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有追索权明保理合同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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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

常见的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

常见的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保理合同
甲方:供应商(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保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日期:2022年1月1日
一、协议或合同的目的和背景
甲方为一家生产企业,生产出的产品需要销售给各大商超市。

为了提高资金周转速度,甲方与乙方签订了本保理合同。

乙方将向甲方提供有追索权的保理服务,即在甲方将货物销售给购买方后,乙方将立即向甲方支付货款的一定比例。

二、具体的条款和条件
1. 乙方将向甲方支付货款的比例为销售金额的80%。

2. 甲方需提供销售合同、发票等相关证明文件给乙方。

3. 乙方有权向购买方追索货款,一旦追回款项,剩余20%将支付给甲方。

4. 甲方需按时提供货物,并保证货物质量符合合同要求。

三、保密事项
双方在合作过程中涉及的商业秘密、财务数据等信息,均应保密,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四、不可抗力因素的处理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方案。

五、协议终止的条件
1. 双方经协商一致决定终止合同。

2. 一方严重违约,影响合作关系无法继续。

六、违约和争议解决方式
如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附加条款
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可续签。

2. 双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共同维护合作关系。

本保理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供应商(甲方):_________ 日期:_______
保理公司(乙方):_________ 日期:_______。

隐蔽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等四份合同

隐蔽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等四份合同

隐蔽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等四份合同前言国内保理合同是一种相对于银行融资更加便捷、灵活的融资工具。

它为企业提供了一种可靠的、低成本的融资渠道,同时也可以帮助企业缓解信用风险和应收账款的问题。

本文将针对四份国内保理合同进行分析,其中有一份隐蔽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

通过对这些合同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国内保理合同的具体内容和注意事项。

国内保理合同国内保理是指保理公司为客户提供融资,并对客户的应收账款进行管理、催收、风险控制、垫付等服务,以此帮助客户获得资金流动,提高企业经营能力。

国内保理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双方的基本信息、应收账款的抵押、保理费用、责任和风险等。

国内保理合同一般分为明示型和隐蔽型两种。

明示型合同是指在应收账款买断的事实上,明确约定保理公司对应收账款享有买断权。

在该合同中,应收账款的买断事实和在买受方之间形成了三方关系。

隐蔽型合同则是指保理公司在向企业融资的同时,把融资资金的来源作为应收账款的买方,但不明示买受方的身份。

隐蔽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隐蔽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是一种更加隐蔽和私密的保理方式,保理公司将资金的来源隐藏不露,不告知融资企业买方的身份。

这种合同的优势在于可以有效维护买方的信用和商业秘密,同时也减轻了融资企业的储备金压力。

隐蔽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中应当包含以下要素:1.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出卖方和保理公司等相关信息;2.应收账款金额、期限、出售期间和利率等交易细节;3.保费的计算、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4.保理服务的范围和具体内容;5.追索权的规定;6.责任和风险的约定。

此种隐蔽型保理方案适用于大部分应收账款准备金比较充足的公司,此保理方案的风险由于是由保理公司全权承担,因此借款方的信用记录不是最为重要的考虑因素。

总结国内保理合同作为一种融资工具,受到了越来越多企业的青睐。

在选择国内保理合同时,需要了解自己的需求、合同的具体条款和保理公司的可信度等,以确保自己获得最大的利益。

常见的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

常见的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

常见的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保理合同是一种金融工具,常见于商业交易中,用于解决企业的资金周转问题。

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指的是在保理交易中,保理商具有向债务人追索应收账款的权利。

以下是对常见的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的详细描述。

一、合同目的和背景该合同是由甲方(保理商)和乙方(债权人)签订,旨在通过保理交易的方式解决乙方的资金需求。

甲方同意购买乙方持有的应收账款,并承担追索债务人的责任。

二、合同条款1. 定义和解释:合同明确了各方的定义和解释,包括应收账款、债务人、保理商、债权人等。

2. 应收账款的出让:乙方将其持有的应收账款出让给甲方,甲方支付相应的款项给乙方。

3. 追索权:甲方享有向债务人追索应收账款的权利。

如果债务人未能按时支付应收账款,甲方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索。

4. 保证和担保:乙方保证所出让的应收账款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5. 保理费用:甲方有权收取一定的保理费用,用于支付保理交易相关的成本和风险。

6. 保密条款:合同明确了各方对于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7. 违约责任:对于各方违约的情况,合同规定了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

8. 争议解决:合同明确了争议解决的方式,一般采用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

三、合同履行和解除1. 合同履行:各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和责任,包括及时提供应收账款的信息、支付相应的款项等。

2. 合同解除:合同可以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解除,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情况解除,如一方严重违约等。

