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晋升办法

河北省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晋升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河北省事业单位任职。
然而,在事业单位中,管理岗位的晋升一直是职工们普遍关注的话题。
为了规范管理岗位的晋升,河北省事业单位制定了一套科学合理的晋升办法,旨在提高事业单位管理水平,推动事业单位持续稳定发展。
二、晋升条件1. 基本条件•具有中国公民身份;•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组织纪律观念;•具备所在岗位的技术、职业素质;2. 任职时间条件•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具备一定年限的任职经历;•根据岗位等级的不同,对任职时间有具体的要求,一般为3年以上;3. 工作表现条件•具备出色的工作业绩,得到直接上级的认可;•与所在岗位的工作职责相符,能胜任岗位的工作;•具备较强的组织能力、领导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三、晋升程序1. 提出申请符合晋升条件的职工,按照所在事业单位的规定,填写晋升申请表并报送上级部门。
申请表上需附上必要的个人资料和工作材料,以便上级部门进行审核。
2. 组织审核上级部门收到职工的晋升申请后,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职工的工作表现、职业素质以及是否符合晋升条件等方面。
审核结果需及时通知申请人。
3. 面试符合晋升条件且通过组织审核的职工,将参加面试环节。
面试内容主要包括对职工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的考察,以及对职工管理、领导和沟通协调能力的评估。
4. 综合评定根据面试表现和工作绩效,上级部门将对申请晋升的职工进行综合评定。
评定结果将作为晋升的依据,具体晋升名额根据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和政策进行确定。
5. 批准晋升根据评定结果,上级部门将批准晋升名单,并对晋升职工进行公示。
晋升职工将正式享受管理岗位的相应待遇和权益。
四、晋升后的权益成功晋升的职工将享受以下权益:•获得与管理岗位等级相匹配的薪资待遇;•被优先考虑或提名参加各类培训、学习交流和职称评审等活动;•享受较大的决策权和资源调配权;•参与领导决策,对事业单位的发展和管理起到积极的作用。
2019年职称聘任文件-范文模板 (5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职称聘任文件篇一: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聘用文件聘用文件关于聘任__________同志为_________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_____________(科室):经单位研究决定,聘用_____________同志为___________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聘期_____年。
自_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_年___月___日。
此聘________________(单位盖章)_________年___ 月___日篇二:职称聘任文件今年承德市职称评定有重大调整201X-7-13 06:13|发布者: 李兴安|评论: 0摘要:待聘满五年连续两次以上年终考核优秀可超比例聘任到本级别最低档县以下(含县)免试外语□和合承德网记者强胜和合承德网讯 7月12日,记者从全市职称工作会议上获悉:今年对我市事业单位待聘满五年以 ...待聘满五年连续两次以上年终考核优秀可超比例聘任到本级别最低档县以下(含县)免试外语□和合承德网记者强胜和合承德网讯 7月12日,记者从全市职称工作会议上获悉:今年对我市事业单位待聘满五年以上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在待聘期间年终考核获得两次以上优秀,或获得两次以上市级奖励的专业技术人员,经公示无异议,基层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后,可超比例聘任到本级别最低档。
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为最大限度地调动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今年我市继续执行201X年对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的政策规定。
对非公有制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可一步到位。
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可不做要求,对论文(著作)适当放宽。
把重业绩、重能力、重创新作为评价的重要标准。
凡符合规定学历和工作资历条件要求的,按照现行各专业申报评审条件规定,可直接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河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河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为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 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 8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1、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充分考虑社会需求、事业发展、人才结构和人才培养等要素,根据不同单位实际,科学合理设置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明确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和聘用期限。
要根据不同行业岗位设置管理规定,合理确定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
要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发展要求,及时调整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实行动态化管理。
要严格执行岗位设置的各项规定,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
二、实施范围2、全省事业单位,除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以外,都要按照本意见进行岗位设置。
3、上述单位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实行岗位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岗位类别设置4、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5、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总量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
具体控制标准是:(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唐山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暂行办法-唐政办函[2006]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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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暂行办法正文:---------------------------------------------------------------------------------------------------------------------------------------------------- 唐山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暂行办法(唐政办函[2006]43号2006年3月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制度,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3〕10号)和《唐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全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唐政发〔2003〕3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岗位设置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各自单位性质和工作特点,科学设立岗位并进行管理的内部人事管理制度,是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的基础性工作。
事业单位要从实际出发,在编制总额和各类人员结构比例标准内,科学合理地设置岗位,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任务、资格条件和聘用期限,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转变为岗位管理。
第三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同级政府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政府系统中除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之外的事业单位。
