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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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

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

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业经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2年5月31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2年8月2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以下是该条例全文,欢迎阅读!《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社区物业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社区物业服务机构管理和业主自行管理。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社区物业服务机构管理,是指由社区物业服务机构对未实行物业管理和自行管理的老旧住宅,按照政府确定的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相应物业服务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业主自行管理,是指以业主共同商定的服务形式,为业主提供相应物业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称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环境保护、价格、公安、工商、食品药品监督、财政、民政、卫生、质量技术监督、水务、广播电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自律性规范,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建设和健康发展。

哈尔滨物业收费标准

哈尔滨物业收费标准

哈尔滨物业收费标准哈尔滨市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是由市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市场行情和实际情况制定的,旨在保障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维护业主和住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

物业收费标准的合理性和透明度直接关系到业主和住户的利益,因此务必要了解清楚相关收费标准,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和误解。

首先,根据哈尔滨市政府相关规定,物业管理服务费主要包括基本管理费、公共维护费和公共能耗费三部分。

其中,基本管理费用于物业管理人员工资、社区设施设备维护等日常管理服务支出;公共维护费用于小区公共区域的维护和修缮支出;公共能耗费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能源消耗支出。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1. 基本管理费,按照小区建筑面积或住户套数进行计算,一般以每平方米或每套房屋为单位进行收费,具体标准由物业公司和业主代表大会协商确定,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2. 公共维护费,按照小区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用于小区公共区域的日常维护和修缮支出,具体费用由物业公司定期公示并报业主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3. 公共能耗费,按照小区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水电气等能源消耗支出,具体费用由物业公司提供相关账单并报业主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除了上述基本收费项目外,根据实际情况和业主需求,物业管理服务还可能涉及其他费用,如停车费、垃圾清运费等。

这些费用的收取必须合理合法,并经过业主代表大会的审议通过,确保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在收费标准的执行过程中,物业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收费程序,不得擅自调整收费标准或增加额外收费项目。

业主和住户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提供收费明细和相关支出票据,对收费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收费合理合法。

总之,哈尔滨市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是为了维护社区秩序,提升居住环境质量,保障业主和住户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

物业公司和业主代表大会应当共同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收费公开透明、合理合法,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

希望业主和住户能够了解相关收费标准,积极参与社区事务,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宜居的社区环境。

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

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

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哈尔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社区物业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社区物业服务机构管理和业主自行管理。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社区物业服务机构管理,是指由社区物业服务机构对未实行物业管理的老旧住宅,按照政府确定的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为业主提供相应物业服务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业主自行管理,是指由业主推选代表,按照规定标准,为业主提供相应物业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称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所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环境保护、价格、公安、工商、食品药品监督、财政、民政、卫生、质量技术监督、水务、广播电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自律性规范,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建设和健康发展。

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哈尔滨市住宅物业服务标准

哈尔滨市住宅物业服务标准

哈尔滨市住宅物业服务标准哈尔滨市住宅物业服务标准是指为了规范和提高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保障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提升城市居民生活质量,制定的一系列服务规范和标准。

住宅物业服务标准涵盖了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流程等方面,对于提升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哈尔滨市住宅物业服务标准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必须具备合法资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擅自变更服务内容或收费标准,确保服务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其次,住宅物业服务标准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必须建立健全的服务流程和管理制度。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服务流程,包括业主投诉处理流程、维修保养流程、安全防范措施等,确保服务的高效性和便捷性。

同时,物业管理公司还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提高管理水平,保障服务质量。

另外,住宅物业服务标准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必须提供优质的服务内容。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根据业主需求,提供周到细致的物业管理服务,包括小区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维护、安全防范等方面,为业主营造舒适安全的居住环境。

同时,物业管理公司还应当加强与业主的沟通与交流,及时反馈业主意见,改进服务不足之处,提升服务满意度。

最后,住宅物业服务标准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必须加强员工培训和管理。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加强员工素质培训,提高员工服务意识和专业水平,确保员工具备良好的服务态度和技能。

同时,物业管理公司还应当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考核,激励员工提升服务质量,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总之,哈尔滨市住宅物业服务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将有利于提升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水平,改善居民居住环境,促进社区和谐稳定。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标准要求,不断提升服务质量,为业主提供更加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

同时,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物业服务标准的监督检查,确保标准的有效实施,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推动城市住宅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哈尔滨物业收费标准

哈尔滨物业收费标准

哈尔滨物业收费标准一、物业管理费。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政策,物业管理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为居民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不得损害居民的合法权益。

哈尔滨市的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主要包括基本管理费、水电费、清洁费、绿化维护费等,具体收费标准如下:1.基本管理费。

基本管理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为居民提供的基本物业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包括日常巡查、安全防范、环境卫生等。