四、风险管理1. 信用风险:甲方在购买应收账款时需要对债务人的信用进行评估,以降低信用风险。

2. 操作风险:合同约定了各方在操作过程中应遵守的规定,以降低操作风险。

3. 法律风险:合同明确了甲方追索权的范围和方式,以降低法律风险。

五、合同的效力和适用法律该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受到相关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六、其他条款合同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增加其他条款,以满足双方的特殊需求。

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

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

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参考文本)编号甲方: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传真:电话:联系人:传真:电话:乙方:住所:邮政编码:负责人:传真:电话:联系人;传真:电话:鉴于:甲方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提供服务,并向乙方申请获得乙方提供的有追索权保理业务服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经双方充分友好协商,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章术语定义第一条在本合同及业务所用文件中,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下列术语定义如下: 1、有追索保理;是指乙方作为保理商,在甲方将商务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让给乙方的基础上,向甲方提供的综合性金融服务;该等服务包括保理预付款、应收账款管理。

所谓有追索权是指,在乙方受让的应收账款因任何不能收回时,乙方有权向甲方进行追索,甲方应无条件偿还乙方支付给甲方的保理预付款、并支付预付款利息、发票处理费、应收账款管理费等全部应付款项。

2、商务合同:是指产生应收账款的、有甲方与买方签订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

3、买方:指商务合同中购买甲方的货物或服务并负有支付价款义务的一方当事人.4、应收帐款债券;:简称应收账款,指因甲方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二产生的甲方对买方和/汇第三方的合法、有效债权以及其他权利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担保权利、保险权益等所有主债券的从债券以及与主债权相关的其他权益。

5、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是指乙方根据甲方的申请为其核定的乙方可向其提供保理预付款的最高额线,乙方可根据甲方申请在该额度内向甲方提供保理预付款。

6、保理预付款:指根据甲方申请,乙方对经其审查同意给予保理预付款的已受让合格应收账款,依本合同约定按照一定比例在该额度内向甲方提供保理预付款。

7、保理预付款比例:指乙方就已受让的单笔合格应收账款同意向甲方支付的保理预付款金额与该笔应收账款金额之比。

8、保理预付款利息:指因乙方向甲方支付保理预付款而向甲方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常见的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

常见的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

常见的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什么是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是一种特殊的金融合同,它包括两方:保理商和债务人。

保理商在这种合同中购买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并且拥有追索权,即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这种合同的基本原理是,保理商向债务人提供资金,并从债务人处收取应收账款的支付权,以作为偿付款项的担保。

如果债务人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偿还债务,保理商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常见的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条款1. 追索权的设定和转让在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中,保理商拥有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设定追索权。

这意味着保理商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未偿还的款项。

同时,保理商可以将其对应收账款的追索权转让给其他方,例如金融机构或投资者。

2. 追索权的优先顺位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中通常规定了追索权的优先顺位。

这意味着,在债务人违约或破产的情况下,保理商拥有优先权,可以先行追偿。

这是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的重要特点之一,保护了保理商的利益。

3. 保理商的追偿权利和义务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保理商的追偿权利和义务。

保理商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未偿还的款项,并且有责任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护自身的权益。

同时,保理商还需履行协议中规定的提供资金和服务的义务。

4. 债务人的偿还义务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中规定了债务人的偿还义务。

债务人有责任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偿还应收账款。

如果债务人未能履行偿还义务,保理商有权向其追偿。

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的应用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在商业领域中有广泛的应用。

它可以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周转问题,提高现金流。

同时,对于保理商来说,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可以降低风险,保护自身权益。

1. 普通保理普通保理是最常见的保理方式之一,也是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的典型应用。

在普通保理中,保理商购买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并向债务人提供资金,然后由保理商来追偿。

2. 国内保理国内保理是在国内进行的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

保理商与国内的债务人签订合同,购买其应收账款,并向其提供资金,实现资金的快速回笼。

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模版

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模版

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编号:合同各方:甲方(保理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联系人:电话:传真:邮编:乙方(应收账款转让方):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联系人:电话:传真:邮编:开户银行:基本户:账号:一般户:账号:合同签订地点:鉴于乙方采用信用方式销售货物/提供服务,并就其相关商务合同项下对商务合同买方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甲方,向甲方申请有追索权保理业务服务。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友好协商,订立本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第一章定义第一条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术语定义如下:1、有追索权保理:是指甲方作为保理商,在乙方将基础商务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的基础上,向乙方提供的综合性金融服务;该服务至少包括下列项目中的一种: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和账款收取。

2、基础商务合同:是指本合同乙方作为商务合同卖方(供应商或服务提供方),与商务合同买方签订的、以商品交易/服务提供为目的、以赊销为销售方式的商务合同,并且为本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有效期内合法、有效成立、正在履行且不存在争议的合同。

3、买方:指基础商务合同中购买乙方的货物或服务并负有支付价款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4、应收账款:是指乙方依据基础商务合同享有的,请求买方依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合同债权。

