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主观方面》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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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 刑法总论课件-教案(7)

课堂讨论:司法考试题 养花专业户李某为防止他人偷花,在花房周围 私拉电网。一日晚,白某偷花,不慎触电,经送医 院抢救,不治身亡。李某对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 度是什么? A. 直接故意 C. 过于自信的过失
答案: B
B. 间接故意 D. 疏忽大意的过失
三、故意的认定及推定
故意的认定—— 一般而言,并不困难 例如,张三与李四有仇,早有杀死李四的想法。一日, 张三从镇上买来杀猪刀一把,并在部分村民面前扬言 要宰了李四。又一日,两人争执,张三火起,回家拿 来杀猪刀。。。 很容易认定张三有直接故意——世代有仇、买刀、 村民证词
D.对于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要区分两种对象是否体 现相同的社会关系而进行分类处理
答案:A
D
B、C 选项错误
解析:B C两个选项没有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对象错误总结 如果行为人在行为过程中预想的情况与实际发生 的情况不一致,也即行为人在对事实发生了错误认 识的情况下,对行为人的罪过是否有影响? 对该问题的解释,有两种学说,其一是“具体符 合说”,其二是“法定符合说”
问题:崔某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
【审理】一审法院认定崔某犯故意杀人罪,鉴于其 有自首情节,从轻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 利2年。县检察院以法院量刑过轻为由提起抗诉。 二审改判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二审判决反映了法院量刑的一般标准
【提示与讨论】 本案定罪的要点是对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故意的 认定。对于这类案件,如何判断行为人的故意内容, 增经是一个长期困扰司法部门的难题。 ● 现在的做法: 对于携带刀具,动辄行凶捅 刀子,不计后果,难以确认是杀人还是伤害的, 以结果论————实务部门的学员不认同!
2、假想有罪为无罪 ( 消极错误 ) 大义灭亲 —— 法律错误原则上不免责,但实 践中一般认定为情节较轻
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新

案例
1.甲乙丙三人周末相约,到野外山林去野炊。三 1.甲乙丙三人周末相约,到野外山林去野炊。 甲乙丙三人周末相约 人打了一只野兔,进行烧烤。正在这时, 人打了一只野兔,进行烧烤。正在这时,天空 突然乌云密布,雷电交加, 突然乌云密布,雷电交加,眼看就要下大雨了 甲提议赶快下山避雨;乙说先把火熄灭掉, 。甲提议赶快下山避雨;乙说先把火熄灭掉, 不然会起火;丙说马上就要下雨了, 不然会起火;丙说马上就要下雨了,一下雨火 不就熄灭了吗?还是赶快避雨要紧。经丙这么 不就熄灭了吗?还是赶快避雨要紧。 一说,三人扔下燃烧的火堆, 一说,三人扔下燃烧的火堆,慌忙往山下奔跑 结果刚到山脚下,阴云散去, 。结果刚到山脚下,阴云散去,雨最终没有下 反而刮了一阵风, ,反而刮了一阵风,结果这堆火将整个山林点 燃了,造成了大火灾。三人属于什么心态? 燃了,造成了大火灾。三人属于什么心态?
4、司法实践中间接故意的三种情况: 司法实践中间接故意的三种情况: 无所谓”——为了追求一个非犯罪目的而 A、“无所谓”——为了追求一个非犯罪目的而 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豁出去”——为了追求某一个犯罪目的而 B、“豁出去”——为了追求某一个犯罪目的而 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 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 不计后果”——并非明确追求具体结果 并非明确追求具体结果, C、“不计后果”——并非明确追求具体结果, 而是在瞬间的情绪冲动下, 而是在瞬间的情绪冲动下,不计后果实施危 害行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害行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4、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 相同点: ⑴相同点: 认识因素上—— ——都预见到行为可能发生危 A、认识因素上——都预见到行为可能发生危 害社会的结果 意志因素上—— ——都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B、意志因素上——都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不同点: ⑵不同点: A、认识因素上 间接故意—— ——对可能性是否会转化为现实 a、间接故意——对可能性是否会转化为现实 性并未发生错误的认识和估计
犯罪主观方面

————→ ————→
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
举案例讲解
二、运用上述标准(罪过理论)解决案例过程中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罪过与行为同时存在,罪过是行为当时而非行为之前或行为之后的主观心态, 罪过形式判断的基准在于危害结果,是故意还是过失不在于对危害行为本身的认识 而在于对该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心里态度,(举例:交通肇事) 刑法是以惩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惩罚过失犯罪为例外。所有的过失犯罪均要求造 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 〖案例〗 下列哪些案件不构成过失犯罪?(2012-2-52多) A老师因学生不守课堂纪律,将其赶出教室,学生跳楼自杀。 B汽车修理工恶作剧,将高压气泵塞入同事肛门充气,导致其肛门、内脏严重破损 C路人见义勇为追赶小偷,小偷跳河游往对岸,路人见状离去,小偷突然抽筋溺亡。 D邻居看见6楼儿童马上要从阳台上掉下来,遂伸手去接,因未能接住,儿童摔成重伤
四、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