按照居住建筑面积计算,一般为每平方米每月2至3元。

2.水电费。

水电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为居民提供的供水、供电等公共设施使用所收取的费用。

按照实际使用量计算,费用由居民按比例分摊。

3.清洁费。

清洁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为居民提供的公共区域清洁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包括楼道、电梯、垃圾处理等。

按照居住建筑面积计算,一般为每平方米每月1至2元。

4.绿化维护费。

绿化维护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为居民提供的绿化养护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包括花草树木的修剪、浇水、施肥等。

按照居住建筑面积计算,一般为每平方米每月0.5至1元。

以上为哈尔滨市常见的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可能会根据不同小区的实际情况有所调整。

二、其他收费项目。

除了物业管理费外,物业管理单位还可能收取一些其他费用,如停车费、装修押金、维修基金等。

这些费用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合法,不得损害居民的合法权益。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1.停车费。

停车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为居民提供停车位使用权所收取的费用。

按照停车位数量和位置的不同,收费标准有所差异,一般为每月几十至几百元不等。

2.装修押金。

装修押金是指居民在装修期间交纳的一笔押金,用于保证装修过程中可能造成的损坏或污染的赔偿。

一般为每平方米100至200元不等。

3.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是指物业管理单位为居民提供的小区公共设施维修所收取的费用。

按照居住建筑面积计算,一般为每平方米每月0.5至1元。

以上为哈尔滨市常见的物业其他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可能会根据不同小区的实际情况有所调整。

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化的迅速发展,物业管理的重要性也愈发凸显。

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就是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而制定的一项法规。

本文将详细阐述该办法的出台背景、目的、内容与实施效果等方面。

一、出台背景历史上,哈尔滨市的物业管理一度存在较大的混乱现象,导致了许多不公平和不透明的情况。

例如,收费标准不一、服务质量参差不齐、滥收费用等问题时有发生。

这些问题不仅伤害了业主的切身利益,也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市场的监管,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服务的水平和品质,哈尔滨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于2014年6月1日正式出台。

二、目的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为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推动行业规范化、市场化和专业化的发展。

主要目的如下:1.规范物业服务的收费行为,遏制“乱收费”行为的发生。

2.加强对收费标准的监管,保证物业服务的价格合理公正。

3.提升物业服务水平,满足业主日益增长的需求。

4.建立健全的物业服务监管制度,规范行业发展,加强市场竞争。

三、主要内容1.收费标准的制定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物业服务费应按照服务品质和服务项目分类收取,并依据面积、楼层、装修程度等因素确定标准。

若在收费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存在争议,业主可以通过监管部门进行申诉。

此外,物业服务费的调整应提前30日公告,未经业主同意擅自涨价的行为是违法的。

2.服务内容的规范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为业主提供清洁、保安、绿化、设施维修等各方面的服务,并建立相应的服务保障制度。

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业主的意见和需求来调整服务内容,积极解决业主反映的问题。

3.监管机制的建立为保证物业服务市场的公平和透明,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辖区内规范经营,不得压低技术水平或恶意竞争。

监管部门也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确保其依法开展业务。

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5月31日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8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标准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效劳企业、社区物业效劳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包括物业效劳企业管理、社区物业效劳机构管理和业主自行管理。

本条例所称物业效劳企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效劳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效劳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依据物业效劳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社区物业效劳机构管理,是指由社区物业效劳机构对未实行物业管理和自行管理的老旧住宅,按照政府确定的效劳标准和收费标准,依据物业效劳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相应物业效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业主自行管理,是指以业主共同商定的效劳形式,为业主提供相应物业效劳的活动。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称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环境保护、价格、公安、工商、食品药品监督、财政、民政、卫生、质量技术监督、水务、播送电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自律性标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建设和健康开展。

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哈尔滨物业收费标准

哈尔滨物业收费标准

哈尔滨物业收费标准一、物业管理费。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向业主收取的用于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费用。

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一般包括基本管理费、公共维护费、公共能耗费等项目。

在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一般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市场价格进行制定,并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执行。

二、停车费。

停车费是指业主或租户使用物业停车场停放车辆所需支付的费用。

哈尔滨市的停车费收费标准一般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停车场的位置、停车位的数量、停车设施的情况等因素进行制定。

同时,停车费的收费标准也需要符合当地政府相关规定,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三、环境卫生费。

环境卫生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用于维护小区环境卫生所需的费用。

包括小区内公共区域的清洁、垃圾清运、绿化养护等项目。

哈尔滨市的环境卫生费收费标准一般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和服务内容进行制定,并在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下执行。

四、供暖费。

在哈尔滨市,由于寒冷气候的影响,供暖费是小区业主或租户必须支付的一项费用。

供暖费的收费标准一般由当地政府和供暖公司协商确定,并由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或租户收取。

