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6.29•【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施行日期】1995.06.2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黑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经省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田凤山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九日黑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发展散装水泥,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经销、运输、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散装水泥的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散装水泥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行署)、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散装水泥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行使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发展散装水泥的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编制本地区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三)按规定征收、管理和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四)负责散装水泥工作的信息交流、宣传教育、职工培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五)协调解决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六条水泥生产企业和基建、施工单位应当提高生产和使用散装水泥的综合能力,散装率到本世纪末达到70%以上(具体比例由市、行署确定)。
第七条凡新建、扩建或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必须配置占水泥生产能力70%以上的散装水泥发放设施。
扩建设计审查时,应当有当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参与审批。
第八条对生产和使用散装水泥,增加散装水泥设施、设备确有困难的企业,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可以从专项资金中适量提供有偿投资。
第九条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时按量完成散装水泥生产计划。
水泥生产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当将散装水泥供应量和散装率,作为考核企业及其法人代表的指标之一。
水泥散装管理制度

水泥散装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水泥散装管理工作,维护水泥散装市场秩序,确保水泥质量和安全运输,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水泥散装生产、运输、销售等相关单位。
三、水泥散装生产管理1. 生产许可所有水泥散装生产企业必须依法获得生产许可证,经定期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水泥散装生产。
2. 生产设备和条件水泥散装生产企业必须保证生产设备和生产条件符合国家标准,保证生产过程中的环境卫生、安全防护措施。
3. 检验检测水泥散装生产企业必须有健全的检验检测制度,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每批次产品必须进行抽样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4. 质量管理水泥散装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稳定,保证产品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四、水泥散装运输管理1. 运输许可水泥散装运输企业必须依法获得运输许可证,所有运输车辆必须合格后方可进行水泥散装运输。
2. 车辆装载水泥散装运输车辆必须按照国家标准配置安全装置,严格按照水泥装载要求进行装载,保证安全运输。
3. 路线管理水泥散装运输企业必须按照规定路线进行运输,并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安全运输。
4. 运输记录水泥散装运输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运输记录,对每次运输进行详细记录,包括车辆信息、装载量、运输路线等,确保数据真实可靠。
五、水泥散装销售管理1. 销售许可水泥散装销售企业必须依法获得销售许可证,所有销售产品必须合格后方可进行水泥散装销售。
2. 产品质量水泥散装销售企业必须对进货产品进行严格检验,保证产品质量合格,不得销售劣质产品。
3. 价格管理水泥散装销售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出售产品,不得擅自调整价格,确保市场价格稳定。
4. 信息管理水泥散装销售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产品信息管理制度,对产品信息进行详细记录,包括产品批次、生产企业信息、质量检验报告等,确保产品信息真实可靠。
六、监督管理1.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必须加强水泥散装生产、运输、销售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水泥质量和安全运输。
散装水泥出厂管理制度

散装水泥出厂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散装水泥出厂管理,提高散装水泥产品质量,保障用户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生产、销售散装水泥的企业。
三、管理要求1. 企业应具备生产资质和相应的认证证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从原材料采购到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3. 企业应制定散装水泥产品的质量检测标准,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4.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追溯体系,能够准确追溯产品的生产过程和流向。
5.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及时解决用户提出的质量问题和投诉。
四、生产管理1. 原材料采购:企业应选择优质、合格的水泥原料供应商,建立供应商评价体系,确保原材料符合要求。
2. 生产工艺:企业应制定严格的生产工艺流程,保证产品质量稳定。
3. 设备管理:企业应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4. 质量检测:企业应建立独立的质量检测部门,对生产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和抽检检测,确保产品质量合格。
5. 包装标识:企业应规范产品包装,标识清晰、完整,包装前应对产品进行外观检查,确保产品无破损和泄漏。
五、储存管理1. 企业应建立干燥、通风、防潮、防火的散装水泥储存库房,定期清理、消毒和除尘。
2. 对储存的散装水泥应实行先进先出原则,定期检查存储条件,保证产品质量。
3. 对产品实行定期抽检,确保产品质量。
六、运输管理1. 企业应选择资质合格的运输公司进行散装水泥的运输,确保产品运输过程中不容易受到挤压、震动等影响。
2. 在运输过程中,应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确保车辆适应散装水泥的特殊运输要求。
3. 对散装水泥的装卸作业应有专门的人员进行操作,确保产品包装不受损。
七、销售管理1.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销售网络和渠道,保证产品畅销。
2. 对产品销售情况应及时掌握,定期进行销售数据分析,为产品改进和市场拓展提供依据。
3. 对用户提出的投诉和质量问题应及时解决,确保用户满意。
散装水泥厂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散装水泥厂的管理,确保生产安全、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厂所有员工、管理人员及外来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本厂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建立健全散装水泥厂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
第五条厂长负责全面工作,对厂内各项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生产部负责生产计划的制定、执行和生产过程的监督。
第七条技术部负责产品质量控制、技术改进和设备维护。
第八条质量部负责产品质量检验、质量控制及客户投诉处理。
第九条设备部负责设备采购、安装、维护和保养。
第十条安全员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生产安全。
第十一条物流部负责原材料的采购、运输和产品的销售。
第十二条财务部负责财务管理、成本核算和资金筹措。
第十三条办公室负责行政事务、人力资源管理及后勤保障。
第三章生产管理第十四条制定生产计划,合理安排生产任务。
第十五条严格按照工艺流程进行生产,确保产品质量。
第十六条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建立生产记录制度,详细记录生产过程中的各项数据。
第十八条加强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定期对生产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提高操作技能。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二十条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
第二十一条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进行严格检验。
第二十二条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及时处理,确保产品质量。
第二十三条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内部审核,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四条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及时了解客户需求,提高客户满意度。
第五章安全生产第二十五条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六条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七条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第二十八条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生产安全。
第二十九条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定期检查维护。
第六章环境保护第三十条建立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符合环保要求。
水泥厂散装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泥厂散装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防止事故发生,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水泥厂所有散装作业区域,包括散装水泥、熟料、矿粉等。
第三条散装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散装安全管理实行全员参与、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水泥厂成立散装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散装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散装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职责:1. 制定散装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 负责散装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3. 定期检查散装作业现场,发现问题及时整改;4. 负责散装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5. 负责散装安全信息统计和上报。
第七条各部门职责:1. 生产部门:负责散装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确保作业安全;2. 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散装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安全运行;3.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散装安全制度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检查;4.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散装安全教育培训工作;5.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散装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安全教育培训第八条新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散装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定期对员工进行散装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条散装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1. 散装安全管理制度;2. 散装作业现场安全操作规程;3. 散装设备安全操作规程;4. 散装事故案例分析;5. 应急救援知识。
第四章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第十一条散装作业现场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确保作业安全。
第十二条散装作业现场应设立安全警示标志,提醒员工注意安全。
第十三条散装作业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安全帽、安全带、防护眼镜等。
第十四条散装作业人员必须穿戴符合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五条散装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擅自改变作业程序。
第十六条散装作业现场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章设备安全管理第十七条散装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推进散装水泥管理制度(最新版)