依然遵循“两步走”策略 认识因素,表面上看都是认为危害结果可能会发生,但认识程度上不一样,间接故 意的认识程度要高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意志因素,二者的区别关键就是意志因素, 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放任、无所谓、不反对、不追求) 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结果反对、否定、排斥) 〖案例〗 甲、乙、丙周末相约,到野外山林去野炊,三人打了一只野兔进行烧烤,正在这时, 天空突然乌云密布,雷电交加,眼看就要下大雨了,甲提议赶快下山避雨,乙说先把 火熄灭,不然会气火,丙说马上要下雨了,一下雨火不就熄灭了吗?还是赶紧避雨要 紧,经丙这么一说,三人扔下燃烧的火堆,皇马往山下跑,结果刚到山脚下,阴云散 去,雨最终没有下,反而刮了一阵风,结果这堆火将整个山林点燃了,造成重大火灾, 这一案件中,甲、乙、丙三人,对发生严重火灾事故的可能性,主观上显然是认识的, 那么是间接故意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呢? 甲贩运假烟,驾车路过某检查站,被工商执法部门拦路检查。检查人员乙正等车检 查时,甲突然发动汽车夺路而逃,乙抓住汽车车门的把手不放,甲为摆脱乙,在疾驶 时突然急刹车,导致乙头部着地身亡。甲对乙的心理态度属于下列哪一选项? (2006-2-3,单)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犯罪构成》课件

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抢夺他人财物,构成 抢劫罪。
犯罪构成的辩护
1 无罪辩护
辩护人可以通过证据证明被告人没有犯罪构成,从而获得无罪判决。
2 正当防卫辩护
被告人可以主张自己是在合法情况下进行正当防卫,从而削弱犯罪构成。
3 精神障碍辩护
如果被告人患有精神障碍,可以辩称其无法辨认或控制行为,削弱犯罪构成。
故意与犯罪构成
在犯罪构成中,故意是一个重要的主观要件。只有当犯罪主体具备故意,才 能成立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的实例
盗窃罪
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情节较重,构成故 意伤害罪。
诈骗罪
行为人用虚假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 诈骗罪。
抢劫罪
《犯罪构成》PPT课件
通过本次PPT课件,我们将深入探讨犯罪构成的定义、要件、实例、辩护以及 刑罚,以求对这一重要课题有更全面的了解。
犯罪构成的定义
在刑法中,犯罪构成是指构成犯罪的各项法律要素,包括行为、客观方面和 主观方面的要件。
犯罪构成的要件
犯罪构成的要件包括行为要件、结果要件、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以及因果关系要件,这些要件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 的犯罪。
犯罪构成的刑罚
不同的犯罪构成将面临不同的刑罚,例如监禁、罚款、缓刑等。刑罚的大小 与犯罪的严重程度密切相关。
结论和要点
通过探讨犯罪构成的定义、要件、实例、辩护和刑罚,我们加深了对刑法中 这一重要概念的理解,并为未来的法律实践做好了准备。
犯罪构成的辩护
1 无罪辩护
辩护人可以通过证据证明被告人没有犯罪构成,从而获得无罪判决。
2 正当防卫辩护
被告人可以主张自己是在合法情况下进行正当防卫,从而削弱犯罪构成。
3 精神障碍辩护
如果被告人患有精神障碍,可以辩称其无法辨认或控制行为,削弱犯罪构成。
故意与犯罪构成
在犯罪构成中,故意是一个重要的主观要件。只有当犯罪主体具备故意,才 能成立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的实例
盗窃罪
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情节较重,构成故 意伤害罪。
诈骗罪
行为人用虚假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 诈骗罪。
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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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本次PPT课件,我们将深入探讨犯罪构成的定义、要件、实例、辩护以及 刑罚,以求对这一重要课题有更全面的了解。
犯罪构成的定义
在刑法中,犯罪构成是指构成犯罪的各项法律要素,包括行为、客观方面和 主观方面的要件。
犯罪构成的要件
犯罪构成的要件包括行为要件、结果要件、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以及因果关系要件,这些要件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 的犯罪。
犯罪构成的刑罚
不同的犯罪构成将面临不同的刑罚,例如监禁、罚款、缓刑等。刑罚的大小 与犯罪的严重程度密切相关。
结论和要点
通过探讨犯罪构成的定义、要件、实例、辩护和刑罚,我们加深了对刑法中 这一重要概念的理解,并为未来的法律实践做好了准备。
刑法课件(第三版)第三章:犯罪构成

4.犯罪构成的因素是决定苏维埃法律所规定的犯罪 的全部事实特征中的每一特征。他主张犯罪构成的因素分 为四类:即表明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 罪主观方面的构成因素。认为犯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 体、主观方面是犯罪构成的因素。
(四)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
通说为四要件说,即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可以分为四 个方面,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 观方面,有关要件则分属四个方面。不过,对四个方面的 排列顺序,仍然存在意见分歧。
(二)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是两个既相区别又有联系的范畴。 二者的区别在于:犯罪概念表述犯罪本质特征和法律特征, 它回答的是“什么是犯罪”的问题;犯罪构成说明犯罪所 必须具备的要件,它回答的是“具备哪些条件犯罪才能成 立”的问题。换言之,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彼此的功能不 同。二者的联系在于:犯罪构成以犯罪概念为基础,离开 犯罪概念,犯罪构成就失去了依据,也就谈不到犯罪构成; 犯罪概念通过犯罪构成来阐明,离开犯罪构成,行为是否 构成犯罪也就难以具体认定。
需要指出:犯罪构成与犯罪构成事实虽有密切联系, 但二者不能混同,犯罪构成是刑事法律的规定,犯罪构成 事实是符合犯罪构成的事实。换言之,前者是法定问题, 后者是事实问题。二者的密切联系在于:行为的具体事实 符合法定的犯罪构成时,才能称为犯罪构成事实,才能追 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仅有法定的犯罪构成,没有犯罪 构成事实,是不可能发生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
应当指出:犯罪构成并不是各个主客观要件的简单相 加即所谓“总和”,而是各个要件相互内存在着密切联系 的有机统一整体。
3、犯罪构成与社会危害性的统一性,即犯罪构成与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是一致的,而不是相脱离的。 这表现在:
(1)犯罪构成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为内容。
《犯罪客观方面》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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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作为
1、不作为——“当为而不为” 2、不作为——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 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 行为。
3、不作为——应当履行(义务) 能够履行(能力)
没有履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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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的义务来源形式 A、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B、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C、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D、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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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刑法学者认为:刑法上的行为具有以 下三个因素:
(1)行为的心素(内部因素)—行为系由 人的意思所发动
(2)行为的体素(外部要素)—人的身体 举动及静止
(3)行为的介素—对外界发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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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危害行为——在人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 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A、危害行为在客观上是人的身体动静(有 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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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1、区分罪与非罪 2、区分此罪与彼罪 3、正确分析和认定犯罪的主观要素 4、正确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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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危害行为
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行为——人的心理态度支配下的身体活动。 (1)广义:指人的一切行为。《刑法》12条。 (2)较广义:指犯罪行为。刑法的13条之行为。 (3)狭义:专指作为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的行为, 即危害行为。
A.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
B.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包庇罪
C.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遗弃罪
D.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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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四川卷二52.下列哪些选项成立不作为犯 罪? ( ) A.过路人甲看见某公寓发生火灾而不报警,导 致公寓全部被烧毁 B.成年人乙带邻居小孩出去游玩,小孩溺水, 乙发现后能够救助而不及时抢救,致使小孩被淹 死 C.丙重男轻女,认为女儿不能延续香火,将年 仅1岁的女儿抱到火车站,放在长椅上后匆匆离开。 因为天冷,等警察发现女孩将其送到医院时,女 孩已经死亡 D.司机丁意外撞倒负完全责任的行人刘某后, 没有立即将刘某送往医院,刘某死亡。事后查明, 即使司机丁将刘某送往医院,也不可能挽救刘某 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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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责任
饭中。邓某吃饭后在午睡时毒发身亡。经查, 何某在作案时正好是14岁生日这一天。
年龄 问题:14周岁生日当天投毒杀人的该不该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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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犯罪
二、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
自然 人主
体
பைடு நூலகம்
分析: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的规定,不满14
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 阶段,对于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一律 不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刑事责
令其停车。被告人不仅不停车,反而加速行驶,中
途两次急刹车,将贾某摔下。李某见贾某被摔后,
不仅不停车,反而驾车离开现场。贾某被摔成重型
闭合性颅脑损伤,抢救无效而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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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过
第二节 犯罪
二、犯罪构成 犯罪主观方面
问题:李某的行为是故意杀人吗?