供暖费的收费标准一般会根据采暖季的时间长短、气温、供暖设施的情况等因素进行调整。

五、公共设施维护费。

公共设施维护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用于维护小区公共设施(如电梯、消防设施、门禁系统等)所需的费用。

哈尔滨市的公共设施维护费收费标准一般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公共设施的类型、数量、维护成本等因素进行制定,并在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下执行。

六、其他费用。

除了以上列举的几项费用之外,物业服务企业还可能会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收取其他费用,如维修基金、装修押金等。

这些费用的收费标准一般需要经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讨论和决定,并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执行。

总之,哈尔滨市的物业收费标准是由当地政府、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共同制定和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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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4月23日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10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5号 《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4年4月23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4年6月1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7月13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建设、规划、城市管理、工商、物价、公安、环保、供热、供水、排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通讯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治则配合实施本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当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一) 业主共用供水、排水、供电、供热、消防等设施设备; (二) 属于一个自然街坊或者封闭小区; (三) 与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置大体相适应。 第五条 业主大会有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或者首个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满2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六条 具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通知后30日内,会同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建设单位所派人员组成。参加筹备组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 筹备组组建后7日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筹备组成员名单;建设单位应当向筹备组提供业主花名、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交付时间时间等必要的资料。 筹备组按照《业主大会规程》有关规定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七条 住宅物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套计算,有单独房屋产权证的一套计一票。非住宅物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物业建筑面积计算,不超过100平方米有单独房屋产权证的计一票;超过100平方米的,每超过100平方米再计一票。 单个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最高不超过全部投票权的30%,剩余投票权按照其他业主占全部投票权的比例分摊给其他业主。 第八条 首次业主大会应当在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仪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决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委员的资格、任期、改选、罢免,经费筹集、使用、管理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九条 首次业主大会应当在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有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当;但不得同时在所聘物业管理企业中任职。业主委员会应当由3人以上单数委员组成,具体人数由业主大会确定。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应当及时在业主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在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等材料向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召开定期业主大会会议;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或者发生重大事故、经济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做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和使用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取得资质证书后,放可从事与自治登记相适应的物业管理活动。 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办理资质,应当依法取得供上行政管理部门和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再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和发资质证书。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网络信息系统等渠道公开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诚信情况等内容。 第十三条 外地物业管理企业进入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应当在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方铲形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并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前,应当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并与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建设单位在于物业买受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费用、物业保修范围和和时限、违约责任等物业管理具体事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期限届满或者到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终止。 第十五条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但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建筑面积不超过5万平方米的,经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物业综合验收合格之后,同物业管理企业办理物业管理承接验收。 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重点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其他又管事项进行查验。 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违法第一款规定为办理物业承接验收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对责任方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总建筑面积的0.3%的比例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必须要得物业管理用房,但最低不低于5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300平方米。 物业管理方属于全体也住共同共有;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物业管理用房转让、出租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或者根据业主委员会的推荐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推荐后选物业管理企业时,应当至少推荐3个以上具备资质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一般应对物业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加以约定。 业主委员会在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可以根据物业大会要求就物业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公共区域保洁、公共绿化管理、公共秩序和安全维护、车辆停放管理、物业管理资料管理等服务事项进行约定。 第二十条 物业滚利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公伤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如果一方不准备前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自合同期满前60日通知对方。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下列事项: (一) 预售的物业服务费用; (二) 全部物业档案资料; (三) 物业滚利用方、场地和其他财务。 违反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的,予以通报,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欠款第(三)项规定,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与新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同时移交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 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实施管理服务; (二) 向业主和物业使用时用人告知物业共用部位、共同设施设备使用的方法、要求及注意事项; (三) 定期听取业主大会、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管理服务; (四) 及时劝阻和制止业主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业主公约的行为,并向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信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项目、标准和方式按照国家和有关物业服务收费办法执行。 市人民政府制定指导价时应当按质论价、分等计价,按照物业服务范围、项目、要求却顶各级各类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报省物价部门批准后实施。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取悦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已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二十五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物业交付物业买受人前发生的物业管理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物业买受人后至前期物业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和物业买受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承担;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房屋自由部位、自由设备的维修养护由业主自行负责,业主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自用部位、自用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的,服务费用由双方约定。 第二十七条 物业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 破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二) 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移动共用设备;(三) 破坏房屋外观; (四) 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 擅自改变物业的使用性质; (六) 侵占绿地,损毁花草树木; (七) 随意停放车辆; (八) 随意堆放、倾倒或者抛弃垃圾、杂物; (九) 违反规定放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产生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十) 擅自设置摊点;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发现前款行为的,有权劝阻制止;对拒不改正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违反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有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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