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主要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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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普通法法系 • 一、普通法法系的含义和范围 • 普通法法系,又称英美法系、判例法系、不成 文法系、英吉利法系,是以英国中世纪法律, 特别是英格兰的普通法为传统、基础形成、发 展的一些国家和地区法律的总称。 • 其范围包括英国,美国,爱尔兰,加拿大,澳 大利亚,新西兰,以及亚洲、非洲某些英语国 家和地区,比如印度、巴基斯坦等。
• 民法法系的分布地区非常广,欧洲大陆 大多数国家,前欧洲一些国家的殖民地, 拉丁美洲等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属于民法 法系。此外,由于历史的原因,日本、 土耳其、埃塞俄比亚、南非、英国的苏 格兰、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加拿大的 魁北克省、澳门等等也基本上属于民法 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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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法系的历史演变 《十二表法》 《国法大全》 《法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 《中华民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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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6年 令状制度、诉讼形式 1873年 布莱克斯通《英国法释义》 美国
• 三、普通法法系的特点 • 1.判例法和制定法并存,且以判例法为 主要法律渊源。 • 2.法官具有创制法律的权力。 • 3.在法律分类上,普通法系通常的分类 是普通法与衡平法。
• 4.在诉讼程序上,普通法一般采用对抗制诉 讼,有一套独特的概念术语。 • 5.在哲学基础上,普通法系更倾向于经验主 义。 • 6.在法律教育和法律职业上,与其经验主义 的哲学基础相适应,法律人的培养不是靠学术 化的大学,而是靠职业化的律师公会或者走职 业路线的法学院。
• 三、民法法系的特点 • 1.法律成文化和法典化。 • 2.不承认法官有创制法律的权力,否认 判例具有法律效力。 • 3.在法律分类上,有公法与私法之分。
• 4.在诉讼中,民法法系坚持法官的主导 地位,奉行职权主义。 • 5.在哲学基础上,民法法系倾向于理性 主义。 • 6.在法律教育和法律职业上,与其理 性主义的哲学基础相一致,民法法系往 往把法学作为一门科学讲授。

法系划分的标准

法系划分的标准

法系划分的标准法系划分是指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特点,将其划分为不同的法系类型,以便于研究和比较各国的法律体系。

目前,主要的法系划分包括大陆法系、普通法系和混合法系。

这三种法系在法律体系、法律传统、法律观念等方面存在着显著的差异。

本文将对这三种法系的划分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经过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发展而形成的法律体系。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通常以法典法为主要特征,法典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统一的法典,对各种法律关系作出详细的规定。

此外,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通常以法律文本为依据,注重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和适用。

大陆法系国家的典型代表有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家。

其次,普通法系是以英格兰法为基础,经过英美法系国家的发展而形成的法律体系。

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以判例法为主要特征,判例法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所作出的具有权威性的判决。

在普通法系国家,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通常以判例法为依据,注重对先例案件的参考和借鉴。

普通法系国家的典型代表有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家。

最后,混合法系是指同时具有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特点的法律体系。

混合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通常是由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两种法律体系的要素相互融合而成。

在混合法系国家,法律体系的特点和特征各异,既有大陆法系的法典法特点,也有普通法系的判例法特点。

混合法系国家的典型代表有日本、韩国、中国台湾地区等国家和地区。

综上所述,大陆法系、普通法系和混合法系是目前世界上主要的法律体系类型。

它们在法律体系、法律传统、法律观念等方面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对于研究和比较各国的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这三种法系的划分标准进行深入了解,可以更好地理解和把握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特点,为国际法律交流与合作提供重要参考。

