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佛山物业管理办法中关于物业费用的收取标准

佛山物业管理办法中关于物业费用的收取标准佛山物业管理办法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关于佛山地区物业管理的规定。
其中,涉及到物业费用的收取标准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
物业费用的收取标准不仅关系到物业管理公司的收入,也关系到业主的利益。
因此,合理、公正、透明的物业费用收取标准对于保障物业管理的质量和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1. 物业费用的定义住宅类物业费: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保洁、修缮等费用。
商业类物业费:用于商业区域的维护、保洁、安保等费用。
其他费用:包括垃圾处理费、消防费、保险费等。
2. 物业费用收取原则2.1 公平原则物业费用的收取应公平、合理,不得存在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不同户型的业主,按照实际使用面积进行费用结算,避免歧视和不公。
2.2 透明原则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及时向业主公示物业费用收取标准,并明确费用项目及计算方法。
在收取物业费用时,应向每位业主提供明细账单,确保费用的透明度。
2.3 合理原则物业费用的收取应基于实际维护管理需要,反映合理的成本。
物业管理公司不得随意提高物业费用、乱收费或变相收取费用。
3. 物业费用的收取方式3.1 固定费用方式按照每平方米或每户固定金额的方式收取物业费用。
这种方式适用于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和服务内容比较固定、业主使用面积相对一致的情况。
3.2 按比例分摊方式按照业主的使用面积比例进行费用分摊。
对于面积差异较大的小区,如多层住宅、写字楼等,采用按比例分摊的方式,可以更加公平地分担物业费用。
3.3 汇总费用方式将小区的所有物业费用按照总金额进行合计,然后平均分摊给每位业主。
这种方式适用于维护费用比较稳定、物业面积差异较小、业主数量较少的情况。
4. 收取物业费用的程序和流程4.1 编制费用预算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每年编制费用预算,明确费用项目及金额。
并将费用预算通过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进行公示和审议。
4.2 发布费用通知物业管理公司应提前向业主发布物业费用通知,通知中应清晰列明费用项目及金额,并注明支付方式和截止日期。
佛山市物业管理办法

佛山市物业管理办法佛山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佛山市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所有物业管理单位及其业主、住户、物业服务提供者等相关各方的行为。
第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物业服务管理职责,加强对物业设施的维护和保养,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
第二章物业管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住户的投诉、建议,并向其提供必要的解决方案。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业设施的维护保养制度,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对业主、住户的信息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其个人信息。
第三章业主和住户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业主和住户有权依法参与物业管理单位的决策,提出相关建议和要求,并有权参与物业管理单位的业务监督。
第八条业主和住户应当按照物业管理规定支付物业管理费用,并定期参与业主大会,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九条业主和住户应当保护物业公共设施,不得侵犯物业设施的正常使用权。
第四章物业服务提供者的资质和义务第十条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书,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物业服务管理职责和义务。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提供专业的物业管理服务,保障业主和住户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纠纷解决机制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处理与业主、住户的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第六章惩处和追究责任第十三条对于不履行物业管理职责、滥用职权、侵犯业主和住户合法权益的行为,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进行惩处和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可根据需要进行修订。
附件:1. 住户投诉处理流程图2. 物业设施维护保养制度3. 物业管理费用缴纳标准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该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保护各方当事人物权、维护社会公共秩序而制定的法律,明确了物权的产生、变动和消灭的规则。
《佛山市物业管理办法》

《佛山市物业管理办法》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业管理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佛山市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制定了《佛山市物业管理办法》。
这一办法的出台,对于促进佛山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佛山市物业管理办法》明确了物业管理的范围和职责。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综合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以方便管理和服务为原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等服务。
同时,明确了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业主有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有权参与物业管理活动的决策等,但也应当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规章制度,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等。
在物业服务费用方面,办法规定了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业主的监督。
对于物业服务费用的调整,应当根据物业服务成本变化等情况,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是物业管理中的重要组织。
办法对业主大会的成立条件、程序、职责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作出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决策。
业主委员会则负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相关问题。
在物业的使用和维护方面,办法规定了业主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的使用性质,不得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对于物业的维修、养护责任,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了明确划分,保障了物业的正常使用和安全。
另外,办法还强调了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机制。
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投诉和举报,对违反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佛山市物业管理办法

佛山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佛山市的物业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辖区范围内的所有物业管理活动,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各类物业项目。