分析: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李某
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 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 应当负刑事责任精品。ppt课”件,下载后可编辑
第二节 犯罪
二、犯罪构成 犯罪主观方面
概念
犯罪主体对于他所实施的危 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 态度。包括罪过、犯罪目的和犯 罪动机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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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犯罪
二、犯罪构成 犯罪客体
犯 是刑法所
罪 保护的而
客 体
为犯罪行 为所侵害 的社会主
概 义社会关
念 系。
犯罪客体是刑法 所保护的那一部 分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是犯罪 行为所侵害的社 会关系。
正正 确确 定量 罪刑
犯罪主观方面

甲乙积怨较深,一日见乙被人砍伤在路边, 甲乙积怨较深,一日见乙被人砍伤在路边, 奄奄一息,但未死亡, 奄奄一息,但未死亡,甲未采取任何措施而 走开,后乙因失血过多死亡。 走开,后乙因失血过多死亡。下列哪项说法 是正确的? 是正确的? 甲的行为构成作为犯罪 A 甲的行为构成作为犯罪 甲构成见危不救罪 B 甲构成见危不救罪 甲仅违反了道德义务,不构成不作为犯 C 甲仅违反了道德义务,不构成不作为犯 甲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D 甲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关于罪过,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关于罪过,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0 甲的玩忽职守行为虽然造成了公共财产损失, A 甲的玩忽职守行为虽然造成了公共财产损失, 但在甲未认识到自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 但在甲未认识到自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就 不存在罪过 甲故意举枪射击仇人乙,但因为没有瞄准, B 甲故意举枪射击仇人乙,但因为没有瞄准,将 乙的名车毁坏。 乙的名车毁坏。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 甲翻墙入院欲毒杀乙的名犬以泄愤, C 甲翻墙入院欲毒杀乙的名犬以泄愤,不料该犬 对甲扔出的含毒肉块不予理会,直扑甲身,情急 对甲扔出的含毒肉块不予理会,直扑甲身, 之下甲拔刀刺杀该犬。甲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之下甲拔刀刺杀该犬。甲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而属于意外事件 甲因疏忽大意而致人死亡, D 甲因疏忽大意而致人死亡,甲应当预见而没有 预见的危害结果, 预见的危害结果,既可能是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 结果, 结果,也可能只是发生他人重伤的危害结果
行为人的主观心态的三步判断法 • 行为人有没有认识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行为人有没有认识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 他该不该认识到? 他该不该认识到? • 如果认识到了,他想不想让结果发生?他 如果认识到了,他想不想让结果发生? 是如何做的? 是如何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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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则,犯罪主观方面对正确量刑也有主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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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主观方面反映了人的主观恶性程度,而主观恶
性程度的不同,行为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的轻重也就不
同,因而是法定的或酌定的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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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 作为心理内容,犯罪主观方面似乎是看不见、摸不着 的,在实践中,一些犯罪分子为了掩饰自己的罪行,对其 作案的心理往往不作真实的供述,也有的犯罪分子由于自 身表达的问题,不能正确地表达自己的思想。所以,就产 生了如何正确判断主观方面内容的问题。
•
通常认为是什么呢?可以认为是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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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甲收拾屋子,见有一块废砖头,想都
不想就随手把它扔了下去,砸死了一个行人。
• 大概可以算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吧。
• 4、如果甲在扔砖头的时候,听到楼下有人说 话,想到不要打着人了,伸头看看,见没有人, 才扔下砖头。这时说话人正好走出门洞,被砖头 击中,发生死亡结果。
•
这情况一般认为是什么呀?应该是过于自信
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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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犯罪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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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故意的概念
•
我国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
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
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 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
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
四个案例:
• (1)某甲上山合法打猎,发现猎物旁边站着他的仇人, 随开枪将其仇人打死;
• (2)假设甲发现猎物旁边站着一个陌生人,该人离猎 物非常近,甲知道自己枪法不行,如果开枪有可能将该人 打死,但他想,“管他呢,打死了活该!”随开枪打猎, 结果将该人打死;