第二章岗位设置原则第五条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规范、精简效能、分类管理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
设岗应按如下基本原则进行:(一)最多限额原则:就是要按照规定的编制数额、职务结构比例和职数管理办法设岗,不得突破。
(二)最佳组合原则:就是使设置的岗位之间,职责、任务配合有序,能够发挥出最佳的整体效益,不交叉设岗和重复设岗。
(三)最优结构原则:就是根据单位特点,保持最合理、最优化的岗位结构比例。
岗位设置及聘任

河北化工医药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技术岗位设臵及聘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适应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需要,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制度,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
根据《河北省省属高等学校岗位设臵管理实施细则》(冀教人[2008]24号)、《河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冀人发[2007]76号)和《关于做好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的通知》(冀职改办字[2009]8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岗位设臵及聘用原则(一)总量控制原则。
学院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批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对专业技术岗位的数量及结构实行总量控制。
同时,学院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系列和非教师系列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以教师系列为主,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二)按需设岗原则。
按照岗位性质、所承担的职责任务等,分解岗位职责,确定岗位等级,科学合理地设臵岗位。
在岗位设臵时,适量预留岗位指数,用于吸引和选拔高层次人才。
(三)向主体岗位倾斜的原则。
坚持向教学科研一线倾斜的原则,原则上非教师系列岗位的最高等级设臵比教师系列岗位的最高等级低一级,非教师系列中有特殊贡献的另行研究。
(四)民主、公开、择优聘用原则。
聘用工作中,坚持岗位数量、岗位职责、任职条件、个人业绩材料等信息向全体教职工公开,在个人申报的前提下,择优聘用。
(五)专业相适原则。
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范围内,坚持所聘专业技术职务与从事岗位一致的原则,不交叉设岗或重复设岗。
(六)合约管理原则。
聘用人员须与学院签订聘用合同,双方均认真履行合同条款,学院将按照聘用合同约定的岗位职责和考核指标对聘用人员进行严格考核。
(七)动态管理原则。
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规定和学院规模和专业的发展情况,将对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和各等级岗位数量作相应调整,并在每个聘期期满时根据聘期考核结果决定是否续聘,实行动态管理。
衡水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衡水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为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河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冀人发〔2007〕7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1、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充分考虑社会需求、事业发展、人才结构和人才培养等要素,根据不同单位实际,科学合理设置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明确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和聘用期限。
要根据不同行业岗位设置管理规定,合理确定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
要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发展要求,及时调整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实行动态化管理。
要严格执行岗位设置的各项规定,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
二、实施范围2、全市事业单位,除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以外,都要进行岗位设置。
3、上述单位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实行岗位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岗位类别设置4、各单位岗位总量的确定:超编满编单位,暂按本单位现有正式在编人员数量掌握;不超编单位,按单位编制数确定岗位设置总量。
5、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6、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总量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
具体控制标准是:(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关于我省职称工作若干问题的政策规定》冀职改办字【2004】127

河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冀职改办字[2004]127号关于印发《关于我省职称工作若干问题的政策规定》的通知各市、省直各部门职改办:现将《关于我省职称工作若干问题的政策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二00四年七月二日关于我省职称工作若干问题的政策规定随着职称工作的不断深化和发展,为规范我省职称工作,确保职称工作有序进行,结合工作实际,对现行的国家和省的职称工作有关政策规定归纳集中起来,以方便执行。
一、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问题国务院[1986]27号文件明确指出:“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的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
还明确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规定明确的职责和任职条件,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确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合理结构比例。
”各事业单位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前,必须先结合本单位工作性质、任务的实际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指导性控制幅度》(冀职改办字[2001]123号)有关规定,确定本单位的高、中、初级职务岗位。
省直各单位的报省职改办核准,市直各单位的报市职改办核准。
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实行分类管理。
全额和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实行结构比例控制,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结构比例指导。
结构比例基数计算办法:凡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列入基数。
对于超编单位或非超编单位均按编制内专业技术人员数计算岗位职数,按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聘任。