第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依法承担物业管理职责,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章物业管理单位的责任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负责以下工作:1. 维护公共设施和环境的卫生、安全和良好状态;2. 组织小区内的安全巡逻,确保秩序的正常进行;3. 维护小区内的楼道、电梯等公共区域的清洁和维修;4. 收集物业费用,公开费用的使用情况及账目;5. 对业主提出的投诉和问题进行及时处理;6. 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加强对物业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与业主的权益相关的义务,可以扣除业主未缴纳的物业费用。
第三章业主的义务第七条业主应当按时缴纳物业费用,并及时更新个人信息。
第八条业主应当遵守物业管理单位的管理规定,不得损坏公共设施,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第九条业主应当积极参与物业管理,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共同维护好小区的良好秩序。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监督与评估第十条佛山市物业管理局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单位的监督,定期检查和评估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物业管理局的监督与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报表。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水平和业主满意度将作为评估标准,定期公布。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业主违反本办法规定,干扰物业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佛山市物业管理局有权对业主和物业管理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等。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原佛山市物业管理办法废止。
2024年佛山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2024年佛山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佛山市物业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水平,营造和谐居住环境而制定的条例。
以下是2024年最新全文的概述:
1. 总则
明确了条例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物业管理的原
则以及物业管理的定义。
2.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规定了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业主
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
3. 物业服务企业
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要求、服务内容、服务
标准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等内容。
4. 物业管理区域
规定了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物业管理设施的建设
和管理、物业服务费用的收取等内容。
5.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规定了物业的使用、物业的维修养护、物业的改建
装修等内容。
6. 物业的共有部分
规定了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共有部分的维护、共
有部分的收益等内容。
7. 物业服务合同
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物业服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等内容。
8. 物业服务费用的管理
规定了物业服务费用的收取、物业服务费用的使用、物业服务费用的公示等内容。
9. 法律责任
规定了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的
法律责任、业主的法律责任、业主委员会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10. 附则
规定了条例的施行日期、条例的解释权等内容。
以上是2024年最新全文的概述,具体内容请参考《佛山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佛山市物业管理办法(2024)

引言概述:佛山市物业管理办法(二)是佛山市政府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提升物业管理行业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而制定的一部重要法规。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进行详细阐述,包括物业管理范围、物业服务内容、物业费用管理、物业管理公司责任和业主权益保障措施。
正文内容:一、物业管理范围1.分类管理:根据物业性质和功能的不同,将物业管理范围分为住宅物业、商业物业、工业物业等。
每种物业类型都有相应的管理要求和标准。
2.小区管理:物业管理范围包括小区道路、庭院、绿化、安全设施等公共区域的维护管理,以及车辆、人员进出的安全控制等。
3.设施设备管理:物业公司需负责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进行维修、保养和更新,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二、物业服务内容1.日常维护:物业公司要定期巡查、维护小区公共设施,包括道路、门禁系统、楼梯、电梯等设备的维修和保养。
2.安全管理:物业公司需要加强小区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安全防范措施,及时解决安全隐患,确保业主生命和财产安全。
3.环境卫生:物业公司要负责小区内的环境整洁和垃圾分类处理,定期清扫公共区域,保持小区的整体卫生状况。
4.纠纷调解:物业公司要积极参与社区内的纠纷调解工作,协助解决邻里之间的矛盾,维护小区的和谐稳定。
5.档案管理:物业公司需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小区的资料和文件,提供必要的信息查询和备案服务。
三、物业费用管理1.费用计算:物业费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计算,包括基础管理费、公共维修基金等。
费用应根据业主的使用情况合理分摊。
2.费用审核:物业公司应进行费用支出的审核和核实,确保费用使用合规、公正,并定期向业主公开费用使用情况。
3.费用管理制度:物业公司需建立费用管理制度,明确费用使用和管理的流程,防止费用的滥用和浪费。
4.费用调整机制:物业费用应根据市场实际情况进行适时调整,但调整幅度和方式需向业主进行公示,并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5.费用追缴与催缴:物业公司应建立保费用追缴和催缴制度,对于拖欠物业费用的业主要及时采取合法措施进行追缴。
广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广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范围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的物业管理、维修、保洁等相关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合理确定费用标准,并公示于小区内显著位置。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的计算方式可以有固定费用和按量计费两种形式。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的使用范围应当明确,不能用于其他用途。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计算并向业主公示。
第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对收取的物业服务收费进行专户管理,用于业主共同事务和公共设施的维修与管理。
第九条物业服务收费的调整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应当向业主进行告知,并明确调整的原因和依据。
第十条业主对物业服务收费有异议的,可以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及时作出回复并解释。
第二章物业服务收费的程序第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的计算标准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一)合理提取费用,保证物业服务的顺利进行和正常运营;(二)按照实际工作量和服务内容提取费用,不能盲目提高收费标准;(三)服务收费应当适当增长,以保证经济收入与物业服务质量的平衡。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收费的计算方式应当明确,并在合同中明示。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收费的计算公式应当基于公开透明的原则,充分公示在小区内可以容易被业主获得的位置。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每年定期公示物业服务收费的使用情况,包括收入、支出和结余等。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收费的公示期限应当不少于10个工作日,业主在公示期间可以对收费标准和使用情况提出质疑和建议。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将公示结果进行记录,并保留备查。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收费的调整应当提前向业主进行告知,并说明调整的原因和依据。