各大法系简介

各大法系简介

书 影 ( 元 刻 本 )
《 唐 律 疏 议 》
中华法系的特点
以礼入法、礼刑结合

神 兽 獬 豸
母 戊 大 方 鼎




罗马法系,又称民法法系、大陆法系、法典 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 总称。 罗马法系包括两个支系,即法国和德国法系.
《十二铜表法》
1、产生背景 2、标志:罗马成文法
八议的对象主要指亲、故、贤、能、功、贵、勤、 宾。不外乎皇亲国戚,只要不是犯了十恶罪,其 他罪行都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减轻或免于处罚。
Code de Napoléon
Napoleon's Tomb panel
形成于战国: «法经» 成熟于隋唐:《唐律》与«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共30卷,是唐代长孙无忌等奉皇 帝之命编撰。《唐律疏议》立法技术高超,全律具 有高度的逻辑统一性,律条精简、文字洗练、概念 明确。 它是我国现存最早最完整的一部法典。
第一编 总则 第二条 本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 产生的财产关系。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 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指权利人直接 支配特定的物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
罗马法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影响
罗马法的有关私法体系,被西欧大陆 资产阶级民事立法成功地借鉴与发展。
的诞生
罗马平民阅读《十二铜表法》
罗 马 帝 国 极 盛 时 的 版 图
《民法大全》
标志着罗马法体系的最终形成
the Corpus Juris Civilis
Justinian Presenting the Pandects to Trebonianus

第二 章 世界主要法系

第二 章  世界主要法系
– 第一是从制度形态来讲,当时的国家还带有军事民主制的一些特点。 – 第二是当时的奴隶制还不发达。 – 第三土地的所有制形式是公有的。 – 第四表现在家庭制度方面,男女完全是不平等的。
2、成文法的初步发展时期: 前22-18世纪
出现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乌尔纳姆法典。 法典的结构只有两部分,一部分是序言,还有一部
在不同的种姓之间发生借贷关系,利息主要看贷方 的种姓是什么;第二,严格禁止低等种姓的债权人 将高等种姓的债务人沦为奴隶
(四)婚姻家庭法
充满宗教色彩 梵 式;天神式;仙人式;生主式 阿修罗式;乾达婆式;罗刹式;毕舍遮式
维持高等种姓在婚姻上的特权 内婚制,顺婚 旃陀罗
(五)继承法
长子优先制 继承份额与种姓密切相连
分是正文。正文部分只有29个条文。从序言和正文的篇 幅上来看,序言大概占所有篇幅的2/5,正文部分只占 3/5。
拉尔萨: 苏美尔法典; 苏美尔亲属法; 尼尼微法律教本; 伊新:李必特伊斯达法典
内容:
• 禁止巫术 • 伤害他人人身可以用罚金代替同态复仇 • 全体居民划分为自由民和奴隶 • 规定了缔结婚姻的当事人 • 妇女必须严守贞操 • 刑法:死刑;赔偿金;以盐洗嘴
奥古斯都、屋大维(Augustus August;Julius July) 元首制
罗马帝国在最初的三百年间,罗马法空前的繁荣,法学 家争鸣的局面。法学家之间经常出现公开的论战。当时出现 了罗马历史上非常著名的五大法学家:伯比尼安,乌尔比安, 保罗,盖乌斯,莫迪斯蒂努斯
奥 古 斯 都
罗马法学家
盖尤斯
3、裁判官告示
大官法 最高内事裁判官:公元前367年设立,管理罗马人民的纠纷 最高外事裁判官:公元前242年设立,管理非罗马公民之间以及非罗