二、关于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的初聘问题对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国民教育系列普通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研究生),所学专业与实习岗位专业一致,符合相应职务任职资格条件和规定学历,见习期满,由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认为合格者,方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不须再进行评审。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01.10•【字号】冀卫人字[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冀卫人字〔2008〕1号)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直各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根据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35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河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冀人发〔2007〕76号),结合我省卫生事业单位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河北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卫生厅二ОО八年一月十日附件:河北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为做好全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落实卫生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推进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根据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35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河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冀人发〔2007〕76号),结合我省卫生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1、卫生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充分考虑社会需求、事业发展、人才结构和人才培养等要素,根据单位实际,科学合理设置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明确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和聘用期限。
要按照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规定,合理确定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
要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发展要求,及时调整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实行动态化管理。
要严格执行岗位设置的各项要求,加快推进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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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冀人发[2003]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加强对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管理,保护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是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职称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试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优胜劣汰、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制度,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事业单位活力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试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和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监督指导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第二章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第五条省政府人事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单位的类型、层次、专业性质、人员状况等因素,制定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指导意见,并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不同专业的人才需求,对专业技术岗位职数进行宏观调控。
第六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按照结构比例指导意见,负责审定本级所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指导本级所属事业单位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工作,并根据事业单位的不同类型,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动态管理。
第七条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工作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
设置岗位要依据下列原则:(一)正高级岗位,主要设置在省、市两级所属的技术性强、人才密集的事业单位的主系列,辅系列一般不设。
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除卫生、工程、农业等系列经批准可少量设置正高级岗位外,其他系列一般不设。
(二)主系列岗位职数,一般不低于总职数的80%。
第八条在科学设岗的基础上,要结合本单位特点,具体制定各类、各级专业技术岗位职责、权限和聘任条件,做到职责明确,权限清晰,聘任条件合理。
第三章聘任条件和程序第九条受聘人员的基本条件是:(一)具备按国家规定程序通过评审或考试取得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执业资格;(二)能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三)遵纪守法并具有良好了职业道德;(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条受聘人员除具备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以外,还必须符合单位制定的与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相适应的岗位聘任条件。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建立组织建立聘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聘任方案,处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聘任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主要领导担任组长,下设办公室和考核小组,办公室设在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聘任工作的具体实施;考核小组由单位领导、部门负责人和业务骨干组成,负责对竞争上岗人员的考核。
(二)制定方案聘任方案应按照客观、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在充分酝酿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重点把握好以下环节:1、公布竞聘岗位。
由本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决定竞聘岗位,适时召开全体职工大会进行公布;2、明确岗位职责。
制定岗位工作规范,明确岗位责任、任务、工作目标及工作考核标准;3、确定上岗条件。
规定各岗位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履行岗位职责应具备的能力及水平;4、职代会通过聘任方案。
聘任方案应进行充分酝酿,并经职代会讨论通过,未经职代会讲座通过的聘任方案无效。
(三)公开竞聘1、公布竞聘岗位及岗位职责、上岗条件和竞聘程序等有关事项;2、应聘人员按照公布的岗位条件,申请应聘相应的岗位,每人可以选择1—2个岗位应聘;3、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应聘人员的基本条件进行初审,合格者方可参加竞聘;4、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考核小组召集一定范围人员参加的会议,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
由应聘人员进行竞聘演讲,考核小组组织进行现场答辩,并组织群众测评;5、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情况,向全体职工公布对应聘人员的考核结果。
(四)对竞聘人员进行聘任聘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竞聘考核情况和岗位需要提出拟聘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本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聘任决定,或决定提出推荐、提名意见。
本单位负责人决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
实行聘任前公示制度,公示期一般为7天,对公示人选无异议,或虽有异议经查证无问题的,单位可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