推进散装水泥管理制度推进散装水泥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搅拌站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
本规定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搅拌站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
预拌砂浆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相应的工作目标和措施,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承担散装水泥管理的具体工作,其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审计、环境保护、统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发展散装水泥的相关工作。
建材等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为会员提供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依法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科研教育机构、企业和个人进行散装水泥推广应用技术和配套设施设备的科研开发。
第七条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水泥放散管理制度

水泥放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泥的生产、运输、储存和销售过程,保障环境和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水泥生产、运输、储存和销售的单位和个人,保障水泥的合理使用,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三条水泥生产、运输、储存和销售单位要加强对本制度的理解和遵守,确保整个水泥产业的规范运作。
第四条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水泥产业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章水泥生产管理第五条水泥厂要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合理布局厂区,严格控制水泥厂周边环境污染,确保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
第六条水泥厂要加强生产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减少因设备损坏带来的环境污染。
第七条水泥厂要建立健全的污水处理系统,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行有效处理,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减少环境污染。
第八条水泥厂要对废气进行有效的收集和处理,达到国家相关排放标准,减少大气污染。
第九条水泥厂要加强对固体废弃物的管理,建立规范的储存和处理制度,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条水泥厂要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管理,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确保员工的健康和安全。
第三章水泥运输管理第十一条水泥运输车辆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经过合格的安全检测,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输。
第十二条水泥运输车辆要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和时段进行运输,避开人口密集区域,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影响。
第十三条水泥运输车辆必须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确保运输过程中不产生扬尘污染。
第四章水泥储存管理第十四条水泥储存库要建设在远离居民区的位置,避免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造成影响。
第十五条水泥储存库要建立健全的防尘、防雨设施,确保水泥储存过程中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六条水泥储存库要加强对库区的清洁和维护,避免因水泥堆放不规范而导致的环境污染。
第五章水泥销售管理第十七条水泥销售单位要加强对产品质量的把关,确保销售的水泥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十八条水泥销售单位要对销售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进行有效的预防和控制。
散装水泥行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散装水泥行业安全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散装水泥行业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2. 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安全生产工作。
3. 各部门、车间、班组应设立安全生产小组,负责本部门、车间、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安全教育培训1. 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2. 新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3. 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分析等。
四、安全生产责任制1.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3. 员工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五、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1. 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2. 安全隐患整改应做到:定人、定措施、定时间、定责任。
3. 对重大安全隐患,应立即上报上级部门,并采取应急措施。
六、安全生产设备设施管理1. 企业应定期对安全生产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保养,确保设备设施安全可靠。
2. 严禁使用不合格、报废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设施。
3. 设备设施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取得上岗资格。
七、事故报告与处理1. 发生事故后,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
2. 事故发生后,应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 对事故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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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市政府令第55号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0.08.28
【实施日期】2000.10.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应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7年12月19日实施日期:2008年3月1日)废止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55号)
《哈尔滨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00年8月4日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宗璋
二000年八月二十八日
哈尔滨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散装水泥的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护森林资源,提高社会效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管理。
第三条水泥生产和使用,应当坚持限制袋装、发展散装、全面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
县(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散装水泥的管理。
第五条各级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及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散装水泥市场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到2010年水泥散装率达到70%。
第六条水泥生产企业(含粉磨站,下同)应当积极生产散装水泥,按时完成散装水泥年度生产计划,保质、保量满足市场对散装水泥的需求。
水泥生产企业年散装水泥出厂率到2010年应当达到水泥总产量的70%以上;现已达到70%的,2010年应当达到80%以上。
第七条水泥生产企业应当加强散装水泥均化、化验、计量等项工作的管理,确保散装水泥质量合格、计量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