【VIP专享】《世界五大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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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法系
中华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 斯兰法系、印度法系,其中中华法系
和印度法系已经解体
统计1101班 庄颖 1109020146 王越 11090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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雏国法期生唐华 形颁律逐于时法 。 布制渐夏期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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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法
伊斯兰法系是中世纪信奉伊斯兰教的阿拉伯 各国和其他一些穆斯林国家法律的总称。又 称阿拉伯法系。 包括《古兰经》、圣训教 法学和阿拉伯原有习惯。
随着穆斯林国家中资本主义的发展和社会的变革, 昔日伊斯兰教法的特殊地位已不复存在。在大多数 穆斯林国家中,世俗法律基本取代伊斯兰法。但由 于伊斯兰教仍是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之一,因而 在各穆斯林国家里,伊斯兰法对穆斯林的行为,依 然具有不同程度的约束力。
大陆法系
主要特点:实行法典化,法律 规范的抽象化概括化;明确立 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 的权威,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 法功能。
大陆法系包括两个支系,即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 法国法系是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建立 起来的,它以强调个人权利为主导思想,反映了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社会经济的特点。德国法系是 以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强 调国家干预和社会利益,是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法 的典型。
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特点:以英国为中 心,英国普通法为基础;以 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 循先例;变革相对缓慢,具 有保守性,“向后看”的思 维习惯;在法律发展中,法 官具有突出作用;体系庞杂, 缺乏系统性英国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 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 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 法律的总称。英美法系首先 起源于11世纪诺曼人入侵英 国后逐步形成的以判例形式 出现的普通法

世界五大法系

世界五大法系

世界五大法系目录法系法系:是具有共同法律传统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它是一种超越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现象的总称。

要正确把握法系的含义,必须把法系同法律体系、法学体系、法律文件体系、法律的历史类型等概念区别开来。

1.法律体系是指由一个国家内部各个现行法律部门所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也就是说,不包括国际法。

而且法律部门也不同于部门法,前者包括宪法,后者一般不包括宪法。

2.法学体系是指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所组成的有机体系。

它与法系有一定联系,但又区别于法系。

法学体系是一种学科体系,是一种学理分类。

而法系是一种关涉传统的体系,是一种现实分类。

二者都具有一定的确定性,但同时又具有一定的开放性与适时变化性。

3.法律文件体系可以划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

与法系比较起来是一个横向分类与纵向分类的区别。

4.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历史上法的阶级本质和其所依赖的经济基础对法所进行的基本分类。

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分类方法之一种。

与法系比较,前者侧重时间性,后者侧重地域性;前者侧重实质特征,后者侧重形式特征。

法系是在对各国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历史渊源进行比较研究的过程中形成的概念。

中华法系中国的封建法律和亚洲一些仿效这种法律的国家法律的总称。

法制史上的一个概念,是世界上五大法系之一,其他四个分别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其中印度法系和中华法系已经解体,现存的共三大法系。

中华法系在历史上不但影响了中国古代社会,而且对古代日本、朝鲜和越南的法制也产生了重要影响。

中华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其中中华法系和印度法系已经解体。

中华法系开始形成于秦朝 ( 公元前 221 年~公元前 206 年 ) ,到隋唐时期(公元 581 年~公元 618 年)成熟。

最初的国家与法产生于夏朝,以后经商朝到西周时期逐渐完备。

经过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大变革,成文法在各国颁布,到秦朝时中华法系有了雏形。

《世界五大法系》

《世界五大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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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 度 法 系
伊斯兰法
伊斯兰法系是中世纪信奉伊斯兰教的阿拉伯 各国和其他一些穆斯林国家法律的总称。又 称阿拉伯法系。 包括《古兰经》、圣训教 法学和阿拉伯原有习惯。




中华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 斯兰法系、印度法系,其中中华法系 和印度法09020146
王越 1109020117
了各期时产隋中 雏国法期生唐华 形颁律逐于时法 。 布制渐夏期系 ,度完朝成开 到的备,熟始 秦大。以。形 朝变经后最成 时革过经初于 中,春商的秦 华成秋朝国朝 法文战到家, 系法国西与到 有在时周法
随着穆斯林国家中资本主义的发展和社会的变革, 昔日伊斯兰教法的特殊地位已不复存在。在大多数 穆斯林国家中,世俗法律基本取代伊斯兰法。但由 于伊斯兰教仍是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之一,因而 在各穆斯林国家里,伊斯兰法对穆斯林的行为,依 然具有不同程度的约束力。
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特点:以英国为中 心,英国普通法为基础;以 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 循先例;变革相对缓慢,具 有保守性,“向后看”的思 维习惯;在法律发展中,法 官具有突出作用;体系庞杂, 缺乏系统性;注重程序的 “诉讼中心主义”。
本 合法则二法中 特 一薄。,律华 点 。弱第礼以法 中。三教君系 华第,是主的 法四刑法意特 系,法律志点 具行发的为有 备政达最主: 的司,高。第 基法民原第一 ,
中 华 法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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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的法系