第三章违规处理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公司未经合法程序擅自调整物业服务收费的,相关责任人应当予以追责,并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相应赔偿。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后未按照约定用于业主共同事务和公共设施的维修与管理,以及未按照规定报告收支情况的,应当予以追责,并将未按规定使用的费用进行返还。
佛山市关于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佛山市关于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佛价〔2011〕168号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各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曾以佛价〔2010〕12号文转发)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与《办法》一并贯彻执行。
一、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普通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其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由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组成。
全市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上限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适时制定公布。
现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上浮幅度最高不超30%。
各区可在市定基准价基础上,根据本区实际制定具体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物业服务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在区制定的指导价范围内,根据物业服务内容和对应的收费标准,以菜单式组合与业主协商确定,并向所属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确需超过区公布的最高指导价标准的,要按属地报区价格主管部门审核。
三、物业服务收费以法定产权建筑面积按月计收,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预收物业服务费。
物业服务收费如以套内面积计收的,由各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区物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折算方式。
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的物业服务收费以法定产权建筑面积计收的,按不高于所在小区最低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如按车位(车库)数量计收,由各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区物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折算方式。
四、实行包干制的物业服务收费,不含公用水电费,双方约定除外。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公布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水电用量、单价、金额,按照实际费用向所有相关业主合理分摊。
公用水电没有独立设置计量表的,不得向业主分摊公用水电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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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草案)为加强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的费用。
第二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通过正当的价格竞争机制,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大会成立后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及其他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收费。
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受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由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组成。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制定全市各类、各等级物业服务收费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各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佛山市公布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结合本地实际,在上下不超过30%的幅度内制定本区具体浮动幅度后向社会公布,并抄送市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本区公布的政府指导价内,结合地方实际,按照优质优价,质价相符的原则,对服务项目及收费进行量化,试行菜单式收费。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应认真执行全市统一规定的基准价,并在本区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浮动幅度内,就提供的服务内容、设施配置、成本支出及合理利润等与业主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实行包干制或酬金制的物业服务收费,凡经双方约定后的收费标准,应报本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服务费用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理利润,不包括公共水电费分摊,另有约定除外;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企业的酬金。
第八条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的住宅物业,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按照区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政府指导价及有关规定执行。
确需超过政府指导价水平的,应提交书面报告和成本资料,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业主要求提供更高的服务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可与物业服务企业商定新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第九条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四)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七)办公费用;(八)管理费分摊;(九)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十)经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协商同意后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佛山市物业管理维修基金收集使用操作程序》的规定,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期内,出现新增的行政性收费项目,由全体业主共同分摊。
当合同期满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时,新增的行政性收费项目应计入服务成本内,不得向业主另行收取。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公布成本费用收支和水电费分摊等情况。