第十二条对确因工作需要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单位负责人(正职),由上级主管部门决定聘任事项。
第十三条专业技术人员变换工作岗位,或聘任期满后需要续聘的,应按本办法重新进行聘任。
第十四条各市、县(区)及省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聘任方案,分别报同级人事(职改)部门核准、备案。
第四章聘约第十五条单位与受聘人员应以聘任合同形式确定聘任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必须与单位签订聘任合同。
合同的签订应遵守国家法律法法规,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十六条聘任合同包括聘任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标准、工作条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反合同的责任及聘任双方协商的其它条件。
合同采取书面形式,单位与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十七条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期限一般为1—3年,也可根据本人所承担的课题、项目所需工作时间的长短确定。
实行院(所)、厂长负责制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任期可和院(所)、厂长行政职务任期同步;接近离退休年龄人员的任期,截止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第十八条聘任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定约束力,签约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如确需要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
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聘任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九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聘任合同无效。
第二十条聘任合同中规定的合同的终止条件出现时,聘任合同自行终止。
第二十一条受聘人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单位可以解除聘任合同:不履行合同或不能履行合同的;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等原因,连续六个月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年度和任期考核不合格的;严重失职、渎职的;在聘期内因工作变动,脱离现专业技术岗位的;违反工作纪律或单位规章制度,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受聘人员在聘期内,被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聘任合同自行解除。
第二十三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不得解除聘任合同:聘期未满,又不符合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提前解除聘任合同:(一)单位不履行合同的;(二)按国家规定考入大中专院校、应征入伍、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三)符合国家和省政策规定,经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出、流动的;(四)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在前述规定的情形之外,单位和受聘人员中一方要求解除聘任合同的,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解除。
但承担重要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如提前解除聘任合同,将给单位带来技术项目的终止、知识产权纠纷、技术失密及可能产生较大经济损失的,在合同终止条件未出现时,不能提前解除聘任合同。
第二十六条单位或受聘人员违约,应按聘任合同的规定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期满后需续聘的,必须重新签订聘任合同。
第五章任期考核第二十八条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任期考核按签订的聘任合同的任期进行。
年度和任期的考核结果均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晋升、续聘和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在注重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的前提下,主要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目标任务,所取得的工作实绩和业务水平能力等内容。
第三十条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
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的实际需要相符合。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有优良的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能力强,工作有创新,在科研、教学、业务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对工作认真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能力较强,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
基本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有好的职业道德,对工作比较负责,基本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未造成失误或责任事故。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脱岗及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
第三十一条年度和任期考核结果的使用:(一)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可优先续聘和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予以其它奖励;(二)考核确定为合格等次的,可申请续聘和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可申请续聘,但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四)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给予三至六个月告诫期,视不同情况,予以解聘、低聘、待聘或调整工作,低聘或调整工作的人员应当相应改变岗位工资待遇。
待聘人员,由用人单位规定一定的待聘期,在此期限内,停发岗位津贴。
第六章职责与监督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方面有下列权利和责任:(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人事政策、法规,制定单位内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各项规章;(二)根据结构比例、岗位需要和聘任条件,按有关政策规定择优聘任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也可根据有关政策和实际情况确定低聘、待聘、解聘待聘任事项;(三)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人员编制内,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四)在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合理确定津贴分配办法;(五)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的单位,在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工资额度内,确定各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分配;(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它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权限。
第三十三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行政辖区内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综合管理部门,负有指导、协调、检查、监督的职责,有权对下列情况予以纠正,并按权限对责任者做出处理:(一)不按本办法签订聘任合同的,责令其补办手续;(二)不按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结构比例和岗位职数聘任的,不予核定工资标准;(三)不按本办法进行任期考核而办理聘任的,宣布其结果无效;(四)其它违反国家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规定的,按有关政策法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