• (3)假设甲发现猎物旁边站着一个陌生人,该人离猎 物非常近,甲觉得如果开枪有可能将该人打死,但甲又认 为自己的枪法很好,随开枪射击,结果将该人打死;
• 其中,明知属于认识因素,希望或放任是意志因素 , 二者的有机统一才是犯罪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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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犯罪故意要与日常生活中的故意区分开来。
因此,是否具备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罪与非罪的主要 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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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犯罪主观方面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
在实践中,有些行为仅从行为与结果的外观上看,可
能差不多,但由于主观方面的不同,定罪也就不同。同样
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主观方面有杀人故意 的,则构成
故意杀人罪。而对他人的死亡结果出于过失的,则可能构 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其犯罪性质完全不一样;
心理。换句话说,只有当主体的心理态度表现为支配实施
危害社会行为而被刑法禁止时,才被认为犯罪主观方面。
• 第三,犯罪主观方面是可知的。
• 犯罪主观方面作为主观心理态度,固然具有主观性的 一面,但主观心理是行为的内在动力和支配力量,行为是
心理的外在表现,主观方面可以通过犯罪行为的客观事实 反映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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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环境、时间、地点、危害结果的大小和轻重、行为人有
无预谋及预谋的情况、平时的表现等综合考虑、犯罪分子
如何狡猾,犯罪主观方面是可以正确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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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主观方面:图示
• 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有不同的结合方式,具体可用下图表示:
•
认识因素
╋ 意志因素 〓 罪过形式
认识行为及其结果必然会发生 → 认识行为及其结果可能会发生 →
二、犯罪主观方面在刑法中的意义
首先,是否具备犯罪的主观要件,是划清罪与非罪 的主要标志。
有些行为,客观上可能给社会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如 果不借助于犯罪主观方面的分析,是很难确定该行为是犯 罪行为还是非犯罪行为。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 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 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是犯罪” 。
•
前者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性质、后果的认识,称之为
认识因素;
•
后者是指行为人对认识到的危害结果的态度,在理论
上称之为意志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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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犯罪主观方面是刑法所否定的心理态度,具有 特定的法律内容。
•
犯罪主观方面是以危害社会结果作为认识内容,同时
反映了主体对危害社会行为的心理抉择,而这种选择恰恰
是刑法所否定的,国家通过刑法将这种心理评价为反社会
• (4)假设甲没有发现猎物旁边站着的一个人,开枪打
猎后将该人打死。这四种情况下,甲的心态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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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犯罪的主观方面概述
•
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
•
人的行为是受心理思想支配的。任何犯罪行为,都是
基于一定的罪过心理而实施的,不具有主观特征的犯罪是
难以想象的,因而犯罪主观方面同样是刑法规定成立犯罪 的必备要件。
•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时,对其
行为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罪过心理态度——故意
、过失以及动机和目的。
•
法谚:无罪过即无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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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主观方面有以下基本特征:
•
第一,犯罪主观方面是指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具有
心理学的内容。
• 主观方面是人的思维活动的主观心理因素,表现为主 体“认识”、“明知”、或“预见”一定的行为和结果,并“希 望”或“放任”、“不希望”一定结果的发生和出于内心的冲 动有目的地追求一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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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罪过形式解释
•
1、甲从18层楼上扔东西砸死人的,什么情
况是故意,什么情况是过失呢?第一,如甲看见
仇人到了,心想报仇的机会到了,朝着他砸下一
块大石头,把仇人砸死了。
•
这很容易判断,是直接故意。
• 2、如果甲在家睡觉,楼下人声鼎沸吵得历害 ,搅得无法入睡,甲大怒,拿起个铁哑铃就朝发 出声音的地方扔了下去,结果砸死人了。
•
这个判断的标准应该是一个人行为。
• 人的思想支配和决定人的行动,而人的行动则是思想 的反映,犯罪的故意和过失动机和目的,总是要通过他们 的活动表现出来。
•
分析犯罪的主观方面,要对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及
其危害结果进行科学的分析,根据行为侵害的对象的情况
、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方式、犯罪的工具和方法、实施犯罪
认识行为及其结果可能会发生 → 认识行为及其结果可能会发生 →
• 没有认识到行为及其结果的发生(大意)
希望 → 直接故意
希望 → 直接故意
→ 放任
间接故意
轻信 希望避免 过于自信的过失
不希望
疏忽大意的过失
• 此结果指危害社会的结果 • 此必然指主观认为必然发生 • 认识因素包括:行为事实的认识和行为危害性认识两个方面---阮齐林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