5、保理融资额度:是指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及受让的应收账款为其核定的可向其提供贸易融资的最高敞口限额,甲方可根据乙方申请在该额度内向乙方提供融资。

6、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是指发送给买方的载明应收账款债权金额、到期日、已转让给甲方、要求买方到期付款至指定账户的书面通知。

7、争议:本合同所称的争议是指买方因对乙方在基础商务合同项下的义务履行提出异议而拒绝接受货物/服务,或买方因对乙方在基础商务合同项下的义务履行提出异议而对有关应收账款提出抗辩、拒绝全额或部分付款、反追索或抵销等主张。

8、发货:是指乙方依照基础商务合同中的约定以通常的方式将货物交付运输或者向买方提供服务。

保理合同的类型

保理合同的类型

保理合同的类型
保理合同是指在贸易中,出口商将其已经或即将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由保理公司向出口商提供融资、账款管理、风险担保等一系列服务的合同。

根据保理业务的不同特点和服务内容,保理合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 有追索权保理合同:有追索权保理合同是指在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情况下,保理公司有权向出口商追索已经支付的融资款和服务费用。

这种合同适用于保理公司对出口商的信用评级较低或应收账款的风险较高的情况。

2. 无追索权保理合同:无追索权保理合同是指在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情况下,保理公司无权向出口商追索已经支付的融资款和服务费用。

这种合同适用于保理公司对出口商的信用评级较高或应收账款的风险较低的情况。

3. 明保理合同:明保理合同是指出口商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并将该事实告知进口商。

进口商在了解事实后,直接向保理公司支付应收账款。

这种合同适用于出口商和进口商之间的信任度较高的情况。

4. 暗保理合同:暗保理合同是指出口商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
但不告知进口商。

保理公司在进口商支付应收账款后,将款项转交给出口商。

这种合同适用于出口商和进口商之间的信任度较低的情况。

总之,保理合同的类型取决于出口商和保理公司之间的合作方式、风险承担和信用评级等因素。

出口商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保理合同类型。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有追索权)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有追索权)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有追索权)编号:甲方:(在本合同中称“甲方”)住所地: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在本合同中称“乙方”)住所地: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合同签订地点: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鉴于,本合同甲方与债务人订立了销售合同,甲方拟向作为保理银行的乙方申请开展国内保理业务,即拟向乙方转让销售合同所产生的交易债权,为此,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定义第1 条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或语境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本条款所述的含义:“本合同”指本合同及本合同的补充协议、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附件;“销售合同”指以甲方为卖方、以乙方所接受的债务人为买方所签订的(销售合同具体情况详见本合同附件1),包括其补充协议和构成销售合同组成部分的附件;“原债权人”指甲方,同时也是销售合同的卖方;“债务人”指销售合同的买方;可以叙做本合同项下交易债权转让的交易债权的债务人应经乙方按其内部要求进行逐笔审核并确认同意;但是,如果销售合同项下还存在买方(主债务人)之外的其他当事方(与买方全部或部分连带地)对卖方负有付款义务/担保义务,则在本合同相关条款(例如关于债务人付款的规定等)中该等当事方(下称“次债务人”)应被视同为债务人;“转让日”指甲方按本合同附件一所列格式向乙方提交的“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列明的转让日;但如果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不同意受让,则该申请书所列明的转让日无效;“转让后续期”指在转让日起至乙方作为债权人已得到全部交易债权的清偿之日止的期间;“预计到期日”就任何一笔应收账款而言,指甲方根据销售合同约定和相关项目进度,合理预计其将有权向债务人收取该笔应收账款的日期;该等日期列示于本合同之附件一;“工作日”指银行工作日;“指定账户”指甲方以其名义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在本合同中称“开户银行”)开立的人民币收款专户,账号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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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理合同
(公开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
合同编号:国控商保合字[年度]号
保理商:国控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保理申请人:【】年【】月【】日
签约重要提示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仔细阅读,检查并确认以下事宜:
一、您有权签署本合同,若依法需要取得他人同意的,您已经取得充分授权;
二、您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并特别注意了其中有关责任承担、免除或限制国控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责任、以及加黑字体部分的内容;
三、贵公司及您已经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这些条款约定;
四、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请及时向国控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咨询。

公开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
本协议由下列各方于年月日在天津市滨海新区签订。

保理商:国控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职务: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传真:
保理申请人:(以下简称“乙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职务: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传真:
鉴于:
1、甲方是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商业保理公司,依法可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和信用风险担保等综合性
商贸服务(简称“保理服务”);
2、乙方是一家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
司,作为卖方已经或将不时与买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向买方销售货物/提供服务并由此形成基础交易合同项下对买方的应收账款;现其因经营需要,有意接受甲方所提供的保理服务,愿意将基础交易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
3、甲方同意按本合同约定受让应收账款并向乙方提供商业保理服务。

