作的力针和政策1982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