世界上的法系

案例:
《法制晚报》曾经刊登过这样一篇文章,大意是说, 欧美法律界有一个经典问题:3个探险家,A、B和 C在沙漠中偶遇。A决定借机谋杀C,他偷偷在C的 水壶里下了剧毒。B也想杀害C,但他不知道A已经 有所行动。趁C没留神,B在C 的水壶底凿了个洞而 使水漏光了。当天晚上C因为缺水死在了沙漠里, 离营地只有一英里。那么谁是凶手呢?如果说 A是 凶手,可C是渴死的,跟A下的毒药无关。如果说B 是凶手,B把毒水从C的水壶里排掉,延长了他的寿 命。要是没有B,C一喝下剧毒就会死亡,而不可能 坚持到晚上。如果C早点儿赶到营地,他就不会死, 那B就成了他的救命恩人。这篇文章的最后写道: 社会学家以此为例,指出法律的局限性。从伦理道 德角度看,A和B心怀歹意,都犯了不可推卸的道德 罪,而从法律角度考虑,不同的陪审团和不同的法 官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看问题的角度不同,得出 的结论就不同。
伊斯兰法系: 伊斯兰法系是中世纪信奉伊斯兰教的阿拉伯各 国和其他一些穆斯林国家法律的总称。又称 阿拉伯法系。 起源:包括《古兰经》、圣训教法学和阿拉伯 原有习惯。 特点:原则的不变性; 法学家的法律; 法律与宗教的合一。
中华法系: 中华法系是最早产生在东亚大陆的中国古代 法律体系,由于具有相当的典型性与示范性, 故能超越国界影响周边国家。因此形成以中 国专制制度为内涵,以周边的日本、朝鲜、 越南等国家的同期法律制度作为外延的带有 儒家特色的区域性法律系统。 特点:以专制制度、宗法等级特权为特征的法 律; 具有统一、封闭的特点; 是儒家思想的绝对统治; 是重刑轻民、诸法合体的法律传统。
世界上的法系
世界上的法系主要有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社会主义法系,伊斯 兰法系,中华法系等。
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是当代历史最为悠久和影响最广的 一种法律传统,通常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 形成的法律的总称。 特点:强调私法、保障私权; 强调理性和哲理的法; 法学家的重要作用; 法律法典化及其独特的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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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英 语 里 , 法 系 被 成 为 Legal System , Legal Family , Legal Group , Legaal tradition”来代 替“法系”。
2 法系的作用
法系这一概念对比较法学来说具有重要意 义。因世界上有众多的国家和地区,有的 国家可能还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传统的法律。 为了研究起见,必须加以分类。
世界主要法系
一、法系的概念和作用 二、法系的划分标准 三、我国学者对法系的划分
一、法系的概念和作用
1 概念和特征 具有共同法律文化传统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总 称。 (1) 法系并不是指一个国家的法律的总称,而是 指一些国家或地区(如美国的路易安那州或中国的 香港等特殊地区)的法律总称,是指同一类法律的 总称。 (2) 这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之所以构成一类,是 因为从某种标准来说,它们具有一种共性或共同的 传统。 (3) 法系这一用语本身并不是指一定社会制度的 法律。
二、法系的划分标准