为进一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特达成以下约定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定义
在本合同中,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词汇具有如下明确定义与解释,本合同未做特别解释的专业术语,可参照国家法律规定或者保理(factori ng)的国际惯例(GRIF规则)予以解释:
1、保理商:即应收账款债权受让人,在本合同中指“甲方”。

2、卖方:即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人,是基础交易合同之保理申请人,出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方,在本合同中指“乙方”。

3、买方:即基础交易合同之债务人、接受服务方、或其他基础交易合同项下应向保理申请人支付应收账款的付款人。

4、基础交易合同:是指卖方向买方销售货物、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而签署的所有合同的总称,或其中的任何一份合同。

5、商业保理服务:是指根据卖方申请,保理商受让卖方与买方交易产生的应收账款,由保理商为卖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等多项或单项功能综合性商贸服务,但保理商不承担买方的信用风险。

6有追索权保理:是指保理商根据本合同约定向卖方提供商业保理服务后,买方无论何种原因到期不付款时,保理商均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卖方进行追索,要求卖方退还保理商已经支付的保理融资本金并支付欠付利息和管理费等,并要求卖方回购相应的应收账款。

7、公开型保理业务:指甲方受让乙方的应收账款时,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买方。

8、单据:指基于卖方与买方之间的基础交易合同,并为履行该基础交易合同之目的,表明基础交易合同项下买卖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符合本合同项下保理服务的办理条件的各种交易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基础交易合同、商业发票(如增值税发票)、发货凭证、验货凭证、对账单以及其他在履行基础交易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应收账款证明。

9、应收账款:指基础交易合同项下,卖方与买方基于真实交易的基础上,
卖方依据基础交易合同的约定,享有的向保理商以人民币计价的付款请求权(债权),以及与该债权相关的权利和利益。

10、应收账款账期:是指应收账款所对应的基础交易合同或发票上所载明的应收账款付款期限。

11、应收账款付款日:指依据卖方与买方签订的基础交易合同的约定,买方向卖方支付款项的特定日期,或者根据卖方与买方在对账文件中所确定的付款日期。

12、应收账款转让通知:指卖方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事实按照保理商认可的文件形式以及送达方式等通知基础交易合同买方的行为。

13、宽限期:指保理商可以容忍的应收账款付款到期日(即应收账款付款日)后的延迟期间,宽限期内,保理商继续向买方催讨。

宽限期届满后,保理商有权立即向卖方进行追索,要求卖方按照本合同的要求支付回购价款,并且在卖方付清后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卖方。

14、应收账款融资:又称为“保理融资”,指保理商应债权人的申请,在债权人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后,为债权人提供的资金融通,即应收账款转让预付
款。

15、应收账款管理:又称“分户账管理”,是指保理商受让应收账款之后,建立台账,对每笔应收账款的形成、到账、逾期等情况及时进行统计、分析管理
16、应收账款催收:指保理商受让应收账款之后,作为债权人,要求保理申请人协助或自行在应收账款到期前、到期后,采取电话、邮件、上门等合法手段对买方进行催收,要求其及时支付到期的应收账款。

17、应收账款逾期:指本合同项下每笔应收账款到期,买方仍未足额付款。

18、保理融资利息:卖方因在应收账款到期前使用保理商支付的款项(保理融资)而应支付给保理商的报酬。

本合同中利息是保理融资利息、逾期利
息、罚息的统称。

19、保理管理费:指保理商为卖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保理服务而向卖方收
取的各项管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理手续费、单据处理费等。

20、间接付款:即本合同项下办理保理业务后,买方未向本合同约定的保理专户付款,而向卖方直接付款或通过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支票等方式支付应收账款的情形。

21、追索权:
是指保理商对卖方应收账款提供保理融资后,无论什么原因,导致保理商在应收账款到期后且宽限期届满时,买方未足额支付应收账款的,保理商有权立即要求卖方回购应收账款,退还保理融资本金并支付欠付的利息、管理费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卖方必须无条件予以配合。

22、应收账款回购:指在本合同约定的回购情形发生时,保理商有权向卖方进行追索,要求卖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回购价款(保理商支付的融资款本金余额、未付利息、未付管理费等),保理商在足额收到卖方支付的回购价款后,将已经受让的应收账款回购给卖方的行为,由卖方行使债权。

23、保理专户:是指以卖方或保理商名义开立的,专门用于收取买方应收账款回款的银行结算账户。

24、商业纠纷:是指买方拒收货物或商业发票,或者根据基础交易合同或保理申请人的履约行为提出的,与保理商受让的应收账款有关的任何抗辩、反诉或抵销。

25、本合同中“日” “工作日”均指国家法定工作日,合同履行过程中,若某个提款、还款日为非法定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法定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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