不得将非小区业主产权的康乐设施等有偿服务中发生的费用转嫁业主承担;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经约定,可委托专业机构审核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情况,审核费用分摊由双方协商确定;物业服务收费应按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样式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自有车位、车房(含人防工程车位)的服务费实行按基准价加浮动幅度,按法定产权建筑面积计收。
基准价为1元/建筑面积m2·月;各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此基准价和规定上浮幅度内(下浮不限)作出具体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地方公布的规定,结合小区停车设施条件、管理成本等,收费方式可按平方米或每个车位与业主约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本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购房合同中的建筑面积已含车房(车位),并约定按购房总面积计收物业服务费的不得另收车房(车位)服务费;同一停放场地存在已售和出租车位的,所处场地的公共水电等费用应合理分摊,出租车位分摊费用由出租方支付,不得将费用全部划归已售车位的业主负担。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按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已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不得重复收取车位物业服务费。
第十二条物业已竣工并已纳入物业服务范围,但尚未出售或已出售未交付买受人使用的,其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按照该物业区域同类物业的标准全额交纳。
第十三条物业交付使用并经业主办理装修申报手续后,物业管理企业可分别向装修企业收取2000元,业主1000元的装修按金。
业主自行装修施工的按每户收取装修按金2000元;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取装修按金前,应与装修企业及业主以文本形式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违规处理、按金退还等内容。
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的按金装修完工后,如未造成楼宇和公共设施损坏的,应在一个月内如数退回按金;业主在装修期内如需拆改墙体和隐蔽工程(水、电、气)施工的,在办理相关报批装修手续后,物业服务企业在拆改墙体和隐蔽工程施工期限内,确保每天两次派出熟悉装修业务人员到现场做好巡查记录,并为业主提供装修方面的咨询服务,协助业主做好装修工程验收的前提下,由物业服务企业向装修企业或业主(具体由业主与装修企业商定),每天收取不超过5元的装修管理费。
拆改墙体和隐蔽工程施工完毕后不得再收取装修管理费。
其余装修期的巡查按《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参考标准》有关规定执行;装修产生的垃圾由业主自行清运,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强行收取清运费。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的,清运费用暂定在每户不超过300元内由双方协定。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费根据法定产权面积按月计收,不得预收;房管部门已出具产权证的以产权证标示的总建筑面积为准,已办理产权证的以房地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房产证未记载建筑面积或未办理房产证的,以物业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为准;物业服务收费的计价单位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以套内面积计收的,由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收费折算方式;物业服务费从物业交付之日起开始计收。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包干制的不包括公共水电费,另有约定的除外;公共水电费分摊按照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中公共水电费分摊问题的通知》(粤价[1997]173号)执行;物业交付使用后,公共水电费按所在楼宇户数分摊,另有约定除外;电梯电费按本梯使用总户数分摊(包括未售出部分),分摊的具体计算方式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商定。
第十六条规范搬运服务收费价格行为,搬运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从事搬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实行明码标价,其收费标准由双方在标价内协定。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为装修人员办理小区出入证收取的工本费不得高于5元/证。
证件有效期应与装修工程期限一致。
遗失、破损或调换施工人员需要重新办证的,应按不高于5 元/证收取。
第十八条实行智能化管理的小区在房屋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发展商应当为每户免费配置3张小区人员出入证(含IC卡等)。
机动车按一车一证免费配置车辆出入证;原没有配备智能化出入管理系统的在住小区,增设智能管理系统需召开业主大会,并经超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方可安装,安装费用由全体业主共同分摊,维护费用计入管理成本。
小区出入证及机动车出入证(含IC卡等)的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按每证不高于50元的制作成本与业主约定后收回证件工本费;非本小区住户租赁车位及因遗失、破损需要重新办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按每证(IC卡)不高于50元的标准收回工本费第十九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应按协议约定标准执行;对物业服务收费有争议的,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物业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协商调解;物业服务企业服务协议期满,或有20%以上业主提议调整收费标准的,应召开全体业主大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确定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应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新的收费标准并取得准予备案回执后,才能执行调整后的收费标准。
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对收费未达成共识时,经双方出具委托书后,可委托有价格成本审理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成本审核;如有必要,还可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核定收费标准的申请。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或水电周转金。
第二十一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依法归全体业主共有,并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自愿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有偿服务(上门维修门窗、水龙头等),其收费由双方协商;物业服务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服务成本、业主承受能力以及社会经济状况等因素,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经进行或成本监审后适时调整。
第二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
加强自律,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一)未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收费的;(二)擅自设立强制性收费项目的;(三)不实行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四)不按规定备案的;(五)不执行本办法第九条、十条规定,擅自扩大有关费用分摊范围或提高分摊标准的;(六)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物价局合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月日起施行。
凡此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原佛山市物价、建设局《关于公布佛山市物业服务政府指导价及管理办法的通知》(佛价〔2006〕1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