1 二战以前法系的划分 日本学者穗积陈重较早提出法系问题,他的划分 标准是民族差异。 1884年,他提出五大法系之说: ①印度法系、②支那法系、③回回法系、④英国 法系、⑤罗马法系。 20年后,他又进一步完善他的理论,提出根据法 律制度的谱系和亲缘关系作为划分的标准。并且 在上述五大法系以外,又加入了日尔曼法系、斯 堪的那维亚法系。
三、我国学者对法系的划分
(1)沈宗灵: ①民法法系、②普通法法系、③ 苏维埃社会主义法律制度、④当代中国社 会主义法律制度。 (2)民法法系、普通法系、苏东社会主义法、 印度法系、远东法系、犹太教法、伊斯兰 法
2 二战以后法系的划分
法国学者达维和德国学者茨威格特的分类方法最 受重视。 1950年,法国学者达维提出了对法系的多元划分 标准。 (1) 意识形态特色,即正义的观念、宗教信仰及 哲学信条、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结构。 (2) 法律技术因素。 他的观点是①法是正义观的表现、并且和适用法 的共同体的宗教信仰、哲学信条以及政治、经济、 社会结构有很大关联;
1964年,达维修改了自己的分类标准,即法律 技术标准不应该从属于意识形态标准,二者应 该并列。 主要的三个法系①罗马-日尔曼法系、②普通 法法系、③社会主义法系、 次要法系:哲学的或传统的各种法系,即伊斯兰 法、印度法、犹太法、远东法(包括中国法和日 本法)、非洲和马达加斯加的法律。
达维划分出次要法系的理由是,它们虽然 依附于三个主要法系,但“多半还信仰一 些哲学,而在这些哲学中,法律的地位和 作用同西方世界是大有不同的”。其中又 可以分为两类: (1)穆斯林和印度教区的,它 们强调非法律的宗教规范的作用;(2)远东 (主要是中、日两国)和大部分非洲国家, “人们拒绝法律观念本身,社会关系是受 法律外手段所支配”的。
②即使意识形态完全相同,因为法律技术 的不同而会产生差异。 ③两个标准有时不能截然区分,同时也不 应该轻视法的技术性。但是法的技术性的 标准应该从属于意识形态标准。 分类的结果是①西方法系、②苏联法系、 ③伊斯兰法系、④印度法系、⑤中国法系。
达维的特征是提出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上位 法系――西方法系。 他认为和西方法系最为对立的是中国法系。和西 方的“法的支配”观念相对,在中国法在规范社 会的过程中,只起到次要的作用,而“礼”才是 最重要的。西方的“为权利而斗争”的观念,在 中国是不存在的。西方法的观念是“通过斗争得 到和平”,而东方法的观念是“没有斗争得到和 平”的差别。
德国学者茨威格特和可茨提出了自己的划分标准, 即根据“法律样式”划分。 (1) 法律秩序的历史由来和发展(历史连续性)、 (2) 法律秩序内处于支配地位的法学思考方法(大 陆法和英美法、远东和西方的法观念)、 (3) 特征性的法律技术、法律制度(普通法系、罗 马法系、德国法系、社会主义法系)、 (4) 法律渊源的性质和解释(伊斯兰法、社会主义 法、大陆法和英美法)、 (5) 意识形态的各种因素(宗教法和世俗法、社会 主义法和资本主义法)。
划分的结果: ① 罗马法系、②德国法系、③北欧法系、 ④ 普通法系、⑤社会主义法系、⑥远东法系、⑦伊 斯兰法系、⑧印度法系。 这种分类虽然也重视意识形态的因素,但是总体 上来说还是从法律技术出发比较法律制度。 具体表现在不但区分了大陆法和英美法,而且从 大陆法系中独立划分出罗马法系、德国法系、斯 堪的那维亚法系。
1905年,法国法学家埃斯曼(A.Esmein)提出 五个法系之分: ①罗马、②日尔曼、③ 盎格鲁撒克逊、④斯拉 夫、⑤斯堪的那维亚. 1928年,美国法学家威格摩尔(J.Wigmore)将自 古以来全世界法律分为十六个法系。 ①埃及、②美索不达米亚、③希伯来、④中国、 ⑤印度、⑥希腊、⑦罗马、⑧日本、⑨穆罕默德、 ⑩凯尔特、⑾斯堪的那维亚、⑿日尔曼、⒀海商、 ⒁教会、⒂罗马化、⒃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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